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部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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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四)责任明确,追究有力。

第三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一)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者;(二)食品原料供应商、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三)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包装材料供应商;(四)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内容(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三)食品安全事故的隐瞒、谎报、迟报行为;(四)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一)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二)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实施(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制度落实;(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三)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四)定期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制度。

第七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监督(一)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确保制度执行;(二)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四)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强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水平,推广适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民等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各方面监督管理参与者依法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坚持风险分类、逐级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证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国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的风险。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追溯、检测、风险防控等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可追溯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者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明示或者标识中,标明真实和准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所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检验,不使用变质、变味、过期食品。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包括哪些范本一(正式风格):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一、食品安全基本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注: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检验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二、食品生产环节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控制管理办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控管理办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三、食品经营环节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经营处罚办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特产品标志管理办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广告管理办法》四、食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检查工作规范》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监测方案管理办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抽检检验规范》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控管理办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同行评估办法》五、食品进出口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原产地检验办法》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导则》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系统操作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1. 食品安全:指食品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状态。

2. 食品生产许可:指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的合法许可证书。

3. 食品添加剂:指用于改善食品质量和保护食品安全的物质。

4. 食品流通许可:指食品流通企业获得的合法许可证书。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2009年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对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依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食品安全法,采用的是全面修订的方式,修订的力度比较大,修订后该法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共增加了50条。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同时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上述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与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二是增加规定“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适用食品安全法;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现行食品安全法有关监管体制的规定作了调整,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2015年食品安全法试题(含答案)

2015年食品安全法试题(含答案)

2015年《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试题姓名: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B.2015年5月1日C.2015年6月1日D.2015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包括()。

A.九章共一百零一条B.十章共一百零一条C.九章共一百零四条D.十章共一百五十四条3、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A.食品添加剂B.食品污染C.食品有害物质残留4、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

A.食品卫生许可B.食品生产许可C.食品流通许可D.餐饮服务许可5、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B.每年C.每两年D.每三年7、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 )A.鼓励性标准B.引导性标准C.强制性标准D.自愿性标准8、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A.60度 B.70度 C.80度 D.100度9、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A.实验室B.食品检验机构C.第三方检测机构10、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个月。

A.一B.三C.六D.十二11.下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 )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含有任何致病微生物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质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12.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 )A.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D.以上都是13.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 ),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说明2015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说明2015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说明2015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2015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该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该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1. 食品安全责任制:该法确立了“食品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该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技术及条件。

3. 食品追溯制度: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追溯制度,确保可追溯食品的来源、生产加工过程、流通环节等信息,以便于追溯食品安全问题。

4.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对新食品原料、新食品添加剂等进行科学评估,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5. 食品标识和广告:该法规定食品标识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广告应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

6. 食品监督抽检:该法规定了食品监督抽检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查处和处理。

7.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处理。

2015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过设立责任制度、加强监管、强化标准要求等措施,旨在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

同时,该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食品安全法》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食品安全法》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颁布6年以来的首次大修。

与旧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亮点更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加全面。

婴幼儿奶粉【相关法条】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配方要注册审查【评析】注册不是简单的备案,注册意味着要进行审查,加强了对配方的管理,体现了立法者对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这一规定也很重要。

目前,一些企业通过从国外进口大包装的婴幼儿奶粉,然后分装成小包装出售,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

该条款要解决的就是二次污染的问题,企业或者进口或者采购原料生产,或者直接进口已经分装好的奶粉,避免二次污染造成对婴儿的伤害。

“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这一条款主要是禁止企业采取“换汤不换药”营销方式,同样的产品,换个牌子就可以卖高价,欺骗消费者。

网售食品【相关法条】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明确第三方平台责任【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欺骗消费者,销售劣质产品、服务的商户,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只要能提供商户的真实信息,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类似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避风港”原则,第三方平台所担负的监管责任实际上是比较轻的,因此可能对商户的审查也不是很严格。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导语: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后,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篇幅和内容上均有大幅扩展——条款从104条增加至154条,字数从1.5万字增加至将近3万字。

根据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介绍,此次修改反映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三方面需要。

本次修法力度大,制度构建变化多,主要亮点有:1. 明确监管体制以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多部门参与、协调、信息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改善监管部门分段管理的现象。

2. 强调预防为主的原则,突出防范风险,健全食品风险监测评估机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风险监测评估的评估因素、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形、风险评估结果的影响,以及风险评估信息在各有关行政部门之间,以及人民政府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及新闻媒体之间的流通。

3. 扩大食品安全监管范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如该第三方平台未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其将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4. 明确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保证食品可追溯的体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鼓励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现田间到餐桌全方位、全链条的监管。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邺分局编印二〇一一年五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便于区域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法》中界定的违法行为的把握,直观了解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我们组织有关法律人员编印了这套学习宣传资料,供食品生产企业学习参考,切实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目录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或变更申请的行为三、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六、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七、未按规定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为八、未在食品或者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行为九、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十、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行为十一、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十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十三、生产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十四、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十五、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行为十六、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十七、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十八、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十九、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二十、食品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二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二十二、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二十四、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法律规定备案的行为二十五、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二十六、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二十七、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二十八、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二十九、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三十、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三十一、食品生产企业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三十二、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三十三、食品生产者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三十四、食品生产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三十五、食品生产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有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三十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报告的行为三十七、食品生产者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三十八、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食品进出口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有责任。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食品生产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食品生产。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和食品流通记录,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可能浮现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控和控制。

第四章食品质量与安全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取样检验,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食品标识第十四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使用说明等食品标识中标明与食品安全和食品营养成份相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信息。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标签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十八条食品进口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第十九条食品出口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将原法第72条与第74条合并后作了修改,这次修法涉及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调整,本条根据调整后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了修改,将牵头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为了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快速反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应当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一、实施主体考虑到食品安全事故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协同应对,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并初步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牵头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图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图表备注:1、政策法规科整理这份表格是为系统稽查执法人员学习、使用的方便2、《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部分条文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四)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使用;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五)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臵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第六条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标签、标识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

新食品法处罚要点

新食品法处罚要点

1.无证生产经营(第35.1条) --------第122条 没收设施、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房东明知同责,2款) 货值1万元以上,处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2.非食品食品/回收食品(34.1.1);奶粉特品(34.1.5) 经营死因来源不明(34.1.7);防病禁止食品(34.1.12)--------第123条(1-6) 未检验检疫的肉类(34.1.8);添加药品的食品(38); 没收设施、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处10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房东明知同责,2款) 货值1万元以上,处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经营超保质期(34.1.10);虚标生产日期(34.1.10); ---------第124条 霉腐食品(34.1.6);拒绝召回食品生/经(63.1/63.2);残留超标等(34.1.2/4) 没收设施、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1万元以上,处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4.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34.1.11); --------第125条 标签不合规定食品(67);散装标签(68);转基因未标识(69) 没收设施、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处5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1万元以上,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未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之后处2千元以下罚款 5.经营者/生产者未查验许可证检验报告(53.1/50.1);----126.1.3 ---添加剂生/经(59/60);市场柜台/网络(61/62);----126.1.3 经营者/生产者无进货查验记录/检验记录(53.2/50.2);----126.1.3 生产者出厂检验(52)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51); ----126.1.1/126.1.3 未年度体检(45.2); ----126.1.6 未参加培训考核(44); ----126.1.2 餐具厨具入口容器未清洗消毒(56.2); ----126.1.5 未注册备案保健品(76); ----126.1.8 责令整改警告 拒改正,处5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发生事故未及时处置上报(103) --------第128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1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的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015《食品安全法》试题

2015《食品安全法》试题

2015《食品安全法》试题D17.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依法给予处罚。

A.食品药品监管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工商部门D.质量监督部门18.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A)责任。

A.连带B.担保C.保险D.调解19.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B)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5000元以下B.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D.2000元20.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除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B)。

A.培训证明B.产品合格证明文件C.健康证D.上岗证21.在餐饮服务单位谁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C)。

A.厨师B.管理人员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D.服务员22.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持有(A)。

A.健康证明B.操作证C.上岗证D.资格证2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哪类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A)。

A.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B.心脏病C.高血压D.高血脂24.食品安全的五大要点有(D)。

A.保持清洁、生熟分开、做熟B.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C.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材料D.以上都选25.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下列哪种文字标识(C)。

A.英文B.日文C.中文D.其他文字26.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了标明普通食品标签要求的相关内容,还应当标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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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部分明细)(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由15条涨到28条)第十章附则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删除第(二)(四)(七)(九)(十)款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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