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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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检查摘要:随着港航业的不断发展,船舶特别是靠泊港口的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工作已经引起海事部门的重视。由于某些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不完备和责任船员的疏忽大意,大量生活污水在禁止直排区域直接排放,严重污染水流航道和口岸。恶化港口环境,因此,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工作成为船舶防污染工作中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生活污水处理装臵检查建议

日前,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环保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作为海洋的主要污染之一——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不论是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其排放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本文结合连云局辖区对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查的实际及近期查处的多起未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的违法案件来阐述船舶生活污水检查的方法,以使我们对船舶生活污水检查执法更切实际,使我们的检查更具成效。

一、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及危害

1、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

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定义的船舶生活污水系指: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

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畜禽货的处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即通常所说的“黑水”。MEPC.159(55)号决议《经修订的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装臵排出物标准和性能试验导则》中定义的“灰水”系指:排出的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脸水等,并要求在生活污水处理装臵型式试验时,原污水中应考虑可能有的灰水。因此,通常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臵设计成能够处理灰水,但并不设臵灰水入口。

2、船舶生活污水的危害

以粪便污水为主的船舶生活污水中含有较多的氮、磷等营养元素,因此在湖泊、河口及海湾等区域船舶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将促进水体富营养化的形成,破坏水体的自净平衡,促使藻类等大量繁殖,在流动缓慢的水域聚集而形成大片的水华或赤潮。而藻类的死亡和腐化又会引起水中溶解氧的大量减少,使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从而恶化区域水环境质量。另外,由于粪便中含有大量的病毒和细菌,其直接排放还将影响水体的卫生学指标,导致疾病的船舶和流行。

二、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该附则已于2003年9月27日正式生效,其2004年修正案也于2005年8 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于2006

年10月8日加入,并于2007年2月2日正式生效。

1、公约的适用范围

(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

(2)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400总吨以下的现有船舶。

2、公约对生活污水处理装臵的配备要求

(1)生活污水处理装臵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号,并符合IMO制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或

(2)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应装有主管机关认为合格的设施,当船舶距最近陆地不足3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或

(3)主管机关认为容积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的集污舱,该容积的确定应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目和其它相关因素。集污舱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来制造,并应提供一种能通过视觉来观察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

3、国内法律、法规对生活污水处理装臵的配备及生活污水排放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问题可以纳入“废弃物”的管理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规定“海域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在第5篇第5章中明确了适用范围、生活污水的定义、排放、设备要求及标准排放接头的具体规定。该规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4、船舶生活污水IMO排放标准

(1)大肠杆菌(fecal coliform)平均数≤250个/100ml;

(2)悬浮固体(suspended solids)≤50mg/l;

(3)五日生化氧气需求量(BOD5 )≤50mg/l(非强制)。

5、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国国家标准)

三、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方法

MARPOL附则IV第9条规定了满足400总吨及以上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下列三种方式之一的生活污水系统:

1.生活污水处理装臵(即生化处理法):该装臵应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并考虑到本组织指导的标准和试验方法。经过该装臵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应该符合MEPC.2(VI)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安装到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其排放标准由新的决议MEPC.159(55)取代的规定。该装臵是利用微生物氧化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以使污水净化,船上主要采用活性污泥法。所谓活性污泥就是指专门经过培植的好气性微生物群体,在进行生化处理时,在氧气和适当温度条件下,污水中的溶解性有机物就会通过上述细菌的细胞壁为细菌所吸收,而固体则先被吸附在细菌体外,由细菌所分泌的霉分解为溶解性物质,然后再渗入细胞。这样,细菌通过自身的生命活动——氧化、还原、合成等过程,把一部分被吸收的有机物氧化成简单的无机物,而另一部分有机物则被转化为生物体所必须的营养物质,使细胞赖以发育和繁殖。

船上常见的ST型生活污水处理装臵主要由曝气池、沉淀池、消毒池、曝气风机和排出泵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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