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海南大学《学生手册》修订-内容对照表(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海南大学《大学生手册》修订内容对照表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五天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六天以上由学院作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超过学校规定的天数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假均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请假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两周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两周以上由学院作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超过学校规定的天数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假均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进行登记。
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因不符合第二条(二)至(四)款条件的学生,在毕业之前,表现较好,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作品或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 三大检索收录文章或出版专著;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四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六名;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省部级成果奖励;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它立功表现,并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其它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突出表现。
大学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快速发展,改善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吸引更多优秀考生报考我校,根据《XX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及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一年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三条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定机构第四条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部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等工作,各学院(部)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审核、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第六条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设比例,当年录取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每生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七条优秀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优秀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约按当年录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的25%进行评定,每生一次性奖励8000元。
免试研究生及985、211院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且本硕一致的应届考生均可直接获得新生奖学金。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统考研究生按照初试成绩排名参与评定,具体名额比例视当年录取情况而定。
第八条被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录取当年按成绩确定是否获得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所获奖金在复学时发放。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奖金将如数追回:(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三)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四)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五)入学后一年内退学;(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学校依照《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 至33 人组成,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2-3 人,秘书长1 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参与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中心、所)成立由7-15 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5、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6、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博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数。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和质量达到《海南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读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数量和质量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程序研究生在完成论文后,首先由导师进行审阅。
XXXX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励暂行办法
XXXX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积极扩大生源规模和提高生源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二条我校正式录取并按时注册学籍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新生。
第三章奖励内容和标准第三条被我校录取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推免生,奖励20000元;被我校录取的其他高校的推免生,奖励15000元。
第四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科研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一贯学业表现等综合评价良好者,奖励20000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具有博士、硕士单位授予权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初试成绩在学院当年录取数总排名前10,奖励10000元。
第五条被我校调剂录取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科研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一贯学业表现等综合评价良好者,奖励10000元;被我校调剂录取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初试成绩在学院当年录取数总排名前10%,奖励5000元。
第六条符合优秀生源奖励范围者,复试总成绩在各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领域)排名前5¾(不足一人取第一名),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一等执行。
第七条凡优秀生源获奖者,学校择优推荐其前往国内外高水平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学术研究或短期游学、国内外高校攻读博士学位和择优资助攻读国(境)外合作单位博士学位。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八条优秀生源奖每年评审一次。
申请与评审工作与学业奖、助学金同步进行。
第九条符合条件者填写《XXXX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申请表》,连同相应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材料报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条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按有关程序组织评审,确定拟获奖人员初步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报学校学业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海南大学鼓励本科生深造考研有奖最高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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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鼓励本科生深造考研有奖最高万元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工作9月25日开始。
近日,海南大学出台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暂行办法,以丰厚的奖金来吸引优秀本科生报考该校研究生。
“985工程”高校的推免生和第一志愿报考海大农学、工学和理学门类并被该校录取的“985工程”高校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后,给予奖金10000元:“211工程”高校的推免生和第一志愿报考海大并被该校录取的'“211工程”高校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入学报到后,给予奖金5000元:1、初试成绩总分在农学门类和工学、理学同一一级学科新生中,排名前30%的外校生和排名前10%的本校生;2、推免生在所在学校所学专业同年级学生综合排名前30%的外校生和排名前10%本校生。
第一志愿报考海大并被录取的非“985工程”、非“211工程”高校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初试成绩总分在农学门类和工学、理学同一一级学科新生中排名前10%的,入学报到后,给予奖金4000元。
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年修订,第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教育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划定下达奖学金名额。
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重点对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实践创新等多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奖励。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能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进行,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标准、奖励对象与基本条件.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万元。
.奖励对象:基本学制内,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位课程的总评成绩不低于分,无不及格现象。
国家英语六级达到分以上、或雅思成绩达到、或托福成绩达到分;外语专业研究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
若以第一作者身份用英文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以不受外语成绩的限制。
()科研能力突出,并满足下列条件:1 / 4自然科学类学科: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篇研究型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取得发明专利(有署名,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在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社会实践中发挥了骨干作用(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人文社科类学科: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篇研究型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期刊上公开发表篇研究型学术论文(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在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社会实践过程中发挥了骨干作用(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在、、源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讨论稿)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类别我校在册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奖励类别分为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学位论文奖三种。
二、评选条件1、优秀研究生(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学位课平均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硕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报刊的理论、学术版面上发表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等学校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视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奖励。
博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或在重要期刊(全国一级学会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
(4)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2、优秀研究生干部(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程良好以上。
(3)工作认真负责,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声望。
(4)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依据教育部和我校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和目标,更好的发挥学业奖学金在研究生学业阶段的激励作用,促进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的实现,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海南省相关文件及《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14〕45号)精神,结合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正常学制内、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及以上处分;3.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或学术论文造假等行为;5.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四、评选原则、组织管理和评审程序评选原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过程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
组织管理: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任主任,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负责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评选程序:(1)个人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根据个人成绩及相关条件要求,如实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新生版、老生版)》(见附件)(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2)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研究生进行初评。
评审结果将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海大办〔2014〕47号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1届137次会议审议,现予印发实施。
2014年11月18日抄送:校领导1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印发2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奖励资助管理,不断完善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海南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励和研究生资助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第四条研究生奖励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等。
(一)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年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年每生2万元,奖励人数按国家年度下达的数量执行。
评选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财教〔2014〕1号)文件和《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海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4〕1527号)的有关规定,从2014年秋季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奖励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正常学制内全日制非在职(全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2)奖励等级、标准和评选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符合条件的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评定,具体等级、比例和奖励标准如下:类别 等级 比例 标准(元/年)博士生 一等 25% 15000 二等 40% 12000 三等 35% 10000硕士生 一等 20% 10000 二等 40% 8000 三等 40% 600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按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海南大学研究生学费以及奖学金
海南大学研究生学费以及奖学金
近年来,海南大学因为良好的学术氛围,成为海南及国内外学生前往攻读研究生学位的首选。
入学面试后,海南大学研究生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学费。
学费不仅包括教授课程学费、学生住宿费用,还包括书籍资料等费用。
关于学费的细节可以通过海南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中心以及学校研究生院网站查询获得。
此外,海南大学还为学生提供有财务资助的奖学金。
海南大学的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是海南大学提供的最高荣誉,具体的奖学金标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由教育部负责向优秀学生发放;二等奖学金则由海南大学发放,具体的发放标准和规定由校方制定;三等奖学金则是海南大学根据学生学习实力、社会参与、贫困情况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推出了奖学金政策,为更多有需要的学生提供更多经济支持。
另外,在海南大学,研究生也有机会申请国家级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给予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评定全面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素质优良及在科学学术上有较大成绩的学生的奖励。
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成绩要求,以及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活动、进行技术创新等,并获得评定机构认可的良好学术素质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此外,国家励志奖学金也是海南大学研究生可以申请的一种奖学金,具体的申请资格要求可以通过海南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中心的网站查询。
入学学费和奖学金对海南大学的研究生来说非常重要,是实现自
身梦想的重要资金来源。
海南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学金的规定和标准不仅提供了资金支持,更能够激励学生,提高学术积极性,为海南大学研究生的发展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帮助。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我校在册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评选条件参评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75分以上、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自然科学类博士生评选学年已在国内外重要期刊(SCI、EI源)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博士生在SCI或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教材;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科研等奖励(排名前三)。
硕士生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教材;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等奖励(排名前五)。
所有参评成果应以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成果计算时间为评选申请提交前一年内。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身心健康。
第三条评选比例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左右。
第四条评选时间及评选办法1、评选时间: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在每年5月—6月间进行。
2、评选程序(1)学生申报。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初评。
各学院成立由研究生工作主管书记和主管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优秀研究生”评定工作组,审核参评研究生资格,并评审确定出优秀研究生推荐人选。
确定出优秀研究生推荐人选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学校审批。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初选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年度校级优秀研究生最终人选,并报学校学生评优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按在校生人数3-4%给予奖励,硕士生20000元/人;博士生30000元/人(人事档案进入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海大办〔2012〕20号执行。
2.国家助学金:硕士6000元/人/年;博士生10000元/人/年(人事档案进入学校全日制研究生)。
3.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奖励对象为人事档案进入学校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如下: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5万元/生、年,比例为25%;二等奖1.2万元/生、年,比例为40%;三等奖1.0万元/生、年,比例为35%。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1.0万元/生、年,比例为20%;二等奖0.8万元/生、年,比例为40%;三等奖0.6万元/生、年,比例为40%,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14〕45号执行。
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最高可达8000元/人,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暂行办法(修订)》海大办〔2014〕44号执行。
5.科研成果奖励:按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级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具体按文件《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海大办〔2014〕20号执行。
6.金光奖学金,每年名额32人:总额10万元(特等奖5000元/人,一等奖3000元/人,二等奖2000元/人)。
7.雅居乐地产助学金,每年名额5人:5000元/人。
8.宝钢奖学金,名额1人:5000元/人。
9.助教、助管岗位助学金:3000元/人/年。
10.助研助学金: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实际参加科研的情况进行支付。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那么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那么(试行)为确保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能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进行,依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治理暂行方法》、《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方法》,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一、评选原那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择优的原那么,严格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确信候选人。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违纪行为。
二、评选对象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打算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我院在校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
三、奖励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依照以下标准奖励:博士研究生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2万元。
四、申请条件1.酷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老实守信,道德优良;4.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显著,进展潜力突出。
(1)新入学的研究生,博士重点考察硕士时期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已取得的科研功效;硕士重点考察本科时期取得的突出成绩。
(2)对二、三年级的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总评成绩不低于80分,无不合格现象。
国家英语六级达到425分以上、或雅思成绩达到6.0、或托福成绩达到80分。
假设以第一作者身份用英文在学术期刊上公布发表学术论文,能够不受外语成绩的限制。
(3)学术型研究生,重点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表现创新能力的科研功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重点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职位的综合素养。
一样应知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在SCI、EI源期刊上发表研究型学术论文;②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布发表研究型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取得授权专利(有签名,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③全面进展,综合能力突出,踊跃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效劳,取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取得海南省一般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打算项目主持人。
5.研究生在大体修业年限内可多次取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功效不可重复申报利用。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写作、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为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接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修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正常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如下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
二、奖励范围1.自然科学类:满足《海南大学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海大办﹝2012﹞1号规定条件外,被SCIE、EI(不含会议)索引来源期刊全文收录(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及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满足《海南大学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海大办﹝2012﹞1号规定条件外,被CSSCI (南京大学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CPCI-SSH)收录及以上发表的会议论文。
三、奖励标准1. 在《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2.其他被SCIE、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照以下办法奖励:SCIE、SSCI分区: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按年度和学科大类对SCIE、SSCI期刊进行的4个等级分区。
(1)1区,奖励IF×0.5 万元/篇;(2)2区,奖励IF×0.4 万元/篇;(3)3区,奖励0.3 万元/篇;(4)4区,奖励0.2万元/篇。
2.被EI检索来源期刊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3.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等国内权威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不少于2.0万元,具体由学校按其在国内和国际影响大小核定。
4. 在CS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5.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或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摘编的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文章,每篇奖励0.1万元;6.在ISTP检索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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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海大办〔2014〕44号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新生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暂行办法(修订)》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1届137次会议审议,现予印发实施。
2014年11月18日
抄送:校领导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印发
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暂行办法
(2014年11月修订)
为鼓励优秀本科生报考我校研究生,促进校际交流,改善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985工程”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后,给予奖金8000元;
第二条推免生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211工程”高校、初试成绩总分位列报考同一学科门类新生的前50%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后,给予奖金5000元。
第三条调剂到我校的“985工程”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后,给予奖金5000元。
第四条调剂到我校的“211工程”高校、初试成绩总分位列报考同一学科门类新生的前30%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后,给予奖金4000元。
第五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并被录取的非“985工程”、非“211工程”高校、初试成绩总分位列报考同一学科门类新生的前10%的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后,给予奖金3000元。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新生,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所有奖金分两次发放,入学报到时发放一半奖金,中期考核合格后再发放另一半奖金。
第七条本办法不适用于破格录取的新生和在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新生。
第八条本办法从2015级新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