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诚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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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诚信文化

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诚信属于一种由人格信任、亲缘信任所构成

的伦理道德范畴,强调的是道德主体的操守和自律。这种诚信文化建

立在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仅局限于乡土社会的狭

小范围和熟人之间,具有地域性和人身依附性。而西方诚信则是建立

在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之上,体现着平等、自由与正当权利的法制精神。

一、传统诚信思想的特质

传统诚信是与宗法等级、血缘亲情、“家国一体”、“家国同构”以

及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密切联系的,是建立在人格自律和血缘亲情关

系基础之上的,是人们在血缘和地缘狭小的熟人范围内实行交往的凭借,主要依靠道德主体内心之诚和情感来维系的。所以,人格性、自

律性和情感性是传统诚信所具有的主要特质。

1.以道德主体的道德人格为依托

传统诚信适用的范围是以血缘、地缘和人情为纽带的熟人社会,是

“在排除商业功利关系的宗法血缘人伦关系中的行为规范,是建立在

血缘亲情、朋友情义、社会人情和封建国家宗法关系基础上的一种道

德精神。”[1]其实质是建立在道德主体人格基础之上的。在自给自

足的乡土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仅局限于地缘范围之内,而地缘不过

是血缘的投影。“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把人和地的因缘固定了。生,也就是血,决定了社会主体的地域,地域上的远近能够说是血缘

上亲疏的一种反映。所以,在以血缘、地缘和人情为纽带的熟人社会里,道德主体是否信任他人往往取决于社会主体对他人道德人格的判断,人们信任那些被自己认为品德良好的人。正是从这个意义来看,

传统诚信是一种人格诚信。

2.以道德主体的情感为标准

传统诚信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人们的伦理关系中发展

起来的,因而体现着温情脉脉的情感至上色彩和极为浓郁的人情味。

在以家庭宗法制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

社会结构中,则更增强化了以情感为支撑诚信观点。这种植根于人与

人相互信任土壤之中的诚信,在人们的现实社会互动过程中,能否做

到诚信往往依据道德主体的道德感。因为主体诚信行为缺少功利要求,所以外在因素难以影响这种行为,主要依靠社会主体的道德情感来决定。这种出于情感的诚信往往是非常主观的,人们容易对那些自己喜欢、感激、爱戴、尊敬的人做出承诺。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那样:“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

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

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2]所以,判断他人是否具有信任度的主要标准是道德主体道德感。

古代思想家提出的诚信思想虽然体现了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

友之间的诚信关系,但因为其植根于儒家思想为统治思想的封建等级

制度,诚信的第一要义就是对封建王朝的“忠”,因而其意义是狭隘的,它并不是基于人际关系平等的诚信。况且,诚信要屈从于封建的

道义,这也是“三纲五常”的要求。所以,传统诚信很多是不对等的、非自愿的,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个“纲”恰如

张岱年先生指出的:纲是网上的大绳,常语云:“提纲挈领”,提起

网上的大绳,就能够带动整个的网。纲具有主导的作用。直言之,在

君臣、父子、夫妻关系中,君、父、夫均处于统治地位,前者拥有支

配后者的权利,而后者只有听命于前者的义务;对婚姻忠贞约束也一样,只有弱势者的信用义务,而不是双方的共同义务;在“长幼有序”中,兄长、姐姐较弟弟和妹妹也往往处于优先的地位。所以,我们说

传统诚信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要求不是对等的,它是一种具有等级

性的义务诚信。

从上述的分析和探究中,我们能够看出,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文化中,诚信属于一种由人格信任、情缘信任和血缘信任所构成的伦理范畴和

道德标准,强调的是道德主体的内心之诚和自律。它是建立在传统社

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仅局限在乡土社会的狭小范围和熟

人之间,具有地域性和人身依附性,缺少开放性和广泛性。

二、西方诚信思想之内涵

西方诚信是基于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在人们追求利益的过程

中发现,如果求利者之间在合作中能以诚相待,按规则办事,排除主

观情感成分的干扰,求利者的利益就尽可能最大化。为了保证利益的

最大化,西方人更多的是用理性来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用理性维护

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而不为血缘、情感所支配、诱导。在此基础上又

形成了比中国传统诚信意识更为具体和系统的规则诚信和契约诚信。

西方诚信相比中国传统诚信来说,具有其显明的特征。

1.以主体的理性为依据

西方文化赖以产生的基础是以工商业为主的社会生产方式,基于商品

经济和法制文化基础上的诚信,更多地体现了理性至上的观点,以理性

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以规则和契约为表征

西方诚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上,具有平等性。在西方社会,平等、分权观点历史悠久,古希腊哲人极为重视和倡导的个体平等的

哲理思想影响长远,为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诚信建立了一个观点平台。

而在近代,西方社会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彻底地打

破了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

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3]梅因所说的这个社会进步的实

质在于契约关系所表达的是一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契约关系

中的“人”是具有平等社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西方诚信正是建立在

平等自由的原则上,其要旨是让所有利益主体在社会经济交往中都能

公平地行使权利和义务,诚实守信地实行公平交易。所以,西方的诚

信反映的是社会权利和利益平等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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