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征兵奖惩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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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兵奖惩结合
2005年10月19日 10:49:00 来源:《吴江日报》作者:特约俞根林浏览量:
记:新《条例》在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优待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庞:原《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优待金和有关优待,在部队立功的,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和有关优待标准应当提高。”比较笼统,而新《条例》则对相关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在新《条例》中规定,在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全额发给入伍当月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等。
记:在校大学生入伍在政策上有哪些照顾,他们退出现役后又有什么优待呢?
庞:为鼓励大学生入伍,新《条例》规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除享受优待金之外,还享受奖励金,每年按比例发给奖励金。同时《条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原就读学校应当准其复学,并享受下列优待:在部队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者荣立一次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以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
专业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以推荐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共体育等相关课程可以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
记:士兵退出现役后要求自谋职业的,新《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庞:士兵退出现役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新《条例》同时规定,凡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还可免费接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介绍;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报考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劳动合同鉴证费等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记:新《条例》在惩处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庞:这次新修改的《条例》在突出优待奖励的同时,对阻碍、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也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不仅规定了入伍前逃避服兵役的,将处以优待金的2-8倍罚款,而且也对入伍后逃避服兵役的,只要被省征兵办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将处以优待金的5-8倍罚款。同时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的,仍为其办理出国、复工、复职、入学手续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于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军队是一所大学校,是一个培养人、磨
练人、造就人的大熔炉!借这个机会,我动员全市广大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
自觉接受祖国挑选,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让青春在军营中闪光,在火热的军营
里建功立业,实现人生价值
四、坚持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征兵工作奖
惩机制
依法征兵是确保兵员质量的有效保证。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征兵责任体系,
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一)强化征兵工作的责任。作为“一把手工程”,把征兵工作纳入对街道、社区主要领导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对未完成征兵任务的街道,每少征集一名,年终考核扣0.5分,扣完为止(最高5分)。凡年度征集任务未完成街道,不得参加年度武装工作先进单位评比。宣传、教育、公安、卫生和民政等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按章办事,全力配合兵役机关抓好征兵工作。
(二)落实征兵工作问责机制。逐级签订征兵工作责任状,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制网络。年度征兵工作指标数下达后,各街道多征集一名,奖励2万元,少征集一名,罚款2万元,报请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后,年终一并由区财政局结算。对组织协调不到位、质量把关不严、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大依法征兵力度。凡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或不参加应征的预征对象,依照《兵役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取消其公务员报考资格。不断加强对兵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对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弄虚作假的,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区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征兵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严肃征兵工作纪律。认真落实《廉洁征兵若干规定》,加大对各级各类征兵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教育力度,加强征兵纪律建设。对隐瞒符合征集条件对象,捏造假情况帮助青年逃避征集,为青年出具假在校生证明材料,弄虚作假、人为淘汰合格青年,违反规定为拒绝、逃避服兵役的青年办理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手续和出国出境、升学等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征兵期间,各级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