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方法解析(含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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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确定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少和抽回。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坚持资本充实原则。若公司拥有本公司股权,将使该股份所代表的资本实际上处于虚置的地位,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即公司无限制回购股权有悖于资本维持原则及《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所以《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仅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而对于其他情形之下是否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其股东股权,《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试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其股东股权作出简要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概念

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或者约定,向本公司的股东支付合理的价格,收回该股东持有的股权。

(二)法律规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其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法律基础条文是我国《公司法》的第七十四条,出于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宗旨,从实体和程序上分别规定了股权回购的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若出现了以上三种情况,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以退出公司。

首先怎么理解“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观点,非因自身过失未能参加股东会并投反对票,只要该股东对该决议事项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也是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详见“袁XX与XX置业(X南)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收购股权案〔2014〕。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虽然是否召开股东会不是必要条件,但是异议股东能够主张股权回购权,这里需要同时具备公司连续盈利和连续五年都未分配利润两个条件,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如果只是次要财产,就不符合回购要求。公司转让的财产是否为其主要财产,取决于该转让财产是否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导致公司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条简单的说就是有的股东通过各种方式让本来解散的公司存续,此时,持有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上述法律规定所涉及的在学界被称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在特定交易中,法律赋予对该交易有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三)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

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股东通过公司回购股权退出公司,并不仅限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除法定情形外其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定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之外,也存在条件不限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股权回购:

(一)关于公司章程、协议约定的公司回购股权情形

通过将《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第七十四条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并没有做出原则性规定。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与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在表述、措辞上有明显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而股份有限公司则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较股份有限公司应更为宽松,两者存在如此区别,旨在充分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和性的特征,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之外,为股东退出公司留下更大空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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