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征兵奖惩结合
征兵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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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兵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征兵工作质量,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作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征兵工作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及参与征兵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征兵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征兵工作,确保征兵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严谨原则:各项工作严格规范,确保征兵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服务原则:以人为本,以兵为本,为应征青年提供优质服务。
4. 责任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征兵工作站设立站长、副站长、工作人员等岗位。
第五条站长职责:1. 主持工作站全面工作,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管理;2. 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 负责工作站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4. 负责与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5. 负责工作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副站长职责:1. 协助站长开展工作;2. 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3. 负责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报名工作;4. 负责应征青年的资格审查、政审和体检工作;5. 负责征兵工作的总结、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工作人员职责:1. 负责工作站日常事务的处理;2. 负责应征青年的接待、咨询和引导;3. 负责征兵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4. 负责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报名工作;5. 负责协助副站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工作站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加班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有序,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征兵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学习征兵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征兵工作。
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566083ffad6195f312ba6b1.png)
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为加强国防建设,确保我镇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优待1、凡是当年体检合格,经上级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青年,由镇政府奖励1500元。
2、凡是当年各单位送兵一名,由镇政府在当年农村岗位责任制奖励5000元。
3、凡是参加年度征兵体检青年,每人每天补助50元,夜间体检每人每晚补助80元。
4、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5、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安心服役,为家乡争光。
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予以奖励,其奖励标准按XX府[200X]XX号文执行。
6、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转非、户口迁移,签发各类证件、出国、赴港澳,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
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二、惩处规定1、本镇户藉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一)对固定制职工,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二)对本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镇内任何单位不得招收录用;(三)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予办理一切证件及行政手续(工商登记、边防证、出国赴港澳、旅游证件、户口迁移、出具任何证明等);(五)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或集体征地转统和征地补偿款,不安排建房用地;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镇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3、应征公民的亲友阻碍、抵制应征公民服兵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a3e9d7e1711cc7931b7162a.png)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参加征兵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及家属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配合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负责应征公民政治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政治审查工作纪律,保守政治审查秘密。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外出应征公民外出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1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征公民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征集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对应征公民暂住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章 审定兵员、交接输送与退兵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兵干部和基层专职武装干部组成联合走访组,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走访,应征公民及其家属和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接收单位应当为退役士兵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享受相应待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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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哈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10〕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密切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兵员征集任务。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军队改革步伐的加快,征兵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适应形势需要,切实提高兵员质量,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征兵工作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提升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扎实做好征兵工作,对于我军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全面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世纪历史使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适龄青年趋利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责任感有所淡化;强制执行手段乏力,依法征集的难度仍然存在;各级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征兵组织发动不够及时有效。
由此导致的部分适龄青年拒服兵役、高学历青年难征集、优待安置难兑现等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已经影响到全市征兵任务的完成和兵员征集质量的提高。
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充分认清面临的形势,进一步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以对国家安全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
(二)明确任务,形成合力。
征兵工作是国家和政府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强、标准要求高、负担任务重的系统工程。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2000年修正)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200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59cd8471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42.png)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4.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男性适龄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适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公民。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四条做好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
第六条各地(市)、县(市、区)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该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财政、宣传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规章制度.doc
![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规章制度.doc](https://img.taocdn.com/s3/m/bbbcfd4daa00b52acfc7cafb.png)
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_规章制度为加强国防建设,确保我镇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优待1、凡是当年体检合格,经上级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青年,由镇政府奖励1500元。
2、凡是当年各单位送兵一名,由镇政府在当年农村岗位责任制奖励5000元。
3、凡是参加年度征兵体检青年,每人每天补助50元,夜间体检每人每晚补助80元。
4、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5、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安心服役,为家乡争光。
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予以奖励,其奖励标准按XX府[200X]XX 号文执行。
6、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转非、户口迁移,签发各类证件、出国、赴港澳,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
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二、惩处规定1、本镇户藉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一)对固定制职工,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二)对本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镇内任何单位不得招收录用;(三)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予办理一切证件及行政手续(工商登记、边防证、出国赴港澳、旅游证件、户口迁移、出具任何证明等);(五)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或集体征地转统和征地补偿款,不安排建房用地;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镇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3、应征公民的亲友阻碍、抵制应征公民服兵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征兵工作意见
![征兵工作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cdcf381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a3.png)
征兵工作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征兵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兵役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确保征兵工作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应建立健全征兵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兵役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考核评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二、落实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征兵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组织实施征兵工作。
应加强征兵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征兵工作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应加强征兵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政策规定的正确执行。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征兵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征兵政策规定和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的国防意识和参军热情。
应重点宣传部队现代化建设、军人的荣誉和地位以及军属的待遇等方面的内容,激发广大青年的参军积极性。
同时,应加强征兵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切实提高征兵宣传的效果。
四、提高兵员质量各级政府应注重提高兵员质量,严格按照征兵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征兵工作。
应加强征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身体检查、政治审查等,确保新兵的身体素质和政治素质符合部队要求。
同时,应加强征兵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兵员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兵员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分析,为提高兵员质量提供有力支持。
五、保障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应征青年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征兵工作,确保征兵过程中不侵犯青年的合法权益。
应加强对应征青年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其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应建立健全征兵工作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侵犯青年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完善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应完善征兵激励机制,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表彰和奖励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激励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征兵工作。
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c40e154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20.png)
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12•【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4.08.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1994年8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贵州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全市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规定服兵役。
第三条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市征兵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征兵期间,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承办本区的征兵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应根据所在区下达的任务,认真办理本辖区和本单位的征集事宜。
第四条军分区和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全市每年征集新兵的范围、对象、数量、时间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军分区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各区根据市人民政府、军分区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征兵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征兵命令,按照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廉洁征兵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征兵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把好新兵的体检、政审关,做好新兵的文化、年龄审核,确保新兵质量。
第七条各级兵役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普及兵役法的宣传工作,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8a1963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73.png)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伊政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5日伊春市应征公民参军入伍激励措施为进一步激励广大适龄青年踊跃参军入伍,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应征补贴(一)按规定落实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高原生活补助金政策,适应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金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
为进一步鼓励高素质人才参军入伍,对在伊春市入伍的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高级技工增发入伍奖励金,服义务兵役期间每人按5000元标准,随家庭优待金一并发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动员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人武部〕(二)建立完善应征青年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障制度,维护应征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从外省、市返回本市应征的预定新兵,由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参照伊春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核算报销途中差旅费,并按照参加体检天数发放伙食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牵头单位:军分区动员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人武部〕(三)对在伊春市入伍前做过视力矫正手术的义务兵(包括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高级技工),自批准入伍6个月后提供发票和病历可申请一次性补助,标准为3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f569f308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84.png)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9.05•【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施行日期】2001.09.05•【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兵工作制度,决定对《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五款修改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二、第六条修改为:“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三、第七条修改为:“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XX镇征兵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XX镇征兵工作考核奖惩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24d4945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c0.png)
XX镇征兵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一、明确责任各村(社区)总支书记对征兵工作负总责,民兵营长为征兵工作直接责任人,实行征兵工作“两委”干部包保责任制,共同对本村(社区)的征兵工作负责。
二、工作任务1、根据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要求,大学毕业生征集比例不低于80%。
要同时完成征兵任务数、大学毕业生征集数才算达标。
2、大学毕业生确认由市教育局认定:大学毕业生指大专(本科)往届毕业生;学分修满具备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班学生(如大三的专科生、大四的本科生);函授、电大、成人教育等取得毕业证书、学信网可以查到毕业资格认证的应(往)届毕业生;具备高级以上技工证书的青年。
3、各村(社区)全面宣传动员到人,所有宣传动员情况留档复印上报,XX社区、XX村、XX村每个村(社区)每季征兵至少上报三名有应征意愿的大学毕业生,每季征兵XX社区、XX村、XX村、XX村每个村(社区)至少上报两名有应征意愿的大学毕业生,由镇征兵领导小组会同村干部对应征青年见面了解思想情况并进行初检初审。
根据初检初审结果按照“四优先”原则确定报名人员。
根据各村(社区)人口比例分配兵员征集任务和预征对象进站体检任务。
三、奖惩措施1征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村(社区)年度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对完成年度任务的村(社区),按每完成一例征兵任务,奖励书记、营长、具体做工作人员各2000元,其他两委干部(在册后备干部)各1500元;对未完成年度征兵任务的村(社区),按每缺一名处罚书记、营长各1500元,其他两委干部(在册后备干部)各IOOO元,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3、为提高兵源质量,鼓励动员高学历青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每征集1名大学毕业生,另给予为征兵工作作出贡献的村(社区)奖励20000元,IOOOo元作为工作经费,IOOOO元用于奖励到村(社区)参与征兵工作的两委干部个人。
4、对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顺利完成新兵训练在部队授衔后另给予12000元补助。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38a41f36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36.png)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一、绪论征兵工作是国家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军队建设,提高国家安全保卫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规范征兵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并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兵范围和条件1. 征兵范围:本征兵工作适用于18至25周岁的中国公民。
2. 征兵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参加征兵工作。
a)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具备基本的党性修养;b) 爱国、拥军、遵纪守法,具备较好的品德和工作素质;c) 具备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传染病史;d)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e) 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f) 通过相关的征兵测试。
三、征兵宣传和组织1. 征兵宣传工作应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征兵工作内容、条件和待遇,吸引更多合格的参考者报名参加。
2. 征兵宣传活动应注重多样性,通过举办招聘会、征兵讲座等形式进行群众动员。
3. 征兵组织应建立健全,确保征兵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征兵选拔和考核1. 征兵选拔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包括身体条件、智力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
2. 征兵选拔考核工作应公正、公平,确保选拔出的人员具备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3. 征兵选拔考核工作中,应注重对参考者的个人意愿和动机的了解,确保对军队生活的适应性。
五、征兵培训和教育1. 征兵入伍后,应进行一定期限的专业培训和战术教育,以提高参加者的军事素质和战斗力。
2. 征兵培训和教育应注重实践和理论相结合,通过模拟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参加者的作战能力和战略思维能力。
3. 征兵培训和教育中,应加强政治教育,提高参加者对国家和军队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六、征兵待遇和保障1. 征兵期间,参加者应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包括薪资、保险、补贴等福利。
2. 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包括人身安全、休假、医疗等方面。
3. 征兵期满后,参加者应享有相应的离伍待遇和社会帮扶,确保其安置和就业。
七、征兵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 征兵工作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征兵工作的进行监督与评估。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罚制度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4df75bb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30.png)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为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征兵质量,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参与征兵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机制
1. 对于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根据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
2. 对于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荣誉称号和奖金。
3. 对于创新征兵方式方法,提高征兵效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特别奖励。
三、惩罚措施
1. 对于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 对于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对于违反征兵政策,损害应征青年利益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监督机制
1. 建立征兵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征兵工作全过程,确保公平、公正。
2.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后给予奖励。
五、实施细则
1. 本制度由福建省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执行。
2. 各市、县(区)征兵办公室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
为准。
六、附则
1.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福建省征兵办公室所有。
2. 本制度如有修改或更新,将及时公布。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关于印发宣城市征兵工作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关于印发宣城市征兵工作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9039ff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9d.png)
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关于印发宣城市征兵工作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宣政〔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关于印发宣城市征兵工作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征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宣城市征兵工作激励若干措施》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2022年2月22日宣城市征兵工作激励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要求,按照“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激励、学业上有保障、就业上有出路”原则,调动全市各级征兵工作积极性,激发高素质青年参军入伍热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皖征〔202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征兵工作激励措施制定如下:一、建立完善奖惩机制1. 受到市表扬的征兵工作先进个人,市征兵办给予1000元奖励,所需经费从市年度征兵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2. 各县(市、区)要建立大学毕业生征兵任务专项保证金制度。
对超额完成年度大学毕业生征兵任务的基层单位(特指乡镇、街道,下同),每超额完成1人奖励该单位20000元,所需经费从未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的基层单位扣缴保证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所在县(市、区)财政弥补,县(市、区)征兵办提供奖励情况,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统一划拨。
3. 对未完成年度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的基层单位,每少征集1人扣缴该单位征兵保证金20000元,用于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基层单位,由县(市、区)征兵办提供情况,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统一收缴。
4. 建立征兵工作通报制度,每周组织1次征兵“五率”综合排名,排名结果适时向市领导汇报,并通过军地两条线通报情况,对质量指标不达标且排名连续2次靠后的单位,对口约谈军地主要领导。
征兵奖励实施方案范文简短
![征兵奖励实施方案范文简短](https://img.taocdn.com/s3/m/9e7c148c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a6.png)
征兵奖励实施方案范文简短征兵奖励实施方案范文。
一、背景。
为了加强国家的国防力量,维护国家安全,我国决定实施征兵奖励政策,以吸引更多优秀青年参军入伍,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二、奖励对象。
本方案所指的征兵奖励对象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愿报名参军入伍的青年人员。
三、奖励内容。
1. 报名入伍的青年人员,一经入伍并完成基本军事训练,即可获得一次性入伍奖励,奖励金额根据入伍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招募部队的需要而定,最高不超过5000元。
2. 在服役期间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士兵,将给予相应的
奖励,奖励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荣誉证书、奖金、晋升机会等。
3. 完成义务兵役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士兵,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奖励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证书、晋升机会等。
四、奖励发放。
1. 入伍奖励将在士兵入伍后的一个月内发放到个人账户。
2. 其他奖励将在评定结果出来后及时发放到个人账户。
五、奖励管理。
1. 各级军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奖励管理制度,明确奖励条件和标准,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发放。
2. 对于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士兵,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六、总结。
征兵奖励实施方案的出台,有利于激发青年人员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和热情,提高士兵的士气和战斗力,有助于加强国家的国防力量,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希望各级军事部门切实落实奖励政策,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发放,让更多优秀的青年人员志愿参军入伍,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征兵奖励实施方案
![征兵奖励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cb532674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e6.png)
征兵奖励实施方案征兵奖励是为了激励更多人参与军队征兵工作,使其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国家安全和国防事业中去。
征兵奖励实施方案应综合考虑军人招募的各个环节和影响因素,合理设定奖励内容和标准,以达到吸引广大青年参军入伍、提高军事素质的目的。
一、奖励内容1.物质奖励:向参军入伍的士兵发放一次性奖金,可根据参军者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奖励,如高中毕业生奖励一定金额,大学毕业生奖励更高金额。
2.荣誉奖励:对于荣立战功、表现突出的军人,可授予优秀士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杯。
3.职业发展奖励:为参军入伍的人员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通过培训课程、岗位选拔等方式,为其提供晋升和获得专业技能的机会。
4.教育支持奖励:提供参军入伍后的教育资助,包括军队内部的教育培训和参军者的学历提升。
二、奖励标准1.根据参军者的学历、年龄、身体素质、专业技能等因素,分别设定不同的奖励档次,以激励更多人积极投身于军队征兵工作。
2.奖励标准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水平、地域差异和部队需求等因素,既要合理激励,又要防止产生舞弊现象。
3.奖励标准应与军人的工资待遇相衔接,既要体现军人的特殊性和牺牲精神,又要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奖励实施方式1.建立健全奖励评审机制:组成专门的评审团队,由权威人士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参军者的各项条件进行评估,确保评审公正、公平。
2.确保奖励发放及时: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奖励发放快速、高效的渠道,确保参军者能及时获得奖励。
3.加强宣传和信息发布: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征兵奖励政策,鼓励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其中,提高公众对军事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四、奖励效果评估1.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定期对征兵奖励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奖励政策的吸引力和可持续性,为后续的调整和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2.收集参军者反馈:及时了解参军者对奖励政策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3.建立数据监测系统:建立征兵奖励数据监测系统,对奖励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滥用和舞弊行为。
2022入伍参军最新政策优待
![2022入伍参军最新政策优待](https://img.taocdn.com/s3/m/4dcdb829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bef1054.png)
2022入伍参军最新政策优待一名军人成为钢铁战士的过程,犹如一位画家在完成一幅作品,他用汗水和热血填充底色,用军事素质和政治修养勾勒线条,最终呈现出作品伟岸刚毅的神韵。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参军入伍最新政策,更多入伍申请点击“入伍申请”查看。
2022参军入伍政治优待参考作为新时代的一名有志青年,到军营去追梦、让青春更出彩,这也是积极响应祖国征召。
① “一人当兵,全家光荣”,当我们戴上大红花走进军营的那一刻起,全家就获得了一份政治荣誉“光荣军属”。
②让军人成为全社会最尊崇的职业,军人依法优先,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
③在部队立功受奖,基层武装部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慰问、送喜报,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时,可享受加分优惠。
④成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了对军人服务保障,如果军人家庭遇有困难,政府有关部门都会积极协调解决,以解后顾之忧。
2022参军入伍的好处①可以考军校、直接提干,毕业后成为军官,转业后还能成为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②可以选取士官,成为部队建设的中坚力量,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后可以安排工作;③考研升学好处多,考研加分: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免试读研: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新生)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教育部出台“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计划:由目前的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专项计划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自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执行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全国录取比例为30%;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75c4c9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d3.png)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洪府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洪府发〔2015〕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1日南昌市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
第三条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保卫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兵役机关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抓好。
征兵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政策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秉公办事。
适龄公民应踊跃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条实施奖励和处罚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合法、公正、公开。
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违犯征兵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适龄公民及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适龄公民当年被批准入伍安心部队服役的,给予奖励:(一)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在乡镇、街道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二)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对本县(区)征兵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
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个人奖励:(一)刻苦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工作成绩优异的;(二)模范执行征兵命令和征集政策法规,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勇于向征兵工作中的不良倾向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三)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保证兵员质量贡献较大的;(四)积极做好征兵宣传工作,影响广泛,社会效果显著的。
社区兵役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社区兵役规章制度内容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4683405a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83.png)
社区兵役规章制度内容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兵役法,加强社区兵役工作,规范社区兵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兵役工作的任务和原则社区兵役工作的任务是:宣传兵役法,组织动员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做好征兵工作,协助部队做好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社区兵役工作原则是:依法征兵,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效益,服务社会。
第三条兵役登记1. 凡年满18周岁的本社区男性居民,均应参加兵役登记。
2. 兵役登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社区兵役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3. 适龄青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兵役办公室进行兵役登记,并领取《兵役证》。
第四条征兵工作1. 社区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征兵政策,积极做好征兵工作。
2. 社区征兵工作小组负责本社区的征兵工作,成员由社区领导、工作人员和居民代表组成。
3. 征兵工作按照宣传、报名、初检、政治审查、体检、定兵、送兵等程序进行。
4. 社区应加强对征兵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退伍军人接收安置1. 社区应做好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关心退伍军人的生活和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 社区应设立退伍军人档案,及时更新退伍军人的信息。
3. 社区应根据退伍军人的特长和就业需求,积极帮助他们就业、创业。
4. 社区应定期组织退伍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拥军优属工作1. 社区应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军属提供优质服务。
2. 社区应定期组织慰问军人军属,关心他们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3. 社区应加强对军人军属的法律法规宣传,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 社区应建立健全军人军属信息档案,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七条奖惩办法1. 对认真履行兵役义务,为国防事业作出贡献的居民,社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兵役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社区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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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兵奖惩结合
2005年10月19日 10:49:00 来源:《吴江日报》作者:特约俞根林浏览量:
记:新《条例》在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优待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庞:原《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优待金和有关优待,在部队立功的,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和有关优待标准应当提高。
”比较笼统,而新《条例》则对相关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在新《条例》中规定,在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全额发给入伍当月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等。
记:在校大学生入伍在政策上有哪些照顾,他们退出现役后又有什么优待呢?
庞:为鼓励大学生入伍,新《条例》规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除享受优待金之外,还享受奖励金,每年按比例发给奖励金。
同时《条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原就读学校应当准其复学,并享受下列优待:在部队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者荣立一次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以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
专业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习。
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以推荐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共体育等相关课程可以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
记:士兵退出现役后要求自谋职业的,新《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庞:士兵退出现役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
新《条例》同时规定,凡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还可免费接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介绍;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报考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劳动合同鉴证费等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记:新《条例》在惩处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庞:这次新修改的《条例》在突出优待奖励的同时,对阻碍、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也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不仅规定了入伍前逃避服兵役的,将处以优待金的2-8倍罚款,而且也对入伍后逃避服兵役的,只要被省征兵办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将处以优待金的5-8倍罚款。
同时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的,仍为其办理出国、复工、复职、入学手续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于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军队是一所大学校,是一个培养人、磨
练人、造就人的大熔炉!借这个机会,我动员全市广大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
自觉接受祖国挑选,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让青春在军营中闪光,在火热的军营
里建功立业,实现人生价值
四、坚持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征兵工作奖
惩机制
依法征兵是确保兵员质量的有效保证。
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征兵责任体系,
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一)强化征兵工作的责任。
作为“一把手工程”,把征兵工作纳入对街道、社区主要领导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内容。
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
对未完成征兵任务的街道,每少征集一名,年终考核扣0.5分,扣完为止(最高5分)。
凡年度征集任务未完成街道,不得参加年度武装工作先进单位评比。
宣传、教育、公安、卫生和民政等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按章办事,全力配合兵役机关抓好征兵工作。
(二)落实征兵工作问责机制。
逐级签订征兵工作责任状,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制网络。
年度征兵工作指标数下达后,各街道多征集一名,奖励2万元,少征集一名,罚款2万元,报请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后,年终一并由区财政局结算。
对组织协调不到位、质量把关不严、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大依法征兵力度。
凡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或不参加应征的预征对象,依照《兵役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取消其公务员报考资格。
不断加强对兵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对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弄虚作假的,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区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征兵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严肃征兵工作纪律。
认真落实《廉洁征兵若干规定》,加大对各级各类征兵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教育力度,加强征兵纪律建设。
对隐瞒符合征集条件对象,捏造假情况帮助青年逃避征集,为青年出具假在校生证明材料,弄虚作假、人为淘汰合格青年,违反规定为拒绝、逃避服兵役的青年办理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手续和出国出境、升学等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征兵期间,各级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