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证的形成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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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关于心的临床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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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心血瘀阻、水气凌心 主证:心悸,胸闷,气短。 心血瘀阻:兼见心痛剧烈,刺痛或牵及两胁肩背,舌质暗红, 紫斑,苔少,脉涩,或面、唇、爪青紫。 水气凌心:兼见头目眩晕,呕吐,畏寒肢冷,舌淡苔白,脉沉 滑。 痰饮所致有心下逆满,咳嗽咯稀痰;由水邪引起则仅见小便不 利,肢体水肿。心血瘀阻见于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水 气凌心见于肺源性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 治疗 心血瘀阻:活血通络行瘀;用血府逐瘀汤(当归、生地黄、桃 仁、红花、甘草、枳壳、赤芍、柴胡、川芎、桔梗、牛膝)。 水气凌心:通阳化饮,扶阳利水;痰饮用苓桂术甘汤(茯苓、 桂枝、白术、甘草),阳虚水肿用真武汤(茯苓、芍药、生姜 、白术、附子)。 (5)心火上炎 主证:心中烦热,口渴思饮,急躁失眠,口舌生疮疼痛,舌红 苔黄,脉数。见于舌炎、口腔炎。 治疗:清泻心火;用导赤散(生地黄、木通、生甘草、竹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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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 (3)痰火扰心、痰迷心窍 主证 痰火扰心:心悸心烦,失眠多梦,口苦易惊,严重则神志错乱 ,狂躁妄动,胡言乱语,哭笑无常,打人骂人,舌苔黄腻,脉 弦滑数。 痰迷心窍:神志痴呆,意识不清,自言自语,若旁无人,严重 者舌强不语,昏迷不醒,喉中痰鸣。有寒热之别:偏于寒者, 舌苔白腻,脉沉滑不数;偏于热者,舌红苔黄腻,脉沉滑数。 痰火扰心见于精神分裂症、狂躁型精神病。痰迷心窍见于抑郁 型精神病、癫xianxi、脑血管意外、肝昏迷、尿毒症、糖尿病 昏迷等。 治疗 痰火扰心:清心涤痰,重镇安神;用礞石滚痰丸(青礞石、沉 香、大黄、黄芩)。 痰迷心窍:化痰开窍;用导痰汤(半夏、天南星、枳实、茯苓 、橘红、甘草、生姜)。昏迷不醒,偏寒加用苏合香丸;偏热 加用牛黄清心丸。

心证及其制约机制

心证及其制约机制

心证及其制约机制摘要:自由心证制度是要求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的一项制度,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普遍的证据原则,本文通过探询自由心证的起源,以及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来论证我们应该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并通过对自由心证的内、外制约机制的论述,证明自由心证的实施,不仅仅只是肯定法官独立进行证据判断的权力,而且也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和限制。

关键词:自由心证合理性基础内外制约机制一:自由心证的含义和渊流。

什么是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指一切诉讼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及其取舍,法律不预先规定,而是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法官通过证据判断形成的内心确信,谓之“心证”,心证如果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自己的心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裁判官自由判断证据的规定和实践,当时的自由心证主要体现在对证据,证人的判断上。

帝国时代哈德良皇帝在其批复中指出:“你们(裁判官,行省总督)最好能够确定证人的诚实信用程度,他们的身份,他们的尊严,他们的名声,谁似乎闪烁其辞,是否自相矛盾或显然的据实回答。

”近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则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自十七世纪始,欧洲封建主阶级与新兴的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封建统治阶级采取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封建主的财产所有制,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反映在诉讼证据制度上,封建统治阶级推行中世纪后期宗教法庭适用的法定证据制度,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法律上的预先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独立判断证据。

与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历史性进步意义,但这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其弊端越来越明显,主要在于它充满了封建的专横、武断和僵化,使法官在判断证据方面没有任何主动性。

心的辨证,摘自张德蕴主编《新编辨证歌诀》

心的辨证,摘自张德蕴主编《新编辨证歌诀》

心的辨证,摘自张德蕴主编《新编辨证歌诀》1、心的辨证心有阴阳气血虚,痰火痰蒙炎上瘀。

气虚选用参草芪,心阳桂附姜疗疾。

血虚四物胞丹皮,心阳天王补心杞。

神志枣柏味胶合,龙牡珠柏用有益。

清心导赤加山栀,活血瓜蒌薤白需。

涤痰滚痰加芩沥,豁痰导痰星矾许。

治疗法则要牢记,临证治疗方可愈。

[注释]心病辨证归纳起来有虚证和实证两大类。

虚证有:心阳虚,心阴虚,心血虚,心气虚。

实证有:痰火扰心,痰蒙心窍,心火上炎,心血瘀阻八个症候群,各症候有别,其治疗方法则也不同,必须详细辨别属之何证,才能正确的树立治疗法则。

心气虚应用人参、黄芪、甘草等补气之品,方剂可选用养心汤;心阳虚可选用附子,肉桂,干姜等助阳药,以温补心中之阳气。

方剂可用桂枝甘草汤加味;心血虚应用补气养血之品。

如白芍、紫河车、当归、熟地等。

方剂可选用四物汤加减;心阴虚应滋养心阴,方剂可选用天王补心丹加枸杞子、沙参等养阴之品。

在以上几个症候中,要根据症候灵活辨证用药,常用药物有茯神,龙骨、牡蛎、朱砂、琥珀也是养心安神和重镇安神不可缺少的药物。

要随其症,而用其药。

心火上炎要选用清热泻火之药,方剂可选用导赤散或三黄泻心汤;心血瘀阻可用活血化瘀法,方剂可选用瓜蒌薤白白酒汤或血府逐瘀汤;痰火扰心可用涤痰开窍之品,方剂可用礞石滚痰汤;痰蒙心窍可用豁痰开窍之品,方剂可用涤痰汤。

以上治疗法则必须记清,在临床上才能真正的达到治疗目的,使疾病得到康复。

(一)心气虚气虚年老脏气衰,汗多过甚心受连。

面色恍白自汗兼,体倦无力悸气短。

舌淡苔白脉结代,补养心气养心煎。

[注释]心气虚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年老脏气虚衰。

'汗为心之液',汗出过多故伤于心,所以出现面色恍白,自汗,体倦无力,心悸,气短,舌质淡,苔薄白,脉结代。

治则补养心气,方药选用养心煎加味。

[按语]本证包括现代医学某些虚弱症,神经官能症,心脏病,心功能不全,具备下列症候者,方可进行治疗。

本证的病因是:由于老年脏器日衰,风湿损伤心气'汗为心之液',某种原因引起的大汗,伤其阴液,造成气虚而成本证。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3篇)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3篇)

第1篇一、引言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律的学科,是理性思维的工具。

在法律领域,逻辑学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是指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

二、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原理1. 形式逻辑原理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包括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和类比逻辑。

在法律案例中,形式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演绎推理:从一般性原理出发,推出具体性结论。

例如,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故意杀害了他人,那么他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从个别事实出发,归纳出一般性结论。

例如,通过对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的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的犯罪动机和手段,从而得出故意杀人罪具有特定犯罪特点的结论。

(3)类比推理:通过比较两个或多个相似案例,推断出类似结论。

例如,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可以参考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前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

2. 实用逻辑原理实用逻辑是研究思维内容的学科,包括论证、反驳和解释等方面。

在法律案例中,实用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论证:运用逻辑推理,证明某一法律事实或观点的正确性。

例如,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逻辑推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反驳:对对方的观点或论证进行质疑,指出其逻辑错误或证据不足。

例如,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可以反驳被告的辩解,指出其辩解不符合事实。

(3)解释:对法律条文、案例或法律现象进行阐释,使其更加清晰易懂。

例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便当事人理解判决依据。

三、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方法1. 分析方法分析方法是指对法律问题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

在法律案例中,分析方法主要包括:(1)事实分析: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找出案件的关键事实。

(2)法律分析: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找出案件的法律依据。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介休法院蔡国强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制度。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然而,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因此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质是理性和良心。

理性是自由判断的基础,而良心(职业道德)是正确判断的保证。

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缺点:优点:1.解决疑难案件。

2.提高结案效率。

3.更注重实体正义。

缺陷:1.对法官素质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和成文法的契合。

3.对程序正义的妨碍。

自由心证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立法的契合度: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力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条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强调法官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论刑事案件法官心证的形成

论刑事案件法官心证的形成

论刑事案件法官心证的形成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心证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这个过程指的是法官在考虑案件证据时的内心推理和证据评估,以及对被告人的态度和判断。

法官的心证和法律证据并行,相互结合,是刑事案件审判的基础。

下面将从心证是如何形成的角度,详细探讨这个过程。

首先,法官的心证是在审理案件证据时形成的。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一般分为两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告人罪行的证据,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自述等。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罪行,但是可以推断出罪行的证据,例如现场痕迹、鉴定报告等。

在审理证据的过程中,法官需要了解证人的情况和证言的可信度。

法官需要判断证人的诚信和害怕心理,也需要考虑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信度。

如果证人的证言存在问题,法官一般会要求更多证据来证明罪行。

除了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和鉴定报告也是法官心证的重要来源。

现场勘查是指在犯罪现场通过眼睛观察和勘查痕迹等来推断事件发生的过程和现场的情况,鉴定报告则是指专家鉴定的结论。

通过对勘查和鉴定报告的评估,法官可以了解案件中的一些细节和相关的科学证据,进而更好地进行判断和推理。

同时,法官的心证还受到法律和伦理的影响。

法官需要判断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涉及到法律的空白和值得进一步规范等问题。

此外,法官的心证还收到伦理规范的制约。

法官需要考虑被告人可能的人格崩溃和刑罚后的再教育问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问题。

除了证据和法律伦理限制,案件背后的社会网络和形势也是法官心证的重要来源。

法官需要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后果,考虑社会的反应和影响,并在推断和判断中进行合理的权衡。

例如,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政治性质和敏感性,以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内在矛盾。

最后,法官的个人品格和价值观也是心证形成的因素之一。

法官需要尊重法律规定,保持执法公正和客观,同时还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人权和尊严。

个人品格和价值观对心证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帮助法官在案件中更好地平衡个人情感和法律公正之间的矛盾。

中诊 脏腑辩证(心病)

中诊 脏腑辩证(心病)

饮食调理
适当调整饮食结构, 多吃有益于心脏健康 的食物,如富含纤维 素的蔬菜、水果等。
运动锻炼
进行适当的运动锻炼 ,如散步、慢跑、太 极拳等,以增强体质 ,促进气血流通。
定期检查
定期进行心电图、心 脏超声等相关检查, 及时发现并处理心脏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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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病的预防与调护
心病的预防
保持良好作息
避免长期熬夜和不良生活习惯,合理 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睡眠。
古代中医对于心病的认识和治疗方法 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黄帝内经》 中就有关于心病病因、病机、治则治 法的论述。
02
心病的病因病机
病因
饮食不当
饮食不节,过食肥甘厚味,损 伤脾胃,湿浊内生,上犯心窍 。
劳倦过度
过度劳累伤及心脾,心脾两虚 ,心脏失养。
寒邪内侵
寒邪侵入体内,损伤心阳,导 致心脏功能失调。
04
心病的治则治法
心病的治疗原则
调整阴阳
保持心肝脾肺肾五脏的阴阳平衡 ,以维持全身气血的正常运行。
补虚泻实
针对病因补虚泻实,改善症状。
调理情志
重视精神调摄,保持心情平和, 避免过度激动或抑郁。
心病的治疗方法
药物治疗
根据病情选择合适的 中药汤剂、中成药或 西药治疗。
非药物治疗
包括针灸、推拿、拔 罐、气功等中医非药 物疗法,以及心理疏 导等非中医治疗手段 。
02
健康饮食
保持均衡的饮食,多吃富含膳食纤维 和维生素的食物,少吃油腻和高盐食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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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适量运动
进行适量的有氧运动,如散步、游泳 和瑜伽等,以增强心肺功能。
定期体检
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 潜在的健康问题。

公诉环节中的证据要求与检察官心证形成过程

公诉环节中的证据要求与检察官心证形成过程

公诉环节中的证据要求与检察官心证形成过程作者:付琳杜旅军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付琳(1982-),女,法学硕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旅军(1978-),男,法学博士,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

【摘要】从两起笔者所承办的“零口供”案件来看公诉环节中的证据要求,证明标准,以及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心证形成的过程【关键词】心证形成;证明标准;证据锁链如果用老百姓的眼光来看待刑事诉讼,那检察官则代表了公诉案件的“原告”,但是区别于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原告,公诉方追求的显然不是获得经济补偿,或者对犯罪人的报复,而是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这一目的決定了,虽然检察官站在“原告”的位置上,但追求的并不是偏私一方,而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

而推动刑事诉讼进程中的重要角色,每个具体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也不是单纯机械的输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形成自己内心的判断,笔者认为,案件审查的过程就是检察官心证形成的过程。

下面,笔者就从所承办的两个“零口供”案件谈起:侦查机关指控:2010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占某伙同黄某、蒋某某(二人已判决)经预谋,在本市成华区圣灯乡崔家店村7组成都理工大学旁一条小路上,持刀将骑电动自行车路经此处的被害人冯某某、曹某某夫妇拦下,并将二人拖进路边一废弃的空房内,用刀将被害人冯某某的左大腿刺伤,采用捆绑、搜身、语言威胁等方法,抢走二人现金600余元、黑色诺基亚2700型手机一部、黑色诺基亚N72型手机一部、枣红色安达尔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等物品。

被告人占某在归案后一直零口供,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坚持称自己在案发时从未到过案发现场。

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同案犯黄某、蒋某某的供述相互矛盾,黄某的供述一直比较稳定,供述了自己参与抢劫的事实,同时还供述称占某也参与了抢劫,而蒋某某的供述则前后矛盾,开始称占某没有参与,是占某的同事参与的,后来连自己参与抢劫也予以了否认。

中医“心系病证”概述

中医“心系病证”概述

中医“心系病证”概述
一、心的生理病理表现
1.心为君主之官,位于胸中,两肺之间,膈膜之上。

心是人体生命活动的主宰,在五脏六腑中居于首要地位,可统摄、协调其他脏腑的生理活动。

2.心主血脉,主神志,其华在面,开窍于舌,与小肠相表里。

心之阴阳气血是心进行生理活动的基础。

心气心阳主要推动和温煦血液运行(主血脉),心阴心血则可濡养心神(主神志)
3.心的病理表现主要是血脉运行的障碍和情志思维活动的异常。

心系病证的病因主要有情志失调、饮食劳倦、年老体虚、外邪侵袭等,病机主要有虚、实两方面,虚证为气血阴阳的亏损,实证为瘀、痰、饮、火、寒等。

正虚邪扰,血脉不畅,心神不宁,则为心悸;寒、痰、瘀等邪痹阻心脉,胸阳不展,则为胸痹;气虚至竭,血瘀日甚,瘀血化水,则为心衰;阳盛阴衰,阴阳失调,心肾不交,则为不寐。

二、心系疾病与他脏关系
心病与其他脏腑疾病关系密切。

如心悸、胸痹日久,心之阳气进一步耗伤,阳虚水泛,可致咳嗽、喘证、痰饮、鼓胀、水肿等病证,甚至阴盛格阳,出现心阳虚衰之喘脱。

他脏之病日久亦可导致心系病证。

如咳嗽、哮病、肺胀日久伤及正气,心肺气虚而致心悸;眩晕、头痛等病久则肝肾阴精损伤,心肾不交而成不
寐;消渴日久,阴虚燥热,痰瘀阻络而致胸痹。

临床应将心系病证与他系病证互参,审证求机,详辨主次,灵活运用。

三、心系病证的辨治
心系病证的辨治当分清虚实、标本、缓急。

治疗心之虚证有益气、养血、滋阴、温阳诸法,治疗心之实证有理气、化瘀、祛痰、利水、清热、散寒诸法。

本虚标实者又当虚实并治。

新民诉解释语境下的心证公开

新民诉解释语境下的心证公开

新民诉解释语境下的心证公开一、心证与心证公开(一)心证与自由心证主义心证是指法官对于自己未直接经历的过去事实存在与否进行判断的过程,实际上是对各种证据资料的证据价值进行斟酌,并进行选择、取舍,进而基于各种证据价值高的证据资料来推定过去事实关系的过程。

[1]法官在形成心证的过程中存在这两种原则,即自由心证主义和法定证据主义。

鉴于法定证据主义僵化、机械的缺陷,各国在诉讼中基本确立了自由心证主义,随着强调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兴起,自由心证主义也逐渐改变以往“隐秘、神秘”的传统,在保持法官心证独立性的同时更加强调心证形成过程、结果的公开与客观。

正如德国民法学者萨维尼所言:虽然认为事实判断应当交由法官的内心确信,但自由心证需要两个保障,其一是法官对良知、正义感、真实发现观念的坚守,以及充分的认知能力;其二是确立判决理由(judgment reason)公开制度,以此保障法官自由心证的正当性。

因此,心证公开是现代诉讼追求民主、公开、公正的产物,是限制裁判者滥用裁判权、防范突袭裁判的制度设计,是对自由心证主义的反思与扬弃。

(二)心证公开与新民诉解释我国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解释)增加了关于“心证公开”的条款,其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这并非“心证公开”在我国法律中的首次表述,新民诉解释的规定移植自200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此外,《证据规定》第79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

对自由心证的看法一、基本概念自由心证,也被称为内心确信,来源于法文I’ intime conviction,在日文中也被译为“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其核心内容在于,法律并不规定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所有这些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法官进行分析判断,对案件作出决断,在内心“真诚地确信”,形成心证,由此来判定事实。

法官对认定,必须在内心深处相信自己的判断是真实的。

二、历史渊源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制度是由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杜波尔首先提出的。

1790年12月,议员杜波尔向法国宪法会议提交了一项革新草案,认为法定证据制度起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明力的规则,既不要求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要求法官的内心是否确信,这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荒诞的做法。

他主张用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制度。

但是这一建议遭到了保守议员的激烈反对。

他们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客观确实性,而自由心证只能使法官主观擅断。

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杜波尔的建议获胜。

1791年1月,法国宪法会议通过了杜波尔改革证据制度的草案,并于同年9月29日发布训令正式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

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对这种新的证据制度作了经典的表述:“法律不要求陪审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先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发生了什么印象。

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应该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个事实认为是一真实的’;它也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少罪证所决定的证据,看作是充分证实的’;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的确信吗?’”三、国外的采用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渐舍弃了“神明裁判”、“司法决斗”等非理性的证明方式,采用证据裁判主义以来,历史上出现了两种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

心

病例分析
何某,男,39岁。失眠多梦,头晕 目眩,心烦易怒,心悸,病已数载。 近 1 月来病情明显加重,常有通夜 难眠,口苦咽干,小便黄,大便干, 舌质红,苔薄黄,脉弦细数。
辨证为心阴虚。 治以:滋阴清热,安神定志。 方药:生地,当归,白芍,川芎, 黄连,五味子。 二诊,用前方八付,每晚能入睡三 小时左右,症情好转,前方加清火 之莲芯6克,又服十余剂,已能正常 睡眠。
病例分析2
李某,男,58岁。头晕、胸闷伴心 前区疼痛3年,做心电图、心彩超均 无明显改变。观其面色灰暗,精神 欠佳,心前区疼痛放射至左肩。疼 重时出现心悸气短,汗出无力,胸 闷痰多(白粘痰), 舌质紫暗胖大有齿 痕,舌苔白厚腻。左手脉弦而涩, 右手脉弦而滑。
李某,男,58岁。 心悸、胸闷伴心背彻痛3年。 平素神疲乏力,头晕, 气短,痰多质 粘,面色晦暗,舌紫暗胖大有齿痕, 苔白厚腻, 脉弦滑。
7.心脉痹阻证
【概念】指瘀血、痰浊、阴寒、气 滞等因素阻痹心脉,以心悸怔忡、 胸闷、心痛为主要表现的证候。 【病机】正气素虚,血行无力,又 邪阻心脉,气机不通。
【临床表现】主症:心悸怔忡、心胸憋 闷疼痛,痛引肩背内臂,时发时止。
病因
瘀阻心脉 痰阻心脉 寒凝心脉 气滞心脉
疼痛特点
刺痛 闷痛 冷痛 胀痛
张某,男,25岁。两年来间发性精神异 常,病情发作时行为怪僻,喜怒无常。 突然变得高兴愉快,出入歌唱,见人好 说好笑,表现热情,什么事都要管,终 日忙忙碌碌,但什么也做不好,与人说 起话来纠缠不休,常在女青年面前说些 放肆话。如果有人劝阻,则引起粗暴无 理,甚则打人骂人,不论亲疏。犯病时 不眠不休,多食狂饮。两目炯炯有神, 舌质红,舌尖红刺,舌苔白,脉弦数。
辨证:心脉痹阻。 治则:祛痰化瘀,调气通闭,佐以调和脾胃。 处方:半夏15g,陈皮12g,茯苓12g,枳实 12g,竹茹6g,附子6g,党参6g,沉香12 g,降香12g,延胡索12g,郁金12g,白芥 子12g,薤白12g,蕤仁12g,丹参12g,每 日1剂,早晚服。 另包安息香1g,琥珀粉3g,血竭粉3g,三 七粉3g,冲服,每日2次。 另外,每日晚临睡前按摩双侧足三里,双侧 内关、心俞,每个穴位按摩达到酸重为止。

心证形成过程中的保障和制约措施

心证形成过程中的保障和制约措施

心证形成过程中的保障和制约措施心证是指个人对某种信仰或信念的坚定认同和确认,是形成个体信仰体系的基石。

心证的形成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家庭环境、社会文化、个人经历等。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有一系列的保障和制约措施,以确保心证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一、家庭环境的保障和制约家庭是个体信仰体系形成的最初场所,对个体信仰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家庭环境中,父母的教育方式、家庭氛围等因素都会影响个体信仰的形成。

因此,家庭环境的保障和制约是形成真实和稳定心证的重要因素。

首先,家庭需要提供一个宽容和包容的氛围。

在这样的氛围中,个体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信仰和想法,而不用担心被家庭成员的反对和排斥。

这种宽容和包容的氛围可以让个体更加自由地探索和认知世界,从而形成真实和稳定的心证。

其次,家庭需要提供一个有序和规范的环境。

在这样的环境中,个体可以学习到一些基本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从而对自己的信仰和想法进行审视和反思。

这种有序和规范的环境可以帮助个体形成真实和稳定的心证,避免盲从和盲信。

最后,家庭需要提供一个积极和启发的教育方式。

在这样的教育方式中,父母可以引导个体去思考和探究世界,而不是简单地灌输某种信仰和观念。

这种积极和启发的教育方式可以帮助个体形成真实和稳定的心证,避免被外部因素所干扰和影响。

二、社会文化的保障和制约社会文化是个体信仰体系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它包括社会价值观、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

在社会文化的影响下,个体形成自己的信仰体系,从而形成真实和稳定的心证。

但是,社会文化也可能对个体信仰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产生影响。

因此,需要有一些保障和制约措施。

首先,社会文化需要提供一个多元和包容的环境。

在这样的环境中,个体可以自由地探索和认知各种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而不用担心被排斥和歧视。

这种多元和包容的环境可以帮助个体形成真实和稳定的心证,避免被社会文化的一些偏见和误导所误导。

其次,社会文化需要提供一个开放和自由的空间。

心证的形成及其标准

心证的形成及其标准

心证的形成及其标准——从一起诱惑处罚案件展开案情介绍:2002年5月13日,原告李某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黄某、陈某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时,被某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对原告李某作出了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

李某以被告与黄某、陈某恶意串通、违法行政为由,诉请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被告认定原告无证运营事实的证据为其工作人员对黄某、陈某所作询问笔录一份(当日制作),黄某、陈某陈述其搭乘原告车辆的经过。

原告向法院所举证据包括:1.原告代理人对黄某、陈某所作调查笔录一份,黄某、陈某陈述是接受施某的指派对原告进行“钩鱼”(利诱),事后两人各分得人民币350元;2.黄某、陈某在他人无证运营被处罚案件中曾经作为证人的证据。

诉讼中,受诉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施某所备手机在5月13日的通话记录,该记录载明施某于当日同被告工作人员和黄某、陈某集中通话多达二十余次。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取证方式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被告是否采取了利诱——俗称“钩鱼”的方式进行取证。

对此,审判中出现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采用了利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原告无证运营是客观事实,为了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打击无证营运行为,本案应维持被诉处罚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采取了非法的取证方式,本案应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一、自由心证在证据认定中的理解与适用从历史的发展轨迹进行探寻,我们不难发现世界各国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实际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法定证据制度、传统自由心证制度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的大小均预先作了规定,法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机械的判断。

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即严重束缚了法官对证据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使得法官在证据判断过程中成为一个没有思想的机器。

抗诉判断与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

抗诉判断与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
秤 一 个 ( 鉴 定 秤 盘 残 留有 微 量 海 洛 因 ) 沈 某 向 公 经 。
安 机 关 供 述 从 其 身上 搜 到 的 毒 品是 其 此 次 前 往 青 岛 购得 , 以备 出售 。检 察 机 关 以运 输 毒 品 罪 向 甲 区 法 院 提 起 公 诉 , 审 期 间 沈 某 翻 供 , 称 其 本 人 吸毒 成 瘾 , 庭 辩 为 购 买 毒 品 前 往 青 岛 , 并 未 与 毒 贩 达 成 协 议 , 是 但 于
庭 辩 论 的 内容 是 促 成 法 官 心证 的 主要 资 料 来 源 ,因而
在法 庭 调 查证 据 和控 辩 双 方辩 论 环节 中 .控 辩 双方 对
日 又来 自法文 I nie ov t n 内 心确 信 之意 。 与 文 ’ t n ii , i m C co
之相 连 的是 自由心证原 则 。 自由心证原 则 , 指证据 的取舍
形成 心证 的过 程 。 二 、 法 官 自 由心 证形 成 的 影 响 因素 对
由于 法 官形 成 心 证 的基 础 在 于对 证 据 的 认 识 和运
审 法 院 以 非法 持 有 毒 品 罪判 处 主要 受 到 如 下 因 素 的 影 响 :
成 。( ) 理本 案 的 法 官 的审 判 经 验 和理 性 程度 。法 律 3处 的适 用 比法 律 本 身 要 复 杂 得 多 。因此 不 仅 需要 经 验 这
由法 官秉 诸 “ 良心 ”“ 、理性 ” 自由判 断 , 成 内 心确 信 . 形 从
而对 案件 事实作 出结 论 。 … 国虽然 在 立法 上 没有 规定 我 自由心证 原则 , 在理 论上 有 的学 者 对该 原 则也 持 排斥 和
( ) 辩 双 方提 供 证 据 的数 量 和 质量 。 1控 证据 是 法 官认 识 案件 事 实 的基 础 。 控辩 双 方 所举 证 据 具 备证 据 能 力 时 , 方有 利 于 法 官正 确 的认 识 案 件 事 实 。( ) 2 法庭 调 查 证据

中医心病的诊断依据有哪些

中医心病的诊断依据有哪些

中医心病的诊断依据有哪些中医心病,是指以心的生理功能失常及心脉气血失调为主要病理变化的一类病症。

对于中医心病的诊断,需要综合多方面的依据,包括症状、脉象、舌象以及其他相关的体征等。

首先,从症状方面来看,心病患者常常会出现心悸、心慌、心烦、心痛等表现。

心悸是指患者自觉心中悸动,甚至不能自主的一种症状。

心慌则往往伴随心跳的不规律或加快。

心烦多表现为心中烦躁不安,难以平静。

心痛则是心前区或胸骨后的疼痛,疼痛性质可能有刺痛、闷痛、绞痛等。

比如,心气不足的患者,在活动后容易出现心悸、气短、乏力的症状,并且在劳累后会加重。

心阳不振时,除了心悸,还可能有畏寒肢冷、面色苍白等表现。

心阴亏虚的人,容易出现心烦、失眠、多梦、口干、盗汗等症状。

而心脉瘀阻的患者,其心痛症状通常较为明显,疼痛固定不移,夜间可能会加重。

其次,脉象在中医心病的诊断中具有重要意义。

正常的脉象应和缓有力、节律均匀。

但心病患者的脉象往往会发生变化。

例如,心气不足时,脉象多为细弱无力。

心阳不振者,脉象多沉迟无力,甚至出现结代脉(即脉搏跳动时有间歇)。

心阴亏虚者,脉象多细数。

心脉瘀阻时,脉象多涩或结代。

舌象也是诊断中医心病的重要依据之一。

正常的舌头应淡红、舌苔薄白。

心病患者的舌象会有相应的改变。

心气不足的患者,舌头可能颜色偏淡,舌苔薄白。

心阳不振时,舌头颜色淡白,舌苔白滑。

心阴亏虚的人,舌头多红少苔,甚至出现光剥苔。

心脉瘀阻的患者,舌头颜色可能紫暗,或有瘀斑瘀点,舌苔多为薄白或白腻。

此外,中医还会通过观察患者的面色、神态等来辅助诊断心病。

比如,心血虚的患者,面色多苍白无华;心火旺的人,面色多红赤。

在诊断心病时,还需要考虑患者的生活习惯、情志因素等。

长期情志不舒、思虑过度、大喜大悲等都可能导致心病的发生。

同时,中医的一些特殊诊断方法,如经络诊断、耳诊等,也能为心病的诊断提供参考。

通过观察心经及其相关经络的穴位是否有压痛、结节等异常反应,或者耳朵上心区的形态、色泽变化等,来判断心的功能状态。

(三)心的辨证

(三)心的辨证

(三)心的辨证萧老认为心为君主之官,主神明和血脉,为全身之主宰。

心为火脏,全赖肾水之上济,才能安然守职。

如果思虑过度,暗耗肾阴,肾水不能上济心火,则出现心肾不交的病证。

久之脾气受损,心气不足,心脾两虚,心神无所依附,出现心气虚弱的病证。

所以,内科杂症中,心病亦为多见,必须注意调养心神。

然而,心既为火脏,又为血器,故治疗宜通,不宜滋腻或大寒之剂。

常见心脏证型为心气虚、心阳虚心阴虚、心血慮、心血瘀阻。

1心气虚、心阳虚。

心气虚心阳虚多由于久病体虚,暴病伤阳耗气,年高脏气衰弱,稟赋不足等原因所致。

临床表现:心气虚、心阳虚的共同脉症为心悸气短,活动时加重,脉细弱或结代。

兼见面色胱白,神疲体倦,自汗少气,舌淡苔白等症,为心气虚。

若见畏寒、肢冷,面色滞暗,心胸憋闷作痛,舌淡.暗紫而胖嫩,则为心阳虚。

若见大汗淋漓,四肢厥冷,口唇青紫,呼吸微弱,脉微欲绝,神志模糊甚至昏迷,多是心阳虚脱的危候。

治法:心气虚治宜补益心气,方如养心汤;心阳虚治宜温补心阳,方如保元汤;心阳虚脱治宜回阳救逆,方如参附汤。

方药:黄芪10克人参6克炙甘草6克茯苓5克当归6克五味子10克肉桂3克2.心血虚、心阴虚。

心血虚、心阴虚的共同症状为心悸、健忘、失眠、多梦。

兼见眩晕,面色不华,唇舌色淡,脉细弱,为心血虚。

兼见五心烦热,盗汗,口咽干燥,舌红少津,脉细数,则为心阴虚。

阴血不足,心失所养,故心悸。

血不养心,神不守舍,故失眠多梦。

血虚不能荣养于上,故眩晕健忘,面色不华,唇舌色淡。

血虚不能充实血脉,所以脉细弱。

心阴不足,虚火内扰,所以五心烦热,盗汗,口咽干燥,舌红少津脉来细数。

治法:心血虚,治宜养血安神,方选四物汤加炒枣仁、柏子仁、茯神等;心阴虚,治宜滋阴安神,方选补心丹。

方药:太子参10克丹参10克茯苓10克当归10克麦冬10克甘草6克生地10克炒枣仁9克五味子5克天冬10克3.心血瘀阻。

心血瘀阻常继发于心气或心阳亏虚的病症。

因阳气亏虚,无力温运血脉,以致血行不利,进而形成瘀血阻滞心脉。

心证如何形成——以问题解决心理学为研究进路

心证如何形成——以问题解决心理学为研究进路

心证如何形成——以问题解决心理学为研究进路李蓉;胡宇清【摘要】心证的形成过程是自由心证研究的核心内容.心证形成过程就是问题解决的过程,属于心理学的研究范畴.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心证形成属于非明确限定性问题,往往没有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更多地依靠启发式策略来解决,法官也只能以内心确信来作为证明标准.【期刊名称】《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1(040)001【总页数】4页(P38-41)【关键词】自由心证;问题解决;非明确限定性问题【作者】李蓉;胡宇清【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自由心证近年来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学界对自由心证的历史、原则、规制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研究,但自由心证最重要的问题——心证如何形成则罕有学者进行研究。

我们认为,如果不了解心证形成的过程,就不可能真正理解自由心证,更谈不上对自由心证进行保障和规制。

心证形成过程既是自由心证的奥妙所在,又能为保障和规制心证提供科学依据。

我们查阅了目前公开发表的所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论著,发现仅有秦宗文博士在其毕业论文——《自由心证研究——以刑事诉讼为中心》中进行了初步研究。

该文仅介绍了国外学界对于心证形成过程提出的三种理论,即假说检验模式、故事模式、锚定陈述模式[1](P109-117)。

这三种理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各有严重的缺陷。

假说检验模式主张以量化方式来检验事实无疑是不现实的;故事模式相对来说比较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最后形成的事实往往既非原告版也非被告版而是法官版;锚定陈述模式指出了锚定效应对于法官认定事实的重要影响,但现实是锚定效应只是影响因素之一,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

更重要的是,以上这些理论并没有解释心证形成的过程,只是解释了心证形成的方法和影响因素。

我们认为,心证形成过程本质上属于问题解决的心理过程,必须借助心理学知识才能揭示心证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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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的形成及其标准——从一起诱惑处罚案件展开案情介绍:2002年5月13日,原告李某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黄某、陈某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时,被某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对原告李某作出了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

李某以被告与黄某、陈某恶意串通、违法行政为由,诉请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被告认定原告无证运营事实的证据为其工作人员对黄某、陈某所作询问笔录一份(当日制作),黄某、陈某陈述其搭乘原告车辆的经过。

原告向法院所举证据包括:1.原告代理人对黄某、陈某所作调查笔录一份,黄某、陈某陈述是接受施某的指派对原告进行“钩鱼”(利诱),事后两人各分得人民币350元;2.黄某、陈某在他人无证运营被处罚案件中曾经作为证人的证据。

诉讼中,受诉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施某所备手机在5月13日的通话记录,该记录载明施某于当日同被告工作人员和黄某、陈某集中通话多达二十余次。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取证方式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被告是否采取了利诱——俗称“钩鱼”的方式进行取证。

对此,审判中出现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采用了利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原告无证运营是客观事实,为了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打击无证营运行为,本案应维持被诉处罚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采取了非法的取证方式,本案应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一、自由心证在证据认定中的理解与适用从历史的发展轨迹进行探寻,我们不难发现世界各国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实际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法定证据制度、传统自由心证制度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的大小均预先作了规定,法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机械的判断。

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即严重束缚了法官对证据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使得法官在证据判断过程中成为一个没有思想的机器。

传统自由心证制度是在对法定证据制度的批判中产生的,它把法官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桎梏下解放出来,使法官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智和信念进行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

但由于缺乏相应规则的约束,传统自由心证制度走上了与法定证据制度相对立的另一个极端,即心证的滥用和审判的封闭。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则是在综合了法定证据制度和传统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一方面认为应当赋予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另一方面又彻底摒弃了传统自由心证的非理性因素,强调利用相应的证据规则对法官的心证过程进行制约,以防止心证的滥用。

所以说,现代自由心证是一种开放的心证,它一方面保障法官思想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做到心证的条件、心证的过程和心证的结果应具有透明性。

我国长期以来一方面视自由心证为毒树之果,另一方面又缺乏系统的证据规则供法官进行适用,这必然导致了法官在证据审查判断上的“超自由心证”现实,其具体表现就是因案而异的随意性和审判过程的秘密性。

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在2002年相继施行,这两部司法解释实际上已接受和采纳了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只不过在具体名称上没有使用“自由心证”的字样而已。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则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尽管诉讼性质不同,但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却是共同的,所以两部司法解释对法官自由心证的规定在这里显示出异曲同工之处。

这一规定要求法官在心证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三个方面的法则:一是法官的职业道德即法官所应有的职业品行、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二是逻辑推理,即以逻辑推理规则作为认证的思维工具;三是生活经验,即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对客观事物的基本的、常识性的、无需论证的、不辨自明的普遍规律。

就本案而言,无论我们运用上述三条法则中的任何一条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进行分析判断,都必然得出原告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优于被告方的同一结论。

从逻辑推理上来讲,我们不妨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原告的主张是否成立。

从正面分析,如果是被告指使黄某、陈某进行钓鱼,则双方之间必然要就钓鱼的对象、方式、地点进行联系,5月13日双方之间的频繁通讯联络无疑可以对此作出证明,此时的逻辑推理显然是顺理成章的;从反面分析,如果被告没有指使黄某、陈某进行钓鱼,则黄某、陈某在本案中的真实身份应为乘客,但原告所举证据1、2和法院依原告申请所调取的证据使得我们对黄某、陈某的乘客身份提出疑问,从而使得逻辑推理在此受阻。

经验法则在审判实践中对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运用过程往往是这样的,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所举证据与所证明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联系,需要以达到普通人能够体察和接受的程度为准。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指使(包括直接和间接指使)了黄某、陈某对原告进行“钓鱼”。

虽然原告通过其代理人获得了黄某、陈某的证言,而且黄某、陈某的证言与其对被告所作的陈述截然相反,但法官仅凭这一证据是难以得出支持原告主张的较为肯定的心证结果的。

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应当凭借其它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对其心证的结论进行补强,此时,原告所举证据2同法院依申请所调取的证据无疑担当起了补强的职责。

这两份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的主张,但生活经验无疑告诉我们,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当被告在庭审中对这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显得苍白无力时,更应使法官在内心确立起“钓鱼”事实客观存在的判断。

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官心证所遵循的三法则中,职业道德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但它却是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的灵魂。

职业道德法则一般并不独立运用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之中,而是作为灵魂统领于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的运用之中。

它们之间的关系应作如下表述:失去道德指引的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必然沦落为非道德因素支配下的工具;而违背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的作法,无疑也同时违背了职业道德。

观点一还有一个容易使人迷惑的论点,即营运市场秩序较为混乱,人民法院要注重对交通管理部门打击“黑车”举动的支持,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

类似的观点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较为普遍,这其实反映了法官对审判权的认识错误,混淆了与行政权之间的界限。

作为审判权,其运作、发动和结束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即公正地对具体行政行为所引发的纠纷作出裁判,至于管理社会的职责更应当属于行政权的范围。

从理论上讲,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不存在相悖之处。

审判实践中过分强调社会效果的作法迎合的只能是某种非法律调控下的需求,损害的只能是法律的严肃性。

二、证明标准在本案中的透视证明标准是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既有的法律规定无法对案件事实作出必然的判断时所需要的心证标准。

从这个角度来说,证明标准是与自由心证紧密联系的概念,允许自由心证的前提是要为其设定某种标准,从而保证其不被滥用。

由于我国传统证据理论否认法官可以通过自由心证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因而也就无所谓证明标准可言。

以此审视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两部司法解释,我们不难发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法律真实、自由心证及证明标准的规定上是完备的,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却没有对证明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不同性质的诉讼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它要求承担证明责任的公诉人要使法官相信其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排除了所有的合理怀疑。

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则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采信。

显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

从证明标准的高低或者是宽严的角度进行评价,排除合理怀疑和高度盖然性标准恰好占据了证明标准的两个极端。

而行政诉讼应当适用什么证明标准,实践中因案、因人、因地有着较大的差别,理论上对此也是莫衷一是。

这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中未能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的原因所在。

笔者认为,确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必须考虑到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体现出审查性,即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对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是否得到实现所进行的审查;二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具有多元性,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有着个案上的显著区别。

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程度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行政诉讼应当介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因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介于排除合理怀疑和高度盖然性标准之间。

由此,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便成为最佳选择,它包括了四个方面的要求:被告所举证据相对于原告所举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被告所举证据允许合理怀疑的存在;被告所举证据之间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被告所举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当然,这一标准也并非完全排除合理怀疑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便有一席之地,而在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裁决及不作为案件中,则完全可以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就本案而言,交通管理部门对李某所作处罚高达12000元,应当属于行政处罚法第42条所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故对本案应当适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进行证据的审查判断。

根据上述四个方面的要求,显然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达到这一标准的要求:第一,被告所举证据与原告所举证据相比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不存有明显的优势;第二,原告所举证据使我们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深信不疑;第三,原告所举证据与其所主张的被告诱惑处罚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关联,而被告所举证据则明显不堪一击;第四,原告所举证据特别是黄某、陈某在他人因无证营运被处罚案件中作为证人的证据,包括法院根据原告申请所调取的电话记录,都使得被告所举证据显得单薄无力。

其实,即使我们将高度盖然性标准适用于本案,也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被告所举证据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无法与原告所举证据进行抗衡,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对比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

就数量而言,被告所举证据仅为对黄某、陈某所作询问笔录,而原告不仅同样有其代理人对黄某、陈某所作询问笔录,而且还提供了黄某、陈某在他人无证营运被处罚案件中作为证人的证据及申请法院所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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