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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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宏源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业务,保护公司、居间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向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而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为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时,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管理。

第三条居间人非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领取居间报酬,不享有公司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及其有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居间人资格管理

第五条居间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居间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一定经济、金融和期货知识,熟悉期货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非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

4、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公司居间人应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填写《居

间人登记表》(附件一),如实提供从业经历、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

第七条居间人资格审查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明确居间事项和各自权利义务,居间合同经营业部(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

第八条公司执行统一的居间合同文本,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修改,特别约定条款须报公司核准。已签署的居间合同由公司统一保管。

第九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可制定居间人业绩考核标准,若居间人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公司可单方解除居间合同。居间人要提前解除居间合同的,需书面通知公司并经公司书面确认。

第十条若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居间人资格,公司可取消其居间人资格、终止居间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并在业内通报。

第三章居间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居间人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专项管理,对居间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居间人考核制度,每月和年终对居间人进行考核。考核范围主要包括:

(1)居间人市场开发情况,包括客户保证金规模、净手续费等指标;

(2)居间人对客户服务情况;

(3)居间人有无被客户投诉情况;

(4)居间人有无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有关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可根据居间人考核结果对其居间报酬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居间人的客户进行回访,并将客户反馈的信息作为对居间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为提高居间人的专业素质,规范其居间行为,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定期对居间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风险揭示、期货交易规则等。

第十六条居间人为公司介绍的客户必须是公司和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以外的新增客户。居间人的客户开户前,居间人应向开户人员预约,并填写《预约开户登记表》(附

件二),经开户人员确认后办理开户。若未预约而开户的,视为公司公共客户。

第十七条居间人介绍的客户须亲自到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客户开户后,开户人员填写《新增客户确认表》(附件三),随《期货经纪合同》报送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介绍居间人。业务部门员工介绍居间人的,该居间人业绩记入业务部门业绩;其他部门员工介绍居间人的,根据居间人对公司的贡献情况记入员工业绩。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居间业务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居间业务进行合规审查。

第二十条各营业部(业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客户和居间人的关系,各营业部(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其居间关系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居间关系不真实的,公司应严肃处理,追缴违法所得,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若员工假借居间人名义骗取居间费用的,公司处以严重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二十二条居间人须诚实守信地开展居间活动,积极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居间人须如实向客户和公司告知有关签订合同的事项及其他信息,特别要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期货投资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居间人须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居间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包括不得以公司员工、授权代理人等身份开展业务,不得使用印有公司名称的名片;不得代表公司或客户与对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

2、不得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公司名义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不得进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活动;不得向客户承诺盈利或保底;不得诱骗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等等。

3、不得接受客户委托成为客户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4、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存量客户和自然增长客户或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的客户转为居间人自己客户。

第二十六条居间人除为公司介绍客户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对客户进行入市辅导,如:向客户客观阐述期货交易风险,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品种,指导客户使用公司的交易软件、行情软件等。

2、接受客户咨询,若不能解答应及时与公司沟通。

3、指导客户从公司网站和其他渠道了解市场行情、最新消息和其他有关资讯。

4、做好客户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公司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协助公司完成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的送达和签署工作;通知客户参加公司培训、更新交易或行情软件;向公司反馈客户的要求、意见或建议;等等。

5、公司要求居间人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居间报酬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客户交易留存的净手续费的一定比例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居间报酬的相应税费由居间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司制定关于居间人报酬的指导标准,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可根据居间人类型、当地市场情况、居间人对公司或营业部的实际贡献情况、对客户的服务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居间人报酬的提取比例超过公司指导标准,应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五日内计算出居间人的报酬,报公司结算和财务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居间人当月未领取居间报酬的,可以累计。第六章居间人违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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