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财建[2006]4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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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基建项目业务办理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项目服务,我局在总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工作指引》,用于指导基建项目相关管理工作,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工作指引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珠海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业务办理工作指引
一、《基本建设拨款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 建设单位:填写项目所属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二) 建设项目名称:按市发改局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中的名称填列(无工程可行性批复的,按项目建议书批复名称填列);
(三) 项目总投资:按市发改局批复的项目概算金额填列,没有批复概算的,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中的金额填列;
(四) 单项合同名称: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和其他合同或费用名称填列(施工合同名称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工程名称表述一致);
(五) 单项合同金额:按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填列;经过招标和采购的,合同金额根据中标价签订的合同金额填列;
(六) 补充合同金额:按照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金额填列,不能将补充合同金额填在“单项合同金额”栏中;
(七) 收款单位:按本次建设资金收款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户名填列。该单位名称应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一致;如果中标的是总公司而签订合同的是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则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或当年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如果单位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当地工商执照变更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特殊情况申请拨付至其它单位的,必须要有原合同签订单位的付款委托书。付款委托书要件有:工程名称、委托付款原因、委托支付金额、委托拨付单位全称、开户行、账号,并由原合同签订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和加盖公章;
(八) 开户银行:按合同中填写的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填列(不要简写);
(九) 银行账号:按合同中填写的收款单位的银行账号填列;如果账户有变,建设单位应要求对方提供书面确认书;建设单位对收款单位以上账户填写一定要准确无误,防止出现因失误导致退单甚至发生损失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定期核实收款单位账户的准确性,并对收款单位账户的准确性负责;
(十) 工程进度介绍栏中本期完成金额是指申报月份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实际完成金额是指自开工到申报月份累计完成的工作量(含本期完成工作量);累计支付金额是指该单项合同或费用累计已支付的金额;设备投资和待摊投资应付和已付情况可在空白处说明;
(十一) 财务负责人签字栏重点是核实累计支付金额的准确性和以往工程款项是否开具完税发票等;
(十二) 相关部门意见:本栏不是必须填写栏,当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要求加具意见时,可在此填列;
(十三) 监理公司意见:建安投资和设备投资类请款需要填写此栏(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类不需填写);此栏由项目监理负责填列,加盖监理公司印章;如果申报时已附有监理公司支付证书的,此栏可以不填写;如果是已经财政部门审定结算的已完工程,则不再需要提供监理公司意见,附上《财政性建设项目结算审批表》复印件即可;
(十四) 项目第一次申请资金时,需要提供立项批文、概算批复、年度建设批准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监理公司支付证书等相关拨款依据,续报资金时只填写申请书便可(建安投资类请款按贷款银行要求需另向银行提供监理公司支付证书和完税发票复印件);
(十五) 建设单位对每个项目资金原则上应每月汇总填报一次,不能将不同项目的同一费用合计填报。
《基本建设拨款申请书》请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可用圆珠笔填写。
二、基建资金拨付的一般性原则
(一) 对建安投资工程款在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等资金安全的条件下,财政部门按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申请预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二) 对建安投资工程进度款建议建设单位原则上按进度的80%以内申报,特殊性工程可按85%比例申报;
(三) 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款的支付可按合同内实际完成造价的90%支付,单项工程结算审定后,可按合同条款支付到95%或97%(质保金除外),保质期满后可按建设单位申请付清工程款;
(四) 结算已经有初步结果,但由于工程超投资规模未经审批等原因财政部门不能审定的,可按建设单位申请和本文第二条第(三)点规定的工作进度支付合同内应支付的部分,超出部分待建设单位补办审批手续后再予支付。
三、工程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一)对申请结算的工程,市财政局需对工程是否具备结算条件做初步的核实。对属于由市财政局经建科直接支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交如下资料的复印件:1.预算封面;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特殊行业提供相关的专业验收证明资料);
3.结算书(应注明编制人、编制号码;建设单位确认送审总金额并加盖公章);
4. 建设单位结算工作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5.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不属于市财政局经建科直接支付款项的工程,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建设单位还需提供:立项批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等。
为了便于集中抽签结算,各建设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需结算的项目报送市财政局。(二)经市财政局初审具备结算条件并按公平公开公正程序选定审价中介机构后,建设单位需向中介机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
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施工合同;
5.竣工图纸;
6.签证单;
7.设计变更通知书;
8.竣工验收报告;
9.结算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竣工财务决算呈批需提供的基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