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实施、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风险分析;(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四)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五)应急通信与信息报送;(六)应急演练计划;(七)事故善后处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事故风险等级;(二)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三)周边环境及社会影响;(四)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评审。
第八条评审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机构负责,评审内容包括:(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二)事故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三)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的合理性;(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的明确性;(五)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的充足性;(六)应急通信与信息报送的及时性;(七)应急演练计划的可行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内容包括:(一)事故风险识别;(二)应急处置程序;(三)应急物资和装备使用;(四)应急通信与信息报送。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范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备案、实施和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对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特定情况下,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处置和保障等具体要求和措施的一种预先设计好的指南。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组织指导、情况监测、风险评估、紧急处理、协调指挥、宣传与应对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预案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精准施策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现行标准及特定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从事预案编制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编制任务,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的目标、任务和依据;(二)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负责推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责任人、职责,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三)开展应急风险评估,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科学分析可能面临的突发事件、事故,明确风险源、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四)设计应急预案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计相应方案,包括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流程等内容;(五)征求意见,将编制好的预案方案向有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方案;(六)审批备案,经过有关领导审批备案后,形成最终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地域的特点,对应急措施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以确保预案的实施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为了防范、控制、减轻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调集应急资源,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规定应急工作任务和程序的组织文书。
第三条预案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以及预案的实施、演练等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到科学规范、以人为本、综合防控、强化救援。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四条预案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编制,专业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编制。
第五条预案编制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预案的编制内容,要确保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和适用性。
第六条预案的编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事故类型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二)可能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和频度;(三)人员疏散和救援的可行性;(四)应急资源和装备的可调度性和可用性;(五)其他与预案编制相关的因素。
第七条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事故应急指挥体制和组织架构;(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三)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的配置和使用方法;(四)事故预警、报告、通知和处置流程;(五)人员疏散和救援的方案和措施;(六)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七)其他与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内容。
第八条预案的编制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预案应当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确保预案的及时有效性。
第三章预案审批第十条预案的审批由主管部门负责。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对预案的合理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预案审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预案中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预案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明确应急救援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应急资源配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等;(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协作单位等;(二)应急救援职责分工,明确各级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三)应急救援资源配置,包括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技术等;(四)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和措施,包括事故报警、应急启动、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应急结束等;(五)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六)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管理要求。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发布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评审结果作为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和备案的依据。
第八条应急救援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启动、演练和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等,预先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
第四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符合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可行性和协调性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应明确,负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启动、演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审批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提高演练效果;(四)负责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修订。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制定,并写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及领导职责;(二)应急响应和处置流程;(三)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计划;(四)应急演练计划和要求;(五)应急救援组织和资源的调配与整合;(六)与外部协调和沟通的措施和方式;(七)其他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和实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密切结合生产实际应急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按照预案修改程序进行,修改后需要重新审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6]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是企业制定和实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预案的管理制度。
它是企业实施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员工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预案编制、应急救援组织、培训演练和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预案编制1.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目的:明确企业应急救援的目标、任务、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指导员工在突发事故发生后的救援行动。
2.预案编制的范围:包括各级预案和专项预案两部分,各级预案是针对不同等级的事故,如一级、二级、三级等,专项预案是针对特定的事故类型或特殊环境条件制定的。
3.预案编制的步骤:确定预案编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进行事故风险评估,明确预案编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预案编制的计划和时间表,进行预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
二、应急救援组织1.组织机构:设立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明确指挥部的职责和成员的职责,包括指挥、通信、信息、应急物资、医疗救护等专业小组。
2.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队伍的成员和职责,培养队伍中的抢险救援专业技能,确保队伍的快速、高效响应能力。
三、培训演练1.培训计划:根据预案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对象、方法和周期,确保员工具备救援技能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意识。
2.演练活动: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演练活动,包括现场模拟、虚拟模拟、桌面演练等不同形式,测试预案的可行性和完整性,优化演练方案。
3.演练总结: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整理出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监督检查1.监督机构:设立监督机构,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对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检查内容:对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包括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更新及时性、人员培训和演练等方面。
3.检查结果处理: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追责问责不按照预案执行的相关人员,确保预案的有效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布:2019-07-1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7-11实施日期2019-09-01发布机关应急管理部法律修订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八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____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____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____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____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____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____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____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六条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1. 引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2.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2.1 目的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为了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编制原则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坚持以下原则:•科学性:预案应基于科学的事故预测和评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救援措施;•系统性:预案应涵盖全面、连贯的救援流程和措施,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实用性:预案应具备操作性,能够实际指导应急救援人员的工作;•更新性: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确保其有效性。
2.3 编制步骤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步骤如下:1.召集编制组成员,明确任务和职责;2.收集相关资料,包括生产设备情况、环境因素、应急救援资源等;3.进行事故预测与评估,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影响范围;4.制定救援方案,包括组织架构、分工与协作、应急资源调配等;5.完善救援措施,包括救援流程、装备使用和应急通信等;6.确定预案的演练和评估计划;7.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并报审核。
3. 预案的组织管理3.1 责任部门本预案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
3.2 上级指导应急救援预案属于跨部门和跨单位的工作,需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3.3 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协作配合工作,按照预案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3.4 审核与修改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进行审核和修改,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修改后的预案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4. 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4.1 组建原则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配备合适的人员,包括专业救援队员和相关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应变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保障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而编制的应急管理工作文件。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重点考虑以下事项:(一)构成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的重点及可能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危(wei)险源;(二)重点关注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造成威胁的信息,避免利用信息进行破坏;(三)预先指定应急机构、应急人员和应急资源,规定应急处置措施,并制定实施计划。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第五条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指挥体系。
第六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命,由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牵头建立,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组织和协调,协调各应急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调整组织网格,明确责任和任务,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
第八条应急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二)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协调、联动和指挥;(三)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批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时间、编制主体和编制范围;(二)组织应急信息采集、梳理和分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团队、应急资源和应急处置措施;(三)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稿提交主管部门审批,并开展评审和修改工作;(四)应急预案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批,并定期逐级报告;(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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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