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规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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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规则篇一、境外投资及外资并购

(一)10号文

1、外资并购的基本类型

2、适用10号文的其他类型

3、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

1)定义: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2)可实施换股的两类境外公司:为已上市境外公司或者为特殊目的公司。10号文中的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不同于75号文定义下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可进行跨境换股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须满足的条件: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内公开合法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不适用特殊目的公司。

4)上市境外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主要步骤:

6)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前的情形

对于上市的境外公司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加注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并购的,自加注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须完成境外上市并在下述规定期限内报告商务部)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并购的,未能在境外上市之日起30天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的。

4、10号文规定必须报商务部审批的情形

1)关联并购:境内居民以其在境外设立和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企业的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2)跨境换股: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以其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应报商务部审批。

3)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需报商务部核准。

5、外资并购商务部审批权限

属于商务部审批权限的情形:鼓励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5千万美元及以上;并购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居民通过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并购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发改委并未参与起草10号文,但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资并购,鼓励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外商投资类投资总额5千万美元及以上,应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境内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投资需要通过发改委备案或核准。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并未明确适用于个人的境外投资。

(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要求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境外投资时需要取得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

二、外汇管理

(一)75号文

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75号文”),该文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1、核心要求

境内居民包括境内自然人和法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都

应当按照75号文进行外汇设立及变更登记。

2、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资料

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报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架构、境外融资安排);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3)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4)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5)境内居民法人需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3、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变更资料

返程投资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申报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与股权变更过程、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定价方式);2)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3)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对返程投资的核准、备案文件;4)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价值的确认文件;5)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证明文件;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4、其他规定

1)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

2)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已登记事项之外的不涉及返程投资的重大资本变更事项,应于30日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5、补充说明

从75号文的规定来看,该文规制的境内居民以境外股权融资为目的而在境外持股这种情形。但对于境内居民其他目的的境外持股,如债权融资、单纯的政

策寻租或寻求资本安全的目的,能否按照75号文的规定进行外汇登记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如果无需按照75号文登记,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似乎确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登记程序。实务中对于这种情况的界定分歧很大,有些地方也要求按照75号文规定进行相关外汇登记。

(二)106号文

2007年5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该通知实际上扩大了75号文的适用范围,明确

了境内居民自然人也可以其持有的境外权益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

并需按照75号文进行外汇登记。

(三)19号文

2011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外汇登记操作程序。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9年7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通知(汇发【2009】30号),要求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需要办理外汇审批或备案登记。

(五)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外汇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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