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全册完整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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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 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 行某事(D.44,7,3,pr,保罗)
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准契约,或者产 生于私犯,或者产生于准私犯(法学阶梯 3,13,2)
(二)债的特征 债为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关系)
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
民法二:债 法
2012-2013第一学期
刘家安
公邮
用户名:minfa2@sina.cn 密码: zgzfdx
课程基本结构
债法总论
债的概念、发生、类型 债的效力 债的担保与保全 债的移转 债的消灭
债法分论之一:合同之债
合同总论 合同分论(各种合同)
债法分论之二:侵权行为之债
以“一物多卖”为例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 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 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物权的排他性相比较
(五)债权的平等性
多个债权,无论其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 同等的效力
概念分析
“债”是民法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具有特 定内涵
在汉语中,“债”通常指所欠的钱财 (“欠债还钱”、“债台高筑”)
源自罗马法 Obligatio,并为近现代大陆法 系国家所继受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特有的法律范畴,英美 法无对应概念
罗马法文献关于“债”的几段记载
债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 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
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
客体: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
内容Leabharlann Baidu债权与债务
二、债权
(一)债权是财产权 给付具有财产价值或可给予经济评价 债权在财产法上的优越地位(从归属到利用)
(二)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的效力主要就表现在可以请求债务人实施特
“责任”一词在我国民法上的多重含义
民通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承受法律效果
由于合同债务不履行或一般保护义务的违反所 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法律上强制实现义务的手段:不履行债务的后 果
古代法上的“对人执行”(责任)
原则上,债权人仅能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 付,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或以其 债权对抗第三人
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
债权相对性的突破(例外)
如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四)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多个债权即便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它们之间也不 会发生权利上的冲突
债务人一旦承担债务,即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总 担保(对物执行)
责任是实现债务的担保,常与债务相伴随
有债务而无责任 (自然之债) 有责任而无债务 (物上保证人之责任)
定行为以满足债权
债权的非支配性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行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的关系所涉及之标的物的支配
“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不限于债权:物权请求权等
债权的效力也不限于请求,还包括抗辩、形成、 处分等
(三)债权是对人权,具有相对性
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责任财产)作为承担 一切债务清偿责任的基础,在债务清偿方面, 并不存在“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规则
如果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指向债务人的同一个给 付,则多个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成立在先 的债权并不享有优先得到给付的效力
(六)债权类型的任意性
发生原因的多样性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只是“典 型”之债的发生原因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第一章 导论
【本章要点】
“债”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指的是特定人间可以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对整个债法的学习,需要建立在 对“债”之概念和特性准确理解的基础之上。本章旨在介 绍债的基本法律意义,突出强调“债”之概念是一种抽象 思维的产物。在阐释债的概念时,本章还将探讨债权、债 务的基本属性,主要围绕着债权的相对性等特性,比较其 与物权这种绝对权的差异。
《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合同类型与《物权法》 规定的具体物权类型
三、债务
(一)债务的意义 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他特定人(债
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是法律所课以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
债务的内容包括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 为
债务以不作为义务表现时,原则上此种债务仅 因当事人间的约定而发生
(二)债务与责任
一般原理(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
债法分论之三: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编 债法总论
参考书目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张广兴主编:《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刘家安等:《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法硕统编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
考察“债”的概念在法律史上的流变,可以发 现,在孕育“债”这一术语的古代罗马法上, 由于普遍存在对人身的强制执行,伦理上“当 为”的“债务”观念与债务人之人身直接暴露 在债权人的强制之下的“责任”观念可谓泾渭 分明
正是因为后世法律经历了对人执行向财产执行 的转化,“债”与“责任”之间的界限才开始 变得模糊不清
本章还将从债的发生角度讲解债的各种具体表现形态,并 进而论证在法律技术上建构“债”这个抽象概念的必要性。 此外,本章还将对债法的法律渊源以及债法的特点做出简 介。
第一节 债的意义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
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 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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