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天水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121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天水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天水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秦州区、麦积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工作安排,我市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验收。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调整更新后的天水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天水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一览表2.天水市城区各类型用地土地级别范围说明表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6日附件1天水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一览表区域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内涵用途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秦州区一级4200 3600 615 1416 土地开发程度:“七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七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热、通气),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设定为50年。
二级3300 2850 495 1104 三级2430 2025 375 662 四级1530 1200 270 325 麦积区一级3900 3300 525 1238 二级3150 2625 420 975 三级2250 1800 315 583 四级1350 975 240 295 三阳川片区1240 1060 315 342 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五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设定为50年。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锦政办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68号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人民政府,松山新区管委会: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02号)精神,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对城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与基准时点进行了更新。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新一轮土地级别更新和基准地价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市、区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地价必须依据新公布的锦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而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能单独套用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二、对于协议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因土地出让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等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附后)为基数,考虑容积率、用途等项因素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及集体决策结果,按照同比例增减的原则确定出让金收取标准。
三、在已有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办理出让时(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能界定宗地用地范围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对同一建筑物中存在混合用途商业用地面积的核定,1层按容积率1.5核定用地面积;2层按容积率2.5核定用地面积;3层以上按剩余土地面积剩余建筑面积同比分摊的原则核定用地面积。
四、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指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宜府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39号)和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宜昌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29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下同)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级别更新技术规范(试行)》、《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以及市城区城市建设发展水平,本次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更新:(一)扩大了制定基准地价的范围,由2008年确定的200平方公里扩展到472.68平方公里;(二)统一了市城区各土地级别的商业、住宅、工业用途基准地价内涵;(三)调整了土地级别,按照市城区发展情况,调整了各区域土地级别,工业用地土地级别由6个调整为7个,基准地价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四)在不同土地级别中分别确定了商业、住宅、工业的基准地价,使其更加适合宜昌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调整更新后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见附件1);(五)对各用地类型与本次更新用地类型相互参照衔接,确定了其他用途用地相对基准地价用途的参照体系与调节系数,建立了其他用途土地与基准地价成果的衔接体系(具体相互衔接与参照关系见附件3)。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阳市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租金标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阳市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
收益租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28
•【字号】安政〔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阳市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租
金标准的通知
安政〔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有关规定,我市对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现将《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出让基准地价》《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划拨基准地价》《安阳市市区土地收益租金标准》《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率标准》《安阳市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租金标准土地用途及用途修正说明表》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阳市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租金标准的通知》(安政〔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出让基准地价
2.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划拨基准地价
3.安阳市市区土地收益租金标准
4.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率标准
5.安阳市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租金标准土地用途及用途修正说明表
2024年2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现就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的城市国有土地。
二、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月1日。
具体地块的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可以由基准地价结合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区域因素、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测算。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另行制定。
三、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每隔1至2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调整更新。
在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四、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附1:青岛城区用地分类表类别范围商业商服:各种商店、对外营业场所、加油站等;饮食:饭店、酒店、饭馆、对外营业的食堂等;金融:银行、储蓄、信用、信托、证券、保险;旅游:为旅游设立的宾馆、大厦、游乐园、旅游区、俱乐部、康乐设施;办公:写字楼、营业性公司用房;服务:修理服务、停车场、商品转运、信息、租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府[1993]地276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用途││A1 │A2 │A3 │B1 │B2 │B3 │C1 │C2 │C3 │D1 │├──┼───────┼──┼──┼──┼──┼──┼──┼──┼──┼──┼──┤││土地出让金│2500│2250│2000│3000│3000│2200│2200│2200│1800│2000││├─┬─────┼──┼──┼──┼──┼──┼──┼──┼──┼──┼──┤│商业│其│配套费│400│400│400│300│300│300│500│500│450│500│││├─────┼──┼──┼──┼──┼──┼──┼──┼──┼──┼──┤││中│土地纯收益│550│500│450│600│550│500│500│450│400│450│├──┼─┴─────┼──┼──┼──┼──┼──┼──┼──┼──┼──┼──┤││土地出让金│1400│1300│1200│1400│1300│900│900│850│750│800││办公├─┬─────┼──┼──┼──┼──┼──┼──┼──┼──┼──┼──┤││其│配套费│400│400│400│300│300│300│500│500│450│500││居住│├─────┼──┼──┼──┼──┼──┼──┼──┼──┼──┼──┤││中│土地纯收益│200│150│130│150│100│100│90│85│65│80│├──┼─┴─────┼──┼──┼──┼──┼──┼──┼──┼──┼──┼──┤││土地出让金│1200│1100│1000│1200│1100│800│800│750│700│700││├─┬─────┼──┼──┼──┼──┼──┼──┼──┼──┼──┼──┤│旅馆│其│配套费│400│400│400│300│300│300│400│400│400│400│││├─────┼──┼──┼──┼──┼──┼──┼──┼──┼──┼──┤││中│土地纯收益│150│100│100│110│110│90│85│85│70│80│├──┼─┴─────┼──┼──┼──┼──┼──┼──┼──┼──┼──┼──┤││土地出让金││││700│700│700│700│700│700│550││├─┬─────┼──┼──┼──┼──┼──┼──┼──┼──┼──┼──┤│工业│其│配套费││││350│350│350│350│350│350│300│││├─────┼──┼──┼──┼──┼──┼──┼──┼──┼──┼──┤││中│土地纯收益││││150│150│150│150│150│150│100│├──┼─┴─────┴──┴──┴──┴──┴──┴──┴──┴──┴──┴──┤││⒈G区(海沧投资区)标注的基准地价均为地面价且不计容积率修正。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阜政发[2009]18号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1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2015)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新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阜政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区所在地进行了基准地价更新调整。
现将新制定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市1 / 2
场机制运作。
其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开发程度、用途及出让年限等修正。
二、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均应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三、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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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德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德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德政字〔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德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德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现将调整、更新成果公布如下。
一、土地级别本次土地级别确定的范围为:北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边界,向东延伸至河北省省界、沿河北省省界向东至高速公路北连接线,沿北连接线向东至陵城区界,沿陵城区界向南至104国道,沿104国道向西至减河,沿减河向南至高速公路南连接线,沿南连接线向西至河北省省界,沿河北省省界向北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边界。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划分为五个级别,工矿仓储用地划分为四个级别。
各类土地用途、各级别土地界线具体为:(一)商服用地级别。
一级地西起向阳大街、津浦铁路、解放中大道,北至天衢中路、青年路,东至岔河,南至新华路。
二级地西起商贸大道、东风西路(包含佰利金湖城)、纺织大街、天衢西路、津浦铁路、陵西路、解放中大道,北至大学西路、苹果园路、岔河西路、天衢东路,东至晶华大道、京台高速,南至新河东路、东海路、新河西路。
三级地西起津浦铁路、丰源路、运河大道、聚源大街、西外环,北至宣惠路、高速公路北连接线、岔河西路、苹果园东路,东至京台高速,南至太阳湖路、新河东路南侧道路、新河东路、岔河。
四级地包括 2 个区片:一区片西起高速公路南连接线、河北省省界、东风西路、江五路、江二路,北至河北省省界、西外环、高速公路北连接线、红都路,东至京台高速、崇德二大道、减河、崇德三大道,南至芦家河、联兴路、创业南路至津浦铁路;二区片在高铁片区,西至崇德六大道,北至东方红东路,东至京沪高铁,南至尚德十二路。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市政府决定更新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调整中心城区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相关依据和原因(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规定,协议出让土地的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政府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
(二)我市作为国家基准地价管理试点城市,2001年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标准已获国土资源部批准,调整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标准的条件已经具备。
(三)市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激活土地二级市场。
按照市场调整出让金标准,将有利于加强我市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
(四)1992年制定的按国有土地和新征土地分别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办法,已经不具备现实性,也不具备科学性和严密性。
一方面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都属于国有土地,继续采用国有土地和新征集体土地分别确定出让金的办法,不符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另一方面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断趋于合理和完善,继续以国有土地、新征集体土地分别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没有必要。
二、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的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以及成都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涵盖的区域。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牡政规〔2017〕9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牡政规〔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调控土地市场,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牡丹江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牡丹江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一、基准地价标准表1--商业、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级别路线价商业用地Ⅰ20871151478Ⅱ790373Ⅲ571261Ⅳ376188Ⅴ231133Ⅵ14186表2--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级别ⅠⅡⅢ标准354325295注:基准地价范围为市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土地估价的依据,不作为市场价格或者出让二、租赁土地使用权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经有相应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其价格。
三、土地年租金标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和自营的生产、经营性用地的营业者及自有房屋的土地使用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按其使用的土地用途和面积依照各类等级计算确定的土地年租金标准交纳年租金。
表3--土地年租金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年土地级别路线价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Ⅰ136.5872.1827.5918.67Ⅱ50.8221.3213.31Ⅲ36.2315.258.10Ⅳ23.8010.765.21Ⅴ14.457.793.77Ⅵ8.705.022.81表4--自有住宅用地年租金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年土地级别IⅡⅢⅣⅤⅥ标准0.70.60.50.40.350.3四、地下工程土地使用权价格(一)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地下工程项目,以用地面积分层计算,第一层按相应地上出让标准的30%收取;第二层按第一层标准的50%收取;第三层按第二层标准的50%收取,以此类推。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济政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市场、城市规划和建设实际,对我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同时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一)本次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为:北至日兰高速,东至泗河、西浦路,南至石桥镇、太白湖南侧及唐口街道,西至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边界(不含评价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
(二)本次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在2016年调整更新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基础上,采用分类定级的方法将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别划分为五个级别,并在级别内细化区片,同时,以近3年的市场资料为依据,确定各区片、级别基准地价。
(三)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济政发〔2016〕26号)同时废止。
二、济宁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工作,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决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将土地租金标准纳入基准地价体系。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济政发〔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说明2. 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区片)与基准地价表3. 中心城区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4. 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济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2日附件1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说明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的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工作,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市土地估价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后的《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和《杭州市区基准地价表》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调整在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标准问题给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复》(杭政函〔2002〕18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将萧山、余杭区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纳入市区的统一体系。
二、基准地价是指同一土地级别范围内同类用途的区域性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政府公布的指导性价格。
该地价标准作为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清产核资以及司法仲裁中土地评估的基础,其中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时的实际价格,按成交价格确定。
对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者因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且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可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应按宗地评估确定价缴纳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
三、凡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价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确定。
为加强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决定建立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其中,属净地方式出让的,工业等用地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含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的70%;属受让人自行承担征地拆迁的,工业等用地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只含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的70%。
营口市地价
宗地编号:2010-10-11
宗地面积:
31300."22平方米
宗地坐落:
长江路南、辽东湾大街东
出让年限:70年容积率:
1."5-
2."7
建筑密度(%):15-30
绿化率(%):30-40
建筑限高(米):
<90
土地用途:
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投资强度:
保证金:2255万元
三级
起辽河公园西与大辽河南岸交汇处-大辽河南岸-河-大庆路-育新路-太和北街-营口电力修造厂西路-渤海大街-太白路-美景华府南路-天牛路-规划路-南湖北街-智泉街-清华南路-清华路-新兴大街-市轴承厂西路-巷路-市基督教堂北路-清华路-辽河大街-规划路-辽河公园西-大辽河南岸与辽河公园西交汇处止(不含
起始价:1500元/平方米
加价幅度:20元/平方米
挂牌开始时间:
2010年12月12日09时00分
挂牌截止时间:
2010年12月21日15时00分
宗地编号:2010-11-12
宗地面积:
10127."16平方米
宗地坐落:
钱塘江路南、海事局西
出让年限:70年容积率:2-4
建筑密度(%):25-40
绿化率(%):30-40
五级
一至四级以外的地区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利(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学府路东三宗地块(用地面积330062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
3."5,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成交总价
52809."92万元。
营国土资鲅告字[2010]12号
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最新
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4 丹政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丹东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除本通知印发的丹东市城区土地级别、丹东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标准、丹东市城区基准地价使用说明外,还包括的级别图和修正系数表等文件材料,由丹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布实施。
二、丹东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暂按相应用途的最末级执行,待其新地价标准公布后,再按其标准执行。
三、根据实际情况,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对基准地价的级别和标准做局部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丹东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调整后)
丹东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调整前)
丹东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丹东市城区土地级别 (商业)
丹东市城区土地级别 (住宅)
丹东市城区土地级别 (工业)。
沈阳市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区及三环以外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测算,指定了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图及范围说明》、《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城区出让金、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等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用途等修正。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收取出让金、租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地价指数,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修正系数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土发[1994]67号)同时废止。
2002年11月20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以外其它通途土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的适用。
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本次按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途分别定级。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16〕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16〕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新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城区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二、对土地出让、企业改制、抵押等地价评估必须依据新公布的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按规定程序确定。
三、本次调整成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盘政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和土地级别范围2.关于盘锦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盘锦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6日附件1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Ⅰ级43632117553Ⅱ级32281768456Ⅲ级24651395373Ⅳ级14601068341Ⅴ级1074843一类253二类161Ⅵ级794664--商业用地级别范围级别所在区路段范围Ⅰ级兴隆台区兴隆台街-双兴路-市府大街-泰山路-兴隆台街Ⅱ级兴隆台区公园街-双兴路-兴油街-林丰路-惠宾街-兴油支路-兴一联东路-兴油街-泰山路-公园街(扣除Ⅰ级范围)双台子区红旗大街-双兴路-东风街-渤海路-新华街-辽河路-红旗大街Ⅲ级兴隆台区工业街-双兴路-公园街-青年路-兴油街-石化路-惠宾街-青年路-友谊街-双兴路-环城南街-泰山路-友谊街-兴油支路-盘宇街-辽河路-石油大街-群英路-兴油街-辽河路-公园街-油海路-管廊街-泰山路-工业街(扣除Ⅰ、Ⅱ级范围)双台子区长征街-铁路-新颜街-湖滨路-礼贤路-长征街(扣除Ⅱ级范围)大洼区田家街道环城南街-双兴路-东方大街-泰山路-环城南街Ⅳ级兴隆台区沿河北街-铁路-兴油街-芳草路-友谊街-石化路-盛市街-香稻路-环城南街-中华路-沿河北街(扣除Ⅰ、Ⅱ、Ⅲ级范围)双台子区城北街-滨河东路-新颜街-新堤街-中华路-一统河-延湖路-城北街(扣除Ⅱ、Ⅲ级范围)大洼区田家街道和前进街道环城南街-紫江路-学府街-双兴路-霍田公路-泰山路-学府南街-锦江路-环城南街(扣除Ⅲ级范围)Ⅴ级兴隆台区沿河北街-环城东路-长湖街-铁路-规划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街-环城西路-沿河北街(扣除Ⅰ、Ⅱ、Ⅲ、Ⅳ级范围)双台子区双绕街-林丰路-双台子河-环城西路-双饶街(扣除Ⅱ、Ⅲ、Ⅳ级范围)大洼区田家街道环城南街-芳草路-学府街-向海大道-秀水河-中华路-环城南街(扣除Ⅲ、Ⅳ级范围)Ⅵ级兴隆台区Ⅰ-Ⅴ级别以外区域双台子区Ⅱ-Ⅴ级别以外区域大洼区田家街道Ⅲ-Ⅴ级别以外区域注:以上描述不详之处以用地级别图为准。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赤政字〔2016〕17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赤政字〔2016〕17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对各类用途土地的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相关工作要求,我市对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下同)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调整、更新,并已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验收。
现将验收后的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级别图及使用说明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需经评估后,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规定》程序确定,不单独套用基准地价标准。
二、对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办理协议出让时,需经评估,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红山区不得低于168元/平方米、松山区不得低于144元/平方米。
对高于国家最低价标准的,可依据实际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出让底价。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土地价格指数,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调整和更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执行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赤峰市中心城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基准地价表2.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级别图及范围描述3.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说明2016年7月22日附件1赤峰市中心城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基准地价表附件2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级别图及范围描述1.商业用地商业用地Ⅰ级:由两部分组成,面积 7.17平方公里第一部分:临潢大街以北50米--迎金路以西50米--木兰街以北50米--广场路以东50米--西大桥--三道街以北50米--火花路以东50米--钢铁街以南50米--新华南路以东50米--站前街以南70米--昭乌达路以西50米--钢铁街以南50米-园林路以西50米--阴河北侧--芳草路以东50米--临潢大街所围成的范围内土地。
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2]285号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区及三环以外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测算,指定了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图及范围说明》、《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城区出让金、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等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用途等修正。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收取出让金、租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地价指数,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修正系数自2003年1(沈土发[1994]6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号)同时废止。
2002年11月20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以外其它通途土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的适用。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20〕9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榆阳区、横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充分发挥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有关要求,市资源规划局组织开展了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更新调整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验收,并经市政府2020年第43次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表2.榆林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表榆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表商服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四至Ⅰ级东至南大街,南至榆阳中路,西至榆溪河,北至人民东路Ⅱ级东至南大街、肤施路、北东环路,南至北西环路,西至兴榆路、榆林大道,北至人民西路、迎宾大道Ⅲ级东至金沙路、上郡北路、上郡南路、榆溪河,南至204省道,西至神延铁路,北至迎宾大道、恒安路Ⅳ级北郊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迎宾大道,西至兴榆路,北至环城北路;东沙片区:东至东沙生态公园东侧、金沙路,南至朝阳桥,西至榆溪河、上郡南路、上郡北路,北至环城北路;西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一路,西至松林路,北至人民西路、市第三中学附近;榆林高新区:东至振兴路,南至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吉泰路;科创新城:东至神延铁路,南至草海则路,西至怀远二路,北至科创一路Ⅴ级西北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环城北路,西至包茂高速,北至王家楼村、北岳庙村北部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榆溪河、金沙路,北至榆阳河;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通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二路,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五路,西至怀远五路,北至科创一路Ⅵ级芹河片区和空港生态区:东至包茂高速,南至定级边界,西至定级边界,北至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榆商高速,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北至边墙村北侧定级边界;榆林高新区:东至开源大道,南至定级边界,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博源路;科创新区:东至怀远五路、神延铁路,南至科创六路、科创七路,西至怀远七路,北至科创一路住宅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四至Ⅰ级东至长城南路、北东环路,南至北西环路、建业大道,西至兴榆路、榆林大道,北至人民西路Ⅱ级东至新建北路、新建南路、肤施路、榆溪河,南至榆溪河、204省道,西至神延铁路沿线,北至迎宾大道Ⅲ级北郊片区:东至榆溪河,南至迎宾大道,西至兴榆路,北至环城北路;东沙片区:东至金沙路、上郡北路、上郡南路,南至望湖西路、榆阳河、朝阳路,西至肤施路、新建南路、新建北路、榆溪河,北至恒安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振兴路,南至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吉泰路;科创新城: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六路,西至怀远三路,北至科创一路Ⅳ级西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一路,西至松林路,北至迎宾大道;东沙片区:东至东沙生态公园东侧、金沙路,南至三岔湾村附近定级边界,西至榆溪河、上郡南路、上郡北路,北至环城北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丰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通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三路,南至科创六路,西至怀远五路,北至科创一路Ⅴ级西北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环城北路,西至包茂高速,北至王家楼村、北岳庙村北部的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南至青云河,西至金沙路,北至榆阳河;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沿线,北至丰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五路,南至科创七路,西至怀远七路,北至科创一路Ⅵ级芹河片区和空港生态区:东至包茂高速,南至定级边界,西至定级边界,北至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榆商高速,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北至边墙村北侧定级边界;榆林高新区:东至开源大道,南至定级边界,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博源路工矿仓储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四至Ⅰ级东至新建北路、新建南路、肤施路、榆溪河、北东环路,南至北西环路,西至兴榆路、榆林大道,北至人民西路、人民东路Ⅱ级东至南大街、上郡北路、上郡南路,南至榆溪河、204省道,西至神延铁路,北至迎宾大道Ⅲ级北郊片区:东至榆溪河,南至迎宾大道,西至神延铁路,北至环城北路;东沙片区:东至福利路、金沙路、上郡南路,南至韦家梁定级边界,西至榆溪河、上郡南路、上郡北路、南大街、新建北路,北至恒安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振兴路、榆林大道,南至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吉泰路Ⅳ级北郊片区:东至榆溪河,南至环城北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王家楼村北部的定级边界;西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一路,西至松林路,北至迎宾大道;东沙片区:东至东沙生态公园东侧,南至榆阳河,西至福利路、榆溪河,北至环城北路;东南片区:东至金沙路南沿线,南至青云河沿线定级边界,西至上郡南路,北至德静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定级边界,南至丰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通源路;科创新城: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五路,西至怀远三路,北至科创一路Ⅴ级西北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迎宾大道,西至市第九中学东定级边界,北至榆林北收费站北定级边界;北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环城北路,西至榆溪河,北至北岳庙村北部的定级边界;东南片区:东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南至青云河,西至金沙路,北至榆阳河;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定级边界,南至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丰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三路,南至科创五路,西至怀远五路,北至科创一路Ⅵ级芹河片区和空港生态区:东至包茂高速,南至定级边界,西至定级边界,北至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榆商高速,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北至边墙村北侧定级边界;榆林高新区:东至开源大道,南至定级边界,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博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五路,南至科创六路、科创七路,西至怀远七路,北至科创一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四至Ⅰ级东至南大街、榆阳河、北东环路,南至北西环路,建业大道,西至兴榆路、榆林大道,北至崇文路、广榆路Ⅱ级东至长虹南路、上郡北路、上郡南路、榆溪河,南至204省道、广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迎宾大道、红山东路Ⅲ级东沙片区:东至金沙路,南至榆阳河,西至南大街、长虹南路、榆溪河,北至恒安路;东南片区:东至绿景苑小区西侧道路、上郡南路,南至韦家梁附近定级边界,西至榆溪河,北至校场东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振兴路,南至万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广源路;科创新城: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六路,西至怀远三路,北至科创一路Ⅳ级北郊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迎宾大道、恒安路,西至兴榆路,北至环城北路;东沙片区:东至东沙生态公园东侧、金沙路,南至青云河附近的定级边界,西至上郡南路、上郡北路、金沙路、榆阳河,北至恒安路;西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一路,西至松林路,北至迎宾大道;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茂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万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三路,南至科创六路,西至怀远五路,北至科创一路Ⅴ级西北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环城北路、迎宾大道,西至市第九中学东定级边界,北至王家楼村、北岳庙村北部的定级边界;东南片区:东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南至青云河,西至金沙路,北至榆阳河;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茂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五路,南至科创七路,西至怀远七路,北至科创一路Ⅵ级芹河片区和空港生态区:东至包茂高速,南至定级边界,西至定级边界,北至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榆商高速,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北至边墙村北侧定级边界;榆林高新区:东至开源大道,南至定级边界,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博源路附件2榆林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表级别用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Ⅵ级商业用地5400(360)4200(280)2850(190)1950(130)1275(85)675(45)住宅用地4500(300)3525(235)2475(165)1725(115)1125(75)600(40)工矿仓储用地2250(150)1530(102)1050(70)495(33)270(1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2400(160)1650(110)1230(82)915(61)675(45)480(32)新闻出版用地2400(160)1650(110)1230(82)915(61)675(45)480(32)教育用地2550(170)1755(117)1305(87)975(65)720(48)510(34)文化设施用地2400(160)1230(82) 915(61) 675(45) 480(32) 科研用地2550(170) 1755(117) 1305(87) 975(65) 720(48) 510(34) 医疗卫生用地2550(170) 1755(117) 1305(87) 975(65) 720(48) 510(34) 社会福利用地2400(160) 1650(110) 1230(82) 915(61) 675(45) 480(32) 体育用地2550(170)1305(87)975(65)720(48)510(34)公用设施用地1875(125)1275(85)900(60)630(42)450(30)270(18)公园与绿地1275(85)885(59)645(43)480(32)345(23)240(16)说明:1.基准地价内涵:(1)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2)土地开发程度:“六通一平”(供水、排水、通电、供气、通讯、通路、场地平整);(3)容积率:商服和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为2.0,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均为1.0,公共管理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2;(4)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矿仓储用地为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50年。
沈阳市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2008
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进行了评估更新,制定了新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土地级别图及级别范围说明》、《沈阳市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等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在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能单独套用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收取出让金的标准在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
对于租赁用地的租金收取,暂按本通知公布的土地级别对应的租金标准查表收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土地价格指数,调整或更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各项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46号)、《关于调整沈阳市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7〕17号)、苏家屯区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和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苏政发〔2005〕43号)、原新城子区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子区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新政发〔2005〕34号)、原农业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沈阳农业高新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农开发〔200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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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2]285号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区及三环以外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测算,指定了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图及范围说明》、《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城区出让金、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等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用途等修正。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收取出让金、租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地价指数,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修正系数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土发[1994]67号)同时废止。
2002年11月20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以外其它通途土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的适用。
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本次按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途分别定级。
国土资源部印发试行的《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2]255号)中商服用地适用商业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住宅用地适用住宅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以外的公共建筑用地、特殊用地适用住宅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农用地适用工业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其中农用地适用工业用地有关地价标准时按-20%进行用途修正。
三环以外于洪、东陵区其它区域和棋盘山风景区土地的评估、出让,按《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执行。
二、关于土地级别范围说明和宗地土地级别确认。
1、土地级别范围说明是对土地级别图划定土地级别界限的简要说明,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应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2、以道路为级别界限的,低级别一侧临路第一宗地归入高级别。
3、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在定级的基础上进行了级别分类,商业三级、四级一类用地为沿所列街路两侧第一宗地,其余均为二类用地;住宅用地各级别一类用地为临现有和在建及近期计划新建公园、水系、大型公共绿地周围第一宗地,其余均为二类用地;工业用地一级一、二类用地范围详见范围说明。
三、关于基准地价内涵及设定条件。
基准地价是指在一时点上,城镇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在设定容积率水平下和一开发程度下的各种用途(商业、住宅、工业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土地内涵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征地补偿费或城市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土地所有权收益等。
本次测算基准地价所定的有关条件如下:1、开发程度:商业用地为“六通一平”,即宗地外通电、通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住宅用地为“七通一平”,即宗地外通电、通水、通下水、通讯、通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工业用地为“五通一平”,即宗地外通电、通水、通下水、通讯、通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
2、平均容积率:商业为2.5,住宅为1.7,工业为1.0。
3、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还原率:商业40年、8%;住宅70年、7%;工业50年、6%。
4、估价时间:2003年1月1日。
四、关于土地出让金标准。
1、本次公布的出让金标准是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金价格标准,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商业用地50年、60年、70年出让金标准,仅适用于协议出让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时核定商业建设面积所分摊土地应交纳出让金。
3、协议出让土地时,应以出让金标准为基础进行土地用途、容积率修正。
五、关于容积率修正。
1、宗地评估,商业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以10为标准,小于1.5的以1.5为准进行修正;住宅用地容积率大于6的以6为准,小于1的以1为准进行修正(别墅用地除外)。
2、协议出让土地,商业用地容积率小于2.5的和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7的不进行容积率修正。
3、工业用地宗地评估和协议出让不进行容积率修正。
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级别商业住宅工业一级 8992 3450 760二级 5120 3048 654三级 3621 2588 553四级 2248 1784 438五级 1458 1325 310六级 1124 808 253七级 778 463 —八级550 ——沈阳市城区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住宅用地)单位:元/平方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年租金46 44 40 39 36 33 31 28 2321 17 15 14 1110年320 308 283 272 252 231 217 199 161148 118 108 100 8020年 483 465 427 411 380 349 327 300 243 223 178 163 151 12130年566 544 500 481 445 408 383 351 285 261 209 191 177 14240年608 585 538 517 478 439 411 378 306 281 224 205 190 15350年630 605 556 535 495 454 426 391 317290 232 212 197 15860年640 616 566 544 504 462 433 398 322 295 236 216 200 16170年646 621 571 549 508 466 437 401 325 298 238 218 202 162沈阳市城区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商业用地)单位:元/平方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一类二类一类二类年租金204 116 106 96 77 59 4334 26 1710年 1366 778 710 641 520 398 28 7 228 175 11120年1999 1138 1038 939 761 583 420 333 256 16330年 2292 1305 1190 1076 872 668 481 382 294 18740年 2428 1382 1261 1140 924 708 510 405 311 19850年★ 2491 1418 1294 1170 948 726 523415 319 20360年★ 2520 1434 1309 1183 959 735 529420 323 20670年★ 2534 1442 1316 1190 964 739 532423 325 207沈阳市城区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工业用地)单位:元/平方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一类二类年租金14 13 12 11 8 7 6 10年106 96 92 78 61 51 4120年166 149 143 121 95 79 6430年199 179 171 145 114 95 7740年218 196 187 158 125 104 8450年228 205 196 166 131 109 88东陵、于洪区乡镇及棋盘山风景区土地分等、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商业用地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等级乡镇名称基准地价+出让金一等白塔、桃仙、棋盘山风景区(包括植物园、野生动物园、东陵公署所在区域) 604+266 二等汪家、马三家、造化、英达440+176三等沙岭、大兴、高坎、深井子、李相屯、古城子、满堂、平罗、翟家、大青 330+132四等祝家屯、王滨沟、大潘、彰驿站、解放、老边、高花220+88住宅用地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等级乡镇名称基准地价 + 出让金一等白塔、桃仙、辉山风景区(包括植物园、野生动物园、东陵公署所在区域) 566+198 二等汪家、马三家、造化、英达370+130三等沙岭、大兴、高坎、深井子、李相屯、古城子、满堂、平罗、翟家、大青 278+97 四等祝家屯、王滨沟、大潘、彰驿站、解放、老边、高花 185+65工业用地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等级乡镇名称基准地价 + 出让金一等白塔438+153二等桃仙、汪家、马三家、造化、英达、辉山风景区(包括植物园、野生动物园)282+99三等沙岭、大兴、高坎、深井子、李相屯、古城子、满堂、平罗、翟家、大青 202+71四等祝家屯、王滨沟、大潘、彰驿站、解放、老边、高花152+53※三环以外其它土地的基准地价参照同一乡镇基准地价水平的50%-80%计算,土地出让金同比例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