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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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然而,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复杂,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以某银行与某公司纠纷案为例,分析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某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100万美元的信用证款项。

随后,申请人向我国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单据。

在审单过程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遂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行付款。

然而,开证行以单据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2. 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二、案例分析(一)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应当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审核。

如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关于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是否影响了申请人从受益人处获得货物的权利,或者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2. 单据不符点是否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在本案中,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是否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且不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因此,开证行有权拒付。

(二)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虽然开证行有权拒付,但在某些情况下,开证行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1. 开证行违反了审单义务。

在本案中,如果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导致单据不符点未被发现,则开证行需承担付款责任。

物流案例: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物流案例: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信⽤证业务案例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伯明翰分⾏(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的跟单信⽤证,⾦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样经受益⼈当地银⾏专业⼈员审核,发现⼏点可疑之处:(1)信⽤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寄件⼈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法辩认从何地寄出;(2)信⽤证限制通知⾏-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议付;有违常规;(3)收单⾏的详细地址在银⾏年鉴上查⽆;(4)信⽤证的签名为印刷体,⽽⾮⼿签,且⽆法核对;(5)信⽤证要求货物空运⾄尼⽇利亚,⽽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点,银⾏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证,后经开证⾏总⾏联系查实,确是如此。

从⽽避免了⼀起伪造信⽤证件诈骗。

信⽤证业务案例例2:某中⾏曾收到⼀份由加拿⼤AC银⾏ALERTA分⾏电开的信⽤证,⾦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为安徽某进出⼝公司。

银⾏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天,且离开证⽇不⾜⼀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发货后,速将⼀套副本单据随同⼀份正本提单⽤DHL快邮寄给申请⼈;(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证申请⼈在加拿⼤,⽽受货⼈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个疑点,该中⾏⼀⽅⾯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赶紧向总⾏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此⾏"。

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的确认电,但该电⽂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设法与美州银⾏驻京代表处联系,请⽰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任何往来"。

9. 信用证实用案例doc

9. 信用证实用案例doc

9.信用证实用案例案例一:买方:一个美国公司,开户行是花旗银行;卖方:一家东莞工厂,开户行是中国银行。

最常见的信用证具体操作步骤,1.美国公司向花旗银行提出开证申请;2.花旗银行接受申请,开立信用证,并传递给中国银行;3.中国银行接到信用证以后,通知东莞工厂,并把信用证交给东莞工厂;4.东莞厂据以备货制单,完成交货后,把全套单证交给中国银行。

5.中国银行审核无误后,可以直接付款给东莞厂,或者暂不付款而将全套单证转交给花旗银行,由花旗银行付款。

在这个例子中:1.美国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叫做“申请人Applicant”。

2.花旗银行开立信用证,叫做“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

3.东莞厂因为受益于信用证的付款保障,叫做“受益人Beneficiary”。

4.中国银行接到的信用证,并通知东莞厂,叫做“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

5.如果中国银行直接付款给东莞厂,就叫做“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6.花旗银行最终承担付款责任,叫做“偿付行Paying/Reimbursing Bank”。

所以,当我们想以信用证作为收取货款的方式时,需要把我们的要求和国内开户银行的名称账号等资料告诉国外买家。

这些资料可以询问银行,告诉银行是为了开立信用证的即可。

案例二:信用证游戏规则一、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经典案例及融资产品新模式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经典案例及融资产品新模式
总结词
大型制造企业国内信用证融资案例展示了民生银行如何通过国内信用证为大型制造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 务。
详细描述
民生银行为某大型制造企业提供国内信用证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此案例中,民生银行根据 企业的实际需求,量身定制了一套融资方案,通过国内信用证的运用,实现了企业快速融资的目的。
资质审核
在为企业提供国内信用证融资服务之 前,民生银行会对企业的资质进行严 格的审核,确保企业具备偿还贷款的 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财务报表分析
银行会仔细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了 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便 更好地评估企业的还款能力。
控制二:加强风险评估与监测
风险评估
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之前,民生银行会对企业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企业的经营 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以确保风险可控。

03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优 势
优势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降低财务成本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通 பைடு நூலகம்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支持,帮助 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盈利能 力。
减少贷款利息支出
企业可以利用信用证进行低息贷 款,从而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融 资成本。
优化债务结构
通过使用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 企业可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 务成本,提高财务稳健性。
展望三:提升线上化融资模式的便利性
总结词
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民生银行将不断提升线 上化融资模式的便利性,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 的融资服务。
详细描述
民生银行将进一步完善线上化融资平台的功能,优化用 户体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同时,通过引入人工智能 、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自动化审核、风险预警等功 能,提升线上化融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

请分析以下案例:如何解决问题(或纠纷),并从案例中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案例1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案情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ertificate of Origin:E.E.C.Countries”(标明产地为欧共体国家的原产地证明书)。

该证经通知行通知后,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交来了全套单据。

在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上关于产地描述为“Country of Origin:E.E.C.”,产地证则表明“Country of Origin:E.E.C.Countries”。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完全一致,于是该行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向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不符:1 发票上产地一栏标明:E.E.C.,而信用证要求为E.E.C.Countries。

2 产地证上产地一栏标明E.E.C.Countries,与发票产地标明E.E.C.开证行明确表明拒付,并且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议付行拒理力争:信用证对于发票并未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况且发票上的产地系与产地证一致。

故议付行认为不能接受拒付,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

案例2 保兑责任的延伸案情I银行开立一张以M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且要求通知行A加保。

A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后通知了M,在信用证到期日两天之前,M将全套单据交A 行议付。

A行发现全套单据有两处不符:其一是提单抬头做成了托运人抬头并空白背书,而信用证的要求是提单做成买方抬头;其二是信用证超支USD10000.00,考虑到信用证即将到期,A行立即将此情况通知M,M要求A行立即电传开证行I 银行要求其授权付款。

开证行在接到A行的电文后与其开证申请人协商,在后者的同意下,I银行授权A行议付提示的单据。

在I银行电告A银行对不符单据付款后,I行国内的政局开始动荡,政变使政府行将倒台,结果使I银行营业中断。

32个信用证案例英汉对照107页word

32个信用证案例英汉对照107页word

案例一:信用证不可撤消性受到约束的案例(答案在73页)(UCP500第4条款和第9条款a分条)Case Number 1 The Case of the Contingent Irrevocability of the CreditUCP500 Article 4 and sub-article 8(a)BackgroundType of Credit: IrrevocableApplication:UCP500Issuing Bank: Bank IAdvising Bank: Bank AAvailability: At sight with the Issuing BankExpiry: At the counters of the Issuing BankCircumstancesIssuing Bank: Bank I issued its irrevocable Credit and advised it to the Beneficiary through Bank A. Advising Bank: Bank A advised the Credit to the BeneficiaryCredit: Among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the Credit asked for:1. Sight draft on the issuing bank2. Bills of lading issued to order of Bank I for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3. Special Conditions:(a) Payment of drafts drawn here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zation of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Beneficiary: The Beneficiary shipped the goods and presented the documents required by the Credit to Bank A.Advising Bank:Bank A informed the Beneficiary that in view of the special conditions related to payment and because the Credit expired at the counters of the Issuing Bank, Bank A wouldonly forward the documents to Bank I for their action.Beneficiary: After determining that Bank A had no obligation to negotiate, relying upon the standing of the Issuing Bank as a premier financial institution, and being comfortable that the Creditwas subject to UCP500, the Beneficiary instructed Bank A to forward the documents toBank I.Issuing Bank: Informed Bank A that while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under the Credit were compliant, they were not in a position to honor the drawing, as the necessary funds had not beenmade avail able to them from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 If and when such proceedswere made available, they would pay the drawing under their credit.Beneficiary: The Beneficiary never received payment for the goods shipped, even though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under the Credit complied fully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Credit. Bank I stated that while their Credit was irrevocable, it contained special conditionsstating that irrevocability was subject to receipt of the necessary funds from the “re-exportproceeds program”. Since such proceeds were not received, Bank I had no obligation tohonor the drawing. Bank I suggested that the Beneficiary try to recover directly from theApplicant.Queries: Please review, analyze the queries, give your opinion and be prepared to answer each query(1) Would your Bank have issued or confirmed such an Irrevocable Credit?(2) If your bank advised such a Credit to the Beneficiary, would it have warned the Beneficiaryabout its special conditions?(3) Is it correct for Bank I to have issued this Credit subject to UCP500?(参考教材第3/24 -5页回答上述问题)供参考用翻译1. 背景:信用证种类:不可撤消应用规则:UCP500开证行:I行通知行:A行结算方式:在开证行即期付款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柜台2. 案情:开证行:开证行开立不可撤消信用证并由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案例大全(精品)

信用证案例大全(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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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如下:
《USP500》第 11 条规定:“当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 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该电讯 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不应寄送证实书。 如仍需证实书,则该证实书无效……如该电讯声明 ‘详情后告’ (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将是 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则该电讯将视为无效的 信用证文件或修改……”。
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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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 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 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 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 出口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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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4年1月份按CIF条 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 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本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 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整理课件
案例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 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 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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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提出将 D /P 即期改为 D /P 90天远期,很 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整理课件
(2)同样道理,根据贸易合同的法律和惯 例的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 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 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 (《公约》第 79条)。但是该规定同样也不能适用于信用 证交易。依据 《UCP500》第 17 条规定: “银行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 因此,本例的受益人引用不可抗力而要求 银行对 5月 2日交货的单据付款,银行是不 受其约束的。

信用证案例

信用证案例

案例1 议付行据理追索本息案案情:香港L银行开出信用证致海南G企业购买硅锰合金,金额227,500.00美元,价格术语CIF BANGKOK,H银行9月21日作了议付。

9月27日开证行来电拒付:“产地证收货人为TO ORDER OF BANGKOK BANK PUBLIC CO.,LTD.BANGKOK,申请人正与最终买主联系,结果待告。

我行代为保管单据,请指示。

”不难看出,此系背对背信用证贸易背景下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故意拖延付款。

9月29日,H银行根据UCP500第二十一条去电予以反驳并敦促其立即付款。

10月3日,开证行来电,谎称开证申请人同意减额至209,400.00美元,要求H行确认。

H行推测此时货应该已经抵达香港,硅锰合金价格亦呈涨势,买主不会不赎单,于是一方面敦促受益人尽快查实货物下落;一方面二次致电进口部经理升级催收。

由于距离启运日已有1个月,受益人仍未能提供货物下落情况,L银行又一直避而不谈单据问题,10月15日H银行直接致电L银行总经理说明该行无理拒付情况并索偿20天利息1137.50美元(按年息9%计算),以求速战速决。

但L银行仍我行我素,恶意拖延付款。

从电文交涉中,H银行凭经验推测L银行已转寄单据到母证开证行B银行,但由于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是否已被提走,供货人与受益人亦在退单问题上意见不一,H银行的交涉比较被动,只能试探性的指出单据已被转寄,并不敢贸然提出退单。

10月16日L银行来电,再次谎称开证申请人同意减额至196,681.75美元,要求H银行确认。

H银行认为开证行虽多次提出减额,但从不敢要挟退单,对H 银行的指责也不置可否,估计L银行已经无偿放单。

收货人也可能早已凭银行担保或以别的方式提货,也许是货物品质原因导致拒付。

此时,受益人查实货物已于9月底发往收货人仓库,并于10月23日交来一份申请人提供的由泰国SAYBLOT 机构出具的复验报告,称申请人以短量为由提出索赔。

2023年信用证应用案例

2023年信用证应用案例

2023年信用证应用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2023年信用证应用的案例:
案例概述:
2023年,中国的一家出口企业A公司与欧洲的一家进口商B公司达成了一项价值为10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需要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支付全部货款。

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A公司向一家国内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
A公司向国内银行提交了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的贸易单据和资料。

银行审核后同意为A公司开立信用证,并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信用证发送给B公司。

交货与提单:
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并获得了由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

A公司将正本提单和其他相关单据提交给国内银行,以请求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审核单据:
国内银行对A公司提交的单据进行了审核,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价值、运输方式和交货时间等。

付款:
国内银行向A公司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通知B公司信用证已经履行。

B公司收到通知后,确认收到货物并支付了剩余款项。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信用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开立信用证,A公司能够确保在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获得付款,从而降低了交易风险。

同时,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纠纷的可能性。

通过使用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得到了保障。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几个信用证案例分析

几个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一:1: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

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

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

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

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

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案例二:2: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投保中国保险条款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时,将低了湿度标准,使得产品的湿度增大,然后将产品装入集装箱。

货物到港后,检验结果表明,产品全部霉变,损失达八万美元。

调查后发现,该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属于正常运输。

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是否该支付货款?为什么?(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

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这批皮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降低了湿度标准后,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赔偿的。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

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即是交货。

信用证案例法律(3篇)

信用证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出口公司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货款支付方式为信用证。

出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出口,并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至开证行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然而,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二、案件事实1. 贸易合同及信用证条款:出口公司与进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约定,出口公司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

支付方式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要求出口公司提交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等单据。

2. 出口公司提交单据:出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物出口,并提交了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等单据至银行。

3. 银行拒付: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发现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遂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出口公司诉讼:出口公司认为银行无权单方面拒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单据审核和银行拒付的合法性。

1.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结算统一惯例》(UCP 600),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

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仅以信用证条款为准,不考虑基础合同的约定。

2. 单据审核标准:根据UCP 600第14条,银行对单据的审核应遵循表面审查原则,即仅审查单据的表面形式,不涉及单据的实质内容。

3. 银行拒付的合法性:在本案中,银行以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为由拒付,符合UCP 600的规定。

银行在审核单据时,仅发现表面上的不符,并未涉及单据的实质内容。

4. 出口公司主张:出口公司认为银行无权单方面拒付,其主要依据是UCP 600第38条,该条规定:“银行应按照单据表面审单,并对单据的表面一致性负责。

”出口公司认为,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能仅以单据表面不符为由拒付。

信用证案例

信用证案例
• 受到单据后,开证行以下述理由拒绝付款,并把付款 情况通知了A行.该不符为:晚提示.根据UCP600 第14条c款,单据不得迟于装船后21天提示,而货物 早已于1994年2月2日装运,单据迟至1994年3月6 日才提示.
• A行对此拒付不同意,复电如下:来电拒付无 理.UCP600第14条c款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 非备用信用证.后者是担保你客户履约而立的.只要 你证明你客户违反和受益人之间的商业合同条款, 即为有效.此外,为了履行商业合同,受益人必须在 发货后等待120天,以便你客户付款.如后者违约不 付,则受益人将使用备用信用证取得该证项下的付 款.因此,在装运后,做出必要的违约证书以前,受益 人既要给予120天的融资,同时又要按信用证要求, 在发货后21天之内,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不可 能的.据此,我行认为你行拒付无根据,并即希望偿 付我行已付的款项,加上我行付款日到你行偿付我 行之日的利息.
• 2004年4月,朝鲜客商通过朝鲜外贸银行发 来修改电一份,要求货物分两批分别于5月15 日、30日出运,信用证的有效期展延至6月 15日.大同银行在第一时间将信用证修改通 知了受益人.
• 5月30日,大众食品公司将5000吨黑龙江大 豆装船出运,在备齐了所有信用证所要求的 单据后,于6月3日向大同银行要求议付.大同 银行审单后拒绝对其付款.
• 分析
• 这是一起由于单证不符遭致拒付的案例,按 UCP600的规定,应行审单遵循严格相符的原则,也
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 一致和单据与单据一致,银行才会接受单据并付款. 这是一条刚性原则,虽然曾有不少人提出应软化这 一刚性原则,即银行应接受只有轻微瑕疵的单据并 付款,但这一主张并未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接受,也未 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可.实际上,对轻微瑕疵的认定,

信用证法律案例(3篇)

信用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银行(以下简称“被告”)2019年3月,原告与外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由被告开具。

2019年4月,原告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明等。

原告将上述单据提交给被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

被告在审核单据过程中,发现发票金额与信用证条款约定的金额不符,遂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认为,其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被告无权拒付。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信用证条款中关于发票金额的规定是否有效?2. 原告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3. 被告是否有权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信用证条款中关于发票金额的规定是否有效的问题。

法院认为,信用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本案中,信用证条款中关于发票金额的规定是明确的,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该规定,因此,该规定有效。

2. 关于原告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基本一致,但发票金额与信用证条款约定的金额不符。

虽然其他单据符合要求,但发票作为信用证结算的核心单据,其金额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导致整个单据集合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3. 关于被告是否有权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信用证案例信用证案例:巴西农产品贸易背景:巴西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之一,其主要农产品包括大豆、牛肉和咖啡等。

近期,一家巴西农产品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巴农公司)与中国进口商(以下简称中进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豆采购合同。

合同规定,巴农公司将向中进公司供应5000吨大豆,金额为1000万美元,交货期为30天,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分析:信用证是一种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

对于进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可以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交货义务,并确保其付款到位。

对于出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可以确保收到合同约定的款项,并减少贸易风险。

中进公司决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原因包括:一是购买大豆是一笔较大的交易,中进公司担心巴农公司不按时交货或者交货质量不合格,使用信用证可以作为一种保障措施;二是巴农公司是中进公司的新合作伙伴,中进公司对其信誉度还不够了解,使用信用证可以降低付款风险。

经过中进公司与巴农公司充分协商,双方决定使用银行作为信用证的第三方承兑行,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签署合同的同一天,中进公司通过其合作银行提交了信用证开证申请。

中进公司向银行提供了以下文件:合同副本、发票、运输文件、装箱单、保险单等。

银行收到申请后,审核了所有文件,并与巴农公司确认了交货细节和金额等信息。

银行按照中进公司提供的要求开具了信用证,并将其发送给中进公司和巴农公司。

信用证中包括了巴农公司必须提交的文件清单,如装箱单证、发票、保险单、提单等,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巴农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开始准备货物的装运和运输文件的备齐工作。

巴农公司安排了大豆的采购和装运,并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文件。

货物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内准时运达中国港口。

中进公司验收货物后,将提单原件交给银行,并向银行提出付款请求。

银行按照信用证中的付款规定进行付款,将1000万美元转账至巴农公司的账户。

该信用证案例中的信用证付款方式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印度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甲公司需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单据,乙公司收到单据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

二、案情简介1. 信用证开具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备货、装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2. 银行拒付银行在审核甲公司提交的单据时,发现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认为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重大不符点,因此拒绝付款。

3. 纠纷产生甲公司认为,虽然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但该项不符点并不影响货物的整体品质,且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因此,甲公司认为银行拒付属于无理拒付,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乙公司还指出,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应遵守信用证的约定。

4. 法律争议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产生了争议,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3)银行拒付的法律依据三、案例分析1. 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在各国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结算法》(UCP 600)第2条的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约定,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信用证的法律地位高于买卖合同,甲公司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

2. 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关于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各国法律和惯例存在一定差异。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对于单据中的不符点,应认定为实质性不符点。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一、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I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受益人:B公司寄单行:N银行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案情经过2008年6月10日,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将此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NYLON COAT”。

11月24日,B公司来N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运提单,经N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日N银行获得B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I银行索汇。

12月5日,N银行在收到I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通知了B公司。

而12月10日,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此时B公司仍未收到货款,当天N银行向I银行发出查询。

12月11日,I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

当日,受益人B公司立即指示N银行发报要求I银行退单。

其后经N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情况下,于1月4日N 银行最终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B 公司。

案情分析:二、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I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通知行:A银行议付行:N银行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案情经过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008年2月份委托日本I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B公司。

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银行办理,因此2008年3月14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N银行交单议付。

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如下: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2008年3月10日。

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据索汇。

2008年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通知,提出以下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总数量1500公斤不许分批装运,但所提交提单只装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信用证法律案例(3篇)

信用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9年,XX公司与国外供应商ZZ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约定进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交易安全,双方同意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XX公司向YY银行(以下简称“YY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份以ZZ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条款,货物装运后,ZZ公司应向YY银行提交包括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据,YY银行在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运过程中,ZZ公司涉嫌欺诈,其提交的单据存在虚假记载,导致XX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XX公司认为YY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遂将YY银行诉至法院,要求YY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受理了XX公司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

2. 证据交换: XX公司提交了与YY银行签订的信用证合同、货物合同、货物装运单据、与ZZ公司的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YY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

YY银行则辩称,其已尽到审查义务,且在开立信用证时已尽到最大努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信用证的审查义务、欺诈行为的认定、损失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4. 鉴定意见: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相关单据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ZZ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虚假记载。

5.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YY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XX公司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YY银行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法律分析:1. 信用证的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应当按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按照信用证的约定支付货款。

2. 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欺诈行为是指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故意隐瞒、伪造、变造、篡改、遗漏或者提供虚假单据,以达到骗取开证行支付货款的目的。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由于其涉及的环节众多,操作复杂,也常常会引发各种问题和纠纷。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的案例来深入分析信用证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单证不符导致的拒付某出口企业向国外买方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信用证规定了一系列的单证要求,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质检报告等。

然而,当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时,银行发现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的要求存在细微差异,尽管货物本身并无问题,但银行根据“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拒绝付款。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货物质量和数量都符合合同要求,但由于单证上的小差错,导致了银行拒付。

这就提醒了出口企业,在准备信用证所需单证时,必须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一字一句地仔细核对,确保单证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任何微小的不符点都可能被银行抓住,从而影响收款。

案例二:信用证的软条款陷阱_____公司与国外买方签订了一份信用证支付的合同。

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必须在买方代表检验合格并签署检验报告后才能发货。

这看似是一个正常的条款,但实际上是一个“软条款”。

因为买方代表是否及时检验、检验标准是否合理等都完全由买方掌控,出口企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结果,买方代表故意拖延检验时间,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货,出口企业不仅面临违约的风险,还可能遭受货物积压的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信用证中“软条款”的潜在风险。

出口企业在签订信用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条款,对于那些赋予买方过多控制权、条件含糊不清或者无法由出口企业自身控制的条款,要坚决要求修改或删除,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案例三: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一家国内企业与国外买方签订了合同,买方通过其所在国的一家银行开出了信用证。

在货物发运并提交单证后,开证行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甚至最后声称资金紧张,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这让出口企业陷入了困境,虽然货物已经发出,但货款却迟迟无法收回。

这个案例凸显了开证行信用的重要性。

信用证典型案例

信用证典型案例

信用证典型案例
信用证典型案例:
1. 2008年4月,上海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洽谈一笔70万美元的出口散货。

双方基本达成协议后,B公司提出,为减少银行费用,要求在收到A公司正本提单传真件5日内,电汇30%贷款,其余70%货款以信用证结算。

双方合同中约定,只有在T/T支付30%贷款后,B公司才能获得信用证下的提单等凭证;同时,在信用证中加列类似条款:Please release this set of documents to the applicant only upon the whole invoice Value has alredy been paid(including 30% Of invoice ,USD210000 has been prepaid to the beneficiary according to the Gontract by T/T)。

2.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以上就是关于信用证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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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成交一批核桃仁,合 同上的品名为“walnut meats in tin”,而信 用证上品名为“walnut meats”,分析遇此情 况应如何制单?
• 受益人遇到这样情况,应要求修改信用证对商品 名称,因为walnut meats in tin 与walnut meats 的含义存在不同,前者包括了商品的包装,后者 则没有体现商品包装问题。这就形成了实际的不 同。在这样情况下,受益人的最好办法是向开证 行提出修改要求,将信用证上的商品名称改成与 合同上的规定保持一致。这样,受益人按照 walnut meats in tin来制作单据即可。若未修改 信用证,则只能按信用证上的walnut meatsl 来 制作单据。
求改证,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
时装运为由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我方就此
作罢。试分析我方这样处理是否恰当,应 如何做?
• 就本题情况而言,由于合同没有规定பைடு நூலகம்口 商开立的时间,造成进口商迟至11月16日 才开出信用证,而当月余下的时间里,出 口商却已无法满足合同所要求的在当年11 月装运的要求。于是被迫承担了“未能按 时装运”的责任,而被宣布解除合同。教 训是:合同中应注明进口商申请开证的时 间限制。
• 出口方的这样安排是错误的,将不能得到 开证行的付款。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600号的规定虽有在不允许分批装运情况下, 实际装运货物有5%的增减幅度的规定,但 这是针对以度量衡为交货的计量单位时的 规定。该惯例的第二十九条随后还明确规 定了:“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 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 我出口商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 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的即期跟单信 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运期为5月份, 证中规定偿付行为Citibank New York,4月底 公司获悉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分 析遇此情况,出口商如何处理?
• 我国的出口商应首先严格各项单据的制作,确保 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并按时向银行交单。 在此基础上,开证银行将没有正当理由对出口商 拒付。其次,按信用证的安排,在出口地银行审 单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后,向开证行寄单的 同时,向偿付行索偿。因为信用证开立后,就成 为一份独立的文件,开证行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 规定单据的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不能 以进口商的情况如何为决定付款与否的条件。
LOOK
• 我出口公司与国外进口商成交一批货物, 原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 证。但对方开的是一张60天的远期证。并 在信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days are born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分析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 我方能否接受?
• 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此情 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 该保兑行的意见是错误的。国际商会第600号出 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八条B款规定: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者要求,另一家银行(保 兑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当信用证 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 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 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可见,保兑行是不 能以开证行的状况作为自己不对所保兑的信用证 承担责任的理由。鉴此,我方应陈述国际商会的 上述意见,坚持要求保兑行履行其保兑责任。
• 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为“2nd grade”(二级 品),我方以一级品交货,即以好货代次货, 并自愿以次货价格收汇,而且经进口商确 认同意。交单时商业发票上注明“1st grade”(一级品)是否可以顺利结汇?
• 难以顺利结汇。因为信用证业务办理中,银行只 能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查有关单据,在单据 上的记载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时,银行的考虑时: “拒付”。考虑到本案中出口商已经事先与进口 商联系,得到进口商的接受,则可以请出口地银 行联系开证行,征询进口商意见。若能得到进口 商向开证行明确表态:接受单据,则开证行也是 可以接受的。但应提请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做法, 只能认为是在特定情况下的安排,而不宜经常采 用。毕竟将一等品当二等品出卖,是出口商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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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中行收到国外来证,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 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 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 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 运,而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 议付。问:该信用证能不能接受?为什么?
• 不能接受该证,因为该证中被引述的两个 条款都属于软条款,若接受这两个条款, 则受益人完全无法控制所提交的单据质量, 而失去了要求开证行付款的主动权。
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讫日包括在内。” 本题中信用证规定:on /or about 15th May 2009,提单签发日为同年的5月20日,属于 所述日期后五天内。因此,银行可以办理 议付。
• 国外来证规定货物数量为2000打,金额为 12,54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备运时,
发现一部分货物质量低于信用证中规定的 质量。因此,出口方只将2000打中的1900 打运交进口人,理由是UCPNo.600第39 (b)款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 数量亦允许有5%伸缩……”。
• 假远期信用证是由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 却从开证行即期获得付款,贴现利息由进 口商承担的信用证。根据本题提供的情况, 可以认为该信用证是假远期信用证。
• 我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 用证达成一项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 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
市场价格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多 次电催开证,11月16日外商开来了信用证, 由于时间紧我方发生了装运困难,我方要
•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跟 单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 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 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 到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 该行不承担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 要求出口商改托收方式出口,你认为这种 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 保兑行对所保兑的信用证承担第一性付款 责任,而不能以开证行的状况如何,作为 自己是否对所保兑的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题中,保兑行若不能找到受益人 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 问题,就没有理由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 某开证行按照自已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 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 履行了付款责任。但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 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 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它 损失。试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么?为什么?
• 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国际商会 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五条就规 定:“银行对任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 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 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条件概不 负责。”除非单据上有明显的迹象表明提 单是倒签的,开证银行对表面上符合信用 证规定的单据具有不可推卸的付款责任。
• 我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 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 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 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 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 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 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 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 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 我方与某港商成交一批出口货物,价值为 HKD38670.00允许分批装运。香港某银行
按上述金额开来信用证,我方第一次装运 HKD20780.00,议付后信用证余款 HKD17890.00,第二次装运提交单据的金 额为HKD17980.00,超出信用证金额 HKD90.00,分析议付时有无问题?如何解决?
•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on/or about 15 th May, 2009, 受益人取得同年5月20日签发的 提单,是否可以议付?
• 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第四十六条C款的规定:“如使 用‘于(on)’或‘约于(about)’之类 词语限定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
•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除非信用证本身规 定允许金额有一定的伸缩幅度,或者交易 的商品按度量衡单位计算,信用证的金额 不能被突破,即使分批装运,也一样。因 此,议付行在对分批装运的出口业务办理 议付时,必须对信用证进行背批,并按信 用证规定金额办理议付。
• 对于本题所提出的情况,若不属于上述的允许超 过信用证规定金额办理议付的情况,建议受益人 在第二次装运总量中,先按第一次装运和结算后 的余额HKD17890.00,分别开立发票、汇票、运 输单据和在CIF或CIP等价格条件下的保险单据, 并以此办理信用证方式下的结算手续,超过信用 证金额的HKD90.00,另外开立发票、汇票、运输 单据等,按信用证外的托收(无证托收)方式向 进口商收取货款。
• .我方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 装船,之后国外来证装船期在8月15日之前, 但我方在8月15日前无船去美,我方立即要 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船。随后外
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 一个月。我方9月10日将全套单据交付银行 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为什么?
• 开证行对此拒付是有道理的,因为信用证 是一份独立的文件。虽然进、出口商双方 已就交易展期达成协议,但信用证本身并 未依此做相应的修改,开证银行只能按照 信用证的规定能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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