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诚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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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诚信文化
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诚信属于一种由人格信任、亲缘信任所构成
的伦理道德范畴,强调的是道德主体的操守和自律。
这种诚信文化建
立在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仅局限于乡土社会的狭
小范围和熟人之间,具有地域性和人身依附性。
而西方诚信则是建立
在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之上,体现着平等、自由与正当权利的法制精神。
一、传统诚信思想的特质
传统诚信是与宗法等级、血缘亲情、“家国一体”、“家国同构”以
及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密切联系的,是建立在人格自律和血缘亲情关
系基础之上的,是人们在血缘和地缘狭小的熟人范围内实行交往的凭借,主要依靠道德主体内心之诚和情感来维系的。
所以,人格性、自
律性和情感性是传统诚信所具有的主要特质。
1.以道德主体的道德人格为依托
传统诚信适用的范围是以血缘、地缘和人情为纽带的熟人社会,是
“在排除商业功利关系的宗法血缘人伦关系中的行为规范,是建立在
血缘亲情、朋友情义、社会人情和封建国家宗法关系基础上的一种道
德精神。
”[1]其实质是建立在道德主体人格基础之上的。
在自给自
足的乡土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仅局限于地缘范围之内,而地缘不过
是血缘的投影。
“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把人和地的因缘固定了。
生,也就是血,决定了社会主体的地域,地域上的远近能够说是血缘
上亲疏的一种反映。
所以,在以血缘、地缘和人情为纽带的熟人社会里,道德主体是否信任他人往往取决于社会主体对他人道德人格的判断,人们信任那些被自己认为品德良好的人。
正是从这个意义来看,
传统诚信是一种人格诚信。
2.以道德主体的情感为标准
传统诚信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人们的伦理关系中发展
起来的,因而体现着温情脉脉的情感至上色彩和极为浓郁的人情味。
在以家庭宗法制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
社会结构中,则更增强化了以情感为支撑诚信观点。
这种植根于人与
人相互信任土壤之中的诚信,在人们的现实社会互动过程中,能否做
到诚信往往依据道德主体的道德感。
因为主体诚信行为缺少功利要求,所以外在因素难以影响这种行为,主要依靠社会主体的道德情感来决定。
这种出于情感的诚信往往是非常主观的,人们容易对那些自己喜欢、感激、爱戴、尊敬的人做出承诺。
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那样:“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
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
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
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
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2]所以,判断他人是否具有信任度的主要标准是道德主体道德感。
古代思想家提出的诚信思想虽然体现了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
友之间的诚信关系,但因为其植根于儒家思想为统治思想的封建等级
制度,诚信的第一要义就是对封建王朝的“忠”,因而其意义是狭隘的,它并不是基于人际关系平等的诚信。
况且,诚信要屈从于封建的
道义,这也是“三纲五常”的要求。
所以,传统诚信很多是不对等的、非自愿的,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这个“纲”恰如
张岱年先生指出的:纲是网上的大绳,常语云:“提纲挈领”,提起
网上的大绳,就能够带动整个的网。
纲具有主导的作用。
直言之,在
君臣、父子、夫妻关系中,君、父、夫均处于统治地位,前者拥有支
配后者的权利,而后者只有听命于前者的义务;对婚姻忠贞约束也一样,只有弱势者的信用义务,而不是双方的共同义务;在“长幼有序”中,兄长、姐姐较弟弟和妹妹也往往处于优先的地位。
所以,我们说
传统诚信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要求不是对等的,它是一种具有等级
性的义务诚信。
从上述的分析和探究中,我们能够看出,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文化中,诚信属于一种由人格信任、情缘信任和血缘信任所构成的伦理范畴和
道德标准,强调的是道德主体的内心之诚和自律。
它是建立在传统社
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仅局限在乡土社会的狭小范围和熟
人之间,具有地域性和人身依附性,缺少开放性和广泛性。
二、西方诚信思想之内涵
西方诚信是基于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在人们追求利益的过程
中发现,如果求利者之间在合作中能以诚相待,按规则办事,排除主
观情感成分的干扰,求利者的利益就尽可能最大化。
为了保证利益的
最大化,西方人更多的是用理性来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用理性维护
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而不为血缘、情感所支配、诱导。
在此基础上又
形成了比中国传统诚信意识更为具体和系统的规则诚信和契约诚信。
西方诚信相比中国传统诚信来说,具有其显明的特征。
1.以主体的理性为依据
西方文化赖以产生的基础是以工商业为主的社会生产方式,基于商品
经济和法制文化基础上的诚信,更多地体现了理性至上的观点,以理性
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以规则和契约为表征
西方诚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上,具有平等性。
在西方社会,平等、分权观点历史悠久,古希腊哲人极为重视和倡导的个体平等的
哲理思想影响长远,为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诚信建立了一个观点平台。
而在近代,西方社会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彻底地打
破了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
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3]梅因所说的这个社会进步的实
质在于契约关系所表达的是一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契约关系
中的“人”是具有平等社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西方诚信正是建立在
平等自由的原则上,其要旨是让所有利益主体在社会经济交往中都能
公平地行使权利和义务,诚实守信地实行公平交易。
所以,西方的诚
信反映的是社会权利和利益平等的道德要求。
3.以法律为基础
西方法制精神历史悠久,古希腊、罗马时代,人们就有较强的法制观点。
苏格拉底就因为践行雅典的法律不愿逃跑而惨遭毒死,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等人均对法律有专门明确的论述。
即便在黑暗的中世纪,
亦不乏鲜明的法学思想。
“文艺复兴”之后,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西
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三权分立”理论,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原则,法律的作用更加重要,法制观点更为强化。
这种法制精神对诚信
观点的影响是长远的、牢固的,也为西方诚信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中西诚信文化特质之比较
通过对中西诚信文化特质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出,中西诚信文化特质
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狭隘有限性与广泛开放性的差异
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主要围绕着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这五伦
关系展开的,它是对人而不是对事,是对家族或亲情团体而不是普遍
适用的,具有明显的狭隘性和有限性。
西方契约诚信是建立在资本主
义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市场资源是在世界范围内配置的,资本的融资也是在世界范围内实行的。
所以,西方诚信文化中的
契约诚信和东方传统文化中的人伦诚信相比较,它打破了人群和地域
的限制,对不确定的第三者也要求遵循诚信规则,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并且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得以维系的必要条件。
2.等级义务性与平等主体性的差异
中国传统诚信主要表现为人伦身份等级性和义务性,在五伦中,充分
体现了这个特性。
而西方诚信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原则基础之上,它
是让所有普通人在社会经济交往中都能公平地行使权利和义务,诚实
守信地实行公平交易。
所以,西方契约诚信文化的平等性能激发人的
创造力,推动社会持续向前发展,是人类自身利益、自身存有和进步
的普遍要求。
3.情感自律性与理性强制性的差异
中国传统诚信是社会主体做人的自律标准。
它对道德主体的约束是一
种自我要求与克制,违反诚信的人,可能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良
心的诘问,但是不会受到任何外在规则的惩罚和损失。
而西方契约文
化的诚信是一种外在规则,守信不完全是德性之诚,契约使得诚信通
过法的形式,对守信人给予奖励,对不守信的人给予惩罚。
从中西诚信文化特质的比较中,能够看出,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产生于
古代中国自然经济的土壤,是小范围的“熟人”诚信,强调主体的义
务性,依靠主体自律来维护;而西方契约诚信则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
商品经济的土壤,是普遍的“陌生人”的诚信,强调主体的权利,依
靠他律来实现。
四、两种诚信文化引发的思考
有必要对传统诚信思想实行现代性转型,以使其和现代社会基于契约
而组成的社会结构寻求某种契合点。
基于此,作者认为,应该实现中
西诚信文化的互动整合,建立一种能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的现代诚信思想。
即传统诚信思想应从人伦关系转向市场关系、从情
感依据转到理性依据、从人格诚信转向契约诚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诚信思想通过现代转型,它应是以适用范围市场化、诚信主体多
元化、发生依据理性化、表现形式契约化为表征的诚信文化。
自改革
开放以来,剧烈的社会变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
血缘、地缘对个人的限制,业缘关系成为人们的主要社会关系。
受市
场利益的驱动,“契约关系”逐步代替了“人身依附”,诚信不但仅
局限于熟人和血缘、家族之间的规则,而且覆盖整个社会。
现代社会
是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契约观点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观点,
基于契约观点之上的诚信是普适的[4],它并没有熟人和陌生人之分。
传统伦理中,基于相互熟悉而以亲情或人情为纽带的诚信观点在现代
社会的冲击之下,出现诚信危机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中西方诚信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