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向路人求助。
路人丙见状,拿起身边的铁棍冲上前去与甲搏斗,将甲制服。
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丙不慎将甲击伤。
经鉴定,甲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分析(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本案中,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丙见状采取行动,此时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进行。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本案中,乙的人身权利受到甲的不法侵害,丙在采取防卫行为前,乙已经向路人求助,表明乙无法自行制止甲的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与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相当性。
4. 防卫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丙在制止甲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是出于保护乙的人身权利的目的。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限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涵义入手,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限制条件前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是,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只有正确地、恰当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更进一步的确定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涵义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刑法,在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实行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一)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限制。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既不是一种惩罚,也不是一种报复,更不是一种私刑,而是在紧急关头通过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来达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导读: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寄害性,而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
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的不法是“违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测或推测出来的;再次,不法侵害须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不应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属于一般违法的不法侵害。
对于下述行为,无论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无权进行防卫;⑴对依法执行公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⑵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或通缉在案的、或越狱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正当防卫的行为;⑷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
如果由于主观想象或推测,把虚假的不法侵害误认为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
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
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有5个,违反这5个可成立防卫过当。
1、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3、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被害人在反抗他人的加害行为时,如果对施害人造成了损害,则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很多人无法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而导致构成防卫过当,担负了刑事责任。
那么,应该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公民在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对此,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
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
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二、应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实行防卫,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时,才可以采取这种防卫的行为;其次,侵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犯罪的,而且还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和正在进行的,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停止,则不在正当防卫之列;再次,防卫行为只能是侵害者的利益遭到损失,而绝对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此外,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明显超过是指从对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的比较来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作出的反击。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正当防卫是指在无法避免或不作他必要防卫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措施。
在刑事法律中,正当防卫是允许个体对于合法的攻击行为采取合理的自卫手段进行防卫的一种情况,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然而,正当防卫并非没有限度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否则将涉及到侵权行为。
本文将就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研究。
一、合法攻击的界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攻击行为。
合法攻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不法侵害:被攻击行为必须是不法侵害,即违法的侵害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才有权进行抗击。
2. 即时危险:被攻击行为必须是即时的危险。
也就是说,个体在被攻击的瞬间存在实际的危险,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3. 合法权益: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个体不得以防卫为借口进行非法侵害或者滥用防卫权。
二、必要性原则在正当防卫中,存在着必要性原则,即个体只能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合理判断: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选择必要的手段和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因为过度防卫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2. 运用合理武力: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应该根据攻击的性质和情况,运用合理的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死亡。
三、限度考虑除了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还存在一定的限度。
限度是指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不能超过的合法范围。
限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过度防卫: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使用了超过防卫需要的武力或手段,可能会构成过度防卫。
如果过度防卫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2. 逾越限度: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也不能超越了针对攻击行为的限度。
也就是说,不能将防卫目标扩大为其他人或者其他财产,否则将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3. 过错防卫:如果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存在故意或过失错误,也可能因此构成过错防卫。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根据⼀般的刑法理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或者他⼈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之时,“正在进⾏”⼀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为的性质、⾏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段、⼯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
对于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如果⽤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以有效地制⽌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为⼤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
为保护重⼤的权益⽽将不法侵害⼈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的重⼤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励公民和正在进⾏的不法侵害作⽃争,震慑犯罪分⼦,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活中,我们要是遭受他⼈的不法侵害,此时是可以采取⼀些必要的措施来进⾏制⽌的。
这其实就是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你知道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是哪些吗?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就带您来了解。
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有哪些?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分别是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现实;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侵害⼈进⾏的防卫;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巴黎茶馆⾎案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正当防卫》教程教案(2024)
Chapter
2024/1/30
23
关键知识点总结回顾
2024/1/30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阐述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行为 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非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图、必要限度和合理限度等。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分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在行为性质、前提条件、时间条 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等方面的区别,帮助学员明确两 者的界限。
正当防卫。
2024/1/30
10
03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
Chapter
2024/1/30
11
限度条件概述及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 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
01
02
03
必要性:防卫行为是否为制 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相当性:防卫行为与不法侵 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
果是否基本相适应。
2024/1/30
18
05
法律责任与权益保障
Chapter
2024/1/30
19
正当防卫行为法律责任豁免原则
01
02
03
豁免条件
明确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合 法、必要且合理,未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
2024/1/30
豁免范围
阐述在正当防卫过程中, 对侵害人造成的损害,防 卫人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 责任。
提高学员自我保护能力
培养学员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果 断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保护自身及他 人安全。
掌握正当防卫的实操技能
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教学方式 ,使学员掌握正当防卫的实际操作技 巧和方法。
06-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出法定限度,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该定义科学地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肯定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概括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素,是防卫意识和防卫行为的统一。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要件,也是正当防卫之所以能够取得正当性的根据。
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各种防卫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可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前提,也是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客观基础和根据。
所谓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是指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属于假想防卫。
心须注意的是,对实施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被侵害人有权实行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通常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当不法侵害人正在预备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已经实行完毕侵害行为,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属于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合称防卫不适时,不成立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是保护合法权益,即防卫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比如,防卫挑唆、互相斗殴、偶然防卫等,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当然,这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有条件的。
(四)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通常认为,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客体或者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得针对第三人。
法律界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的概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其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一起经典的正当防卫案例为切入点,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
被害人李某因房屋地基问题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威胁李某。
在危急关头,李某的弟弟李某某拿起身边的铁棍,将张某击伤。
张某受伤后逃走,李某某随后报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将张某送医救治。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持刀威胁李某,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张某持刀威胁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李某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拿起铁棍击打张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3. 李某某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张某持刀威胁李某的情况下,李某某采取击打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
2.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此时公民有权采取防卫行为。
3.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其他人。
【司考】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1.不法性: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97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问题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完善,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的规定,尽量作出详尽、具体的界定,力图充分体现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真正起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鼓励广大公民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作用。
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对于理解是否防卫过当,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以下从理论上对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作一说明: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对侵害者的反击,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紧急措施,是有益于公民或社会的合法行为,其实施要遵循以下条件:(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包含两层含义,既指该行为实际存在,是真实的不是假设的,又指该行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不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不法侵害,一般指:1. 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流氓行为以及其他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2. 精神病人或者未达到法定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不允许事先或者是事后防卫。
(二)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防卫者在主观目的上应该是明确的,即他要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等合法权益而实施的。
如:毒贩、盗窃犯等为保护其非法权益进行的反击就不是正当防卫,他保护的是非法权益;那种意图加害对方,而故意挑拨对方攻击然后防卫伤害对方的“防卫挑拨”行为不属正当防卫;为了侵害对方的互殴、械斗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他们的目的都是要加害对方,不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反击,不能危及不法侵害者的家属或亲友。
不过,对于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如现场的不法侵害的组织者、指挥者以及参与者也可实行防卫。
另,如果有人利用动物来进行侵袭,这时可以对该人或该动物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章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受到现行侵害时,二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三是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四是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下面将逐一对这四个要件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一、在受到现行侵害时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是要求被告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必须是在受到现行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现行侵害是指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侵害行为。
例如,甲方正在持刀进入乙方家中,此时乙方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此时乙方的防卫行为就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正当防卫的受侵害的情况必须是合法的、存在的。
如果被告人仅仅是因为主观感觉受到侵害,而实际上并未受到侵害,那么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并不是一个主观感觉,而是要有客观的、合法的侵害行为存在。
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在面对现行侵害的时候,被告人所做的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而采取的。
如果防卫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则无法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对乙方进行了侮辱,而乙方动手打了甲方。
虽然乙方可以主张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格权而采取防卫行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侮辱行为并不属于“现行侵害”,因此乙方的防卫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三、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必须采取的是在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最适当的手段,而且必须是与现行侵害具有相应性的手段,不得采取过当的手段。
如果被告人所采取的手段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并且已经对侵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那么其防卫行为也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正在用拳头打乙方,而乙方为了防卫自己而拿起了一把刀,将甲方刺伤。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作者:梁煜晨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6期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中的反击行为存在边界,防卫限度是法律为该行为设置的权利行使范围。
但是,在限度标准的认定方面,法律条文的标准较模糊,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司法人员缺乏统一的参考标准,导致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认定困境。
对此,本文将进一步探寻并明确正当防卫认定的限度,以便加强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
一、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的认定困境(一)唯结果论唯結果论是指一旦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结果,司法机关将不再考虑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而直接将其视作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犯罪。
以赵某案为例。
赵某为制止李某对邹某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拉拽李某,致使李某倒地。
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某,并进行言语威胁,赵某便将李某推倒在地并踩其腹部一脚,随后离开现场。
经有关部门确认,赵某的行为导致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警方以故意伤害为由拘留赵某,检察机关也认为李某的重伤结果超过防卫限度,对赵某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据此可知,公安机关的拘留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理由,均反映了唯结果论,错误地将赵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认定为有罪,损害了赵某的人身权利。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段时间后,警方通报更正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错误的认定方式持有积极修正的态度,但问题仍然存在。
(二)唯工具论实践中,如果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使用了提前准备的防身武器,司法机关更倾向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的心理,从而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
以唐某案为例。
李某德在凌晨持菜刀砍向唐某家的大门,唐某因害怕而拿着削皮刀和水果刀防身。
李某德被赶来劝阻的朋友制住,但看到唐某后,李某德挣脱朋友的拉拽,对唐某拳打脚踢。
唐某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进行反抗,刺中李某德的左胸。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下⾯店铺⼩编就为您介绍⼀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制⽌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为。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合法权益的⼀项权利。
公民在⾏使这⼀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的⼈⾝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限制。
为了避免公民滥⽤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明确地规定了⾏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所谓不法侵害⾏为,是指⼈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和犯罪⾏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只能对具有暴⼒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
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种⾏为,均不能或不宜进⾏正当防卫:(1)对合法⾏为不能进⾏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为不能实⾏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为不能实⾏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正当防卫。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为⼈主观上有⽆过失⽽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为必须正在进⾏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进⾏,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认为是指在⼀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着⼿实⾏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023年河南省郑州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河南省郑州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
A.不能超过必要限度B.不能超过犯罪人追求的结果C.不能在防卫强度上超过犯罪人的行为强度D.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A.为未成年人B.为初次犯罪C.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D.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A.人民日益增长的富裕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B.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C.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发达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D.人民日益增长的富裕生活需要和不发达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5.关于人民警察的义务,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A.民警邹某接到小学生溺水的警情,立即出警救助B.民警窦某对请求调解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告知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C.民警叶某对没有管辖权的报案(故意伤害)不予受案,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D.民警潘某在下班途中,遇有暴恐分子实施暴恐活动,立即参与处置6.在生活中,下列哪一做法或现象与热胀冷缩无关的是()。
A.夏天在架设电线时,不宜把电线绷得太紧B.往保温瓶灌开水时,不灌满比灌满更容易保温C.把刚煮熟的鸡蛋放到冷水中浸一下,更容易剥壳D.冬天往玻璃杯中倒开水,应先用少量开水预热杯子7.辅警纳入公安警务督察部门的督察范围,()部门应当及时纠正辅警的违规违纪行为,受理涉及辅警的控告投诉,积极保护辅警的正当权益,纪检部门应调查处理相关违纪违规行为。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前提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人出于防卫的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前述四个条件的理解和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相对一致,争议不大。
然而,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准确把握,理应是正当防卫制度的重中之重。
因此,研究、探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正当防卫限度立法背景及理由的考察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这一规定,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出了基本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等观点。
但何为“超过必要限度”,何为“不应有的危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
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甚至出现了针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其中之一就是将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为现行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
进言之,现行刑法在原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之前加上了“明显”二字,并将原规定的“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损害”,力求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条件(⼀)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为。
(⼆)正当防卫的成⽴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仅限于犯罪⾏为。
不法侵害的范围。
就该包括违法⾏为和犯罪⾏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进⾏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视⾏为主观上有⽆过失⽽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之时实⾏,不能实⾏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实⾏,不能及于第三者,⾄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
对于未成年⼈以及精神病⼈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刑事责任能⼒⼈,都可以对其进⾏防卫反击。
但在防卫⼿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不是出于上述⽬的,不能成⽴正当防卫。
因此,下列三种⾏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
是指⾏为⼈出于侵害的⽬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法促使对⽅进⾏不法侵害,尔后借⼝防卫加害对⽅的⾏为。
(2)相互的⾮法侵害⾏为。
是指双⽅都出于侵害对⽅的⾮法意图⽽发⽣的相互侵害⾏为。
(3)为保护⾮法利益⽽实⾏的防卫。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解及执行的研究报告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解与执行关键词: 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司法适用内容提要: 重点研究和探讨了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认为限度条件不完全等同于“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应当理解为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并对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否为“无限防卫〞进展了探讨,认为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所谓“无限防卫〞的规定。
此外,对“行凶〞、“暴力犯罪〞等规定进展了较深入的研讨。
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所作的重大修订之一,就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刑法第2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对正在进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两款的规定,均涉及到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解与执行,但是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两款的规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对此的探讨是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一、刑法第20条第2款的限度条件(一)限度条件的含义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卫正当性必要的量与度的限制条件。
即使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但如在防卫中不能将防卫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会由量变引起质变,使正当合法的防卫转化为非法过当的侵害。
所以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区别防卫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原那么标准。
这里所使用的“限度条件〞,还不完全等同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个概念。
在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中,只要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就是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
但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条件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为防卫过当的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摘要: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之判断。
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参考国内外正当防卫法律制度领域的研究文献,结合笔者自己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研究。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在第一章绪论中,提出了对正当防卫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因为限度的定性决定着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第二章是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和特征的概述,并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了思考。
第三章是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相关学说和基本理论的探讨,分析了各位学者对于限度问题的看法。
第四章是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和判断问题的研究,说明了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评定防卫限度。
最后,在文章的结论部分对本文的重要结论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 正当防卫 ; 防卫限度 ; 认定标准第一章绪论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不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类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统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西方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正当防卫是这类行为中的一种,它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它是正义不必屈服与非正义这一古典法思想在刑事领域中的逻辑展开和经典演绎。
它的含义是指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适时地进行反击,以避免不法侵害所可能带来的侵害。
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邪恶的集中体现。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极大的提高了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且有利于树立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但由于某些方面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着防卫权的范围、正当防卫的要件和防卫限度的把握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分歧。
有些争论是直接针对着现行立法的,而更多的则是在司法个案的实际判定中逐步展开的。
因此,围绕立法和司法中的主要问题,从学理角度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探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紧迫的。
为此,笔者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正当防卫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
虽然97刑法对此作了重大修改,但这种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由于人们已经面临或者即将面临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类型手段及其强度千差万别,加之防卫人遭受侵害时所处环境及其精神状态、心理感受各不相同,使得对“有限性”问题的探讨变得“无限性”。
第二章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内涵及特征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防卫人通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最高限度。
它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关键,决定着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个质与量的统一体。
限度是指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限度、幅度、范围等具体界线。
是与质与量的概念密切相联的,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适度以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上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质则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量变到一定程度则导致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
正当防卫的限度中蕴含着量与质的要求,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达到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个相对的量,突破了这个关节点,就形成质变,由正当防卫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衡量限度有两个法定的因素:一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明显失衡,反差较大的情况;一个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相对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来说,有较大反差的同时防卫后果本身有较强程度的严重性的情形,一般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造成不法侵害人财产的巨大损失。
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如果二者同时具备则构成防卫过当。
可见突破了正当防卫的这个必要限度,就是法律所禁止的。
根据笔者的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以下几个特征:1.客观性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个人行为,正当防卫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个人权利。
正当防卫权虽有一定的惩罚性,即客观上在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时也惩罚了不法侵害人,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以救济为主,即行使正当防卫权不能造成不必要损害,只能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权利即可,而不能再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损害。
不法侵害人的权利因其实施不法侵害而不被法律所完全保护,法律允许正当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行使正当防卫权本身就意味着法律同时剥夺了不法侵害人在一定限度内反击正当防卫的权利,意味着不法侵害人有义务受到正当防卫人合理限度的损害,目的是制止其不法侵害为限,其剩余权利则不得损害。
因而对不法侵害人来说,既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部分,也有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部分,这两部分的分界线即是必要限度所在。
而其不受法律保护的那部分权利多少取决于其不法侵害的强度与性质,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程度越严重,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的部分就越少,直至不法侵害人实施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正当防卫剥夺其生命,也是合法,此时不法侵害人生命权亦不受保护,防卫限度消失。
综上所述,必要限度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2.相对性即不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人的防卫强度有所不同,必要限度受不法侵害的强度的制约,或者说正当防卫的限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基本是相当的。
对不同程度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必要限度是不同的,随着不法侵害强度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具有相对性。
3.判断上的困难性从理论上讲,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是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毫无过剩之处。
但实质上客观的必要限度与防卫人主观上的防卫行为可能达到的程度常常是不一致的。
换句话说,客观上存在的必要限度与对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是两回事。
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一件极困难的事情,这个判断是一种模糊判断。
模糊判断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判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一定的困难。
我国刑法因此放宽了必要限度判断的标准,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行为。
也就把原本十分困难的模糊判断变成了相对容易的确定性判断,在操作上要容易掌握得多。
第三章“必要限度”的学说及其评析所谓的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该款规定涉及的主要内容为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与旧刑法的防卫过当概念相比较,显然是有了很大程度的客观性,但仍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至于如何确定防卫是否过当,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对防卫过当能否进行反防卫等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界还存在着争议,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的不便,故对以上问题作些探讨。
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在主观上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所必须的限度,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权益,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犯罪,同样的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1.首先应该说明构成防卫过当应具备的要件:防卫过当的客体。
它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既不法侵害人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
我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其他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是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允许损害的部分权益,因此,防卫过当也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少。
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十四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大可能成为其主体,这是因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此外,在二人以上过失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之间缺乏主观方面的犯意,不存在共同故意,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防卫过当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
但是犯罪形式究竟是什么,这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而这种不同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对防卫过当行为的定罪。
综合起来,学界主要有以下的看法。
疏忽大意过失说。
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全面过失说。
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间接故意和过失并存说。
此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但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
此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
故意过失并存说。
这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有人将直接故意排除于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之外,其主要理由是防卫的动机与目的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人的头脑之中。
这是一种误解。
防卫过当本身就是行为的防卫性与结果的过当性的统一。
防卫过当行为也是制止了不法侵害。
虽然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这种行为的犯罪性并不能否定其防卫性,殊不知进攻也是一种防御,只不过法律规定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因为如此,才对防卫过当行为作为犯罪予以处罚。
实际上防卫过当行为本身就有行为的防卫性与犯罪性,二者并非相互矛盾,防卫性体现在制止不法侵害上,犯罪性体现在明知行为过当而希望其发生。
故认为二者相互排斥,不可能共处于一个人的头脑之中的说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