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建法规全面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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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总结:这些考点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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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总结:这些考点必考!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总结,这些考点必考:节约能源法考点解析、消防法考点解析、劳动法考点解析、未成年人。

节约能源法考点解析1、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2、国家立法态度上的差异:(1)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3)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4)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3、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后果:(1)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消防法考点解析1、消防设计的审核(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018.二级建造师法规时间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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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级建造师法规时间知识点第一篇:.2018.二级建造师法规时间知识点0小时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小时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小时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日(工作日)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知识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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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知识点:建设工程保险制度5月2日2018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知识点: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第八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条: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自然磨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盘亏;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2018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4月29日2018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一、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提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专业技术力量,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2.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五、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三种表现形式: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018 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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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预计5 月26-27 日,考试报名时间预计1-3 月,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梳理考点,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18 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精选,赶紧来开森学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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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2.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相关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3.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中重点掌握,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等。

4.掌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5.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中,重点掌握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等。

6.在工伤保险的规定中,重点掌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规定。

7.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中,重点掌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和费率、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8.掌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安全费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018二建工程法规考点汇总

2018二建工程法规考点汇总

2018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汇总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如清理、结算、仲裁条款)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期顺延一、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二、程序:(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物权制度物权的种类法律特征:1.支配权2.绝对权3.财产权4.排他性主要种类:自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变动效力: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不登记需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动产自交付生效。

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的效力层级基本原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精讲完整版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精讲完整版

3月8日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精讲(1)点击进入2018年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_报名入口_网校培训专题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l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l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l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l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l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l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l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l2Z2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l2Z2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核心考点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法律部门)2.法的形式和其制定主体3.法的效力层级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精讲(2)3月8日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点击进入2018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报名入口|网校培训专题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Z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核心考点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2011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预计5月26-27日,考试报名时间预计1-3月,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梳理考点,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的规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赶紧来开森学学习吧。更多二级建造师报名条件、二级建造师备考指导等信息请持续关注开森学官网二级建造师频道。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学习本部分的主要内容有: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及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设备检验检观测单位安全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等。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Z20601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2Z206012—例】下列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与管理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原颁证机关的审查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必经程序B.原颁证机关发现施工单位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C.施工单位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于补办后立即登报声明原证作废D.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答案】B【解析】选项A,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不必审查即可延期;选项C,先声明作废,再去补办;选项D,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二、政府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2Z206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Z20602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施工安全生产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建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Z20602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Z206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2Z20603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分为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2Z20603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的规定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2Z20603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2Z206033—例】下列有关消防的行为,违法的是( )A.张某因一车间需要将二车间的灭火器挪用B.装配车间内部因仓储货物占压部分通道C.两个车间之间保持足够的消防通道D.消火栓没有设计在门口明显的位置【答案】A【解析】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2Z20603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一、工伤保险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以上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以上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以上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建筑法》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2Z206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以上规定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2Z20604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2Z20604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2Z2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三)事故补报的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二、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3)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4)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2Z20604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三、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四、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Z2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2Z20605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6.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法》还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8.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2Z206054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2Z206054—例】某工程设备安装阶段,需要使用起吊能力为10吨的吊车进行大型永久设备的吊装。承包商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时,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该设备租赁公司提供( )A.生产厂家的吊车制造许可证B.吊车出厂的产品合格证明C.机械燃油消耗定额证明D.租赁公司自行测试的安全性能检测记录E.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答案】ABE【解析】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视。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以下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章节列表,复制打开学尔森开森学网站(?wenkuwd),注册免费领取2018二建法规全套考情分析及考试重点解析。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章节列表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2Z2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Z2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Z2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2Z2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6050 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Z2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Z2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2Z2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Z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2Z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Z2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2Z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三大考点速记整理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三大考点速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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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为2018年6月2-3日统考,考试报名时间于1-3月开始,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三大考点速记整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赶紧来学尔森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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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速记:知识产权制度1.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2.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期12月,宽展期6月。

3.著作权:(1)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作者有署名权,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2)委托作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属于受托人。

二、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速记: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的种类法律特征:①支配权②绝对权③财产权④排他性主要种类:自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变动效力: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不登记需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动产自交付生效。

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速记归纳: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1.担保方式——保证(第三人)、抵押和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留置和定金(债务人)2.担保合同——担保人与债权人书面形式订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有约从约;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为连带保证4.不可以担任保证人主体:(1)国家机关(2)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5.抵押权与质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6.留置——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最新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考点熟读必过

最新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考点熟读必过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注册)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1、法律部门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

3、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5、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三、宪法考点解析1、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018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必背知识点大全

2018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必背知识点大全

2018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必背知识点大全D(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1、聘用单位破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这些情行都将被.......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四)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规定的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既(三)的8个情形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例题:1、某2007年取得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008年赵某所在单位因违法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对赵某作出( D )的决定。

A、不予注册B、撤消注册C、吊销注册D、注销注册2、因执业活动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员,处罚完毕满( D )年,才能申请建造师注册。

A、2B、3C、4D、5考点:受刑罚处罚的二个年限,一是因执业受刑罚满.................................5.年;其它原因受刑罚则是满..3.年.3、注册建造师王某2006年3月1日,因违规被吊销注册证书,正常情况下他只能在( B )后再申请注册。

A、2007年3月1日B、2008年3月1日C、2009年3月1日D、2011年3月1日考点:吊销注册证书后的申请年限为..................2.年。

4、赵某于2006年9月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但他在2004年3月担任项目经理时所负责的工程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则他只有在( A )后才能申请注册。

A、2007年3月B、2007年9月C、2009年3月D、2009年9月二、执业管理1、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①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②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预计5月26-27日,考试报名时间预计1-3月,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梳理考点,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赶紧来开森学学习吧。更多二级建造师报名条件、二级建造师备考指导等信息请持续关注开森学官网二级建造师频道。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学习本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等。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2Z2070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原则和程序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三)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2Z2070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7021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2Z20702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实行检验制度。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2Z207023—例】下列关于建筑材料检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不必进行检验B.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C.施工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D.设计单位应当对推荐的建筑材料负责检验【答案】C2Z2070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2Z207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Z2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7031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1.依法发包工程2.依法提供原始资料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4.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9.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Z207032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8.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Z207033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两个方面。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工程监理的形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6.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Z207033—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 )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A.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B.建筑材料的供应单位C.勘察设计单位D.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单位E.建设单位【答案】ABD【解析】《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2Z2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2Z2070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工图;(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其他资料。2Z207042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2Z2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Z2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Z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Z207051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2)质量保修期限;(3)质量保修责任。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2Z207051—例】施工单位承建的某办公楼,没有经过验收,建设单位就提前使用。3年后,办公楼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应是50年,施工单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B.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C.施工单位是否承担保修责任,取决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D.由于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施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答案】B2Z207052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以下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章节列表,复制打开学尔森开森学网站(?wenkuwd),注册免费领取2018二建法规全套考情分析及考试重点解析。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章节列表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2Z2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Z2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Z2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2Z2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6050 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Z2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Z2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2Z2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Z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2Z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Z2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2Z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重点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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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重点第一章欢迎阅读由二级建造师栏目整理的《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重点第一章》,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本站!说明:★代表其重要程度。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宪法和法律不需要备案。

★★2.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3.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算。

★★★4.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可无数次地提出续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应在到期前12个月内申请,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从核准注册日起算。

★5.一般职务作品(工作任务但未用单位条件)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可以优先使用2年。

★6.著作权的保护期(关注50年即可)(1)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终生+死后50年;(3)单位作品或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7.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如果涉及到自然人,为自然人终身+死后50年;如果是单位,首次发表后的50年,开发完成50年内未发表,不再保护。

★★★8.保证期限当事人无约定,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约从约。

★★★9.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0.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一般应该包含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

2018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2018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本文是学尔森小编为备考2018二级建造师的考友们整理的2018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主要是根据学尔森辅导班内部模拟试题总结的。

2018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如下: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一、注册管理概念:注册建造师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相关考题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的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的是( C )A、李某参加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得知考试成绩通过后即以建造师的名义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多年,并以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的名义在当地的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

D 、吴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人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仍然以建造师的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2、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的前提规定( B )A、备案B、注册C、审批D、认证3、万某2006年9月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 C )A、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D、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注册申请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018年二建法规考试知识点总结

2018年二建法规考试知识点总结

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也叫法的体系,由国家各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4.民法:乌合招亲民法(物权,合同,招投标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

5.行政法:房地产建筑规划环境,许可其处罚复议。

6.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预算法,税收征收法,节能法,审计法,采购法,反垄断法。

7.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8.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立法法)由全国人代会常委制定,行政法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计管理条件)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法规你懂的(地名+条例),部门规章(暂行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办法、规定、实施细则)。

9.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新旧法不一致时,由全国人代会常委裁决,同一机关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法规和部门不一时,国务院提意见,地方法规国务院说了算,适合部门规章的,提请常委裁决,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法律之间】-人大常委。

【行政法规之间】-国务院。

【同一机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机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给出意见,地方性对由地方性决定,部门对由人大常委。

【规章之间】-国务院。

11、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1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上的管理者,非委托代理,项目经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法定代理(区别指定代理)。

14、无权代理: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代理权终止。

15、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因而给他人造成损失,应该由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6、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权利,所有权的核心)。

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预计5月26-27日,考试报名时间预计1-3月,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梳理考点,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包括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赶紧来开森学学习吧。更多二级建造师报名条件、二级建造师备考指导等信息请持续关注开森学官网二级建造师频道。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学习本部分的主要内容有: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开工报告制度与建设监理中开工报告的不同;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等。

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抢险救灾等工程(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2Z2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8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Z2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一、申请延期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2Z202013—例】某建设单位欲新建一座大型综合市场,于2014年3月20日领到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后又因故于2014年10月15日中止施工,该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的最迟期限应是2014年( )A.10月15日B.10月22日C.11月14日D.12月14日【答案】C【解析】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Z2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2Z2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Z202032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2Z202032—例】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在下列情形中,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包括( )A.甲某曾于1年前因犯罪被判处管制两年B.乙某5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C.丙某申请在两个单位注册D.丁某去年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该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E.戊某因事故中受伤,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ACDE【解析】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2Z2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2Z202034—例】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包括( )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A.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B.挂靠施工企业获得报酬C.在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的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D.接受继续教育E.保管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答案】 ADE【解析】 注册建造师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以下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章节列表,复制打开学尔森开森学网站(?wenkuwd ),注册免费领取2018二建法规全套考情分析及考试重点解析。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章节列表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Z2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Z2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2Z2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6050 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Z2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Z2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2Z2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Z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2Z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Z2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2Z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要点解析完整版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要点解析完整版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要点(1)7月30日1、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四类。

2、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3年。

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

必修科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4、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5、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7、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8、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9、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0、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1、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财2、物3、行为4、智力成果。

2018二建工程法律法规知识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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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建工程法律法规知识点完整版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法12月15日安全生产法(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组织保障措施:1)保障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例:某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只配备了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该单位从业人数上限是(C)。

A、100人B、200人C、300人D、500人2)岗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示标志。

(3)经济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B)。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C、同时论证、同时评价、同时投资D、同时投资、同时施工、同时评价(4)技术保障措施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法律责任(略)(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018年二建法规讲义知识点考点全面精讲讲义

2018年二建法规讲义知识点考点全面精讲讲义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分,2分,2分,0分,1分,3分)(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全国人大;1)宪法: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法律(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国务院;(“xx)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4人大及其常委会;(“xx条例”)xx规定”)xx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xx办法”、(“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xx“规定”)()国际条约7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法的效力等级。

2 宪法至上)(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4())(5特殊情况裁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1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注:制定机关裁决决;()裁决;2国务院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注: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构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3注:制定机关裁决)注:共同上)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4(。

国务院裁决级机关裁决).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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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序号法律部门包括的主要法律1 宪法宪法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2 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 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4 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5 社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6 刑法刑法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3)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xx条例”)(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xx办法”、“xx规定”)(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xx办法”、“xx规定”)(7)国际条约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2、法的效力等级。

(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5)特殊情况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注:共同上级机关裁决)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1)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2)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书面提出审查建议3)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4)制定机关违宪而拒不修改的,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1、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监督2、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问:审计结论对合同效力有无影响?注:行政行为不一定影响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2)非企业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注:教材称为“社团法人”不对)(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3、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不是法定代表人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法律特征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三)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1、代理行为的设立(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注:被代理人死亡和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2、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2)无权代理责任1)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3、表见代理(1)构成: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本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为善意(注: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否为善意没有要求)(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3、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分,4分,1分,6分,4分,6分)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1、支配权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3、财产权4、排他性(“一物一权”)注:正确理解“一物一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三)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1、公有制类型: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2、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不需要登记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4、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5、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注: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1)流转: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

2)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3)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3、地役权(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3)地役权的产生可以不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注: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登记)(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1)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2、动产交付(1)动产物权自交付生效(2)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物权的保护(1)归属争议:确认权利(2)无权占有:返还原物(3)妨害物权行使: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4)毁损:赔偿损失5、建设工程债权制度(2分,3分,3分,2分,3分,3分)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2)债权是相对权(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2、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设倒塌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注:基于合同),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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