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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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模板】
2、分管领导;
3、分局长、股长;
4、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股和各分局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分局长、股长;
4、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权限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八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衔接落实市场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衔接落实市场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衔接落实市场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赣市监法〔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衔接落实市场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各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0〕20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局2021年第二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就衔接落实市场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一、全面落实权力清单制度(一)认领实施按照通知要求,省局对涉及市场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进行了认领(附件1),其中行使层级为两级以上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事权层级划分。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赣市监法〔2020〕1号),对权力清单中涉及市级、县级事权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事权层级划分。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本层级本部门有权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认领,依法规范实施。

(二)动态调整建立并执行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对于因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等增加或取消行政权力的,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而增加行政权力或改变行政权力事项行使层级的,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原因出现某个行政权力事项整体增加、下放、划转或者取消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层报省局,由省局报省人民政府对行政权力清单予以调整。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内部行政权力层级调整等改变行政权力事项的事权层级划分的,应当做好衔接,对影响市场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中事权层级划分表述的,还需及时层报省局调整。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赣市监法〔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局第三十二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1月21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市监局法字〔2019〕7号)等规定,就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理顺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清晰合理划分省、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基层市场监管分局(以下分别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市级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局,以及省、市、县、乡市场监管局”)承担的行政事权,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推动全省市场监管工作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开展,全力建设“五型”市场监管部门,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界定职责边界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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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4、1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9、12、13、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14、15、32条
2、分管领导;
3、分局长、股长;
4、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清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清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12345678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91011121314151617181920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119项行政执法事项(行政许可27项、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2项、行政处罚78项、行政强制12项)。

省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组织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21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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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权力清单内容篇一: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局长(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党委书记(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副局长(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副局长(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党委副书记(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篇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学习手册政府权力清理规范相关事项说明一、行政权力清理的类别范围行政权力的特征:1.强制性。

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

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与责任的统一性。

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

行政权力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

权力项目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行政权力的类别: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10 类。

权力清单是“正面清单”,即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清单以外的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应由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管理。

这与市场经济对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一致的,政府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因此,我们在清理行政权力时,要注意权力的内外之分,对外的行政权力不管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还是“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设定,都要纳入清理的范围;对内的权力,如本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不纳入清理的范围。

狭义的行政服务类项目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与责任的统一性等特征,不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4.22
•【字号】鄂市监法函〔2022〕71号
•【施行日期】2022.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通

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市场监管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最新)

市场监管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最新)

市场监管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一'深化组织领导1落细工作任务。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与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个性化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2.明确职责分工。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组织机构,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将管党治党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督促下级党组织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上下贯通、履责有力的工作格局。

3.加强廉情分析。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履责记实,加强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定期听取下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汇报,常态开展廉情分析,解决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4.开展述职点评。

年末,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总结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履责情况。

向市委和市纪委书面报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向市委专项述职,接受市委主要领导现场点评,对存在问题落实措施、及时整改。

二'深化党的政治建设5.严明政治纪律。

坚持“规矩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原则,从严从紧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行为,紧盯市委工作主线和“三增三进”目标,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凝聚谋发展、抓落实的强大合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推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

6.规范政治生活。

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把好组织生活规范关,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7.涵养政治生态。

围绕八个维度配合开展政治生态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全面掌握政治生态状况,推动薄弱环节和问题整改,以点带面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三、突出党的思想引领8.强化理论武装。

充分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持理论指导实践,做到既整体把握、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把理论武装转化为推动发展的实际行动。

6省工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权力类)

6省工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权力类)

105
其他权力
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 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 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 范围中属于法律、行 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项目的,应 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 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法 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 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 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 3、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 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 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 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 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申请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3、对符合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决定; 5、未严格审查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条件,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6、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中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非公司法人改变主管部门、未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非公司法人改变主管部门、未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3、对符合非公司法人改变主管部门、未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 备案决定的; 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备案决定的; 5、未严格审查备非公司法人改变主管部门、未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条件,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6、事后监管不力,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 7、在非公司法人改变主管部门、未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年)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年)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年)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施行,现将青海省药品监管局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在省局网站予以公开。

我局行使行政职权事项共计438项,其中:行政许可20项,行政处罚405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监督2项,其他权力事项4项。

此次权责清单的公开不是对现有行政职权予以固化,省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施行和职责调整,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版)。

湖南省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湖南省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湖南省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实施主体(公章):醴陵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字:一、行政许可共13项序号行政权力类型行政权力名称法定依据实施主体是否常用1 行政许可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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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5、6、7、8、12条
8.《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
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2、5、12、18、27、32、35、3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15、20条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4、7、13、18、22、26条
10.《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8、15、16、1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营业执照;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0条、11条、12条、15条、16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企业开办服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4、179、192、19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21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5、17、18、19、20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4、7、26、38、42、47、48、49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4、18、22、25、30条
企业开办服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注销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2、10、11条
2.《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7项
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4、17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12、13、9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14、15、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1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7、12、2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7、10、22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4、6、7、26、38、42、47、48、49、81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5、17、18、19、20条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0条、11条、12条、15条、16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42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和代表证;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0条、11条、12条、15条、16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6条、第54条;
企业开办服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4、5、22、26、32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85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营业执照;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营业执照;建立信息档案。
5.信息公示阶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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