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入学教育考试(参考答案)
入学教育考试(参考答案)第一篇:入学教育考试(参考答案)12、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系(室)班级姓名成绩13、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一、填空题:(高技60分,中技50分,每空0.5分)担任班、团干部。
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毕业。
1、在校期间你能按时完成所学专业的学习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没有违纪处分14、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核,或处分已取消而且操行成绩合格,学校将为你办理毕业证。
职业资格证成绩不合格的,必须学生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取消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在一年内次年月日前)通过补考才能补办毕业证。
15、受处分学生经教育转化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辅导员(班2、新生入校后,一个月内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同时提供身份证复主任)写出鉴定,经系主任(审批记过以下的处分)、学生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及以上印件、户口本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并缴交学生医疗保险及意外保费共 150 元后由学校统一处分)批准后可取消处分,并下发《关于撤消××同学处分决定的通知》。
为学生办理;保险生效日期为每年的9 月1日到次年8 月31日止。
每年 6 月份为保险16、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未经批准,擅的续保时间,到时只需交150元保费就可以了。
自进入异性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3、按国家政策,对技工学校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属农村或城市户口中的低保家庭(必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须有民政局发的低保证)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 1500 元。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或各类在我校进修、培训人员,因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新生入校后,在新生三个月复查期中,因违反本条例“分则”中除第十五条一、二款,第十六条一、二、七、八、九款外的相应条款规定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因违纪需给予处分的,由我校根据本条例作出相应处分,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
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责令离校。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条例处分者,进行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可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形办理:(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2、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4、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第一篇: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和自筹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
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四条复旦大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在学生(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8名常务委员和5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担任。
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各分管校领导担任。
其他常务委员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担任。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
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更换时,由新任主席接替原主席担任常务委员。
第七条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三名学生代表组成。
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推举。
申诉人为本科生的,三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三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系的师生担任。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总管秘书处工作。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复旦大学入学教育考试答案
因缺乏严谨治学态度违反一般学术规范,虽不属于造假、篡改、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但在学术活动中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属于(学术不当行为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 )。
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 )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F )记载。
在学位申请有效期内,可以提出学位申请的次数是(两次 )。
研究生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是否有权撤销已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是 )对于因违纪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尚未解除),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科研不端/不当行为的危害,以下表述错误的是(但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 )。
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本人提出学籍信息修改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核准修改。
研究生学籍信息修改申请至迟应于拟毕业学期的第(4周 )前提交。
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培养类别,以招生录取信息为准,入学后(不可以 )更改。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博士两年、硕士一年 )。
复旦大学校训是(你猜 ),出自《论语•子张》。
研究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延期注册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批准后,研究生可在当学期注册日期起(2周 )内到校注册。
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 )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提交延期注册申请的除外。
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 )周内,研究生应补妥注册手续。
我校对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发表学术论文篇数的要求是(由各学科制定具体标准 )。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国家或学校公派任务需要,预计一学期内出国出境时间超过(6周 )的,应当持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与确定的研修计划,申请(保留学籍(联合培养) )的学籍变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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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条例 学生科 Evaluadon only. ch Asposeslides for NET 4o dient P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 Slides for NET 4.0 dient Profilo 71 Copyright 2004-2017Aspose Pty L
第一条为了保证完成国家培养 人才的任务,加强校风和学风的建设,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有 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对违反校规校 纪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现根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 定》,结合目前我校的具体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条例。 Valadon onry. ch Asposeslides for NET 4o dient P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 Slides for NET 4.0 dient Profilo 71 Copyright 2004-2017Aspose Pty L
第二条纪律处分不仅是维护学校秩序和良好风 气的必要手段,也是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爱、自重和自律 的一项重要措施,纪律处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性质不 同,情节轻重,并按照本人认识程度,区别处理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七种:(1)警 告;②2严重警告;(记过;(4)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 退学;(开除学籍。 Valadon onry. ch Asposeslides for NET 4o dient P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 Slides for NET 4.0 dient Profilo 71 Copyright 2004-2017Aspose Pty L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2021年7月6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秩序,树立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下称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以下称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可以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根据违纪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第三条处分分为、严重、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严重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注销学籍的,处分同时解除。
学生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合格的,应当撤销留校查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处理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受到除行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处罚、司法处罚的,给予以上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二)在非常时期违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四)受到处分后再有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的。
2019复旦大学校史入学考试
大项1 of 1 -20.0/ 20.0 得分题目1 of 102.0/ 2.0 得分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A)。
学生如缺席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
A. 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B.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C. 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X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D. 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反馈: 回答正确题目2 of 102.0/ 2.0 得分以下哪一条为复旦大学校训(D)。
A. 诚信博学,求索笃行B. 自强不息,厚德载物C. 明德至诚,博学远志D. 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反馈: 回答正确题目3 of 102.0/ 2.0 得分保卫处24小时报警电话是(C)。
A. 65641122B. 65641111C. 65642221D. 65642222反馈: 回答正确题目4 of 102.0/ 2.0 得分因公出国、出境交流休学(D)的学生不得参评其休学期间所在年度的各类奖学金。
A. 两个学期以上(含两个学期)B. 两个学期以上(不含两个学期)C. 一个学期以内(不含一个学期)D. 一个学期以上(含一个学期)反馈: 回答正确题目5 of 102.0/ 2.0 得分复旦大学创建于()年,原名复旦公学,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院校,创始人为中国近代知名教育家(C)。
A. 1915,李登辉B. 1915,马相伯C. 1905,马相伯D. 1905,李登辉反馈: 回答正确题目6 of 102.0/ 2.0 得分复旦大学校名“复旦”二字选自《尚书大传·虞夏传》中“(D)”的名句,意在自强不息,寄托当时中国知识分子自主办学、教育强国的希望。
A.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B. 日月之行,若出其中C. 星汉灿烂,若出其里D. 日月光华,旦复旦兮反馈: 回答正确题目7 of 102.0/ 2.0 得分复旦大学校歌的词曲作者是(C)。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新生须持“准考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因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可取消其选课资格。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退学论处。
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规定
(二〇一七年八月修订)
根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对本科生的补考和重修作如下规定:
一、补考
1.对于考核后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向开课院系申请补考。
2.补考以一次为限,不收取任何费用。
3.补考一般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结束后的下一学期第零周至第二周进行。
4.学生补考合格的,相应课程成绩记为D-(课程如以P、NP方式记载成绩的,补考合格成绩记为P)。
5.学生如缺席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其相应课程成绩记为不合格。
其中,无故缺考的学生,不准予补考;因故缺考的学生,如未曾严重缺课、且能严肃反省检讨本人缺考的过失,经开课院系批准,可准予参加补考。
6.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遇有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补考,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批准,由开课院系安排提前补考。
7.学生因考试违纪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导
致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补考。
8.武警国防生在毕业学期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包括因缺考导致成绩不合格),不准予参加补考。
二、重修
1.学生对于考核后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以及自认为需要加深学习的课程,可以重修相应课程。
2.重修课程的各次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重修课程成绩不覆盖原修读课程的成绩,按统一的成绩记载方式参与平均绩点计算。
3.重修课程应按学分缴纳学费。
重修课程的收费标准为:自费留学生300元/学分,其他学生130元/学分。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假。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每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二)硕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35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精品2020-12-12【关键字】方案、情况、条件、成绩、会议、计划、有效、继续、健康、执行、发展、制定、提出、发现、研究、突出、思想、基础、需要、方式、办法、标准、秩序、关系、武装、管理、维护、服务、指导、教育、创新、实现、实施(试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新生须持“准考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因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可取消其选课资格。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大学生被开除学籍案例
6月14日,江南大学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5月28日,该校学生李某某到女生浴室用手机偷拍,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接报案后,学校高度重视,全力协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
5月31日,公安机关对该生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款。
学校结合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决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
复旦大学2019级博士研究生陈某,在2020年9月26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级硕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级硕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
根据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学校给予涉事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并在校内相关单位公告处分决定。
小陈本是一名大学生,临近毕业,高中同学为其介绍了一份工作。
高中同学称,这份工作的内容是收发快递,每月工资7000元。
经不住同学的再三劝说,2020年3月,小陈从深圳赴上海开始实习。
实习期间,小陈陆续收到装有许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公章、法人章等材料的闪送包裹。
这些企业法人都不是公司人员,但实际都由公司控制。
随同包裹一起寄来的还有很多空白发票,小陈判断出自己所在的公司正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正如小陈推测的那样,同学介绍的这家“公司”实则是一个专门从事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从非法渠道买入公民个人身份证,用这些身份证注册了近300家空壳公司,然后通过这些公司套取正规发票并进行倒卖。
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小陈被称为“仓库管理员”,负责管理存放在她那里的身份证、公司执照、空白发票等,有需要核税的公司就由她发给下面指定的领票员去核税。
2020年5月19日,小陈在上海被抓获并刑事拘留。
案发后,民警在小陈的租住地搜出身份证32张、空白发票75张、公章10枚、空壳公司资料143套。
小陈到案后表示,自己没有实际参与注册公司、虚开发票等行为,只是听从老板指挥做做杂务。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91134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2.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转试读;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专业科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4.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
(2)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者,当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3)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推荐就业。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学校,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由保卫人员强制离校。
(6)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发其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再发给毕业证书.6.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复旦大学学生手册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守则(试行)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志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3、自觉培育和发扬“文明、健康、团结、奋发”的校风,“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
4、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强健体魄,健全人格,保持心理健康。
7、注重个人思想品德修养。
乐观进取,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讲究卫生。
8、爱护网络教学设施、设备,维护学校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需要的高质量专门人才的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 号)、《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司[2001]80号),以及《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等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复旦大学(网络教育)自主招生系列,由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实施。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入学资格。
新生须持“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按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教务部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办理延期报到手续。
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两周。
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复旦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审核表-复旦大学教务处
事由
地点
时间违Leabharlann 人基本信息姓名: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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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违
纪
事
实
填写人签字:年月日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凡情节特别严重者、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二)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导致后果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承
办
单
位
处
理
意
见
教学院长/系主任签名:
年月日
主管部门处理意见
教务处负责人签名: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发现考场内或者考试设备处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近五年大学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2016年,某高校学生因在宿舍内吸烟被学校处以罚款,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6年,某高校学生李某在宿舍内吸烟,被学校发现后,学校依据《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李某罚款100元的处罚。
李某认为该处罚过重,且学校未充分听取其申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学校依据《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对李某进行罚款并无不妥,但学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充分听取李某的申辩,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罚款决定,并要求学校重新作出处罚。
案例启示:此案提醒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听取学生的申辩。
二、2017年,某高校学生因网络言论被学校开除,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7年,某高校学生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些不当言论,被学校认为涉嫌侮辱他人。
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张某开除学籍的处罚。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的言论确实涉嫌侮辱他人,但考虑到其悔过态度良好,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开除学籍决定,改为给予张某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案例启示:此案提醒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悔过态度,合理运用处分手段,避免过度处罚。
三、2018年,某高校学生因被误认为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8年,某高校学生王某在期末考试中,被监考老师误认为作弊。
学校在调查后,认定王某作弊,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罚。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前,未充分调查核实王某的作弊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开除学籍决定,并要求学校重新作出处罚。
案例启示:此案提醒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问题时,应充分调查核实,避免因误判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2019年,某高校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9年,某高校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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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或各类在我校进修、培训人员,因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 新生入校后,在新生三个月复查期中,因违反本条例“分则”中除第十五条一、二款,第十六条一、二、七、八、九款外的相应条款规定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因违纪需给予处分的,由我校根据本条例作出相应处分,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
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退回原单位(地方)。
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可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况办理:(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2、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4、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分 则第九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反对国家政权的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社团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复旦大学内部报刊管理规定》等学校颁布的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棋牌类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再次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 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 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
凡情节特别严重者,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发现考场内或者考试设备处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3)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者。
2、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者。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二)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十二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一)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打人致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加重处分。
(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盗窃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价值3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价值2000元以上或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购买无牌、无证自行车如确系赃车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贪污或挪用公款、诈骗财物、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3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超过8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挪用公款超过5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超过 100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自助服务活动中自收自支,违反财会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自助服务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违反物价政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礼品”、“红包”以及私开处方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一)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一)在氢气间、危险品库、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