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宁政办发〔2017〕174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巩固市政设施建设成果,完善移交工作,确保市政设施建成后尽快纳入正常管养,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管理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市党代会“两聚一高”主题和“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福祉,从群众需求出发,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工作标准,精准施策发力,着力解决市政设施移交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部门合力、条块联动、高效有序,着力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作出贡献。
二、工作要求按照“建设规范、验收合格、移交顺畅、管理精细”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建设管理、优化验收程序、明确移交责任、完善管养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市政设施移交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1.市建委会同市城管、交通、水务、园林、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交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市政设施建设、验收、移交和管养工作,负责解释本意见中的相关条款。
2.市建委建立市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各相关部门及时了解项目建设信息,主动提前对接;组织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审查会征求设施管理部门意见,设施管理部门在审查会结束一周内组织研究并书面反馈。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6日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公共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奖惩机制。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宁政办发[2012]13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37号)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5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指市级单位以购置、自主开发、接受配发、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
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可分为外购成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等。
第四条市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市级软件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2日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可实行告知承诺。
第五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坚持简化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申请人自愿选择。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应当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九条行政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审批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5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关于开展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规章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落实本市综合改革要求,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要求,以及新修订的《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现就开展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截至2015年3月10日前发布、现行有效的列入《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附件1)的规章。
二、清理标准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综合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清理。
具体标准如下:(一)规章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1.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2.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3.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替代的;4.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止的其他情形。
规章实施期限10年以上的,原则上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施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规章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4.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三)规章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的;2.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3.与相关改革决策、有重大调整的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的;4.因行政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调整变化,监管主体、主要监管职责、权限或者监管方式已变更的;5.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6.政府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与国家部委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7.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存在封锁市场、行业地区垄断等不利于公平竞争内容的;8.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行政职权多年不行使的;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4•【字号】宁委办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60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4日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7〕5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8〕23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京市乡村振兴十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2年)》(宁委办发〔2018〕4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结合南京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绿色兴农,着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农业发展新格局,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降低利用强度、改善生产环境、增加绿色供给为目标,加强重要资源保护,强化重点区域环境治理,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联动、全产业链绿色发展,持续推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为促进我市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坚实支撑。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1.23
•【字号】宁社管〔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
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宁社管〔2022〕4号各相关处室:
《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南京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3日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统一办公平台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统一办公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宁政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统一办公平台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积极支持下,我市2003年电子政务建设重点项目——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统一办公平台一期工程已如期建成。
该平台是我市政府系统联网办公枢纽,与因特网物理隔断并安全互动,支持多项政府办公业务电子化,随着网上办公业务不断增加,对于促进政府职能和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深入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3月20日统一办公平台正式投入运行。
现就启用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首批网上办公业务3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将通过平台启用以下6项电子办公业务:(1)发文。
首批电子发文包括非涉密的宁政发、宁政办发、宁政办通报等,成文后即向各单位传送电子文本,纸质文本每月集中发送一次。
今后将不断增加电子文种,减少纸质文本。
(2)会议通知。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均从网上传送,纸质通知不再发送。
(3)政务信息。
信息上报全部电子化,市政府办公厅各类信息以电子版发送,纸质版保留一段时间后取消。
政府系统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的简报、工作动态等刊物,原则上改为电子文本,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经平台上传。
(4)市长信箱办理。
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要求,办公平台与中国南京网站实行信息统一切换,各单位今后不再直接登陆中国南京网站办理市长信箱业务。
(5)值班报告。
政府系统各单位的值班报告通过计算机传送,一般不再通过传真机发送。
(6)公文库。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3日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社会管理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推进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2014年至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市级及各区逐步推开,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逐步形成,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
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南京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
全面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有利于群众能够均等、公平地享有优质公共服务。
(二)市场引导。
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调动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市场中的作用。
(三)公平竞争。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购买操作程序,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社会参与的公平竞争环境。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8•【字号】宁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8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市财政局 2013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绩效,建立与财政预算管理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指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通过购置、调拨、调剂、租赁、接受捐赠、新建改建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专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编制;审核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实行资产配置信息化动态管理;对资产配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01•【字号】宁政办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日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诚信南京建设,有力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由实践探索向系统化建设、由重点推进向示范性引领转变的重要发展阶段。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我市持续实施诚信南京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任务目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展现新面貌。
2017年,入选首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2018年,承办全国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建设观摩培训活动;在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全国信用承诺书示范性案例征集评选等活动中多次获奖;城市信用监测指数在全国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名列前列,信用工作在全省考评中保持领先。
组织推进机制不断优化。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33个增加为53个,各区、各市级有关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不断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工作运行体系总体形成。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列入各区、各市级机关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指标和“真抓实干”专项奖励举措。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宁政办发〔2017〕178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人应当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预算调整程序进行办理。
按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属政府采购服务的项目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科技创新产品和中小企业的支持。
政府采购应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政府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9日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注:1.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集中和分散采购)年度采购金额达到预算限额标准的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宁政办发〔2017〕118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全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1日加快推进全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方便企业群众创业办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8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2号),现就加快推进全市“不见面审批(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具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服务导向,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支撑、权责清单标准化为基础、流程优化为核心、全程代办为补充、综合化监管为保障,加快推进“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改革。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暂不具备条件网上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全程公开、快递送达、网端推送、无偿代办”的方式开展审批(服务),确保到2017年10月底前,实现80%的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做到“不见面审批(服务)”是原则,见面审批是例外,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努力把南京打造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创新创业活力最强的区域。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以及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依法责令缴费人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的通知(宁政发〔2003〕260号)第一点第(二)项修改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2号)第五点第(四)项修改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不服从管理,强行进入禁航水域的挂桨机运输船舶,各地方海事处要监督其驶出禁航水域,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不得只罚不纠或者以罚代纠。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5日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工作实施细则为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质量,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章程》、《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开展决策咨询论证第一条市政府及其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谋划重大发展战略过程中、出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作出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由市咨询委办公室与政策规定等起草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统称论证组织部门)。
第三条论证组织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开展决策咨询论证工作:(一)确定论证事项。
对提请市政府决策的事项,需组织专家开展论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市政府同意,交论证组织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选定论证专家。
根据提请决策事项的类别,选择并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从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专家库中选择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参与论证专家总数的1/2,必要时补充库外专家。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签署专家承诺书。
(三)提供论证所需资料。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5号)精神,促进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认识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渠道;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各级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贯彻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开职责,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范围自2015年起,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全面梳理本地区公共服务事项,形成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各部门要针对依申请的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严格参照权力清单标准化工作要求,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实施依据、收费标准等信息要素;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要通过门户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南京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180号)要求,对公共服务事项实施动态调整;要不断推进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优化,坚决取消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要从广大人民群众需求出发,不断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3日——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宁政办发〔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4〕5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1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的规定,2015年应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等6大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紧密结合全市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照本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实施方案。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南京市相关要求和规定,依法选择购买方式,周密组织购买活动,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绩效与监督管理制度,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
四、各区应根据《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附件:《南京市201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5日附件。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三个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三个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7•【字号】宁委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三个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3〕55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3 年度“三个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7日2013年度“三个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三个服务”水平的意见》(宁委发〔2012〕50号)精神,推进“三个服务”(为改善人民生活服务、为科技教育发展服务、为党政军领导机关服务)持续深入开展,增强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现就在8月份集中开展“三个服务”月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活动主题本次活动的主题是用服务展示形象,用真情凝聚合力,用实干促进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紧扣主题,排定活动计划,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创新思路和方式,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积极开展“自选动作”。
通过开展广泛、深入、有效的集中服务,推动一批市民群众关注的机关作风突出问题有效解决,实现一批社会各界期盼的实事好事取得成效,集聚一批有利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和信息,进一步加深与驻宁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高校科研院所的共建合作,努力打造人民群众、驻宁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高校科研院所普遍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二、总体原则1.实现全面覆盖。
本次活动的服务对象重点是基层社区(村镇)、大型厂矿企业、省级机关、中央驻宁单位、金融机构、部队、部省属以上院校院所。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7•【字号】宁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5〕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镇(街)和社区体制改革,统一全市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服务管理,规范公共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定位准确、职责清晰、权责统一、分工合理、服务高效、执行有力的综合服务管理体制,现将《南京市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事项的范围以《目录》为准,按照《目录》要求提供规范的公共服务。
二、《目录》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便民服务为根本,各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便民服务事项由区级下放至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区级事项下放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或者需要新增、减少公共服务事项的,由各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通过全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需求,经确认后方可进行修改调整。
四、各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同时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组织开展错时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五、各区政府应当制定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规范,指导镇(街)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便民服务场所,2015年底前将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延伸部署到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进一步提升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规范化水平。
附件:南京市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7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