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doc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一种由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共享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和利益共享,实现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益的增加。
第三条合作社的名称为(),注册地点为()。
第四条合作社的宗旨是:自主经营、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公平共享。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遵循合作、互助、公平、协作的原则。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养殖、加工、销售等项目。
第七条合作社实行股份制,每个成员以购买股份的方式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决策,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八条合作社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合作社成员按照相互协商的原则选举产生,负责组织管理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资格及权益第九条成为合作社的成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村(社区)居民;(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全面了解合作社章程;(三)认同和接受合作社的宗旨和经营方向。
第十条成为合作社成员后,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并享有表决权;(二)按比例分红,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收益;(三)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获取技术指导和培训的机会。
第三章股权管理第十一条合作社的股权由成员按照股份额的大小进行购买,每位成员最低认购份额为(),最高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股份可以流转和继承,但需经过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决策。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股权变动应及时向合作社监事会备案,并加以记录。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1名主任和2名委员组成,主任由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规划,并监督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5•【字号】杭政办[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2]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股份制改革操作程序,完善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实现形式,确保我市第二批撤村建居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第二批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股份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集体和股东(原社员)的合法权益。
具体要求做到:资产存量清楚,价值总量真实;产权主体明晰,股权量化合理;组织机构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
二、规范股份制改革的操作步骤和方法(一)建立组织,明确职责。
为保证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撤村建居单位应建立股份制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原村党支部、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和部分社员代表组成,具体履行自筹建之日至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结束期间的一切会议组织、政策宣传、工作部署、政策拟订、机构筹建等职责。
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报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
工作小组要通过召开党员会、组长会、社员代表会或社员大会等会议,并利用广播、黑板报、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撤村建居的文件及股份制改革的政策,统一思想认识。
1、统一实施撤村建居改革是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需要的认识。
实施撤村建居改革,有利于我市从大都市发展的高度,统筹城市和周边地区的规划布局、功能设置、资源配置和管理体制变革,加快我市城市化的进程;有利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向城市周边地区延伸,使城市的管理和服务覆盖到城郊结合部;有利于带动城郊结合部二、三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城郊农村与大都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一体化。
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xxx 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社名称: x 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 x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均属于本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分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本社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应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年 x 月x 日 x 时为本社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日。
按照《xx 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取得本社成员资格,经界定本社共有成员 xx 名。
个别对集体有特殊贡献并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
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凡年满 18 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按股分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根据所持股分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
第五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六)其他业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固始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黎集_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桃花_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县_黎集_(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桃花_村(社区),邮政编码_465231_。
第三条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区)区域为范围,是一个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人)的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资产折股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债权、债务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可以自主经营或委托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归村民小组成员所有。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__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第九条本社依据《桃花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的规定,经确认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保护和增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要求,以确权确股为基础、赋权活权为重点,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到2014年底,全省50%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规范改革程序(一)精心制订方案。
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推进方案,排出改革时间表,将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经济合作社。
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科学量化资产。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社名称:XX 县(市、区) XX 乡镇(街道) XX 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 市)。
本社住所:XX 县(市、区) XX 乡镇(街道) XX 村(或者XX 路XX 号)。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 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 。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附件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股东资格。
(一)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第九条股东权利。
(一) 本社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臵、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三)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股权设臵与量化第十一条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计______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_______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实资产__________万元,“三证”不全的经营性资产________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________万元。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为标准本股分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开展 , 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暨 " 三变〞改革工作〔简称产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社于****年**月** 日成立。
本社名称: **县**镇**村股分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 **县**镇**村本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分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开展与效劳、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本社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性净资产。
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不包括安置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津贴费、社会保障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经清产核资后,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总资产****元,负债****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元,非经营性资产****元。
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给有资格的股东享有。
本社依据"**县**镇**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年**月**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分。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年**月**日**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知识讲解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市)。
本社住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第四条本社由、、、、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局登记注册。
经营期限为年(或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第十三条股东资格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2、3、……。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万元(其中人口股万元,农龄股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年月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第三条本社是由原村经济合作社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综合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五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六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股权设置与量化第七条经清产核资查并依法调整账户后,截止年月日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总资产元,负债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元。
可以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为元。
(不确值的村不需要写)第八条本社设人口股。
股权总数为股,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每股金额元。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登记表》。
第九条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本社颁发。
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十条股东可以依法可继承和内部转让。
股东发生股权继承、转让,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人口股分为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非社员股东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年满18周岁的社员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三)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五)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六)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0.11.04
•【文号】农政改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
行)》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第四条本社由、、、、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局登记注册。
经营期限为年(或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第十三条股东资格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2、3、……。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万元(其中人口股万元,农龄股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股分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撤村建居股分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股分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第四条本社由、、、、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局登记注册。
经营期限为年(或者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就在这里案手册,应有尽有-------------- -----------------------------------------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市)。
本社住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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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
〔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资格。
(一)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
第九条股东权利。
(一) 本社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三)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十一条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计______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_______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
实资产__________万元,“三证”不全的经营性资产________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________万元。
经帐户调整,实有资本金_________万元,其中量化资本金__________万元。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化额。
第十二条集体资本金折股量化设人口股和农龄股。
(一)符合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享有人口股,每人________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股(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撤村建居前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年满16周岁至农转非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实行一次性补偿的除外),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__股。
第十三条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
持股满3周年的量化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不少于股东总数的1*/5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人。
股东代表须有2/3以上股东出席会议,到会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股东
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有1/3以上股东代表(或1/5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或股东)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 通过、修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二) 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 听取、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 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六) 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本社董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
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其主要职权:
(一) 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二) 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三) 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 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五) 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
(六) 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七)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本社监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监事会主任1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权:
(一)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 每季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
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二十九条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依法向区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本社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至少每季一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年度决算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三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加强对本社集体资金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得用于日常开支,不得擅自出借。
第三十四条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
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
(一) 公积金10—20%;
(二) 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三十五条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乡(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第______届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送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