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第二条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
第三条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学院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按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
第七条精密、贵重仪器到校并由供货单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由实验室管理处和系(部)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除按合同规定验收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外,还要有完整的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实验室制订的安全操作规程。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一式二份,然后办理建卡、入帐等手续。
第八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索赔。
第四章精密、贵重仪器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凡精密、贵重仪器使用单位,必须定保管人,定技术负责人,定操作人员。保管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管,务
必经常保持清洁;技术负责人同操作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并将检修情况记入档案,使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在可用状态;操作人员负责使用仪器设备,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每次使用后均须做档案记录,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由使用单位负责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精密、贵重仪器的管理要求
(1)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原始的技术资料以及翻译资料齐全。
(2)有正规的使用记录,并切实做好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
(3)制订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规程,制订对外开放的办法及收费标准。
(4)对仪器设备的各种功能,写出使用指南,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5)保管好附件、备件以及相应的工具材料等。
(6)要做到仪器无灰尘,无油垢,无黄锈,无霉斑。
(7)建立测试精度管理制度,定期检验仪器的技术性能和指标,保持仪器的良好状态。
第五章精密、贵重仪器的出借、损坏、丢失与报废第十一条精密、贵重仪器不得自行拆改、转借、转让。如因工作需要拆改,必须经主管系(部)主任和实验室管理处批准。校内转借或转让要经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精密、贵重仪器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应立即上报实验室管理处和安全保卫部门,并将损坏情况详细记录,学校将根据情节和损失大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报废和滞留不用的精密、贵重仪器,经系(部)主任审查后,交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申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2006年9月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国家科委统管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1.透射(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气相色谱仪(层析仪)
16.顺磁共振波谱仪
17.液相色谱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