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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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2008年8月31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苦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对以前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修订、整合和完善,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现将其中对银行经营关系密切的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支付存款本息及利息等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因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同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司法解释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等做出了除外规定。《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6条和第137条还做出了诉讼时效分别为一年、二十年的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环境保护法》及《海商法》等单项法律中也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银行贷款合同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法院不主动释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

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

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司法不应过多干涉,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符合法院的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诉讼时效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该规定对债权人维护其实体权利是有利的。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未对当事人约定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诉讼时效解释》第五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应注意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不是对给付全部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

五、对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解释》分别对此详细进行了规定:

(一)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开始中断。《诉讼时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二)有九种事项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解释》第十三条指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三)细化了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面提出要求”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诉讼时效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

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等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面提出要求”而中断诉讼时效。该条还对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签收细节进行了明确:即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四)有关承诺或行为被认定为法定的“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六、应避免出现保证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脱离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因此,在信贷活动中,贷款催收通知单应同时送交保证人,防止保证人依据该规定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脱保。

七、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解释》还对诉讼时效期满后一方自愿履行义务的效力进行了明确

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充分保证我行贷款权益,确保诉讼不超时效,要按照董事长提出的“一元清收”工作理念,依据《诉讼时效解释》的具体规定,加强贷后管理,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提起诉讼”、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代位诉讼、向有关社会组织提出保护权利请求、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等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实现好我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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