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合集下载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1988年7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8年7月7日下午,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了《民政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民政部“三定”方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并要求转变职能,对现有机构进行改革。

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目前承担的工作有: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社团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印支难民接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20项。

民政工作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理顺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

(1)强化宏观管理。

分析现有职能,民政部机构设置的主要问题是宏观管理的职能不完备,有些工作领域(特别是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领域)相当薄弱。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向,通过调整充实机构,理顺内部关系,切实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职能转变。

具体内容是: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宏观管理,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强化优抚安置工作的宏观管理,发展新型的军民、军政关系;强化福利事业、福利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型,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强化行政区划、边界纠纷、婚姻、社团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

[原创]漫话中国民政的渊源及发展历程

[原创]漫话中国民政的渊源及发展历程

[原创]漫话中国民政的渊源及发展历程漫话中国民政的渊源及发展历程中国民政产生很早~历代不衰~不断充实发展~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专门工作体系。

民政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意义不同的描述~每一种描述都反映出民政某一方面的本质特征。

关于中国民政的历史发展~具体地说起源于唐宋,多见于北宋,演变于南宋,广用于清末、民国,深化于新中国。

由于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社会问题的存在与解决~民政工作随之发生变化。

一、起源于唐末唐以前~中国历史上尚未出现民政一词~民字在古代汉语中~泛指奴隶和普通百姓~为人民、庶民、黎民、平民等等。

政字通常用来表达政务、政事~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含义。

唐以前虽没有民政一词~却大量出现了与民政有渊源关系的民事之说。

《尚书〃商书〃方甲下》和《礼记〃月令》中有“无轻民事”、“以便民事”的记载~这里的民事是同神事祭祀相对而言的~泛指民间诸事。

为什么在唐朝出现“民政”一词呢据史书记载~唐朝政务分为军民两政~在地方~以都督或节度使管军事~以刺史或观察史管民政。

唐德宗贞元16年公元800年出现“军政”一词~但因避李世民讳~而没有出现民政~唐末~藩镇强~唐主弱~才出现“民政”一词。

史籍《资治通鉴》卷257载~唐僖宗光启三年公元887年~朱全忠重用敬翔~“凡军机、民政悉以资之。

”二、多见于北宋宋初~在政治上建立了绝对专制的体制~除了消除藩镇集中兵权以外~在地方政权方面~也采取了重要的措施~即在原有得州刺史或者太守之上设以判通官职加以限制监督~复于其旁又设一知州以分其权~后则罢刺史~专用知州为经常的州官。

州官之选概用文人~以防武人专权割据~从而高度集中了民政权限。

元代脱脱等所撰《宋史》于《职官七〃府州军监》中将民政相对于军政而作了广义的解释:“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诸镇节度会于京帅~赐弟以留之~分命朝臣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军政焉。

”根据《宋史》解释,“权知军州事”中的军即兵~即有关军队的工作,州是民政~即除了军队工作以外都是民政工作。

【原创】从民政工作的变迁谈谈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职责和作用

【原创】从民政工作的变迁谈谈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职责和作用

1010040042刘嘉怡法律与行政学院社会工作从民政工作的变迁谈谈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职责和作用自人类社会形成开始,为了更好地在这险恶的大自然环境和新建复杂的初始人类社会雏形生存和发展下去,我们的祖先不得不联合起来,结成原始群落、氏族等社会组织,用集体的力量同自然灾害抗衡,并利用这类组织来解决社会问题。

这种社会组织,便是民政工作的雏形。

原始社会的“民政工作”一般起源于人类有意无意的自救自助和自我管理,个人对于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氏族的公共性、社会性决定了当时的民政事务,由氏族的全体成员及其代表组织氏族议事会来实施,也不存在阶级和国家的意志,仅仅履行对公共事务进行必要的社会管理的职能。

所以民政工作在原始社会建设中的职责和作用一般是管理重要的公共事务。

公元前21世纪,中国进入了阶级社会,从此开始,在朝代盛衰兴亡的过程中,统治阶级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人民力量的强大,古人云“君如舟,民如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也有云“民事不可缓也”,“民事即是政事”,于是统治者们开始注意采取一些政策和措施来“以便民事”。

今天的民政工作的部分内容就包含在当时的“民事”当中,中国最初的国家对民政事务开始予以关注。

西周及其以后的各个历史时期,民政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然而在历史发展的曲线中又呈现出明显的继承性,各个朝代的民政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从内容上看,如户口、户籍、礼俗、教化、疆域、行政区划、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基层社会组织、移民、尊老恤幼、婚丧礼制和习俗等民政事务,基本上是一致的,并且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所占的位置日趋重要。

纵观古代历史,民政与社会安定和国家兴衰紧密相连,剥削阶级为了维护和延续其统治,都重视对民政事务的管理。

与原始社会相比,夏商以后的民政事务阶级性与社会性并存,而社会性服从于阶级性,并为阶级性服务,阶级性居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从这时起到新中国成立前,民政事务一直具有鲜明的阶级统治色彩,成为剥削阶级用来缓和社会矛盾,麻痹和统治劳动人民的一种工具。

民政局的组织与人员

民政局的组织与人员

民政局的组织与人员民政局是国家机构中负责社会民政事务的部门,其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对于保障社会福利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民政局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进行探讨。

一、组织结构民政局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局领导、内设机构和下设单位。

局领导是指民政局的最高负责人,一般由局长担任。

内设机构是指民政局内部的各个部门或科室,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

下设单位是指直属于民政局的部门或机构。

1. 局领导民政局的局长是整个部门的核心人物,负责整个局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局长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任命产生。

2. 内设机构(1)行政办公室:负责局内的行政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文秘、文件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2)综合管理科:负责局内的综合管理和对外事务处理,包括人事、财务、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3)救助事务科:负责贫困救助、社会救助和特殊救助等方面的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服务。

(4)婚姻登记科:负责民政局内的婚姻登记和婚姻法律事务,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5)社会组织科:负责社会组织的注册、管理和督导工作,维护社会组织的正常运作和秩序。

(6)社区事务科:负责社区事务的管理和组织,促进社区居民的自我自治和社区发展。

(7)国家保密科:负责局内的保密工作和相关文件的管理,保护国家机密和涉密信息。

3. 下设单位下设单位一般是指直属于民政局的科研机构或服务机构,承担特定的任务和工作。

二、人员配置民政局的人员配置涵盖了各个内设机构和下设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同的内设机构和下设单位的人员配置也不同,按需进行配置。

1. 内设机构人员配置(1)行政办公室:人员一般包括文秘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等。

(2)综合管理科:人员一般包括人事人员、财务人员、宣传人员等。

(3)救助事务科:人员一般包括社工、救助管理人员和救助咨询人员等。

(4)婚姻登记科:人员一般包括婚姻登记员和法律顾问等。

(5)社会组织科:人员一般包括社会组织注册人员和督导人员等。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社会工作是一项为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正义而展开的重要工作。

作为社会工作的主管机构,民政部在社会工作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上扮演着关键角色。

本文将探讨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并从不同维度分析其作用和职责。

一、机构设置民政部在社会工作方面设立了多个部门和机构,以确保社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首先是社会事务司,该司负责社会工作的政策研究、法律法规制定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其次是社会组织管理局,该局负责社会工作组织的登记管理、评估和监督等工作。

此外,还有社会救助司、社会养老司等部门,分别负责社会救助和社会养老等具体领域的工作。

这些机构的设置旨在形成一个相互配合、高效运作的管理体系,为社会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专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管理体系1. 政策制定和宣传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负责制定社会工作的政策,并将其宣传给社会。

他们通过研究社会问题、倾听社会声音,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为社会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

例如,社会事务司会定期研究社会工作的发展趋势,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文件,明确社会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这些政策文件将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以提高公众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理解。

2. 社会工作组织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负责社会工作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他们制定管理规范,对社会工作组织的设立、登记和执照等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运营。

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工作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他们审核社会工作组织的申请,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他们还负责对社会工作组织的评估和监督,以保证社会工作组织的质量和效益。

3. 资源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负责对社会工作的资源进行管理。

他们通过制定资源整合、配置和利用的政策,确保社会工作的资源得到合理优化的利用。

举例来说,社会事务司会就社区社会工作资源的整合和利用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提高社区内社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民政概论第1章_民政基础理论

民政概论第1章_民政基础理论

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二)人事处
(三)计划财务处
(四)社会工作综合处。承担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 全市社会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全市社会工作的 年度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和阶段性工作意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社 会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督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 履行社会工作职责及市委社工委确定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年度工作目 标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拟订全市社会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并开展相应的 考评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工作的政策宣传。
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 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培训村(居) 民委员会干部;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基础 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评比、表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 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七)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处。负责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调查研 究,提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负责拟订社会工作人 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 全市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市本级取得国家社会工 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
(二)负责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 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县(市、区)社会组织的登记、依法监管、执法监察和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三)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居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 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市委社会工 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将民政部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中央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民政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民政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民人发[1994]2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民人发[1994]2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民人发[1994]20号1994年7月6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1994年7月4日部党组会议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编办[1993]33号)的精神,结合民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一、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事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精简机构和编制;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内外两方面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机关职能活动的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社会化为目标,转换后勤服务单位运行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要以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目标,根据具体情况分步实施。

第一步,使后勤服务部门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改为事业单位,列支机关事业经费。

服务以机关为主,并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独立核算。

第二步,在保障机关服务的前提下,实行定额补贴,对机关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步,经营服务实体打破部门界限,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成熟可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

遵循上述原则,为实现后勤机构改革的目标,当前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改革机关后勤服务机构。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分析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分析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分析民政部是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协助政府开展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作为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职能,为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下面将对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进行分析。

一、社会事务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一项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管理社会事务。

他们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监督和指导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组织管理和业务开展,以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运行和规范发展。

此外,他们还需要协调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救助和社会保障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救助和社会保障领域发挥着重要角色。

他们需要制定和实施救助政策,帮助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改变困境。

他们需要评估和发放救助资金、物资和服务,为贫困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此外,他们还需要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和管理。

三、社会组织发展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

他们需要指导社会组织的设立注册,帮助其规范运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他们还需要协助社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加强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和合作,促进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治理和公益事业。

四、慈善事业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慈善事业管理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他们需要制定慈善事业政策和法规,管理慈善组织的注册和运营,监督和评估慈善项目的实施和效果。

他们还需要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

五、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方面承担重要的职责。

他们需要组织和指导灾害救助工作,评估灾情和救助需求,协调和调度救援力量和物资。

同时,他们还需要组织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帮助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生活和生产。

六、福利事业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福利事业的管理和监督。

他们需要制定福利政策和法规,指导福利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他们还需要开展福利需求调研,了解和满足社会群众对福利服务的需求。

中国民政发展史

中国民政发展史

中国民政发展史
中国的民政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民政部门的正式成立是在新中国成立后。

以下是民政发展史的简要概述:
1.古代民政:在古代中国,民政职能主要由各级官府和地方自治机构行使,负责管理地方事务,包括社会治理、灾害应对、慈善事业等。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一些具有民政性质的措施和政策也得到了实施,例如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福利等。

2.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政部门: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了民政部,负责主管民生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等。

此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民政部门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承担着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总体来说,中国民政发展史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过程,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的转变,从地方自治到国家管理的转变。

同时,民政工作也在不断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为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社会工作是指通过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和服务的专业技术,以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政部作为中国政府社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工作机构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本文将从社会工作机构的分类和职能、管理体系以及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角色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社会工作机构的分类和职能社会工作机构按照性质和职能可以分为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政府机构包括民政部门、社会保障局等。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社会福利、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社会保障局则负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相关工作。

非营利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工作机构。

这类机构通常由慈善组织、社区组织等组成,致力于提供社会救助、慈善捐助、社区服务等工作。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以社会服务为主要工作内容的机构,如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

这些机构通过提供各种社会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社会工作机构的管理体系社会工作机构的管理体系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人员能力培养等多个方面。

首先,机构设置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服务对象的特点,合理设立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下属部门,确保各个环节的协同工作。

比如在社会福利领域,设立老年福利部门、儿童福利部门等专门的机构,从而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其次,岗位职责是社会工作机构管理的重要环节。

不同岗位的职责分工明确,互相协作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例如,社会工作机构应设立专职的社工人员,负责与社会福利事业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如社会调查、评估、辅导等。

最后,人员能力培养是社会工作机构管理体系的关键。

培养社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其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是社会工作机构管理的重要任务。

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培训体系,不断提升社会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

三、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角色作为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其角色主要包括政策制定者、组织者和监督者。

民政部机构沿革

民政部机构沿革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恢复原内务部有关职能,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5中共中央通知成立中共民政部党组。

内设机构为:办公厅、政决议, 月18日,治部、优抚局、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政府机关人事局5月20 0.新成立的民政部党组举行第一次会议,各项工作全面启动。

9月16日,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对民政工作 的重要指示和要求,充分肯定了民政T.作在革命和建设各个历史时期所发挥的重 要作用.明确了民政部门主要业务范围是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以及党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匕次全国民政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党的民政T.作方针政 策得到全面恢复。

1982年9月,党的卜二大召开,以此为标志,我国的改革开放全面展开。

党的十二大闭幕后,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

1982年11月.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机构 调整为: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民政司、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优抚局、安置局、老干部管理局。

这次改革实际上是一次民政职能和编制进一步理顺和加 强的改革.主要职责集中在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和城市社会福利等方面.改革奠定了此后30多年民政在基层政权建设、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方 面的核心职能:为了适应新形势,服务新使命,国务院再次进行机构改革。

1988年10月,民 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明确民政部是国务院负责社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做好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推进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通过管理社会行政事务,调整 人际关系,缓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行政管理的法制化;通过发展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事业,推进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化;通过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加强军政军 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现代化。

方案明确,民政部内设办公厅、基层政权建设司、优抚司、安置司、救灾救济司、社会福利司、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司(中国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社团管理司、社会事务司、婚姻管理司、政策法规司、人事教 育司、综合计划司、国际合作司(民政部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共14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10月6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 员会挂靠民政部。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职能分析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职能分析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职能分析一、引言民政部是国家政府中负责民政事务的专门部门,其工作人员承担着各项与民政相关的职责与职能。

本文将对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职能进行分析。

二、基本职责1. 依法负责民政及相关领域的政策研究与制定,提出相关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2. 组织协调民政领域的日常工作,包括民政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救助等,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3. 落实国家民政政策,指导地方政府履行相关职责,促进民政事务的统一、协调与发展;4. 督促社会组织依法运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5. 负责人民警察管理,组织开展民政警察的培训与管理工作;6. 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提供政策建议,改善民政服务能力与水平;7. 其他与民政事务相关的职责。

三、具体职能1. 政策制定与研究:负责制定、研究与完善有关民政的政策法规,包括社会救助政策、社会组织管理政策等,推动民政事务改革与发展;2. 组织协调与督导:组织、协调、督导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推动民政事务的全面展开,确保工作的合理性、公正性与效益性;3. 社会组织管理:负责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监督指导、服务保障等工作,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与壮大;4. 社会救助与福利:负责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包括低保、救助金等救助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提供帮助与保障给有需要的人群;5. 社会事务管理: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指导社会工作组织与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加强社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与可持续发展;6. 慈善事业促进:组织、协调慈善事业的开展,筹集与分配慈善资金,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7. 灾害救助与防护:组织、协调灾害救助与防护工作,提供紧急救助与恢复重建等支持;8. 行政管理与监督:负责行政管理与内部监督,确保民政部内部运行的合规性与规范性;9. 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与推动国际间在民政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与传播有益经验。

四、职责与职能的重要性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职能对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介绍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介绍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介绍民政部作为国家机构之一,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职责。

民政部工作人员是民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职责和职能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

一、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执行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弱势群体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他们对贫困家庭、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体进行救助,提供生活补贴、临时救助、丧葬救助等帮助。

同时,他们还开展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评估,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

二、社会组织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运行。

他们审核社会组织的设立申请,管理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对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此外,他们还负责社会组织的培训和评估,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婚姻登记和家事纠纷调解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婚姻登记和家事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

他们负责审核婚姻登记申请,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有效。

同时,他们还负责处理婚姻家庭的纠纷,进行调解、协调工作,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四、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管理和推动。

他们负责制定和完善社会福利政策,组织开展社会福利项目和活动。

同时,他们还负责管理和监督慈善组织,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他们负责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协调社区资源,推动社区建设和服务设施建设。

同时,他们还负责社区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内部的和谐发展,处理社区居民的各类问题和投诉。

六、灾害救援和应急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灾害救援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支持。

他们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后救援工作,提供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指导。

同时,他们还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升社会应对灾害的能力。

论南京国民政府民政行政机关及其职权演变

论南京国民政府民政行政机关及其职权演变

论南京国民政府民政行政机关及其职权演变作者:徐长恩来源:《丝绸之路》2015年第10期[摘要]清末设立民政部,开始中国现代民政行政的探索。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内政部是管理民政行政事务的全国机关,其基本职权和内设机构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也呈现出变化性。

内政部不同时期施政重点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工作重心。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民政行政机关;职权演变[中图分类号]K262.9 ;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005-3115(2015)10-0019-03为筹备“立宪”,赴日本和欧美各国考察政治的戴鸿慈上奏清廷指出:“考各国之制,以警部独称者甚希,而内部不立者竟无有。

臣等以为不若改巡警部为内务部,凡户部、工部之关于丁口、工程者,皆并隶之。

是为第一部。

”①光绪三十二年(1906)九月十六日,《庆亲王奕劻等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指出:“巡警为保安行政,实内治之要纲,而清查户口,齐整民风,改正市区,振兴土木,均与保安行政息息相关,非合为一官,难期联络,故以户、礼、工各部所兼掌之户籍、风教、沟渠等事并入,总为民政部。

”②同日,清廷接受奕劻建议:“巡警为民政之一端,著改为民政部。

”不采用西方国家的“内务部”这一称号,而将巡警部改为“民政部”,或许是仍沿袭了中国的传统“户部本为民部,唐人避讳,以户易民”。

民政部职掌地方行政、警政、卫生、交通、赈恤、土木、风教礼俗、户籍等行政事宜。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设立内务部。

到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下设的内务部,负责监督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选举、慈善事业、抚恤、建筑、巡警、卫生及与印刷、宗教和礼仪有关的事件。

在南方,广州护法政府内阁于1917年设置内务部。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将内务部改为民政部,1928年更为名内政部。

为民治事的内政部,“职要而任繁”,这具体体现在内政部机构的设置与所掌管事务上。

一、内政部机构的变化内政部的机构主要是其内设机构和直辖、附属机构,与其职权密切相关的主要是其各司署,直辖、附属机构是其职权具体化的体现。

民政部新三定方案解读

民政部新三定方案解读

民政部新三定方案解读一、方案背景与目的新三定方案是在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职责体系、提高行政效能而制定的。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民政部的机构职能进行调整优化,提高民政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二、主要职责调整在新三定方案中,民政部的主要职责进行了部分调整。

具体包括: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治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体制。

三、内设机构设置根据新三定方案,民政部内设机构进行了相应调整。

具体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司、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等。

这些机构的设立旨在更好地履行民政部的各项职责。

四、人员编制规定新三定方案对民政部的人员编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一定数量。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配备适量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五、部门权限与责任在新三定方案中,明确了民政部的部门权限与责任。

具体包括: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依法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依法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指导;依法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和统一战线工作等。

六、政策执行与监督为确保新三定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执行与监督机制。

具体包括: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外部监督等。

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新三定方案的各项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七、方案实施与监督为确保新三定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健全实施与监督机制。

具体包括:明确各部门的实施责任;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

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新三定方案的各项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和监督。

八、未来发展方向新三定方案的实施为民政部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民政部是负责中国社会民政事务的主管部门。

作为国家机构之一,民政部的组织架构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分工旨在保障社会民政事务的顺利进行,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本文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

一、组织架构民政部的组织架构主要由党委、办公厅、直属机构和局级层面的机构构成。

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需要,民政部分为多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负责特定的民政工作。

1. 党委:党委是民政部的领导核心,负责统筹各项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决策。

党委通过党委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并推动民政事务的发展。

2. 办公厅:办公厅是民政部的机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政部机关事务管理、文件印发、信息系统维护以及对外联系等工作。

办公厅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民政部日常运转和提高工作效率。

3. 直属机构:直属机构包括司局级行政机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其中,司局级行政机构包括社会组织管理局、福利事业监管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司、社会组织培训指导中心等。

这些机构负责管理社会组织、监督福利事业、推动社会救助以及培训社会组织相关工作。

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则承担着具体部门内部的行政和业务支持工作。

二、职能分工1.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核、监管等工作。

他们负责制定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和政策,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并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对接与合作。

2. 福利事业监管局:福利事业监管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福利事业,确保福利机构的合规运营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他们制定福利事业的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福利机构的评估和评价,推动福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司: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司负责贫困人口的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他们负责制定和实施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和完善救助体系,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并协调各类社会救助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4. 社会组织培训指导中心:社会组织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社会组织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时间表敲定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时间表敲定

节点 , 提出用 3至 5年时间完成 《 方 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 ,确定一批行 年 6月底前完成 。 案 》提 出的各项任务 ,加快建 设职 业 协 会 商 会 进 行 试 点 ,同 时 试 点 一
公 平 对 待 社 会 力 量 提 供 医 疗 卫
0 1 4年 1 2 月 底 前总 结 脱 生 、教 育 、 文 化 、群 众 健 身 、 社 区 能 科 学 、结 构 优 化 、廉 洁 高 效 、 人 业 多 会 :2 民满 意 的服务 型政 府 。 钩 工 作 、一 业 多 会 试 点 经 验 ,研 究 服 务 等 公 共 服 务 ,加 大 政 府 购 买 服
组 织 实 行 民政 部 门 直 接 登 记 制 度 ,
本完成行业 协会商会与行政机 关脱 和计 划生育委 员会、教 育部、文化 钩 ,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 。
部 、 民政 部 、农 业 部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有 关g B f ] 负 责 ,2 0 1 3 核心 提示 2 0 1 3年 1 2月底前 完成 《 社会 团 年 1 2月 底前提 出具 体政 策 。 加 强 社 会 管 理 能 力 建 设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方 式 。发 改 委 、民 政 部 会 同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责; 基 本形 成统 一登 记 、 各 司其 职 、
社 会 保 障 部 会 同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场 、社 会 放 权 ,减 少 对 微 观 事 务 的
协调配 合、分级 负责、依 法监管 的 监察 部、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 和 干 预 ,同 时 该 加 强 的 要 切 实 加 强 , B I - J 负责 ,2 0 1 3 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 ,严格依 法监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体 制 ,由 民政 部 、 中 城 乡 建 设 部 等有 关g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分析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分析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民政部是负责社会管理、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等方面的部门。

民政部工作人员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职能,旨在服务人民、促进社会进步。

本文将对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展开详细分析。

一、社会管理职责1. 社会组织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的备案、注册、监督和管理。

他们需要审查社会组织的设立申请,核实其合法性并发放相关证照。

工作人员需要定期检查监测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运作,并对不合规的组织进行整顿或处理。

2. 慈善事业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承担着慈善事业的管理职责。

他们需要评估慈善项目的可行性,并审阅拨款申请。

工作人员还需协调慈善机构和慈善献血行为,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此外,他们还要定期监测慈善募捐行为,防止非法慈善行为的出现。

3. 社会救助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他们需要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并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需要核准和发放各类救助金和救助物资,及时帮助贫困和需要救助的人群。

他们还要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确保救助政策的公平性。

二、社会福利职责1. 养老金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养老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他们需要审核和批准企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计划,确保养老金的合理发放。

工作人员还要加强养老金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此外,工作人员还要推动养老保险政策的改革和完善。

2. 社会福利项目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社会福利项目的管理和推动。

他们需要研究和制定社会福利政策,确保社会福利资源的合理分配。

工作人员还要评估社会福利项目的效果和影响,对项目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流程。

3. 孤儿、老人、残疾人救助: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孤儿、老人和残疾人的救助工作。

他们需要核定和发放救助金和物资,关注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并及时提供帮助。

工作人员还要组织和推动相关的社会福利活动,提高公众对孤儿、老人和残疾人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民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四)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

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

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

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

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地政司:主管农村土地改革,土地的清丈、登记和颁发土地证,城市房地产政策,城市营建的计划考核,公共房地产的保护,其他地政事项。

优抚司:主管烈、军、工属(注:工属指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退伍安置和退休工作人员的处理,烈士褒扬追悼,烈士传记编纂和事迹遗物的搜集保管,烈士纪念物的兴建管理保护,优军,其他优抚事项等。

1950年7月15日,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民政工作的范围进行了讨论。

谢觉哉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凡属人民的政事,如没专业部门管的,就都属于民政部门。

会议确定地方政权建设、优抚、救灾为内务部工作重点。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事部,内务部的干部司及其主管的地方行政干部管理工作合并至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1952年1月28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决定成立全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务部,谢觉哉部长任主任。

1952年6月3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原由内务部管理的中国红十字总会改归卫生部直接指导和联系。

1952年8月,内务部报请政务院同意,将城市营建规划考核工作移交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3年1月6日,为贯彻中央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内务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组成戒烟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内务部。

1953年8月,由于全国普选准备工作的开展、人口调查登记、优抚和农村救灾等工作任务繁重,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内务部增设救济司和户政司。

将社会司所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中农村部分以及移民工作移交给救济司;社会司增加民工动员工作;将民政司所管的人口调查登记、国籍、行政区划工作移交户政司;将优抚司改为优抚局,内部增设办公室。

另将残废儿童教养工作交由救济总会管理。

内务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民政司、救济司、优抚局、户政司、地政司和社会司等7个单位。

1953年10月,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为: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地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

1954年2月1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划分问题的通知》,对部分民政业务作出如下调整:1、麻疯病人收容与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麻疯村,由民政部门领导的保持不变;对生活困难的麻疯病人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2.、精神病人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已治好但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3、民政部门领导的聋哑学校,如系独立设置并且为正规学校性质的,交由教育部门接办;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内,或以救济为主的聋哑学校或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4、文物古迹的管理交由文化部门;一般的革命史迹、宗教遗迹、古建筑及山林风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革命烈士陵园的修建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

5、3岁以上的幼儿教育归教育部门管理;3岁以下的托儿所交卫生部门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不再移交;机关托儿所由各机关自行管理,不得移交卫生或民政部门。

6、城市和农村的贫苦病人医疗费减免问题,由民政部门分别在社会福利支出和农村救济费中酌予补助。

7、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专设掌管此项工作机构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掌管。

8、调解工作,在乡由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办理;县由人民法院办理。

9、无交通机构之地区,交通工作由建设部门办理。

10、民族、华侨事务,未设专管机构者,应交政府的办公厅、室管理;如仍需民政部门管理者,应另设专职干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的规定,原政务院改称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由国务院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政法办公室的领导。

地方上的民政机构,省和自治区设民政厅,直辖市设民政局,县设民政局(科)。

1960年12月9日,国务院政法办公室撤消,内务部直接受国务院领导。

1963年4月,国务院成立内务办公室,分管内务、公安、民委和宗教事务。

1954年11月22日至1955年1月3日,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

内务部原计划为贯彻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继续加强地方政权建设。

但会议的后半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否定了内务部的计划,确定了“以优抚、复员、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并相应地做好其他民政工作”的民政工作方针。

为了适应这一转变,本着精简整编的精神,内务部于1955年4月4日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对机构的调整意见。

1955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财务干训司、优抚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户政司。

与原来相比,增设了财务干训司;撤消地政司,其业务归入民政司;社会司改名为城市救济司,原社会司主管的婚姻、社团、礼俗等工作并入户政司,民工动员工作并入民政司;救济司改名为农村救济司,主管农村的自然灾害救济和农村的社会救济。

1955年10月,为了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内务部撤消户政司,其业务移交民政司。

1955年11月22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合署办公;中国人民救济总会所管的国内救济工作并入内务部,国际救济工作划归中国红十字会;将原由中国人民救济总会领导的盲人福利会和新成立的聋哑人福利会筹备委员会划归内务部。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和国籍工作交给公安部门管理。

1956年春季,移民工作由农业部移交内务部主管。

内务部提出增设移民局。

1956年6月,根据游民改造任务和城市贫民移民、灾区移民工作的需要,国务院重新核定内务部的编制,同意设立:办公厅、优抚局、移民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游民改造司、计划财务处。

1956年8月成立了参事室。

1956年12月20日,内务部、城市服务部联合发出通知,将城市房管工作由内务部移交城市服务部管理。

1958年3月24日,国务院决定将移民工作连同机构、人员移交给农垦部。

1958年6月9 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出通知,根据1957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撤消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其工作分别由总参动员部和内务部负责。

195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作体制和财政体制决定的精神,撤消了财务计划处和参事室,将农村救济司改为农村救济福利司,将城市救济司改为城市社会福利司。

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等5个单位。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关人事局改为内务部管理。

6月2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撤消国务院人事局,其业务改由内务部管理。

7月30日内务部成立政府机关人事局。

1959年5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民政干部学校。

195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是: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政府系统人事工作;不归当地民政部门领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在业务上受内务部的领导;公社食堂工作,一般的不宜列为民政部门的任务,但有些地方党委决定民政部门参与食堂工作的,则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地协助有关部门作好这项工作;继续做好地方选举、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具体任务、行政区划、土地征用、婚姻登记、婚丧礼俗改革等工作。

内务部的机构设置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社会福利司、城市救济社会福利司、政府机关人事局、民政司等6个单位,以及中国盲人福利会、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和民政干部学校。

1960年12月,根据周恩来总理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报告精神,中共内务部党组决定撤消民政司,把该司原主管的行政区划及选举事务连同三名干部一并交国务院秘书厅,婚姻登记、土地征用等工作移交本部办公厅。

另外,原来司局(厅)以下的单位,除办公厅设有“处”外,其余司局都设的是“科”,现在一律改为“处”。

1961年10月26日,国务院习仲勋副总理指示将选举事务和行政区划工作仍移交内务部管理。

11月23日,内务部党组报请国务院批准,恢复了民政司,并将婚姻登记、土地征用和殡葬改革工作划归民政司管理。

1964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内务部设立:办公厅、民政司、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优抚局、政府机关人事局。

1968.12——1978.3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内务部机关搞起了运动。

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内务部的军事代表联合公安部领导小组向中央上报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毛主席批示:照办。

1969年1月3日,谢富治向内务口四个单位军代表和部分群众传达了毛主席的指示,并讲了话。

内务部撤消后,除在京设机关留守处外,其余同志于3月下放到湖北沙市五七干校劳动。

内务部虽然撤消了,但其主管的业务并没有消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