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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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览表 -回复以下是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一览表:
1.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四分之三以上,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三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三分之二以上,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四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三分之一以上,但能半自理生活。
5.五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四分之一以上,但能基本自理生活。
6.六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五分之一以上,但能基本自理生活。
7.七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十分之一以上,但能自理生活。
8.八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能自理生活。
9.九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四十分之一以上,但能较好地自理生活。
10.十级伤残:劳动能力仍部分残存,生活可自理。
根据以上标准,对于不同程度的伤残,可以进行相应的鉴定和评定,以确定其享受的权益和援助。
工伤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十级鉴定标准工伤十级鉴定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鉴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以确定其工伤等级和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十级鉴定标准主要根据工伤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残疾程度进行评估,下面将详细介绍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工伤:会员无伤残,或者伤残不超过3%的。
二级工伤:伤残程度达到4-8%的。
三级工伤:伤残程度达到9-15%的。
四级工伤:伤残程度达到16-25%的。
五级工伤:伤残程度达到26-40%的。
六级工伤:伤残程度达到41-55%的。
七级工伤:伤残程度达到56-70%的。
八级工伤:伤残程度达到71-85%的。
九级工伤:伤残程度达到86-95%的。
十级工伤:伤残程度达到96%及以上的。
根据以上标准,可以看出工伤等级随着伤残程度的增加而逐级提高。
工伤等级的高低决定了工伤赔偿的金额和赔偿方式。
一级到四级的工伤通常以一次性赔偿的方式进行,五级以上的工伤则采取定期支付的方式。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七级及以上的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终身医疗保障和生活补助。
这是为了帮助受到严重工伤的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工伤等级的鉴定需要通过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由由两名以上医疗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定。
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当地工伤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经过评估和鉴定后确定工伤等级。
工伤十级鉴定标准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伤受害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工伤赔偿。
同时,它也是对不同工伤等级的公平和合理判定的体现,为工伤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伤残鉴定十级评定标准
伤残鉴定十级评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伤残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它涉及到患者的权益和医疗保障。
而在伤残鉴定中,十级评定标准更是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患者将能够获得多少的残疾津贴和其他相关待遇。
我们有必要详细了解伤残鉴定十级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十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所确定的。
它分为十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具体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十级:全身器官功能完全丧失或全身器官功能极大程度丧失;四、七级:多个部位功能丧失程度中等;六、五级:单个重要部位功能较大程度丧失或多个部位功能丧失;以上十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程度和影响程度而确定的,评定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医疗报告和专家意见等因素。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评定机构会根据这些标准来确定患者的伤残等级,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医疗待遇。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患者应该尽量提供详细的病史和病灶,同时积极接受医学检查和评估,协助评定机构确定其伤残等级。
患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病例资料、手术记录等,以加强自身的伤残鉴定申请。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评定机构应该依据十级评定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定。
评定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患者的权益和利益,确保伤残等级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伤残鉴定十级评定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权益和医疗保障。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患者和评定机构都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只有这样,患者才能最大程度地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和医疗待遇,保障其基本权益。
【2000字】第二篇示例:伤残鉴定是指根据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已经发生的伤残进行认定和评定的过程。
而伤残鉴定十级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方法,对不同类型、程度的伤残进行详细评定,从而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为伤残者提供相应的救助和赔偿。
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以确定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下面我们将对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造成职工全身机能的丧失或功能障碍,丧失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占全身机能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二、二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造成职工全身机能的丧失或功能障碍,丧失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占全身机能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五十九。
三、三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造成职工全身机能的丧失或功能障碍,丧失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占全身机能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四十九。
四、四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造成职工全身机能的丧失或功能障碍,丧失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占全身机能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三十九。
五、五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造成职工全身机能的丧失或功能障碍,丧失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占全身机能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九。
六、六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造成职工全身机能的丧失或功能障碍,丧失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占全身机能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九。
七、七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造成职工全身机能的丧失或功能障碍,丧失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占全身机能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
八、八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造成职工全身机能的丧失或功能障碍,丧失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占全身机能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
九、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造成职工全身机能的丧失或功能障碍,丧失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占全身机能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零点九。
十、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造成职工全身机能的丧失或功能障碍,丧失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占全身机能的百分之零至百分之零点四。
以上就是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为了评估一个人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疾病而导致的伤残程度。
根据不同的标准,伤残等级可以分为1级到10级。
以下是对1到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解释: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指的是轻微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仅有轻微的影响。
例如,一些轻微的创伤或疾病可能导致短期的轻度疼痛或不适,但不会影响个人的正常工作能力。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指的是中等程度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一些长期的健康问题,如轻度残疾或慢性疼痛,但仍然可以完成绝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指的是相对较重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明显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某些程度的行动不便、肢体功能受限或持续性疼痛,需要依赖他人的协助完成某些活动。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指的是较为严重的伤残,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较大程度的影响。
这可能涉及到长期的残疾、肢体功能缺失或丧失,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五级伤残指的是非常严重的伤残,对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极大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重度残疾、肢体完全丧失或器官功能丧失,需要全天候照顾和护理。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高度丧失自理能力或需要持续医疗监护的伤残。
这可能包括失去感官功能或严重智力障碍,完全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常年住院或接受全天候照顾和监护。
七级伤残:七级伤残是指严重的伤残,其生活和工作能力几乎完全丧失。
这可能包括丧失多个器官功能、智力极度低下或极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持续全面的医疗和护理。
八级伤残:八级伤残是指极为严重的伤残,其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这可能涉及多个重要器官的丧失以及智力极度低下,需要持续全面的医疗和护理,并可能需要长期住院或接受特殊治疗。
九级伤残:九级伤残指的是完全丧失生活和工作能力,没有自理能力。
这可能由于丧失多个关键器官功能,丧失意识或极度智力低下,需要持续全面的医疗和护理,并可能需要长期住院或接受特殊治疗。
十级伤残是指极其严重的伤残,生活完全依赖他人,并可能需要全天候的医疗照顾。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或非工伤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程序。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伤残等级分为10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下面将详细介绍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低于10%。
例如,轻微烧伤、轻微脑震荡等。
二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10%至19%之间。
例如,轻度听力损失、轻度关节骨折等。
三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20%至29%之间。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视力损失等。
四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30%至39%之间。
例如,中度听力损失、中度关节僵硬等。
五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40%至49%之间。
例如,严重烧伤、严重手指截断等。
六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50%至59%之间。
例如,严重视力损失、严重听力损失等。
七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60%至69%之间。
例如,严重关节僵硬、严重脑损伤等。
八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70%至79%之间。
例如,严重脊髓损伤、严重肢体残疾等。
九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80%至89%之间。
例如,双下肢丧失功能、全身严重功能障碍等。
十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90%以上。
例如,全身丧失功能、全身严重畸形等。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评定人员会根据被鉴定人的病历、体检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被鉴定人获得的伤残补偿金和相关福利待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伤残鉴定是一项严肃的程序,评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公正、公平。
同时,被鉴定人也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和相关资料,配合评定工作的进行。
总的来说,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被鉴定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对于伤残人士来说,伤残等级的确定将直接关系到其后续的生活和权益,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公正公平。
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 全身瘢痕面积<5%,但≥1%。
-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²以上)。
- 手背植皮面积>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工伤鉴定十级伤残标准
工伤鉴定十级伤残标准工伤鉴定的十级伤残标准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与评定标准》有关。
根据该标准,工伤鉴定的十级伤残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指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在3%至5%之间的伤残。
这一级别的伤残一般是轻微的,对劳动者的劳动和生活能力影响较小。
二级伤残:指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在6%至10%之间的伤残。
这一级别的伤残对劳动者的劳动和生活能力有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程度相对较小。
三级伤残:指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在11%至20%之间的伤残。
这一级别的伤残对劳动者的劳动和生活能力有较为明显的影响,但劳动者仍能进行一定的劳动活动。
四级伤残:指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在21%至30%之间的伤残。
这一级别的伤残对劳动者的劳动和生活能力有较大的影响,劳动者只能从事一些轻体力或非体力劳动。
五级伤残:指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在31%至40%之间的伤残。
这一级别的伤残对劳动者的劳动和生活能力有较为严重的影响,劳动者只能从事一些非体力劳动或学习、培训工作。
六级伤残:指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在41%至50%之间的伤残。
这一级别的伤残对劳动者的劳动和生活能力有很大的影响,劳动者只能从事一些非体力劳动或进行轻度劳动。
七级伤残:指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在51%至60%之间的伤残。
这一级别的伤残对劳动者的劳动和生活能力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劳动者只能从事一些轻度体力劳动或非体力劳动。
八级伤残:指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在61%至70%之间的伤残。
这一级别的伤残对劳动者的劳动和生活能力有极大的影响,劳动者只能从事一些非体力劳动。
九级伤残:指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在71%至80%之间的伤残。
这一级别的伤残对劳动者的劳动和生活能力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劳动者只能从事一些非体力劳动或进行轻微劳动。
十级伤残:指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在81%及以上的伤残。
这一级别的伤残对劳动者的劳动和生活能力造成了极其重大的影响,劳动者只能从事一些极为轻微的劳动或仅能进行一些不需体力劳动的活动。
伤残鉴定十级标准2023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伤残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6)双眼矫正视力≤0.8;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2)晶状体部分脱位;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外伤性瞳孔放大;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乳腺修补术后;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减压性骨坏死I期;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十级伤残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人身伤害行标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行标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人身伤害行为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而伤残鉴定则是对受害人伤残程度进行客观评定的重要环节。
我国《人身损害索赔标准》对人身伤害进行了十级标准的定义,以便于对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进行伤残鉴定,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以下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索赔标准》中规定的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便于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了解和应用。
一、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部分功能损伤,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轻微的面部伤疤、轻微的四肢畸形等。
二、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轻度功能障碍,但基本能够独立完成工作和生活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受限的运动功能、轻度言语障碍等。
三、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较重的功能障碍,但仍能够基本照顾自己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较严重的肢体残疾、较严重的言语障碍等。
四、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或者严重失去某一功能,但尚能独立完成一般生活活动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严重的肢体残疾、严重的听力障碍等。
五、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完全丧失某一功能,但能够自理活动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完全失去某个感官功能、严重的智力障碍等。
六、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多种功能,需要他人照料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严重的多重肢体残疾、丧失大部分感官功能等。
七、七级伤残七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完全丧失行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丧失行走能力、丧失大部分感官功能等。
八、八级伤残八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严重的脑部损伤或者其他严重的智力障碍,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的情况。
九、九级伤残九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重度精神障碍或者其他重度心理损伤,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需要长期依赖特殊机构照料的情况。
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标准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医学知识和法律规定,对骨折伤残进行评定的标准。
在进行骨折伤残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首先,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标准将骨折伤残分为十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骨折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
一级骨折伤残为轻微骨折,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影响较小;十级骨折伤残为严重骨折,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影响极大。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结果和功能障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鉴定级别。
其次,进行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时,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骨折部位、骨折类型、骨折愈合情况、功能障碍程度等。
骨折部位和类型直接影响鉴定结果,一些关节骨折或复杂骨折可能导致功能障碍更为严重,从而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骨折愈合情况也是影响鉴定结果的重要因素,不良愈合或畸形愈合可能导致功能障碍加重。
功能障碍程度是评定鉴定级别的关键指标,包括活动受限、力量减退、肢体畸形等方面的影响。
此外,进行鉴定时还需要考虑患者的年龄、职业、生活习惯等因素。
年龄较大的患者鉴定级别可能会较高,因为年龄增长会导致骨折愈合能力下降,功能障碍程度加重。
职业和生活习惯也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一些需要大量体力劳动的职业或者特殊的生活习惯可能导致功能障碍更为显著。
总的来说,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评定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结果和功能障碍程度等因素,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标准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十级骨折伤残进行鉴定的标准。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结果以及治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患者的伤残程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标准将患者的伤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分别为0-9级。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伤残程度和相应的鉴定标准。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对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评定。
其次,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鉴定患者的残肢情况,包括残肢的长度、功能和外观等方面;二是鉴定患者的关节功能障碍情况,如关节活动度受限、关节稳定性受损等;三是鉴定患者的神经功能损伤情况,如感觉和运动功能受损的程度;四是鉴定患者的疼痛情况,包括疼痛的部位、程度和持续时间等。
另外,进行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和临床表现,包括骨折的类型、部位和严重程度等;二是要进行必要的影像学检查,如X线、CT、MRI等,以明确骨折的情况;三是要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包括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药物治疗等,以评估患者的康复情况。
最后,在进行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时,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患者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准确的评定。
同时,要密切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尊重患者的意愿,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十级骨折伤残鉴定标准是对患者骨折伤残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具有指导临床实践和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医护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十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1、一级伤残: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流动受限;c.断续工作;d.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级伤残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保障法》,伤残分为一级至十级,具体的伤残鉴定标准如下:一、一级伤残:失去视力(双目亦或仅有单目视力的损失),或者因四肢残疾、重度消音、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言语、听力、生殖器官等原因需要他人协助生活的。
二、二级伤残:一组基本生活技能受限制或者丧失,包括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三、三级伤残:一组基本生活技能丧失。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四、四级伤残:一组基本生活技能受限制。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五、五级伤残:一组基本生活技能受限制。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六、六级伤残:三组基本生活技能受限制或者丧失。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七、七级伤残:三组基本生活技能丧失。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八、八级伤残:三组基本生活技能丧失。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九、九级伤残:三组基本生活技能丧失。
例如日常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经济收入和就业的能力丧失或者受限。
十、十级伤残:全残,完全丧失基本生活技能。
以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保障法》规定的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的确定是根据个人的身体状况以及生活技能的丧失程度来进行评估的,旨在为伤残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和福利。
具体的伤残情况需要通过专业的医疗、身体功能评估等机构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骨折十级伤残标准
骨折十级伤残标准
骨折十级伤残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尺骨或桡骨粉碎性骨折,休息满4个月后进行鉴定,需要检查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
2. 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
3. 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 髌骨粉碎性骨折,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5. 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内、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
6. 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
7. 颅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伤残等级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需要由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评估和判定。
如果您有相关需求,建议咨询专业的医疗人员或相关机构。
十级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级别是指全身机能丧失或功能丧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伤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抚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办法》,十级伤残级别的鉴定标准如下:
1. 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自行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他人全面照料。
2. 全身机能丧失,指全身主要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如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四肢瘫痪等,丧失了正常的生活能力。
3. 持续时间长,指伤残程度已经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且经过治疗后仍无法恢复正常功能。
4. 经专业医疗鉴定,伤残级别鉴定需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鉴定结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无法从事任何劳动,伤残人员因伤残程度严重,无法从事任何劳动,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生活。
6. 生活质量严重受损,伤残人员生活质量严重受损,无法享受正常人应有的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源。
7. 长期护理需求,伤残人员需要长期护理,包括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心理支持等方面的需求。
8. 社会融入困难,由于伤残程度严重,伤残人员面临着社会融入困难,无法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9. 需要专业康复治疗,伤残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康复治疗,以提高生活质量和自理能力。
10. 长期依赖他人,伤残人员长期依赖他人生活,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所需。
综上所述,十级伤残级别鉴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在伤残程度极其严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这一级别的伤残人员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支持,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并帮助这些伤残人员,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保险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保险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保险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用于评估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程度。
十级伤残是指最轻的伤残等级,其鉴定标准如下:
1. 符合中度标准之一项者:
a.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平方;
b. 全身瘢痕面积5%,1%。
2.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3. 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4.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5. 双眼视力减退矫正视力小于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
6. 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分贝。
7. 牙齿脱落或折断2颗以上。
8. 高血压病Ⅱ级。
9. 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
10.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请以当地保险机构和专业鉴定机构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11 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的定义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鉴定标准,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达到十级伤残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112 十级伤残的具体评定依据112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122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其他符合十级伤残评定的情形。
12 权利义务1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工伤伤残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甲方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公正、客观地进行工伤伤残十级的鉴定工作。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告知鉴定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1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了解工伤伤残十级鉴定的标准、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鉴定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乙方应遵守鉴定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3 违约责任131 若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或不公正,应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并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32 若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33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4 争议解决方式14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4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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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1]2、评定标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低视力1级;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 眼内异物存留;f. 外伤性白内障;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 鼻尖缺失(或畸形);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 肺破裂修补;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 胆囊破裂修补;c. 肠系膜损伤修补;d. 脾破裂修补;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 膈肌破裂修补。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 骨盆畸形愈合;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 子宫破裂修补;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 膀胱破裂修补;h. 尿道轻度狭窄;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 127663 更新时间:2011-07-01 09:35:24 免费法律咨询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提要]车祸伤残鉴定标准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2002年3月11日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推荐阅读:车祸伤残鉴定伤残鉴定• 车祸伤残鉴定申请• 车祸伤残鉴定之精神损害赔偿• 【轻伤的鉴定标准】关于车祸伤残鉴定标准网上• 【车祸伤残鉴定】浅谈从交通事故案件看伤残等• 【车祸伤残鉴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 【车祸伤残鉴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 【车祸伤残鉴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 【车祸伤残鉴定】农村居民遇车祸死亡案例◆车祸伤残鉴定标准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3月11日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评定书assessment 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治疗终结treatment 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Ⅰ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Ⅱ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眼盲目5级;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双眼盲目5级;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全面部瘢痕形成。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Ⅲ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