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全册完整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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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选择相对人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
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等主要条款。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
订立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 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变更或解 除合同,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03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06
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 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未能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 行和不完全履行。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1
债权人免除债务
2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01
程序
0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 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原因与程序
01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后果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罗马法-债法(共72张PPT)

罗马法-债法(共72张PPT)
(一)条件 (二)期限 (三)负担
第六页,共七十二页。
第一章 法律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
三、法律行为的偶素
偶素不是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也不是法律 规定的当然条款,而是当事人约定(yuēdìng)附加于法 律行为的特别条款。
(一)条件 条件是当事人约定将未来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作为发生或消灭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第四页,共七十二页。
(二)标的 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所欲发生的事项。 标的的要件: 确定性 可能性 正当性 利益 性 (lìyì)
(三)方式 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第五页,共七十二页。
二、法律行为的常素
常素不是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而是法律对某 种法律行为所规定的当然条款。 三、法律行为的偶素
偶素不是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也不是法律 规定的当然条款,而是当事人约定(yuēdìng)附加于法 律行为的特别条款。
债发生的原因: 契约
合法行为 准契约 私犯
违法行为 准私犯
第四十七页,共七十二页。
一、契约: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灭某种
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要式契约:要式买卖、要式现金借贷
口头契约、文书契约
有名契约 要物契约:消费借贷、使用借贷、
寄托、质权
契约
诺成契约:买卖、租赁、合伙、
委任、永租
协议
wù)交换
第二十八页,共七十二页。
古罗马《十二表法》第三表中规定,如果 (rúguǒ)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债权人有权拘 禁债务人,甚至可以给债务人戴上脚镣。在拘禁 债务人60天后,双方未达成和解,则债权人可 以连续3次把债务人牵至广场集市出卖。如果 (rúguǒ)第三次没有出卖掉债务人的,或者没有人为 债务人代为清偿和提供保证的,那么债权人就可 以把债务人卖到外国甚至是杀死债务人。如果 (rúguǒ)债权人是多数的,就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肢 体进行分配。

债法(第二版)全册课件PPT

债法(第二版)全册课件PPT
诚实信用原则是债法的最高原则,简称 “诚信原则”,也称为 “帝王规则”。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6条 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是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 式 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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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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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章 概 要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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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债法的概念界定 债法是民法关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18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债权 。”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 理、 不 当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 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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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二、 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
(二) 债法的调整功能
1. 为社会活动和交易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2. 保护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实现行为自由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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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三、 债法的适用方法
(一)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
目 录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第二章 债与债权(一) 第三章债与债权(二)
第四章债的标的
第五章债的变更和移转 第六章债的消灭
第七章债的保全
第八章债的担保 第九章违反债的责任
第十章合同概述
第十一章合同法
第十二章合同订立 第十三章 合同效力 第十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章 合同责任概述 第十六章 具体合同责任类型 第十七章 买卖、供用、赠与合同 第十八章 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 同 第十九章 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 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第二十一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 第二十三章 单方允诺

债法总论(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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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性质 事件 三、功能 纠正不正常的利益变动 四、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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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 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
When You Do Your Best, Failure Is Great, So Don'T Give Up, Stick To The End
分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方式 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 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三)有效要件 合意 债权人同意 (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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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意义 二、代位权 (一)概念 (二)特征 1、针对债务人的懈怠行为 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3、诉讼方式行使 4、债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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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主观要件 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 判断标准 动机和效果 不必有明确的为他人管理的目的 不必知晓本人为何人 误将他人事务认为是自己事务的管理 利人兼利己的意思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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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在先行为引起的义务 职务义务 有无义务的判断 时点 误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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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二、法律性质 合法的事实行为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功能
平衡不得干涉他人事物与鼓励社会互助 四、类型 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
适当无因管理 不适当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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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 事务 具有法律意义之事务 他人事务 判断问题 *误将自己事务认为是他人事务而为管理 管理 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债法课件第1讲至第7讲

债法课件第1讲至第7讲

2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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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义债的结构
▪ (一)广义债的结构性
• 广义的债具有结构性:在其中,狭义债并非孤立存在, 往往是多个狭义债相互关联,进而构成一个具有复杂关 联结构的独立系统。
▪ (二)广义债结构性的特点
• 1.具有复合性
▪ 广义债是由多项债务和债权构成的一个整体,被称为“债的组织” 或“债的架构”。
• 2 .给付的要件
▪ 债的标的可以依法律规定,也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而 自由设定。债的关系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时,给付须具 备以下条件:
• (1)适法 ;(2)确定(至少履行时);(3)适格 :私法
意义
2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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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
• 3.给付的形态:
▪ (1)交付财物 :eg.买卖、租赁、保管、融资租赁等 合同中,以及不当得利返还、侵犯财产所有权时的所 有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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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
▪ 债的内容,有债权、债务以及权能、限制或 者法律约束等构成。债的法律关系的核心内 容是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人的 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
2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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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
▪ (一)债权
•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
• 1.债权为财产权 • 2.债权为请求权 • 3 .债权为相对权 • 4.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 5.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 6.债权有期限性
• 2 .以债权为视角:债乃请求
▪ 德国民法、台湾地区“民法”、民法通则:债是特定 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 3.龙卫球教授:债乃行为负担
▪ 质言之,债务人的义务发生是债的设定前提,债是指 与物权关系并列的一类以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为负担的 财产法律特征

债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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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二、债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 的基本准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债法的最高原则,简称“诚信原则”,也称为“帝 王规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地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1、确定行为规则 2、平衡利益冲突 3、解释法律和合同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二)债法总则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一,民法典即使没有直接规定债法总则,债法总则也是民法 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在民法理论上,民法学说体系不可能没有债法总则。
第三,在学理上,应当把分散在民法典各个部分中的债法总则 的规则集中起来进行研究,形成完整、严密的债法规则,形成 债法总则的债法一般规则,全面理解、正确掌握。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三、债法的适用方法 (一)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直接适用任意性规范 (三)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内容发生争议由法官依法进行合同解 释 (四)当事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约定无效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案例讨论】
讨论提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意向书并不是签订了正式合同, 双方并未发生债的关系。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三、债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我国制定了《侵权责任法》,使侵权法脱离债法的体系
而单独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作为权利保护法而存在。债法 总则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权利保护法,是通过确定侵权责任的方 式,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其次,债法总则对于《侵权责任法》具有指导作用。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甲和乙订立一个买卖家俱合同,乙是买受人, 乙的妻子不知乙已经付钱给甲,又向甲付了 款,乙在运回家俱途中,撞伤了丙,乙跑掉 了,丁把丙送到医院抢救,花去了一些费用。
❖试分析上述事实引起了哪些法律关系?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决定
在双务合同上构成对待 给付,发生同时履行抗 辩权
不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 随着债的关系的展开而 不影响当事人订约目的 发展,不决定债的关系
的类型
视具体义务对合同目的 原则上不发生同时履行 是否必要,决定抗辩权 抗辩问题 是否发生
主债务不履行构成根本 视具体义务对合同目的 原则上不发生合同解除 违约,合同解除权发生 是否必要,决定解除权 权
❖ (2)债权的特征 债权
请求权 相对权 相容、平等性 创设的任意性
物权 支配权 绝对权 排他性、优先性 物权法定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二、债的要素
❖ 2、债务 ❖ (1)概念
▪ 债务,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所负担 的应为特定行为的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 债务:包括作为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 债务的本质:不利益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分类标准 类型
概念
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
单一之债
多数之债
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 一人的债
债的一方或双 方为数人的债
划分的意义
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目的在于研究多数 人之债,明确多数主体的内、外部关系。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86、87条)

债法总论课件:第一讲 导论

债法总论课件:第一讲  导论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实例区别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必须由出卖人
通过与买受人达成物权合意,并且向移转 后者标的物占有(《物权法》第23条)来 履行。
学界对于我国是否承认物权合意存在巨大 分歧。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并不承认处分行 为的概念,动产交付只是事实行为。
映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并不符合物权的本质特征: 直接支配性。 租赁权仍然是债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只是引起请求权和义务的发生,而没有直接作
用于既存的权利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主要包括债务合同,如买卖、赠与约
定、租赁等。但不是在债法中规定的合同都是 负担行为,债权让与和债务免除都是处分行为。 民法上的单方负担行为较为少见,如悬赏广告、 遗赠等。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关联 “民法上的任督二脉”,但两者未必相伴而生 (1)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如无偿
保管合同。 (2)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如所有
权抛弃。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同时存在,买卖合同
及其履行最为典型。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5. 处分行为的原则与要件 (1)原则 客体特定: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权利
然而,债权的实现若无权利人的配合,可能发 生给付不能的结果。
二、债权
(二)债权的效力 债权与物权的效力差异 债权仅指向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物权
指向作为客体的物,其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 所谓物权具有排他性,即排除第三人的不当干涉,
系直接支配性的负面表现,并非物权的本质特征。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效力,反

债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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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益时为善意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以主观 意志的变化时间为界,前后两段的返还范围按不同规 定分别确定。
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 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 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 300元将其治好。一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 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 )
定其中一个而为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中标的的确定: (1)合意选择 (2)单方行使选择权
(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按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化来划分 1、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点: (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其
交付该标的物; (2)若标的物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3)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可能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
因此,无因管理是法律 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4)不违反本人意思
为什么不构 成无因管理?
不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为
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
宗教上的或者一般性的生活事务的行为; 单纯的不作为;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或经本人授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 上的 ,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 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 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 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 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债权法课件

债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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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可以产生各种 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 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 标的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变更, 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更易, 债的关系的要素发生变更,但债的关系仍继 续存在,不失其同一性。所谓债的关系不失 其同一性,是指债的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 原有利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就是 其从属权利(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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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
利益为目的,因“债权系法律世界中的动态因 素,含有死亡的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 故它可谓存在于时间过程上的一种程序,始自 给付义务的发生,历经主体的更易,标的的变 动,惟无论其发展过程如何辗转曲折,始终以 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当事人的 给付义务已适当履行时,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债权人却因此而取得了物权或与物权价值相当 的权利,在法律规范世界中,归于消灭的债的 关系并非消逝无踪,仍继续以给付变动的原因 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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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 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3、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 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人的 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债务 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的, 包括作为不作为。
4、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 5
二、债的特征
(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 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
B、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 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 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C、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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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附随义务。

完整word版,中国人大债权法课件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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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运输专业户甲与乙公司于2008年4月签订货车买卖合同。

约定(1)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货车一辆;(2)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10万元,余款20万元在2009年2月底前付清;(3)为担保剩余车款,甲委托另一个体专业户丙向乙提供保证,丙与乙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

甲支付10万元后,从乙公司提走货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甲的运输业务经营一直不见起色。

眼见付款期限将至,为避免乙追债,遂于2009年2月,将自己名下仅有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赠与好友丁,并与丁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至2月底,甲除该货车外,已无其他财产,无法履行对乙的付款义务,且该货车于2008年12月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使该车现价值仅为12万元。

问:本案当事人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人身关系法民法物权法财产关系法债法总论债权法合同法债法分论侵权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十九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意: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4.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3.债是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即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二、债的内容1.债权2.债务⏹债务与责任的区别:主体可以不同,内容可以不同⏹债务与责任的联系:责任拘束债务的履行三、债的客体即债权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第三节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意定之债二、无因管理三、不当得利四、侵权行为法定之债五、其他原因:如单方允诺第四节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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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债”的概念在法律史上的流变,可以发 现,在孕育“债”这一术语的古代罗马法上, 由于普遍存在对人身的强制执行,伦理上“当 为”的“债务”观念与债务人之人身直接暴露 在债权人的强制之下的“责任”观念可谓泾渭 分明
正是因为后世法律经历了对人执行向财产执行 的转化,“债”与“责任”之间的界限才开始 变得模糊不清
债务人一旦承担债务,即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总 担保(对物执行)
责任是实现债务的担保,常与债务相伴随
有债务而无责任 (自然之债) 有责任而无债务 (物上保证人之责任)
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
客体: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
内容:债权与债务
二、债权
(一)债权是财产权 给付具有财产价值或可给予经济评价 债权在财产法上的优越地位(从归属到利用)
(二)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的效力主要就表现在可以请求债务人实施特
民法二:债 法
2012-2013第一学期
刘家安
公邮
用户名:minfa2@ 密码: zgzfdx
课程基本结构
债法总论
债的概念、发生、类型 债的效力 债的担保与保全 债的移转 债的消灭
债法分论之一:合同之债
合同总论 合同分论(各种合同)
债法分论之二:侵权行为之债
本章还将从债的发生角度讲解债的各种具体表现形态,并 进而论证在法律技术上建构“债”这个抽象概念的必要性。 此外,本章还将对债法的法律渊源以及债法的特点做出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
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 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概念分析
“债”是民法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具有特 定内涵
在汉语中,“债”通常指所欠的钱财 (“欠债还钱”、“债台高筑”)
源自罗马法 Obligatio,并为近现代大陆法 系国家所继受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特有的法律范畴,英美 法无对应概念
罗马法文献关于“债”的几段记载
债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 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
原则上,债权人仅能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 付,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或以其 债权对抗第三人
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
债权相对性的突破(例外)
如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四)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多个债权即便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它们之间也不 会发生权利上的冲突
定行为以满足债权
债权的非支配性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务人行为的支配 债权非为对债的关系所涉及之标的物的支配
“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不限于债权:物权请求权等
债权的效力也不限于请求,还包括抗辩、形成、 处分等
(三)债权是对人权,具有相对性
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责任财产)作为承担 一切债务清偿责任的基础,在债务清偿方面, 并不存在“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规则
如果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指向债务人的同一个给 付,则多个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成立在先 的债权并不享有优先得到给付的效力
(六)债权类型的任意性
发生原因的多样性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只是“典 型”之债的发生原因
一般原理(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
债法分论之三: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编 债法总论
参考书目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张广兴主编:《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刘家安等:《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法硕统编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第一章 导论
【本章要点】
“债”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指的是特定人间可以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对整个债法的学习,需要建立在 对“债”之概念和特性准确理解的基础之上。本章旨在介 绍债的基本法律意义,突出强调“债”之概念是一种抽象 思维的产物。在阐释债的概念时,本章还将探讨债权、债 务的基本属性,主要围绕着债权的相对性等特性,比较其 与物权这种绝对权的差异。
《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合同类型与《物权法》 规定的具体物权类型
三、债务
(一)债务的意义 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他特定人(债
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是法律所课以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
债务的内容包括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 为
债务以不作为义务表现时,原则上此种债务仅 因当事人间的约定而发生
(二)债务与责任
以“一物多卖”为例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 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 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物权的排他性相比较
(五)债权的平等性
多个债权,无论其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 同等的效力
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 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 行某事(D.44,7,3,pr,保罗)
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准契约,或者产 生于私犯,或者产生于准私犯(法学阶梯 3,13,2)
(二)债的特征 债为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关系)
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
“责任”一词在我国民法上的多重含义
民通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承受法律效果
由于合同债务不履行或一般保护义务的违反所 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法律上强制实现义务的手段:不履行债务的后 果
古代法上的“对人执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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