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屠宰检疫规程
屠宰场宰牛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屠宰场宰牛工作的安全、卫生、高效,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屠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屠宰场所有宰牛工作人员,以及与宰牛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宰牛工作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安全、卫生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屠宰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屠宰场宰牛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宰牛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改宰牛工作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宰牛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3. 组织开展宰牛工作的培训和考核;4. 处理宰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六条宰牛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三章宰牛工作流程第七条宰牛工作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进场检疫:对进场的牛只进行检疫,确保其健康无疫病。
2. 饲养管理:对检疫合格的牛只进行饲养管理,保证其健康状态。
3. 屠宰准备:对屠宰设备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屠宰:按照屠宰工艺流程进行屠宰,确保屠宰过程安全、卫生。
5. 屠宰后处理:对屠宰后的牛只进行去皮、分割、包装等处理。
6. 质量检验:对屠宰后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7. 出场:将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
第四章安全卫生管理第八条宰牛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等防护用品。
第九条工作人员进入屠宰场必须进行消毒,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条屠宰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屠宰后的产品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对宰牛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业务技能等。
第十四条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宰牛工作中的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肉牛屠宰加工操作规程
《肉牛屠宰加工操作规程》1、宰前检验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应采用看、听、摸、检等方法。
1.1验收检验1.1.1卸车前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证明文件上必须明确“无疫病、未使用违禁药物”等方面的内容,若证明文件不全或证明内容不确切退还畜主。
证明文件齐全确切的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
1.1.2卸车后应观察牛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管理。
合格的牛送待宰圈;可疑病畜送隔离圈观察,通过饮水、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并入待宰圈;病畜和伤残的牛只送急宰间处理。
1.2待宰检验1.2.1待宰期间检验人员应定时观察,发现病畜送急宰间处理。
1.2.2待宰的牛只宰前应停食静养12h-24h、宰前3h停止饮水。
1.3送宰检验1.3.1牛送宰前,应进行一次群检。
1.3.2牛送宰前进行全体体温检测(牛的正常体温是37一39℃)。
1.3.3经检验合格的牛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准宰通知单》,注明畜种、送宰头数和产地,屠宰车间凭证屠宰。
1.3.4体温高、无病态的,可最后送宰。
1.3.5病畜由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明,送急宰间处理。
1.4、急宰牛的处理1.4.1急宰间凭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急宰证明,及时屠宰检验。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于确认的病变时,应请检验负责人会诊处理。
1.4.2死畜不得屠宰,应送非食品处理间处理。
2、赶挂2.1屠宰车间负责人接到兽医人员出据的准宰通知单后准备屠宰,赶牛人员要在屠畜进入待宰圈之前,按准宰通知单的头数进行核对无误,方可在准宰通知单上签字。
2.2赶牛人员及时把牛驱赶进屠宰车间,在躯赶过程中,严禁用棍棒驱赶,乱打,以免出现淤血或损伤,避免使屠畜受到强烈的刺激,造成屠畜的过度紧张,影响屠畜放血,造成产品的质量下降。
3、吊挂屠宰放血:3.1宰牛人员把牛用缰绳及时准确系挂在牵牛机下端链轨挂钩上,启动牵牛机将屠牛送至放血轨道上,挂牛间距不应小于1.2米,3.2采用伊斯兰教方式屠宰。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马、牛、羊、犬、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脏器、皮张、毛、骨、蹄、角、血液、精液、种蛋、乳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运输、屠宰、销售及畜禽产品生产、运输、加工、冷藏、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畜牧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其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工商行政、卫生、商业、交通、公交、财政、物价、技术监督、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畜牧部门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畜牧行政部门所属的畜禽防疫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工作。
其中,符合定点屠宰条件并依法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对其屠宰的畜禽自行负责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产地检疫和上级机构委托的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工作第六条畜禽及畜禽产品销售与运输实行检疫制度,凭检疫证明出售与运输。
畜禽出售前,应当经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进行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
销售种用、乳用、役用畜禽及出口畜禽,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
禽及畜禽产品运出市、县级市(区)辖区的,货主须在启运前到所在地的畜禽防检疫机构办理运输检疫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凭有效检疫证明承运。
对乳用牲畜(奶牛、奶山羊),每年春秋两季各检疫一次。
经检疫合格的,凭检疫证明销售乳品。
鲜奶收购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牛奶、羊奶。
第七条从本市辖区外调入畜禽及畜禽产品,贷主应当在抵达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申报验证。
查验合格后,方准存养或上市。
牛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作者:农业部来源: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日期:2016-08-10牛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屠宰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第三章屠宰与检疫检验第四章产品经营与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和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
第三条本省实行猪、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推行鸡、鸭、鹅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实行鸡、鸭、鹅定点屠宰的区域。
实行定点屠宰的区域,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鸡、鸭、鹅屠宰活动,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畜禽屠宰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卫生健康、公安、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引导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信息化溯源管理,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4.1入场检疫4.1.1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牛屠宰检疫要点及卫生处理
牛屠宰检疫要点及卫生处理作者:魏丽萍来源:《现代畜牧科技》 2015年第6期魏丽萍(黑龙江省安达市畜牧兽医局151400)《牛屠宰检疫规程》检疫对象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笔者根据多年的检疫经验,总结如下各种疫病的检疫要点。
1 各种疫病检疫要点口蹄疫。
宰前鉴定:发热,口腔和蹄部有水泡和溃疡。
鼻镜、唇内、齿龈、舌部出现大小不等的水泡,水泡内有微黄色或无色液体,有的破裂形成溃疡。
蹄冠和趾间有水泡,有的水泡破裂形成烂斑,严重者蹄壳脱落。
宰后鉴定:胃肠有出血性炎症,前胃可见网形糜烂。
心肌脂肪变性,因扩张而变柔软,切面可见白色或黄色条纹,特称“虎斑心”。
心内、外膜有出血点。
肺气肿或水肿。
咽喉、气管可见网形糜烂。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宰前鉴定:体况消瘦,较轻者受清晨冷空气或污浊空气刺激时,会发生短促干咳。
严重的体温升高到4042℃,高热稽留,干咳频繁,咳声无力,呼吸加快,鼻孑L扩张,前肢外展,呼吸困难,腹式呼吸,流出浆液性或脓性鼻液,可视黏膜发绀。
宰后鉴定:病变典型特征是大理石样肺和纤维素性胸膜肺炎。
肺充血、水肿,切面呈现大理石样。
胸膜增厚,表面有纤维素性附着物,与肺、心脏黏连,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液体内混有纤维素凝块。
牛海绵状脑病。
病牛行为反常,烦躁不安,恐惧,触觉和听觉高度敏感。
运动失调,经常乱踢,有时摔倒、抽搐。
低头而立,脖颈伸直,一耳朝前,一耳朝后。
常摩擦臀部,被毛脱落,皮肤破损。
宰后无明显肉眼可见病理变化,确诊需做实验室诊断,特征病变是脑灰质神经纤维网出现空泡和海绵状变化,两侧呈对称性分布,病变部神经细胞变性和坏死。
布鲁氏菌病。
宰前鉴定:母牛发生流产,或产死胎、弱胎,排灰色或棕色恶露,有的胎衣不下。
乳房炎症状。
公牛主要表现为睾丸炎、副睾炎、关节炎。
宰后鉴定:母牛阴道炎、子宫内膜炎,乳房坏死性炎症。
公牛精囊、睾丸、附睾肿大、出血或坏死,关节囊、滑液囊有化脓性炎症。
牛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牛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牛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GB/T 19477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牛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3.1 牛产品牛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骨、头、蹄、皮、尾等。
3.2 批次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且同一时段屠宰的牛为一批次。
3.3 同步检验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牛的头、蹄、内脏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4.1 牛健康状况的检查。
4.2 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4.3 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修割及处理。
4.4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4.5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4.6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4.7 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5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5.1 人员要求5.1.1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5.1.2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1.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5.2 检验岗位5.2.1 基本要求应在牛接收区、待宰区、屠宰车间和实验室的显著位置标识岗位名称和责任人员。
5.2.2 宰前检验岗设置在牛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急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5.2.3 宰后检验岗5.2.3.1 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剥皮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检验。
5.2.3.2 内脏检验岗:设置在屠体开胸剖腹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生殖器、乳房等。
5.2.3.3 胴体检验岗:设置在胴体劈半之前或之后;负责检验体表、胴体肌肉、脂肪、体腔、肾脏、骨与关节等。
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屠宰检疫规程.
屠宰检疫规程一、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牛羊屠宰管理制度
牛羊屠宰管理制度一、前言牛羊屠宰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卫生与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屠宰操作,有效防控屠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相关企业和个体,旨在规范牛羊屠宰过程,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二、基本要求1.牛羊屠宰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牛羊屠宰许可证,经营场所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卫生标准。
2.牛羊屠宰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相关健康证明的屠宰师和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的操作,保证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三、食品安全管理1.牛羊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从收购、屠宰到销售的全程追溯体系,记录牛羊的来源、养殖方式、饲料等信息,确保牛羊肉的可追溯性。
2.屠宰企业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屠宰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加强风险控制。
3.对于患有传染病、疫病的牛羊,不得进行屠宰。
四、屠宰操作规范1.屠宰前,必须对牛羊进行检疫和体检,排除患有传染病的牛羊。
2.屠宰师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采取适当的屠宰前麻醉处理措施,确保屠宰过程中牛羊不感受疼痛。
3.屠宰后的肉类细胞结构会逐渐收缩,需要有适当的冷却过程以保持最佳的肉质。
在冷却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发生。
4.屠宰后,必须进行肉品的质量和安全检测,严格把关肉品的卫生状况,保证肉品的安全性。
五、设施和设备管理1.屠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对屠宰场所进行布局设计和装修,确保通风、排水、卫生角度和防污染要求,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清洁。
2.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屠宰卫生标准,保证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六、卫生管理1.屠宰场所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做到无异味、无害虫,并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2.屠宰师和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手部卫生,戴上手套和口罩,穿戴好工作服,做好个人卫生,杜绝交叉污染。
七、质量检测1.对屠宰后的牛羊肉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
牛羊屠宰检疫规程
牛羊屠宰检疫规程是指在屠宰牛羊的过程中,进行检疫工作的规程和程序。
这样可以确保肉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下面是牛羊屠宰检疫规程的一般流程:
1. 准备阶段:
a) 检查屠宰场的环境卫生条件,确保场内设施设备完好,符合卫生要求。
b) 检查屠宰刀具和器械的清洁状况,做好消毒和备用。
2. 动物检疫:
a) 检查待宰牛羊的健康状况,包括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
b) 检查是否有患病、受伤、濒死或残疾的牛羊,及时排除。
3. 预宰检验:
a) 对将要屠宰的牛羊进行预宰检验,主要涉及肉品安全和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b) 对皮肤、眼睛、内脏、淋巴结等进行检查,排除有疫病和其他异常情况的动物。
4. 屠宰过程:
a)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宰杀,确保屠宰操作符合卫生标准。
b) 剥皮、分割、包装等操作也需要符合卫生要求,以防止交叉污染。
5. 屠宰后处理:
a) 对屠宰完毕的肉类进行检验,包括观察色泽、气味,触摸质地等。
b) 针对检验结果,进行分类、分级和包装,保证肉类质量和卫生安全。
总之,牛羊屠宰检疫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屠宰牛羊和相关肉类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这需要屠宰场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规程和要求,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从而提供安全可靠的肉类产品给消费者。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公安、城乡规划、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二)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
第五条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畜禽,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鼓励、扶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七条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遵循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市区设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严格控制。
第九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污染源,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三)有经考核合格的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四)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防治设施;(五)有病害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分析
43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分析郭春玲(河南省上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上蔡 463800)摘 要:牛、羊是我国居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肉类食物来源,其检疫水平对社会食品卫生安全具有直接影响。
基于此,文章分屠宰前、屠宰后两个部分,对牛羊屠宰检疫的技术规范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牛羊疾病的检疫流程与处理策略。
关键词:牛羊屠宰;疫病检查1 牛羊屠宰前的检疫技术规范1.1 牛羊屠宰前的检疫流程在牛羊屠宰之前,需要经过查证、验物与疫病检查三个环节。
所谓“查证”,即对牛羊养殖、运输等相关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如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免疫耳标等。
在确认证件无误后,才可允许牛羊进场。
其后,再进行“验物”,即对牛羊进行个体和群体检查。
在此过程中,主要应对牛羊运输前、运输后的数量变化,从而得知运输过程中牛羊在运输途中有无丢失、病死等情况。
同时,基于《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的相关规定,对牛羊个体进行检查,从静态、动态、食态等多个角度入手,分析牛羊的健康水平。
检查过后,将无疾病症状的牛羊牵至待宰圈舍,将已患病或疑似患病的牛羊牵至隔离圈舍。
最后,在牛羊进场后、正式屠宰前,相关人员还需进行再一次的疫病检查工作,以免健康牛羊在待宰过程中出现患病情况,确保牛羊肉产品流入市场后的健康安全。
1.2 牛羊屠宰前的检疫后处理在屠宰活动开展前,若在检疫工作中发现牛羊存在患病情况,应实施以下几点处理措施:若发现牛羊患有口蹄疫、狂犬病、炭疽病、羊痘以及其他我国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应立刻停止牛羊屠宰活动,对运输、检疫等相关人员、动物的流动实施严格控制,并将疫情上报给相关畜牧防疫管理部门。
同时,对患病牛羊及其同批牛羊运输至特定地点,进行科学的扑杀与销毁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处理标准应遵循《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公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中的规定要求。
此外,还需对屠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整体消毒清洁,以免传染病菌存在残留。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是指针对牛的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检疫措施和程序。
它旨在确保屠宰牛的产品安全和卫生,以防止潜在的食品污染和传播疾病的风险。
以下是对牛屠宰检疫规程的解释:1. 检疫前准备:在牛被屠宰之前,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对牛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检查是否有患病或受伤的迹象。
同时,也要查看牛的证明文件,确保其来自健康认可的养殖场,并符合屠宰标准。
2. 检疫操作:屠宰牛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检疫操作。
这包括对牛进行体外检查,以评估其整体健康状况和任何可疑的疾病迹象。
同时,也会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保牛的产品没有受到疾病的污染。
3. 检疫人员:进行牛屠宰检疫的工作必须由合格的检疫人员来执行。
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以识别和处理潜在的疾病风险。
检疫人员还负责记录检疫结果和监督整个屠宰过程,确保所有操作符合规定。
4. 检疫设施和设备:屠宰场必须配备适当的检疫设施和设备,以支持检疫工作的进行。
这包括清洁和消毒设备,用于处理可能存在的细菌或病毒。
此外,还需要有合适的贮存和处理区域,用于存放和处理可能受到疾病污染的牛体组织和产品。
5. 结果记录和报告:在检疫过程中,所有的检测结果和操作都必须被准确地记录下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这有助于建立一套可追溯的体系,以确保牛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召回产品或限制销售。
总之,牛屠宰检疫规程是为了保障牛产品的安全和卫生所制定的一系列检疫措施和程序。
它涵盖了检疫前准备、检疫操作、检疫人员、检疫设施和设备,以及结果记录和报告等方面。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程,可以确保消费者获得的牛产品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牦牛屠宰检疫操作技术规程
牦牛屠宰检疫操作技术规程咱来说说牦牛屠宰检疫操作技术规程哈。
你想啊,牦牛那可是咱高原上的宝贝啊!要对它们进行屠宰检疫,那可不能马虎。
首先呢,在屠宰前,得仔细检查每一头牦牛的健康状况。
这就好比咱去参加重要活动前要好好收拾打扮一下,得把那些有毛病的挑出来。
看看它们有没有发烧啊,有没有咳嗽啊,精神状态好不好啊。
要是有啥不对劲的,那可不能让它进入屠宰流程,得赶紧处理。
然后呢,屠宰的环境也得干净卫生。
这就跟咱家里一样,要是脏兮兮的,咱住着也不舒服不是?所以屠宰场地得好好打扫,不能有啥脏东西。
等开始屠宰了,那更是要小心谨慎。
就像厨师做菜一样,每一步都得精心。
屠宰的工具得消好毒,可不能带着病菌啥的。
这要是不小心把病菌传给了其他健康的牦牛,那可不得了。
屠宰过程中,检疫人员得瞪大了眼睛,仔细检查每一个部位。
看看肉的颜色正不正常啊,有没有啥奇怪的斑点啊。
这就像是在找宝藏一样,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要是发现有问题的,赶紧处理掉,可不能让它流到市场上去。
还有啊,内脏啥的也都得检查一遍。
这就好比咱买东西,得里里外外都看看,不能光看表面。
要是内脏有啥毛病,那这头牛可能就不太健康。
屠宰完了,还得给肉盖上检疫合格的章。
这就像是给优秀学生发奖状一样,是对这些肉的认可。
有了这个章,大家买着也放心。
咱可不能小瞧了这牦牛屠宰检疫操作技术规程啊,这可是关系到大家健康的大事。
要是没做好,说不定就会让一些病菌啥的传播开来,那可就麻烦大了。
所以啊,每一个环节都得认真对待,不能有一丝马虎。
大家想想,要是咱自己买到了有问题的牦牛肉,那得多闹心啊!咱可不能让这样的事情发生。
总之呢,牦牛屠宰检疫操作技术规程是非常重要的,得严格按照要求来做。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吃到的牦牛肉是安全的、健康的。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啊?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总7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牛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屠宰检疫活动。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的肉体。
2.3 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动物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2.4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
4.检疫合格标准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牛数量是否相符;查验畜禽标识,识读畜禽标识,查验相关信息是否相符;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5.3 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5.4结果处理5.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5.4.2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5.4.3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4.4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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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屠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7号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
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症状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牛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部检查
7.1.1头部检查检查鼻唇镜、齿龈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检一侧咽后内侧淋巴结和两侧下颌淋巴结,同时检查咽喉黏膜和扁桃体有无病变。
7.1.2 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2 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 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
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 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
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
7.2.3 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
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虫等。
7.2.4 肾脏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
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
7.2.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6胃和肠检查肠袢、肠浆膜,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粘连、结节等。
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内容物、黏膜及有无出血、结节、寄生虫等。
7.2.7子宫和睾丸检查母牛子宫浆膜有无出血、黏膜有无
黄白色或干酪样结节。
检查公牛睾丸有无肿大,睾丸、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等。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7.3.2.1 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3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7.4 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 结果处理
7.5.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牛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