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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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1. 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如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至关重要,可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性能稳定性。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本文将介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

2. 鉴定评审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由相关技术标准化机构或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评审组织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进行全面的评审工作。

3. 鉴定评审程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3.1 提交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向评审组织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组织结构、人员资质等。

3.2 资料审查评审组织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机构进行修改补充。

3.3 现场评审评审组织将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机构的实验室设备和条件、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等。

评审组织将根据评审情况制定评审报告。

3.4 报告评议评审报告将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将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的依据。

3.5 结果公示评审组织将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机构发放鉴定证书。

4. 鉴定评审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人员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

4.2 设备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实验室设备,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能够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4.3 质量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实验室管理、数据管理、文件管理等方面。

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能有效地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4 保密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保护客户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和滥用客户的信息。

0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0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0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是特种设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特种设备领域的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下面将从规则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意义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建设、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特别危险的设备。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国家设立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并予以鉴定评审。

然而,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导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过于随意和低效,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二、主要内容1.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审批:明确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并明确审批责任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要求。

2.鉴定评审的标准与程序:规定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包括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测试评估等内容,确保评审的全面、准确。

4.鉴定评审报告的编制与审批:规定了鉴定评审报告的编制程序,明确了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防止评审意见的歧义和模糊,保证评审报告的质量。

5.监督与管理:设立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监督与管理体系,包括对评审人员的监督、对评审机构的监督、对申请人的监督等措施,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三、意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范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了评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了评审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

其次,明确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的标准和要求,促使申请人自觉遵守特种设备安全规定,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

再次,设立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监督与管理体系,有效提升了管理水平,确保了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背景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对特种设备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运而生。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经国家认可、具有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能力的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国家制定了相应的鉴定评审细则。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介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细则,帮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了解国家对其能力和水平要求,自我审查和提高。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试车台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

鉴定评审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高效和准确。

具体要求如下:1.组织机构应健全,必须有专职检验检测人员,且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

2.管理制度应完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并保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转。

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和可靠。

具体要求如下:1.检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知识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计、材料力学、金属材料、无损检测等。

2.检验检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并能进行初步评估和诊断。

3.检验检测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厂家、用户和管理部门沟通。

检验检测方法和技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

具体要求如下:1.检验检测方法应准确可靠,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

2.检验检测技术应先进可靠,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利用压力、温度、燃气、腐蚀性介质、危险化学品、电力、起重机械等技术制造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确定涉及特定行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分为以下三类:(一)压力容器;(二)大型气瓶、储罐;(三)危险化学品容器、锅炉、起重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电梯、供热、供燃气设施、特种车辆和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所处领域和用途不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也不同。

第九条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进行鉴定,发布特种设备鉴定结果。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检查、复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鉴定合格标志或者取得鉴定合格标志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一、概述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及人员授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科学、规范的评审细则。

二、评审机构的组成1.评审组成员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组成。

2.评审组由专家组长、副组长和评审委员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管理、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三、评审的目的1.确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资质。

2.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对其进行合格评定。

四、评审内容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管理组织架构等。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机构是否建立了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是否可以有效运行。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包括机构是否配备了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仪器设备,并且是否经过了检定。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人员的资质和技能:包括机构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技能,并且是否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包括机构的业务水平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独立完成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并且检验结果是否准确可靠。

五、评审程序1.提交评审资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测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检定报告、检验人员的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等。

2.评审组对评审资料进行研究:评审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评审资料进行细致的研究,进行初步评估。

3.现场评审:评审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包括检查机构的档案、设备、人员、业务操作等方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汇总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汇总版)
附件 3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附件 4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附件 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附件 6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一)受理决定书;
(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第七条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应当向申请机构提供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机构不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且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
第八条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组成评审组,并与申请机构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所商定的日期应当确保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机构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附件3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一、级别核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核定为A级:
1.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80人,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不少于2名;
2.自主产权办公及检测试验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K[注]×2500m2;
3.120人以下(含120人)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人均K[注]×8万元;120人以上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K[注]×960万元;

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 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起草意向, 2003年 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 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 2004年 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且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草案。

2004年 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要求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 [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 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 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4年 10月本要求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在起草过程中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与机构的特点, 考虑了政府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 借鉴了当前国内外较成熟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 参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 通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过程的识别, 将每个需要控制的过程予以明确,使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要求较以往有一个跨越式的提高。

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1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1 第四章管理职责 (3 第五章资源配置、管理及技术支持 (5 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 (7 第七章质量管理体系分析与改进 (13 第八章附则 (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一章总则返回目录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一、评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1.评审机构应设立鉴定评审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鉴定评审工作计划和评审标准的制定。

2.评审机构应设立评审组,由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3.评审组成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鉴定评审能力。

二、评审申请和受理1.评审机构应公开宣传鉴定评审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2.评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3.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评审标准的制定1.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评审标准应明确评审内容、评审要求和评审程序。

四、评审过程1.评审机构应向评审申请人提供评审流程和时间安排的通知。

2.评审机构应与评审申请人沟通,明确评审要求和提交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3.评审机构应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反馈给申请人。

4.评审机构应定期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五、评审报告和结论1.评审机构应编制评审报告,明确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2.评审报告应详细论述评审组的意见和建议,对申请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指导和改进。

3.评审报告应进行严格保密,严禁泄露评审信息。

六、评审结果的公告和备案1.评审机构应向评审申请人公布评审结果,并给予书面通知。

2.评审机构应定期公布评审结果,供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3.评审机构应将评审结果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七、评审结果的复议和申诉1.评审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评审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

2.如果对评审结果仍不满意,评审申请人可以申请申诉,评审机构应对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下列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对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下列简称“申请机构”)进行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与要求。

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下列简称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与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包含鉴定评审具体内容与鉴定评审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与审查记录,同时依此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条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与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含:约请鉴定评审、确认申请材料、鉴定评审日程安排、构成评审组、现场鉴定审查(核实级别条件)、整改确认与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申请首次核准或者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

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者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

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含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含通用工艺与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操纵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与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

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站锅炉、客运架空索道有关核准项目1份;(二)其他检验项目很多于2份;(三)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应当满足《核准规则》附件2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受理决定书;(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一、评审目的与依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服务。

评审的目的是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是否具备持续改进的能力。

评审的依据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评审内容与要求1.机构管理评审将对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综合评估。

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2.技术能力评审将对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

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特种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并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服务。

机构应当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并建立完善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3.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评审将对机构的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评估。

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以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机构应当建立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定期检修和校准,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4.质量保证体系评审将对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

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跟踪和质量改进等环节,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流程和文件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和报告。

5.服务能力三、评审程序和结果评审将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最终得出评审结果。

程序主要包括申请评审、评审准备、评审实施、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等环节。

评审结果主要包括合格、不合格和限期整改等三种情况。

评审合格的机构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证书,并可以继续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评审不合格的机构将不具备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资格,并需要进行整改。

评审限期整改的机构将被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评审。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总则二、申请办理行政许可1.申请人应提供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地址等基本信息,并填写申请书;2.申请人应提供设备的技术参数、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3.申请人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4.申请人应缴纳相应的行政费用,并提供缴费凭证。

三、行政许可评审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评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评审;2.评审机构应严格对申请人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核,并核对相关人员的资质;3.评审机构应按照评审结果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如申请人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评审机构有权拒绝其申请或撤销已发放的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管理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应依法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开;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应加盖评审机构的公章,并注明有效期限与许可范围;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并及时通知申请人;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评审机构,并补办相应手续。

五、行政许可监督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确保申请人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使用设备;2.评审机构应定期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抽查和受理申诉工作,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3.评审机构应建立行政许可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4.社会公众应积极举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监督评审机构的工作。

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举报情况,并妥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行政许可的期限和范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期限和范围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申请人在超过许可期限未更新或违反许可范围使用设备的,评审机构有权撤销其行政许可,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科研、检测、检验、检修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导致财产损失的设备。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必须对其进行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

本文将探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管理与监督规则。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了特种设备的管制和监督要求,并规定了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制度。

三、管理与监督机构1.制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管理与监督规则和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

2.审核和批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相关申请材料,并对鉴定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3.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其鉴定评审工作按规定进行。

4.依法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监督其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5.建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鉴定评审结果的记录和存档。

四、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流程1.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设备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工艺流程等。

2.鉴定评审阶段:鉴定评审机构根据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检查,评估设备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意见反馈阶段:鉴定评审机构向申请人反馈鉴定评审结果,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4.审批阶段: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根据鉴定评审结果和修改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行政许可。

5.监督检查阶段: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对已批准的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监督与处罚措施为了保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规范和有效性,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1.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吊销资格等处罚措施。

2.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评审或撤销行政许可。

3.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和隐瞒重要信息的申请人,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0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0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

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六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人员考核第七条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各自所负责实施的许可项目,确定鉴定评审机构。

每个许可项目一般不得少于2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一、监督管理机构设立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

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审批鉴定评审机构的设立、定期检查和评估、信用监管等工作。

二、机构准入和评估对于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设立,应有一定的准入条件和评估标准。

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并对申请设立的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备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评估合格后,才能获得设立资格,并正式成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三、鉴定评审人员的要求和管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鉴定评审人员的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资格认定、持续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方面。

鉴定评审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以提升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鉴定评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内容包括鉴定评审人员的工作情况、鉴定评审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鉴定评审过程的规范性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情况,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鉴定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信用监管和处罚措施针对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信用状况,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信用监管制度。

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并按时提交相关的报告和材料。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资质等处罚措施。

以上是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规则,可以有效地提高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确保鉴定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同时,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运行,也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提供了一个可靠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一、背景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等造成危害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是我国重点监管的领域之一。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承担评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任务。

而机构建立鉴定评审规则,有助于提高检验检测的质量以及评审公正性,进而提升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鉴定评审规则的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包含以下内容:1. 鉴定评审目的明确鉴定评审的目的及对象。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评审是否满足使用、检验、检测的要求,保障特种设备使用性能。

2. 鉴定评审内容鉴定评审内容分为以下两部分:•机构内部管理评审。

包括管理制度、人员配备、设施设备、质保控制、检验检测能力等方面的检查评审。

•检验检测技术评审。

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技术方法及装备的检查等方面的评审。

3. 鉴定评审流程鉴定评审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评审申请接收、审核•评审现场查看、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填写评审报告•评审结果表决、委员会讨论•最终结果产生、通知申请方4. 鉴定评审标准鉴定评审标准应该统一适用于所有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并且应定期修订、完善。

评审标准应体现检验检测机构的常规工作以及专业技术水平。

三、鉴定评审的方法推荐以下鉴定评审方法:1. 鉴定评审临时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至少组织一次鉴定评审临时检查,以跟踪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水平,以及对应的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制定检测标准的要求。

2. 鉴定评审定期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制定的鉴定评审标准定期进行检查。

定期检查可以反映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同时,评审定期检查也可以鼓励机构持续改进能力。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构建立鉴定评审规则,对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提升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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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是指经授权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的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活动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具有以不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标准化组织、大专院校、技术机构等,可以申请从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以下简称鉴定评审工作)。

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以及销售活动。

从事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后,方可在确定的范围内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确定机关)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优化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对鉴定评审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每个许可、核准项目,其鉴定评审机构一般不得少于2家。

持证单位总数少于40家的特殊项目,其鉴定评审机构一般不得多于2家。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从事其许可、核准范围内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从事其许可、核准范围内除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外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评审工作;(二)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三)持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所承担的鉴定评审项目数的5倍,并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5名持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持证人员不少于3名;(四)建立与其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专职人员处置鉴定评审的日常工作;(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材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六)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1)建立与其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实施;(七)具有开展相应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能力;(八)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正版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三章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程序包括:申请、确定和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确定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鉴定评审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各项制度目录;(四)与申请项目相对应的鉴定评审指南;(五)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确定机关应当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规划,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一)认为不需要设置、增加鉴定评审机构或者鉴定评审项目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其申请不予接受,并且说明原因。

(二)认为需要设置、增加鉴定评审机构或者鉴定评审项目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接受申请或补充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确定机关应当根据鉴定评审项目的技术难度,采取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的方式,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申请机构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九条所述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公布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对申请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进行集中确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单个确定或集中确定的方式,并将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报国家质检总局,上报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确定的鉴定评审项目、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定期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及项目变化情况。

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每4年重新公布全部鉴定评审机构及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申请增项确定时,新增项目的有效期与已公布项目的有效期一致。

第三章鉴定评审机构的注册第十六条经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确定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七条提出注册申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二)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注册申请;(三)有效期内,每个申请注册的项目完成鉴定评审的企业数量一般不少于40家单位;持证单位总数较少的特殊项目,由确定机关确定最少鉴定评审工作量。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请注册表(见附件2);(二)鉴定评审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各项制度目录;(三)与评审项目相对应的鉴定评审指南;(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五)所承担项目的鉴定评审情况统计表,内容至少包括被评审单位名称、评审的项目、现场评审的时间等;(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九条确定机关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查,主要验证鉴定评审机构持续保持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鉴定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将注册结果告知鉴定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予以注册的鉴定评审机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以确保其鉴定评审工作延续。

上报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确定的鉴定评审项目、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特殊情况,经确定机关批准的联合评审除外);(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特殊情况,经确定机关批准的专家除外);(三)不准向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四)不准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确定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鉴定评审工作,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鉴定评审工作总结上报确定机关和相应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容至少包括鉴定评审的工作量、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信息、对鉴定评审人员开展培训的情况、鉴定评审范围涉及的许可对象的现状与分析、对改进鉴定评审工作的建议、本机构下一年度的工作规划等。

第二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主动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之前,应当将现场鉴定评审计划告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派人员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监督检查人员应签署对本次鉴定评审工作的意见,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递交鉴定评审报告时一并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二十六条确定机关应当定期对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对每个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一般每4年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变化数量超过了聘用总人数30%)、作业文件(如鉴定评审指南、现场报告格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2个月内告知确定机关。

当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同时告知国家质检总局。

告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信息变更表(见附件3);(二)其它说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确定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停止鉴定评审工作等处罚。

暂停鉴定评审工作的期限为3至6个月。

被处以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处罚的机构,4年内不得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一)现场鉴定评审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许可实施机关及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二)由于鉴定评审机构原因,鉴定评审报告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退回[注]的次数1年内超过5%并且5次以上的;[注]许可实施机关发现鉴定评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即被认为是退回报告:1.鉴定评审报告存在内容错误,影响鉴定评审结论的;2.鉴定评审报告内容不充分,影响鉴定评审结论的;3.鉴定评审报告签字、盖章不齐全的。

(三)违反鉴定评审工作时限,未造成后果的;(四)未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报鉴定评审工作年度总结的;(五)未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信息变更情况告知确定机关的;(六)其它情节较轻的问题。

被处以通报批评处罚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处罚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且向确定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处罚的,应当将通报批评及鉴定评审机构整改情况抄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机关给予暂停鉴定评审工作的处罚:(一)有效期内,被处以通报批评处罚超过2次的;(二)有效期内,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因从事本机构的鉴定评审活动被处以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超过2人次,或者被处以撤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处罚的;(三)被处以通报批评处罚,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四)基本条件不满足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五)违反鉴定评审工作时限,导致申请单位无法开展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的;(六)鉴定评审报告失实,但不影响鉴定评审结论的;(七)其它情节较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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