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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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内蒙古建设运营管理中心党务工作管理制度

编制部门:综合管理部

编制日期:2013年3月

2013年3月1日发布 2013年3月1日实施

党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内蒙古建设运营管理中心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基层党组织是指三峡新能源公司党委直属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

第二章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应该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协助行政领导班子,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经营、管理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经常了解和反馈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党员、群众的正当权益,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凝聚力。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推荐和表彰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为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发挥聪明才智。

(六)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对预备党员做好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重视在生产、建设、经营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对党员进行日常管理,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

(七)严格党内监督。教育、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人员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人事制度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侵占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

犯罪行为作斗争。

(九)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考察、组织调动、奖励和惩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负责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本单位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指导其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一)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党委的设置。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三峡新能源公司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委。因情况特殊或工作需要,不足100名党员的基层单位,经三峡新能源公司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委。

第六条党总支的设置。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成立党总支。因情况特殊或工作需要,不足50名党员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公司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

第七条党支部的设置。正式党员3名以上但不足50名的单位经上一级党委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7名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多或较分散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

少于3名党员。

第八条党委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除书记、副书记外,一般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其他还可增设群工委员、生活委员、统战委员、保密委员、青年委员和妇女委员等。每个委员会设哪些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或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不设专职委员。若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但要确定一名党务工作联系人。

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企业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设立党委的企业,同时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一般设委员3人,设书记1人,纪委书记一般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为3人,或不设支委会的基层党组织,必须明确一名书记或委员负责纪检工作。

第四章基层党组织的产生

第十条基层党组织的产生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建立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的请示,或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党委直接批准建立临时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二)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和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同级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四)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由上届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组织指定的召集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委员候选人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五)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组织指定的召集人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六)选举出的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七)党委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至三年。任期届满,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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