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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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申报理赔材料须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

参保人员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员及相关人员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或者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意外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

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受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去直接证据材料。

参保人员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伤残或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天津市基本医疗报销意外伤害附加险支付范围的,应由个人先行垫付,就医结束后直接向商保公司的区县意外险受理网点申请理赔。

参保人员申请的同一次住院医疗费中存在伤病同报情况的,治疗意外伤害的费用有商保公司负责审核支付;与本次意外伤害无关的其他费用,有商保公司出具《天津市意外伤害附加险医疗费不支付明细单》并将有效票据(如兰联即社保报核联)季其他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意外险商保已报核”章),一并交由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金额垫付支付流程审核申报)。

参保人员在本市发生意外伤害确需转外地治疗的,应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开具证明,经市社保中心意外险经办部门审批后,到受托商保公司审核办理。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

意外伤害附加险给付标准: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年度内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得住院医疗费,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一次性给付两万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一次性给付两万五千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一次性给付三万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一次性给付三万五千元。

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

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

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意外伤害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不管是交通事故、砸伤、摔伤等等各种情况,这些都可能会给我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和痛苦。

为了让广大市民受伤时能够进行及时治疗,并减轻负担,天津市推出了《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报销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

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在天津市辖区内意外受伤的二类伤及以上的居民。

其中,二类伤是指伤情主要涉及到伤肌肉、筋、韧带、关节等软组织的、需住院治疗的外伤;三、四类伤则需伤者做出证明明确伤势程度的材料。

二、申请条件1、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居民(包括在职、退休、失业人员等);2、在天津市境内发生的二类及以上意外伤害事故;3、在合同约定的限度内,自发生日起六个月内,未过六十个月;4、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疗并提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意外伤害医疗报销申请表。

三、报销医疗费用一次意外伤害治疗的报销上限是20000元,报销费用包括以下分类:1、住院治疗: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自费项目明细表和费用汇总表病情分级后予以支付,若药品出现国家核准的医保目录外的情况,医保范围内药品按照基准价支付,医保范围外药品不予报销。

2、门诊治疗:依据实际使用的药品规格、药品单价以及数量进行支出比例的核算。

3、特殊费用:根据病情需要可特别报销支出的医疗费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器械等,且必须经二级医院以上的定点机构出具的明细表。

四、报销流程1、治疗就医: 在天津市范围内的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情况,首先前往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2、提交申请:填写《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报销申请表》,附上必要的材料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境内指定的办事处,审核合格后给予报销。

3、报销流程:申请成功后,其医疗费用将在申请时填写的银行账户中自动到账,具体到账时间由申请需要的时间会略有差别。

总之,通过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居民在遭受二类及以上的意外伤害后,可以得到医疗报销的保障,在治疗过程中减少经济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天津意外险常见问题及解答

天津意外险常见问题及解答

天津意外险常见问题及解答对于天津意外险常见问题及解答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项⽬有哪些标准是多少1、意外医疗。

参保⼈发⽣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报销⽐例为70%。

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报销⽐例为80%,最⾼⽀付限额为35万元。

2、意外伤残。

因意外导致⾝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3、意外⾝故。

参保⼈意外伤害死亡的,按照2015年度全市职⼯⽉平均⼯资2倍的标准,对其法定继承⼈⼀次性给付。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份⾄次年8⽉份。

参保学⽣⼉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原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所需资⾦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发⽣意外事故后如何报案对于意外伤害或意外伤残的情况,应在5⽇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受理⽹点现场办理等⽅式报案;对于参保⼈员意外死亡的,其法定继承⼈或相关⼈员需在48⼩时内完成报案。

学⽣⼉童参保⼈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3,其他参保⼈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

发⽣意外事故后如何就医参保⼈员因意外伤害需要门诊、住院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的具体名单可通过拨打12333咨询电话查询。

就医时,由参保⼈个⼈垫付医疗费⽤,治疗结束后,按照意外伤害险相关规定,申报意外伤害险待遇给付。

同时治疗意外伤害和疾病的如何报销参保⼈同时治疗意外伤害和疾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由意外伤害附加险给付,疾病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付。

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

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

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意外伤害是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的情况,而医疗费用也是治疗意外伤害时必不可少的开销。

在天津市,居民可以通过医保报销的方式来减轻医疗费用的负担。

本文将介绍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的流程。

一、医院就诊遭受意外伤害后,首先要在医院进行治疗。

在天津市,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医院进行治疗,但需注意选择具有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

在就诊时,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医保卡,以方便医院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二、报销材料准备治疗结束后,需要准备相关的报销材料。

具体包括:1.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该清单由医院提供,列明了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2.身份证明:身份证件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3.医保卡:用于结算医疗费用。

4.诊断证明: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列明了患者所患疾病和治疗过程。

5.住院病历:如需住院治疗,则需提供住院病历。

6.其他相关材料:如出院小结、药品处方等。

三、报销流程1.医院结算:在治疗结束后,医院会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同时进行费用结算。

此时,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

2.医保报销:患者需将上述准备好的报销材料提交到社保部门进行审核。

社保部门会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审核通过,则会将医疗费用报销至患者的医保卡中。

3.领取报销款项:报销款项可以通过银行卡或社保卡进行领取。

患者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卡前往指定的银行或社保机构领取。

四、注意事项1.选择医保定点机构:在治疗意外伤害时,需选择具有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否则无法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2.保留好报销材料:报销材料是报销的必要证据,因此需妥善保留好相关材料。

3.及时申请报销:医保报销有时效性,因此患者需及时准备好报销材料并提交申请。

总之,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相对简单,只需在就诊和报销材料准备时注意相关事项,即可快速获得医疗费用报销。

希望本文能够对需要报销医疗费用的居民提供一定的帮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

意外伤害可能在不经意间降临,给我们的身体和财务带来巨大的冲击。

而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就像是一把为我们遮风挡雨的伞,在关键时刻提供重要的保障。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简单来说,它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意外伤害所提供的一种补充保险。

当我们遭遇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跌倒受伤、烧伤烫伤等,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需要治疗时,这份附加保险就可以发挥作用,帮助我们分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为什么我们需要这样一份附加保险呢?想象一下,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您受伤住院,需要进行手术和长期的康复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虽然能够覆盖一部分费用,但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所有的需求。

比如一些昂贵的进口药品、特殊的治疗手段或者高额的手术费用,都可能不在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内。

这时候,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就能够填补这个缺口,减轻我们的经济负担,让我们能够更加安心地接受治疗,早日恢复健康。

那么,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都覆盖哪些内容呢?通常来说,它包括意外伤害导致的门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有些保险产品还可能涵盖康复治疗费用、护理费以及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赔偿等。

不过,具体的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会因不同的保险产品而有所差异,所以在购买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权益。

在理赔方面,一般需要我们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事故证明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在购买保险时,也要了解清楚理赔的相关事宜,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对于一些特殊人群,比如老年人和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下降,行动不便,更容易发生意外摔倒等事故;而儿童则活泼好动,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也容易受到意外伤害。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主要为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或赔付。

该保险的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范围和金额:条款将确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包括手术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同时,条款也规定了每项费用的最高报销限额。

2. 责任免除:条款通常会列举一些不被保险的情况,例如故意自残、酒后驾驶、从事危险运动等。

3. 赔付方式: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直接赔付给医院或被保险人,也可能要求被保险人先全款支付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

4. 报案和理赔: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时间限制,并详细说明了理赔的申请流程和所需的文件证明。

5. 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条款会明确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和金额,并规定了保险期限和续保的相关条款。

这仅仅是一些通常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确切的条款内容以具体保险合同为准。

建议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条款,并根据个人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天津医保意外险报销流程

天津医保意外险报销流程

天津医保意外险报销流程
天津市医保意外险是指从天津市医保稳定经济目标支出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向参保人员提供意外医疗保障。

参保人员在购买医保意外险后,如遇到意外伤害等情况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费用补偿。

以下为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的流程指引:
一、医疗服务
1.参保人员在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就诊。

2.在就诊过程中,主动告知医生自己是天津市参保人员并进行相关证明。

3.医生根据需要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开具诊疗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单据。

4.参保人员当场支付所需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

二、报销凭证
2.确保单据注明病情、治疗过程和医疗费用等详细信息,以便顺利进行报销。

3.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所需的单据,以便异地报销或核查。

三、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可通过自助机、网上申报等渠道向保险公司提出报销申请。

2.保险公司将审核并确认报销申请,支付符合条件的费用。

3.报销金额将直接转入参保人员所持的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
1.如遇意外情况需要就诊,参保人员须及时咨询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必要的医疗服务。

3.参保人员需仔细核对单据,确保单据中的信息准确完整,以便获取更及时和准确的报销服务。

以上为天津市医保意外险报销流程的详细说明,参保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报销渠道,获得更及时和准确的报销服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第4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4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性就医需求,规范运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及管理,包括异地居住就医、临时外出就医和转外就医。

第三条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城乡统筹、优化服务原则,健全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机制,引导形成合理异地就医秩序,保障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二章异地居住就医第五条异地居住就医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包括以下四类人员:(一)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

(四)异地生活学生儿童:指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的学生儿童。

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

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

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医疗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日常生活中,意外伤害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保障意外伤害的医疗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介绍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流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的相关知识。

一、意外伤害医保概述意外伤害医保是指在意外伤害发生后,由社会保险基金向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保障。

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是指在天津市内发生的意外伤害,由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向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保障。

参保人员可以在经过医院诊断后,将医疗费用报销给社会保险基金,从而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参保条件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的参保条件如下:1. 参保人员必须是天津市户籍或在天津市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

2. 参保人员必须在意外伤害发生后的48小时内到医院就诊,并开具医疗费用清单。

3. 参保人员必须在意外伤害发生后的9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报销流程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的报销流程如下:1. 就诊在意外伤害发生后的48小时内,参保人员应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并开具医疗费用清单。

2. 报销申请参保人员应在办理就诊手续后,到医院社保窗口领取报销申请表。

3. 报销材料报销申请表需要附上以下材料:(1)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医疗费用清单;(3)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4. 报销审核报销材料提交后,社会保险基金将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 报销结果审核通过后,社会保险基金将直接将报销款项打入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中。

四、注意事项在办理天津市意外伤害医保报销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参保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将无法报销。

2. 参保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医院就诊,并开具医疗费用清单才能报销。

3. 报销申请表必须填写清楚,并附上必要的材料,否则将无法通过审核。

4.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社保卡,并定期检查卡内余额,以免影响报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9.11•【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受托保险机构,有关单位:为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附加险”)管理,统一标准,优化办事程序,提高意外伤害附加险理赔时效,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津人社局发〔2016〕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办模式受托商业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的承保项目,分别成立职工居民意外险服务中心和学生儿童意外险服务中心,逐步过渡到统一的意外险服务中心。

受托商业保险机构委托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自行设立意外伤害附加险受理网点(以下简称“受理网点”)(附件1)。

实行“一个网点、服务三类人员”模式,负责受理职工、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参保人员现场报案、办理理赔申报手续以及业务咨询。

二、理赔流程(一)及时报案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人应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受理网点报案,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其中,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相关人员应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

对于需要现场查勘的,意外险服务中心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调取直接证据材料。

职工和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

学生儿童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3。

(二)提交材料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应持有效证件或相关材料到受理网点办理申报理赔手续。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变更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咨询服务电话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变更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咨询服务电话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变更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咨询服务电话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4.27
•【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107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变更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咨询服务电话有关
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0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为广大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险”)参保人员提供便捷、优质经办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现将意外伤害险咨询服务电话调整变更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将原职工和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险咨询服务电话,调整为成年居民意外伤害
险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为4006596196;新设立职工意外伤害险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为4006114196。

二、原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险咨询服务电话维持不变,号码为4006596193。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此前公布的意外伤害险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4月17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津政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农村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确定、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政策的制定。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

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

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

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附加险的相关规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7]6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斩行规定的通知》的文件;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津劳社局发[2007]13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津劳社局发[2008]14号《关于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津劳社局发[2008]31号《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我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老生参保由所在学院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保费每人每年100元人民币,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40元。

学生按学制年限一次性交费。

新生参保入学时由财务统一办理交费事宜。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100元。

学生参保时,学籍身份由所在学院负责认定,并填报审核认定表,对于符合重度残疾、享受地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学生,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重度残疾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认定的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享受特困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及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特困救助家庭成员证明。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身份,认定凭证为院校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学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待遇标准一、基本医疗保险:(包含住院医疗和门诊特殊病)学生在定点医院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39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发文时间:2013年6月8日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内容摘录:一、扩大意外险保障给付范围原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调整为由意外险资金按照统一标准给付。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因意外伤害在异地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意外险保障范围,给付标准按照本市意外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意外险资金拨付办法
【总页数】2页(P53-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府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8号 [J], ;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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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天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天津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天津医疗保险报销⽐例医疗保险分很多种,城镇职⼯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等,不同的保险品种对应的报销⽐例是不⼀样的,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例:在⼀个年度内,学⽣、⼉童发⽣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级医院(社区卫⽣服务中⼼)报销⽐例为6...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天津医疗保险报销⽐例医疗保险分很多种,城镇职⼯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等,不同的保险品种对应的报销⽐例是不⼀样的,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例:在⼀个年度内,学⽣、⼉童发⽣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级医院(社区卫⽣服务中⼼)报销⽐例为65%;在⼆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5%。

在⼀个年度内,成年居民发⽣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报销:(⼀)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11万元以下的,在⼀级医院(社区卫⽣服务中⼼)报销⽐例为65%,在⼆级医院报销⽐例为60%,在三级医院报销⽐例为55%。

(⼆)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9万元以下的,在⼀级医院(社区卫⽣服务中⼼)报销⽐例为60%,在⼆级医院报销⽐例为55%,在三级医院报销⽐例为50%。

(三)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7万元以下的,在⼀级医院(社区卫⽣服务中⼼)报销⽐例为55%,在⼆级医院报销⽐例为50%,在三级医院报销⽐例为45%。

在上述报销标准中,⼀级医院(社区卫⽣服务中⼼)不设起付标准,⼆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门(急)诊医疗保障待遇和其他待遇建⽴城乡居民在⼀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门(急)诊⼤额医疗费⽤补助制度。

在⼀个年度内,参保⼈员发⽣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例为4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例为3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学⽣、⼉童的报销⽐例为30%。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津医保局发〔2021〕85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85号各区医保局、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市结算中心,医保监督检查所,市社保中心,各定点医院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支付管理工作,我们对现行诊疗项目等内容进行梳理、汇总和规范,形成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生活服务设施。

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诊疗目录》分A类项目、B类项目和C类项目,分别对应不同的支付管理方式。

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A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B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增付后纳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C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实用标准文档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本规定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

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

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意外伤害医疗给付和意外伤残、死亡给付。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意外伤害险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商业运营,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三)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意外伤害险在资金筹集、保险给付、经办管理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

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其建立、运营和监管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和经办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意外伤害险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意外伤害险资金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对受托保险公司实施经办业务指导监督。

第六条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的统一经办。

市服务中心接受市社保中心业务指导,负责申报材料复核及信息录入工作。

市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

第七条受托保险公司在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并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网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简政放权,规范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现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

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一)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1%、职工缴费比例2%)参保,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因连续两年(含)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继续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按下列程序变更为按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1.申请。

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用人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单位公章。

下同)、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

2.核实。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2022天津市医保新政策介绍

2022天津市医保新政策介绍

2022天津市医保新政策介绍2018年新政策据介绍,本次完善医保制度的⼀项重要政策是建⽴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员,从2018年1⽉1⽇起,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员因突发的、外来的、⾮本⼈意愿的意外事故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市医保新政策介绍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新政策据介绍,本次完善医保制度的⼀项重要政策是建⽴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员,从2018年1⽉1⽇起,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员因突发的、外来的、⾮本⼈意愿的意外事故和⾃然灾害造成⾮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纳⼊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每年15元。

具体办法由市⼈⼒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制定。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制度。

城乡居民发⽣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级医院(社区卫⽣服务中⼼)报销⽐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为100元。

⼆级医院报销⽐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调整后的具体报销标准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表。

⼆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制度。

城乡居民在⼀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降低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负担。

最⾼⽀付限额仍为3000元不变,按照缴费档次的⾼低,分别报销40%、35%和30%的⽐例不变。

三是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每年增加20元。

其中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每年560元、350元和220元分别调整为580元、370元和240元,筹资标准增加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担,个⼈缴费标准不变。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对象: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参保费用:由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给付范围:参保人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给付标准: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申报时间:5月3日开始-申报方式: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市人社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详解新规关注热点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本市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本市2011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是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改善民生实惠百姓的一项重大举措。

《暂行规定》要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

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

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全覆盖的背景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为保障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助救治,保障生命健康安全,有效减轻意外伤害个人及家庭负担,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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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申报理赔材料须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

参保人员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员及相关人员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或者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意外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

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受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去直接证据材料。

参保人员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伤残或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天津市基本医疗报销意外伤害附加险支付范围的,应由个人先行垫付,就医结束后直接向商保公司的区县意外险受理网点申请理赔。

参保人员申请的同一次住院医疗费中存在伤病同报情况的,治疗意外伤害的费用有商保公司负责审核支付;与本次意外伤害无关的其他费用,有商保公司出具《天津市意外伤害附加险医疗费不支付明细单》并将有效票据(如兰联即社保报核联)季其他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意外险商保已报核”章),一并交由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金额垫付支付流程审核申报)。

参保人员在本市发生意外伤害确需转外地治疗的,应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开具证明,经市社保中心意外险经办部门审批后,到受托商保公司审核办理。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

意外伤害附加险给付标准: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年度内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得住院医疗费,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一次性给付两万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一次性给付两万五千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一次性给付三万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一次性给付三万五千元。

参保人员意外死亡,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五万元。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废止。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津人社局发【2011】27号)文件的规定,意外伤害医疗理赔按照一现要求准备提供所需申报材料:
1.事故者身份证(身份证、医保卡/社保卡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门诊病历原件及门诊检查化验报告原件;
3.住院病历(含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各种阳性报告,留存复印件需加盖
医院病案室或住院部的印章);
4.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红联、兰联加盖现金财务章;
5.票据对应的费用清单、处方原件;
6.诊断证明书原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书专用章);
7.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原件;
8.转账支付授权书(参保人填写的转账支付授权书,提供转账银行结算存折或卡核对原件
(若为卡,需提供带有户名的交易凭证,留存复印件)。

9.对于意外伤害致残者除以上材料外,须有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残疾鉴定报告。

10.意外死亡的除上述1-8条外还需提供注明死亡原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
书;合法受益人身份证;合法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注释:申报人员须填写相关单证材料均由服务网点提供,申报人员可自行填报或者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协助下进行填报。


备注: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保险责任之列:1.有隐瞒、欺诈行为的;2.自伤、自残、自杀的;3.合法受益人主管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4.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持
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5.醉驾、吸毒,或因受究竟、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6.因坠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7.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8.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9.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10.外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的。

*咨询电话:400659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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