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劳务企业、劳务市场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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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劳务企业、劳务市场情况的调查报告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06]80号)文件,杭州市颁布了《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24号】令),以及《办法》的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06]488号)。

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各地在推进建筑劳务市场管理以来发生的变化

2005年,建设部下发了131号文《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与此同时,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采取了具体措施,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近几年来,劳务市场管理中都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主要表现为:

1、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把建立劳务分包制度、注重劳务队伍建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放到了行业管理的议事日程上,专门设立日常管理机构来负责劳务分包交易并制定、下发了有关劳务管理的一系列操作性文件。在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设置方面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分工以及劳务市场的职责。在劳务分包交易环节上规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2、建筑企业领导对加强劳务队伍建设、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全行业关心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氛围正在形成。在各级政府的强势推进下,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充分认识到,无论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还是从提高农民工的技能素质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角度考虑,都必须把劳务这一生产要素的管理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尽管劳务用工制度从总包企业直接使用逐步转变为向劳务企业分包,但总包企业对劳务的管理并没有放松。在劳务工人的物质精神生活方面能够提供满足行业要求的基本条件,创造出以人为本做好劳务管理的经验。

3、围绕维护农民工权益和加强劳务队伍建设所要做的一些具体举措有了启动和推进。目前,各地实施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以后,在上海实际效果最明显的就是综合保险的收缴得到了保证和提高,杭州的工伤保险由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1‰交纳,绍兴市区可以在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二者选一进行参保。在农民工上岗培训、农民工健康检查、工人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方面在不同程度地实施。在实施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后,为解决恶意拖欠工资提供了保障。劳动管理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如强制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设立最低工资标准等有了一定的强化。2007年10月,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给广大农民工提供方便,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为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务工人员统一设置信息卡,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系统以“劳务交易进市场、劳务队伍成建制、劳动关系有合同、务工人员经培训、工资支付有规定、工伤事故有保障、用工行为有责任、监督管

理有依据”为管理目标,从用工的源头开始对用工行为进行管理。2010年3月1日起,杭州试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制度,这是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是针对目前劳务用工管理上的问题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重大改革,更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构建杭州和谐社会的长效机制。

二、当前劳务市场管理和劳务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各地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反映的只是一些浅层次的表象,而市场行为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依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

1、劳务分包市场的主体在形式上变了而实质依旧。建设部提出建立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的基本思路可以理解为“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规范市场秩序,调整组织结构,提高队伍素质,保障质量安全”。而发展劳务企业的近阶段要求就是培育劳务企业这个合法主体,取消“包工头”这个非法主体,但目前的现实是“非法”主体依旧活跃。

对市场中的实际情况作分析:

(1)劳务企业产权背景。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国企在主辅分离时建立的劳务企业,它和总包企业母体的劳务管理机构是两块牌子两套班子,双方主要靠业务关系、行政关系而非资产关系连结;二是为了适应劳务分包的管理要求而由总包企业新设立的劳务企业,它和总包企业的劳务管理机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设立公司主要是为了便于按行业管理要求提供劳务分包合同,这在一些劳务分包量比较大

的总包企业中较为普遍;三是有明晰投资主体的不依附于总包企业的专业劳务企业,其中既有一定市场经历或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也有近年来由“包工头”做“大”后形成的企业,这类企业在用工量比较大的总包企业、总包项目上所占的份额不大,可以说是在夹缝中求生存;四是配置了劳务资质的三级企业,这类企业的主业是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劳务只是其“副业”。

(2)劳务企业承接业务的主要渠道。可以分为三种:1、有总包母体背景的企业以母体企业作为业务的唯一来源;2、既面向母体又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企业;3、完全靠自己在市场上找任务的企业,这类企业很少且很难生存。

(3)总包企业选择劳务公司的途径。也可以分为三种:1、总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业务全部交由下属的劳务企业这种单一模式;2、总包企业的劳务大部分由下属劳务企业做,小部分由其他劳务企业承包;3、没有下属劳务企业的总包企业完全用市场选择的方法进行劳务分包。

总包企业选择劳务的形式多样化和劳务企业承接业务的形式多样化相互交叉,构成了目前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真正变化流动频繁、相对活跃的“细胞”则仍旧是原来的劳务作业队即包工头,只不过现在的包工头合法地用某某劳务公司的名义去和总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者是总包企业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然后仍旧自己招用包工头,再和他们签订内部协议或合同。

不难发现,劳务企业之所以还只是一个“壳”,这是因为动机使

然。不少总包企业是因为被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所“逼”而成立劳务企业的,很多劳务企业也只是为别人“挂靠”而备,收取少量管理费用。而真正“以营利为目的,以劳务为卖点”成立的劳务企业很少。包工头之所以是活跃的“细胞”,这是因为它是形成劳务作业生产力的基本单位。目前,极少有劳务公司是由公司层面来组织生产作业、进行成本核算,统一的模式是公司只是签订合同、收取管理费,所以,劳务企业收取管理费的高低便成了总包企业选择劳务公司的标准。

2、劳务分包市场管理的思路、手段、措施没有与时俱进地改变。从总包直接使用劳务队伍转变到总包向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企业组织使用民工,不只是增加了一层经济合同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的转移。无论是农民工基本权益的保障,还是劳务队伍素质的提高,其客体指对的是“人”,因此,从《劳动合同法》的原则来看,其责任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但是目前的情况是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严重错位。

建立完善劳务分包市场,让劳务企业这个市场主体浮出水面,其实就是增加了一种经济合同的法律关系,作为建筑业企业的三个层次,都应成为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对象,但事实上,现在的总包企业不但承担了工程质量安全的全部责任和“向上总包、向下分包”的经营行为的责任,还要延伸扩大到承担分包单位自身经营管理行为的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

3、劳务队伍的技能素质和劳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仍然处于自发状态。由于目前的劳务企业基本上是以收取管理费来维持经营,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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