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监狱罪犯考评实施方案
监狱罪犯考评实施方案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管监狱内的罪犯,保障社会安全和罪犯的改造教育,制定监狱罪犯考评实施方案,对罪犯进行全面评估和分类管理。
本方案旨在建立科学、公正、严谨的罪犯考评机制,为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一、考评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监狱内所有的罪犯,包括刑事罪犯、行政罪犯等各类罪犯。
二、考评内容。
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等。
2. 犯罪情况,包括犯罪事实、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
3. 行为表现,包括服刑期间的表现、改造情况、参加教育、劳动等情况。
4. 心理健康,包括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情况。
5. 思想观念,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社会的认识、对自身的认识等。
6. 社会适应能力,包括释放后的社会适应能力、再就业能力等。
三、考评标准。
1. 个人基本信息和犯罪情况将按照事实真实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定,以便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
2. 行为表现将按照服刑期间的表现和改造情况进行评定,以便对罪犯进行奖惩和教育。
3. 心理健康将按照心理评估和心理辅导情况进行评定,以便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和辅导。
4. 思想观念将按照对法律、社会、自身的认识情况进行评定,以便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和矫正。
5. 社会适应能力将按照释放后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再就业能力进行评定,以便对罪犯进行帮教和帮扶。
四、考评程序。
1. 收集信息,监狱工作人员将收集罪犯的个人基本信息、犯罪情况、行为表现、心理健康、思想观念、社会适应能力等相关信息。
2. 考评分析,专业人员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定,形成考评报告。
3. 考评汇总,监狱管理部门将对罪犯的考评报告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考评结果。
4. 考评应用,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奖惩教育、心理疏导、思想矫正、帮教帮扶等措施。
五、考评效果。
通过监狱罪犯考评实施方案的落实,可以更加科学地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提高罪犯的改造率和社会适应能力,减少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价行费[2011]18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和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二、《河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在省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之前,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异地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可以执行本省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委托人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司法鉴定费时,应给予减免优惠。
具体优惠减免金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免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六、在鉴定中,做某项鉴定必须同时做其他项。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14日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5]065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5]065号1995年6月14日)根据《监狱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
鉴于罪犯不是职工,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罪犯的劳动工时和休息日应当由我国监狱管理部门在保障罪犯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改造罪犯的需要确定。
对此,各级领导要统一认识,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调整好干警和有关工人的工作班次,做到既保证干警、工人执行国家规定的新工时制,又保证“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顺利实施。
现将《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以下简称罪犯)的劳动改造,做好罪犯的劳动保护工作,合理组织劳动生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监狱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必须服从监狱的决定,积极履行法定的劳动改造义务。
罪犯的劳动工时和休息日,由监狱管理部门在保障罪犯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改造罪犯的需要确定。
第三条罪犯每周劳动(包括集中学习时间)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
未成年犯每天劳动4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生产任务不饱满的监狱,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实行每周劳动5天,集中学习1天的制度。
第四条监狱保证参加劳动的罪犯每周休息1天。
第五条监狱在下列节日期间依法安排罪犯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1.身体状况:首先需要评估罪犯的身体状况,包括是否存在严重的慢
性疾病、残疾或身体损伤等。
例如,如果罪犯患有严重视力问题、丧失听
力能力、身体行动困难或不能站立、走动,这些都可能导致罪犯无法自理。
2.认知能力:罪犯是否存在认知障碍或智力缺陷也是鉴别生活不能自
理的重要因素。
如果罪犯无法理解简单的指令、无法记忆关键信息或无法
进行日常生活技能,就需要特殊帮助。
3.心理状况:以往的心理评估结果也是鉴别依据之一、如果罪犯存在
严重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或焦虑症等,就需要提供相
应的心理照料。
4.日常生活技能:评估罪犯是否有能力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如自己吃饭、穿衣、洗漱、上厕所等。
如果罪犯无法完成这些基本的自理活动,就
需要提供照顾和帮助。
5.社交能力:罪犯是否能够与其他人建立和维持积极的人际关系也是
鉴别标准之一、如果罪犯由于性格缺陷或行为问题,无法与其他罪犯或狱
警和谐相处,可能需要特殊关护。
6.危险因素:评估罪犯是否具有危险因素,例如自杀倾向或对他人的
攻击性行为。
如果罪犯存在这些危险因素,就需要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7.医疗评估:最后,罪犯需要接受医疗人员的专业评估,确定其是否
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范畴。
医疗评估可以对身体和心理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需要指出的是,鉴别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人员的综合判断,并且在评估的过程中,应该尊重罪犯的权益,避免人权的侵犯。
同时,监狱部门应提供各种适当的帮助和服务,保障罪犯的基本权益。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3—2011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2011-03-17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生效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定义 (1)3总则 (1)4服刑能力评定标准 (2)附录A(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 (3)附录B(规范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4)前言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黄富银、张钦廷、蔡伟雄、管唯、汤涛、吴家声。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1 2 2.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服刑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服刑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刑能力评定。
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2.2服刑能力Competency to serve a sentence指服刑人员能够合理承受对其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清楚地辨认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劳动改造的能力。
2.2.1有服刑能力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
精神病犯服刑能力评定量表研究
精神病犯服刑能力评定量表研究黄富银;张钦延;吕成荣;蔡伟雄;吴家声;汤涛;汪建君【摘要】目的制订符合中国法律体系的精神病犯服刑能力评定量表.方法根据鉴定实践,结合中国法律,研究者首先创建了称为"精神病犯服刑能力评定量表"的评定工具,然后再回顾性运用该工具,通过诊断性实验,对该工具的信度、效度及实用性进行了检验.结果该量表同质性信度为0.8779,量表评定与专家评定一致性为0.909,除了阴性似然比为0.0683,其他诊断性指标均大于0.80.结论精神病犯服刑能力评定量表具有较好的实用性.【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年(卷),期】2005(021)003【总页数】3页(P200-202)【关键词】服刑能力;评定量表;精神病犯【作者】黄富银;张钦延;吕成荣;蔡伟雄;吴家声;汤涛;汪建君【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江苏,溧阳,213355;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3目前全国监狱共收押各类服刑人员150余万人,其中女性6.2万人,男女比例为25∶1。
虽然目前国内服刑人员精神卫生状况的研究还未全面展开,但江苏省对服刑人员精神卫生状况进行的全面调查表明,服刑人员的精神疾病患病率为10.9%,明显高于正常人群(7‰)。
劳改机关遇有言行异常,屡犯监规,又无法说服管教的在押罪犯,往往会考虑到精神上有问题而提出进行精神医学鉴定及服刑能力评定。
服刑能力评定是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报道为4.90%~33.33%,且不同年份也有差异[1],有的为7.99%[2],也有为10.2%[3]。
办案查案必备,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新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办案查案必备,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新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新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汇编鉴定标准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技术依据,是司法鉴定质量的重要决定因素。
为解决司法鉴定行业标准缺乏的实际问题,司法部始终把推进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2010—2015年,司法部组织业内具有技术优势和行业影响力的机构和专家,先后研制、颁布了74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初步满足了司法鉴定活动的急需,搭建了司法鉴定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并印发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统一了全国人身伤害领域的鉴定标准。
2016年,五部门再次联合公告并印发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推动全国范围内各领域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由分向统迈进了一大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任务,明确了统一司法鉴定标准的目标。
中共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在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再次明确了统一司法鉴定标准的要求。
这些都为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明了方向。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司法部将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完善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科学化、标准化水平。
本书是司法部2016年最新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汇编。
主要内容包括司法鉴定标准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两部分。
司法鉴定标准部分收录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两个文件;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部分收录了2010—2015年期间颁布的74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其中8项在2016年作了修订。
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帮助广大司法鉴定工作者和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掌握司法鉴定标准,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本书和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6年9月目录一、司法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2010年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血液、尿液中毒鼠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和可待因的测定尿液中Δ9-四氢大麻酸的测定生物检材中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生物检材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规范印章印文鉴定规范印刷文件鉴定规范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特种文件鉴定规范朱墨时序鉴定规范文件材料鉴定规范油漆鉴定规范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录音资料鉴定规范录像资料鉴定规范(二)2011年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的测定分光光度法生物检材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血液中铬、镉、砷、铊和铅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三)2014年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等13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外伤性癫痫鉴定实施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实施规范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测定硫化氢中毒血液中的硫化物实施规范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第1部分: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第2部分:《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第3部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第4部分:藏文笔迹鉴定规程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第5部分:藏文签名鉴定规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软件相似性鉴定实施规范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四)2015年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法医学虚拟解剖操作规程》等2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法医学虚拟解剖操作规程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亲子鉴定文书规范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规范法医SNP分型与应用规范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血液和尿液中108种毒(药)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血液中45种有毒生物碱成分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毛发中可卡因及其代谢物苯甲酰爱康宁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生物检材中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激光显微拉曼光谱法检验墨水文件制作时间鉴定通用术语印章印文形成时间物理检验规范打印文件形成时间物理检验规范静电复印文件形成时间物理检验规范多光谱视频文件检验仪检验规程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录音设备鉴定技术规范音像制品同源性鉴定技术规范录音资料处理技术规范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图像资料处理技术规范手机电子数据提取操作规范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规范破坏性程序检验操作规范即时通讯记录检验操作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通用规范计算机系统用户操作行为检验规范(五)2016年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亲权鉴定技术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亲权鉴定技术规范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哌替啶和氯胺酮的测定血液、尿液中238种毒(药)物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如需经常翻阅,更好地了解、掌握司法鉴定标准,建议您通过文后链接购买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编著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司发通[2000]159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司发通[200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促进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在广泛征求公、检、法、卫、教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先内部试行。
望你们及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报告部法规教育司,待积累一定经验修改完善后再以部颁规章形式发布。
附件: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附件: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4.04•【文号】司发通〔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意义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环节责任、从严惩治腐败行为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依法从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精神,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减刑、假释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重要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部署,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犯罪,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监狱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严格规范刑罚变更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和全局高度来看待和把握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司办通〔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关于推荐适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司办通〔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推进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组织制定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该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已通过专家评审,在科学性、可靠性、实用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相关要求,现予公布,推荐适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需要相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文本或咨询相关技术问题的,请直接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联系(联系人:吴何坚联系电话:************)。
关于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使用情况,请反馈给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司法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8项技术规范目录序号名称编号备注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2011年度Ⅰ2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0103004-2011 2011年度Ⅰ3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2011年度Ⅰ4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 2011年度Ⅰ5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3-2011 2011年度Ⅰ6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的测定分光光度法SF/Z JD0107010-20112011年度Ⅰ7生物检材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F/Z JD0107011-20112011年度Ⅰ8血液中铬、镉、砷、铊和铅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SF/Z JD0107012-20112011年度Ⅰ注:第一批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已于2010年4月7日发布实施(司办通〔2010〕34号)。
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架构及评定要点解析
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架构及评定要点解析发布时间:2022-09-16T08:38:55.691Z 来源:《医师在线》2022年5月10期作者:赵永伟? [导读]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架构及评定要点解析赵永伟?(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四川成都610041)摘要:法医精神病鉴定通常被视为经验型或技能型鉴定类型,对鉴定人要求较高,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项目实践经验,鉴定意见通常以证据形式应用到刑事、民事以及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中,地位显著。
目前,我国法医精神病鉴定学科体系还不够健全、专业性还不够突出,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及人民需求,甚至得到许多负面评论。
为此,充实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优化鉴定框架、明确评判要点成为改革创新重点,本文将针对以上两点展开论述。
关键词: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框架;评定要点;解析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精神病学专业常识及鉴别技术开展的判断活动,依据判断结果给出鉴别意见,属于跨学科、跨专业的认证活动,需要面对情况特殊复杂、情绪多变、思维难以揣测的对象。
有研究人员认为,当前法医精神病鉴定具有成果少、观点多、争论多等特点,需要经过不懈努力才能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基于依法治国的发展背景,法医精神病鉴定仍然需要不断努力,以形成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统一的双重架构为前提,推进鉴定公正建设,确保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客观、公正等特点。
一、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框架(一)精神状态鉴定精神状态鉴定主要目的在于评估、判定被鉴定者在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的精神状态,是否存在精神问题,判定内容包括智力障碍、精神病诊疗以及严重度评定。
在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前必须明确被鉴定者在特定时间段内的精神变化,通常需要案件相关证人提供,之后依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完成精神方面的相关检查,同时对被鉴定人行影像学检查以及心理状态和能力评估,判断患者是否存在精神障碍,若患者存在精神障碍,需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等诊断标准进行科学划分,确定被鉴定人障碍类型,以此推测案件发生时段被鉴定人精神状态。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是否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八)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九)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法〔2016〕305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法〔2016〕3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计生委于同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对其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11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罪犯交付执行前因生活不能自理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根据《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进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26日附件: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豫发改收费〔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0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价格及部分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河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价格及部分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河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二、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为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司法鉴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司法鉴定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详见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风险高低等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在押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的通知-财农字[1995]137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在押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在押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的通知(财农字[1995]137号1995年7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为了保障在押罪犯的正常生活,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规定,现将制定的《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和《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并报送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劳教人员的伙食及被服实物量标准,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应适当考虑劳动教养的性质和特点。
附件:一、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二、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附件一: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品种月标准粮食17-25蔬菜15-25食油0.5-1肉食1.5-2.5蛋、鱼、豆制品1-2调味品适量、燃料、炊事用具及杂支运输费根据需要附件二: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类别标准单衣、单裤、单鞋、内衣、内裤第一年两件,以后每年一件棉衣、绒裤、棉鞋、棉帽两至四年一件(双)棉裤、棉褥、蚊帐、枕头四至六年一床(个)被罩、褥单、枕巾、草席一至三年一床(条)罩衣、袜子每年一套(双)洗刷、卫生等日常用品根据需要(包括公用部分)——结束——。
辽宁罪犯计分考核细则
辽宁罪犯计分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计分考核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被依法判处刑罚并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三条罪犯计分考核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罪犯改造的实际情况,为罪犯奖惩、假释、减刑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考核原则第四条罪犯计分考核应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应包括罪犯的思想、行为、学习、劳动等多方面表现,重点考核罪犯的遵纪守法、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情况。
第三章奖励与处遇第六条根据罪犯的考核得分和改造表现,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记功、表扬、物质奖励等。
第七条奖励应当公开、透明,并及时记录在罪犯的个人档案中,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罪犯,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处遇,包括训诫、警告、记过、禁闭等。
第四章教育改造考核第九条教育改造考核是评价罪犯接受教育改造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罪犯的思想认识、法律知识掌握、心理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监狱应当定期组织罪犯参加各类教育活动,并根据罪犯的参与程度和学习成果进行计分。
第五章劳动改造考核第十一条劳动改造考核是评价罪犯参加劳动改造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罪犯的劳动态度、技能提升、劳动成果等。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为罪犯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的劳动岗位,并根据罪犯的劳动表现和劳动成果进行计分。
第六章日常考核第十三条日常考核是对罪犯日常行为规范的考核,包括罪犯的作息纪律、个人卫生、集体活动参与度等。
第十四条日常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公示。
第七章专项考核第十五条专项考核是针对罪犯在特定方面表现的考核,如罪犯的文化程度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社会适应性等。
第十六条专项考核应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辽宁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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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定义 (1)4 总则 (1)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 (2)6 附则 (2)附录A (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 (3)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4)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刘超。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3——2011。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服刑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精神障碍服刑人员(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3 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3.1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服刑能力Competency to Serve a Sentence指服刑人员能够合理承受对其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清楚地辨认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劳动改造的能力。
3.2.1 有服刑能力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
3.2.2 无服刑能力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4 总则4.1 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4.2 服刑能力的评定标准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
医学要件为存在精神障碍;法学要件为对刑罚的辨认能力及对自己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4.3 本技术规范将服刑能力分为有服刑能力、无服刑能力两个等级。
4.4 进行服刑能力评定时,首先应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CCMD或ICD进行医学诊断,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再考察对刑罚的辨认能力及对自己应当遵循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根据其受损程度,评定服刑能力等级。
4.5 进行服刑能力评定可辅以标准化评定工具,但评定工具不得单独作为评定结论,不能取代鉴定人的评定意见。
4.6 本技术规范分为指南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
4.7 在使用本技术规范时,应严格遵循附录中的分级依据或者判定准则和使用说明。
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5.1 有服刑能力目前无精神异常;或虽然目前存在确定精神异常,但精神症状对其相应的法律心理能力影响不明显,被鉴定人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
5.2 无服刑能力目前具有明显的精神异常,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被鉴定人对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不能合理认识,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6 附则6.1 附录A与技术规范正文判定标准的细则须同时使用。
6.2 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技术规范推荐使用《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量表》作为标准化评定工具。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有服刑能力A.1.1 精神状态正常,指以下情形:A.1.1.1 按CCMD诊断标准诊断为“无精神病”;A.1.1.2 既往患有精神障碍已痊愈或缓解2年以上,目前无精神症状表现;A.1.1.3 伪装精神病;A.1.1.4 精神障碍具间歇性,目前精神状态完全恢复正常,如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病)缓解期等。
A.1.2 虽然目前存在确定精神异常,但精神症状对其相应的法律心理能力影响不明显,被鉴定人能合理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A.1.3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量表》大于29分。
无服刑能力A.1.4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指以下情形:符合CCMD或ICD诊断标准的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等。
A.1.5 目前具有明显的精神异常,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被鉴定人不能合理认识对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A.1.6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量表》等于或小于29分:附录B(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服刑能力需要从医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多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借鉴精神医学定式检查和量表的模式,结合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编制出的标准化评定工具,可用来辅助服刑能力的评定。
B.1《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量表》系本技术规范推荐使用的标准化评定工具。
B.1.1 量表简介本量表基本涵盖法学标准的范围,不局限于犯罪行为或案件类型、精神症状或疾病诊断,操作简便,易于掌握。
B.1.1.1 概念紊乱指被鉴定人思维联想过程紊乱,其特征为思维的目的性、连贯性破坏,如赘述、离题、联想散漫、不连贯、显著的不合逻辑,或思维阻隔。
评定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的情况反映及会谈中观察其认知语言表达过程。
3 = 轻度障碍或正常,被鉴定人思维正常;或显赘述,思维目的性存在障碍,在压力下显得有些联想散漫;2 = 中度障碍,被鉴定人当交谈短暂和有序时尚可集中思维,当交谈较复杂或有轻微压力时就变得散漫或离题;1 = 重度障碍,被鉴定人思维破裂、不连贯;或思维严重出轨及自相矛盾,导致明显的离题和思维中断,几乎是持续出现。
B.1.1.2 情感交流指被鉴定人缺乏人际交往中的感情投入、交谈时的坦率及亲密感、兴趣或对会谈者的投入,表现在人际关系疏远及语言和非语言交流减少。
评定依据:会谈中的人际行为。
3 = 轻度障碍或正常,被鉴定人交谈以呆板、紧张或音调不自然为特征,可能缺乏情绪深度或停留在非个人、理智性的水平;2 = 中度障碍,被鉴定人显出典型冷淡,人际关系相当疏远,被鉴定人可能机械地回答问题,或表现不耐烦或表示无兴趣;1 = 重度障碍,被鉴定人显得高度冷淡,有明显人际疏远,回答问题敷衍,很少有投入会谈的非语言迹象,常常避开眼神接触和面部表情交流。
B.1.1.3 刑罚认知指被鉴定人能合理辨认刑罚的性质、目的及意义。
评定依据:被鉴定人服刑期间的情况反映及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
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基本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及意义;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不能合理认识刑罚的性质,但基本理解刑罚的目的和意义;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病态地歪曲刑罚的性质,不能合理认识刑罚的目的和意义。
B.1.1.4 认罪服刑指被鉴定人对自己被判罪行能合理认识,并通过服刑过程表达出来。
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的言行及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
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基本理解被判罪行的性质,能够遵守劳动改造纪律;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不能合理理解自己被判罪行的性质,但尚能通过合理方式反映;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病态地理解自己被罪行的性质,并在服刑中表现出这种病态。
B.1.1.5 违规认知指被鉴定人能合理辨认违反监管法规可能带来的后果。
评分依据: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基本理解违规的可能后果;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仅简单知道违规受罚;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病态地理解违规的可能后果。
B.1.1.6 接受教育指被鉴定人能合理辨认接受教育的性质,并能遵守学习规范。
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学习情况及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能理解学习教育的性质,并能遵守学习规范;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能理解学习教育的性质,但不能遵守学习规范;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病态地理解接受教育的性质。
B.1.1.7 管教交往指被鉴定人具有明确自己的身份意识,能遵守与管教交往中的相应规范。
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与管教交往的情况反映及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
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具有明确的身份意识,能遵守相应的监管法规;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能合理辨认自己的身份,但在与管教的交往中不能遵守相应规范;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病态歪曲自己或管教的身份,严重违反相应规范。
B.1.1.8 同犯交往指被鉴定人能合理辨认自己与同犯的身份,在相互交往中能遵守相应的监管法规。
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与同犯交往的情况反映及会谈中的专门性问答。
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具有明确的身份意识,能遵守相应的监管法规;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能合理辨认自己的身份,但在与同犯的交往中不能遵守相应规范;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病态歪曲自己的身份,严重违反相应规范。
B.1.1.9 激惹冲动指被鉴定人对内在冲动反应的调节和控制障碍,导致不顾后果的、突然的、无法调节的、武断的或误导的紧张情绪的宣泄。
评分依据:被鉴定人服刑中面临不如意、不顺心情况时反应的反映及会谈中观察行为。
3 = 轻度损害或正常,被鉴定人当面对应激或不如意时,容易出现愤怒和挫折感,但很少有冲动行为;2 = 中度损害,被鉴定人对轻微的挑衅就会愤怒和谩骂,可能偶尔出现威胁、破坏或一两次身体冲突或程度较轻的打骂;1 = 重度损害,被鉴定人经常不计后果地出现攻击行为、威胁或强人所难,可能有攻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