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各国(地区)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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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各国(地区)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2015/12/27
摘要: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世界各国(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立法做出的努力及立法概况。通过对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的了解和分析,为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世界各国(地区);电子商务立法
Introduction to countries (regions) e-commerce legislation status
quo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s changing every aspect of people's life, changing consumption pattern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for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electronic commerce has become the inevitable question.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countries (regions) and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legislative efforts and legislative overview. Through the understanding of worldwide e-commerce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analysis, it provides the mode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law in China.
Key words:the countries (region);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legislation
目录
浅谈各国(地区)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
I NTRODUCTION TO COUNTRIES (REGIONS) E-COMMERCE LEGISLATION STA TUS QUO (1)
一主要国家(地区)电子商务和国际组织立法概况 (1)
二《电子商务示范法》 (3)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5)
参考文献: (5)
一主要国家(地区)电子商务和国际组织立法概况
1.美国
美国作为开展电子商务最早的国家,在立法方面取得的成就世界瞩目。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活动,是在几条战线、几个层级同时展开的。首先,美国一些州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异
常活跃。其次,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等联邦法律咨询机构,也在企业界等有关方面的配合下,积极对协调各州商法方面起关键作用的《统一商法典》有关章节进行了修订。第三,在美国行政部门的推动下,美国国会也十分关注电子商务立法,推出了具有美国特色的电子签名法。第四,美国的法律在促进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制定的《数字签名法》,首次开创了电子商务专门立法的先例。1997年5月30日美国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提出《关于电子商务最佳实施方案调查的总结》,美国政府在1997年7月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是全球第一个官方正式发表的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件,由于美国在网络发展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已成为主导电子商务发展的宪章性文件。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体现了五大原则:
①私人企业应居于主导地位。
②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做不必要的限制。
③当政府介入时,政府参与的目的应该在于支持和维护一个可预测的、介入程度最低的、
持续的、简单的商业法律环境。
④政府应认同互联网的特质。
⑤互联网中的电子商务应该在国际化的基础上被推进。
这五大原则为多个国际组织文件所肯定。
1999年美国颁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该法旨在通过赋予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以法律效力,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该法的主要条文遵循了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原则和思路,本质上是一部程序法,而对传统合同法的实体规则没有涉及,也没有涉及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对《统一商法典》有关签名的第二条的修改补充,形成了1999年7月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该法属于示范法,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2000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电子签名法案》,是在全美生效的联邦正式法律,使电子签名和传统方式的亲笔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法在数据电文的效力、可执行力和证据力等问题上基本遵循了《统一电子交易法》的原则和规则。同时,该法又有所不同,从联邦法律的高度确立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一是必须确保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被迫使用电子手段从事交易;二是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2003年,美国通过了《未经请求的色清及行销信息攻击控制法》,并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2.欧盟
为促进欧盟经济体的发展,欧盟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1997年,欧盟颁布了《远程销售指令》。1998年8月出台了《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12月,颁布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又称《电子签名指令》)。2000年5月,欧盟又出台了《电子商务指令》。这几项法律文件构成了欧盟电子商务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成为欧盟各成员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础。按照欧盟法,欧盟的指令对于各成员国有约束力,成员国有义务按照指令的规定制定或者修改其国内法。
3.欧盟各国
在欧盟一系列的指令的指导下,欧洲各国纷纷完善本国的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律并对与之有关的法律做出相应的修订。
奥地利于2000年颁布了奥地利《联邦电子签名法》。
英国在1984年出台了《数据保护法》,1996年3月23日,颁布了《电子通信法案》。
德国于1997年8月制订了《信息于通讯服务法》,该法内容广泛,涉及到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1李适时.各国电子商务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