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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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收益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防范投资风险,确保保值增值,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进行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投资,主要是集团或国盛投资进行的事先约定收益水平和期限、具有偏债性质的各类投资活动(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等期限在半年内的投资除外)。固定收益投资具有以下三大特征:以约定固定收益为主;具有债权的明确性质;投资风险相对较低。
第四条现阶段固定收益投资采用闲置存量资金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及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把合规性和安全性作为首要原则。固定收益投资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应与公司资产规模及管理能力相适应。集团应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有效控制固定收益
投资风险。
(二)坚持当期收益的原则。要求固定收益投资具有当期收益,且优先考虑投资收益在当期有现金流入的项目;同时,同期限下的投资年化收益率应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定价利率水平。
(三)优先选择具有“上海”因素项目的原则。优先考虑上海本地的项目。优先考虑同上海国企、大型金融机构合作的项目。
(四)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原则。重点考虑投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领域,不参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投资。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投资发展部或国盛投资为集团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操作主体,负责该业务的项目寻找、项目分析、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法律文件签署、投资实施、投后管理、资金回收等工作。
第六条投资发展部会同国盛投资负责集团固定收益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报告,以及完成固定收益投资年度情况报告。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后报计划财务部进行统筹平衡,然后按照集团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建立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层面的专业审核机制,
由集团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裁会同投资发展部、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和风险管理部的负责人,组成5人固定收益投资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固定收益投资项目的专业审核。风险管理部是审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部门。当审核小组成员与项目有利益关联时,相关成员需要回避表决。
第八条集团董事会是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对集团的固定收益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和授权:
(一)审议批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年度工作方针和计划。
(二)考虑到该项业务具体操作的时效性,在董事会批准年度固定收益投资计划内,对单项金额在5亿元以下(含
5亿元)的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核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其它固定收益投资项目需要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管理和执行
第九条固定收益投资的前期工作
(一)固定收益投资项目通过初步筛选分析后,由投资发展部或国盛投资完成拟投项目的立项报告,报集团分管投资的副总裁审核立项。
(二)立项完成后,项目小组须通过实地考察了解项目情况,从现金流、抵押情况、担保条件和风险揭示等方面对
拟投项目进行详细分析,与相关合作机构商谈交易条件和法律文件,在此基础上完成投资建议书。
第十条固定收益投资的决策
(一)提交审核小组审议,对拟决策的固定收益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小组审议实行票决制,3亿元及以上(含3亿元)的单个投资项目,4票以上同意方可通过;3亿元以下的单个投资项目,3票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报总裁办公会讨论审议。
(三)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总裁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超出董事会授权限额和年度投资计划规模限制的项目报董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固定收益投资的实施与投后管理
(一)决策通过后,相关法律文件需经集团风险管理部审核、总裁批准,方可与合作机构签署。
(二)投资发展部、国盛投资或相关操作主体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完成投资的实施。
(三)投资发展部或国盛投资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及时落实分红或定期收益的到账,直至项目完成资金退出返回公司。
(四)因为违规操作或失职造成固定收益投资损失的,按照集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