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规定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规定2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任和交流任用的市管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任前廉政谈话是提醒和教育性谈话,既是市管领导干部任职的必经程序,也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谈话对象:市委决定提拔任用和交流任用的市管领导干部。

第四条谈话时间: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任用的干部公示结束后,下发任职通知之前进行。市委领导或市委领导委托市纪委领导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五条谈话人:新任和交流任用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市级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正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由市委领导或市纪委书记或市纪委书记委托市纪委副书记进行;新任副县级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由市纪委书记或委托市纪委副书记进行。

第六条谈话形式:谈话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谈话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谈话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