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怎样表达整体—部分的语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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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怎样表达整体-部分语义关系

方清明/王葆华

【专题名称】语言文字学

【专题号】H1

【复印期号】2012年05期

【原文出处】《世界汉语教学》(京)2012年1期第18~28页

【英文标题】How Chinese Represents the Whole-part Relation

【作者简介】方清明(1980-),男,华南师范大学国际文化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认知语言学与现代汉语语法;王葆华(1965-),男,华南师范大学国际文化学院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认知语言学,现代汉语语法,语言习得等(广州510631)。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汉语怎样表达整体-部分关系即Wp关系。首先确认“是的一部分”是判断Wp关系最为自然的形式框架,在此基础上讨论Wp关系的类型,经过鉴别后认为实体-部件、集体-成员、地区-地方等都属于Wp关系。另外,部分-部分关系虽不直接体现Wp关系,但与Wp关系密切相关。而原料-实体、物质-局部、活动-特征等都不是典型的Wp关系。Wp关系与其他诸如类别关系、拓扑内包关系、主体-附件关系、空间容器关系、领属关系等虽多有纠葛,但彼此之间仍可以划出相对疆界。最后,本文考察了表现Wp关系的常见句式以及标记词“部分”的多种功用。

This Paper discussed how Chinese structure the 'whole-part' relation. We think the sentence of ' is a part of ' is the frame to differentiate 'whole-part' relation. And we analysis the types of 'whole-part' relation, which are divided into component-integral object, member-collection, place-area, part-part. The 'whole-part' relation is easily confused with other semantic relations, particularly, other inclusion relations, such as class inclusion and spatial inclusion, and other relations involving possession, such as attachment, attribution and ownership and so on. The last, we describe the syntactical structure of 'whole-part' relation and how to use the Chinese word 'part'.

【关键词】Wp关系/整体/部分the 'whole-part'/relation whole part

○引言

董秀芳(2009a)(以下简称“董文”)专文探讨整体-部分关系在词汇系统中的表现以

及在汉语句法中的突显性问题,并指出:“词汇学家对于同义聚合、反义聚合、上下位聚合等词语类聚研究较多,但对于具有整体部分关系的一些词语形成的类聚研究较少,Cruse (1986:157-180)用了一章来讲整体与部分关系,这是非常与众不同的。”董文能敏锐地观察到汉语词汇系统中的“整体-部分”偏正复合词,并从共时、历时全方位地对该类复合词进行了详细分析,我们认为这是非同寻常的。

董文认为整体与部分关系在汉语的词汇系统和句法层面都得到了比较显著的编码,这一基本立论毋庸置疑。但深究起来,董文至少有两点值得商榷。第一点,“‘整体+部分’式复合词”这种表述不妥,先请看董文的原话(用例的编排稍有改动):

在现代汉语中,很多偏正式复合词是以整体部分关系为基础构成的,其中表示整体的语素充当修饰成分,而表示部分的语素充当中心成分,词义是指称整体中的某个部分,我们把这种词叫作“整体+部分”式的定中复合词。如:手指、衣领、房门、眼皮、嘴唇、勺柄、表链、瓶盖、鞋帮、象牙、马脚、脚踝、胳膊肘、山脚、桌腿、壶嘴、笔帽、碗口、眼球、脚面、书脊、墙根、车身、船头、鼻梁等。

以复合词“眼皮”为例,按董文的原意“眼皮”应该为“整体+部分”式定中复合词,但实质上这种表述是不妥当的,因为“眼”并不是“皮”的整体,“皮”也并不是“眼”的部分。“眼”与“皮”二者本不相干,只是组合成“眼皮”后才有了关系,因此只有说成“眼”是“眼皮”的整体,“眼皮”是“眼”的部分,这才本真地、清楚地表述了“眼皮”所蕴含的整体-部分关系。①董文强调复合词构成成分与构成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却未能区分整个复合词与构成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不过,我们宁愿相信董文只是表述疏忽,而不认为作者本人不明白个中道理,因为董文还有其他表述:

部分与整体在概念上密切相关,部分这一概念离不开整体的概念,如在对“手指”的定义中一定会参照“手”的概念,而在定义整体时,也往往会提及部分。

注意,董文讨论的是“手”与“手指”的整体部分关系,而不是“手”与“指”的整体部分关系,这与其定义的“‘整体+部分’式复合词”有所出入,也间接支撑了我们的深究不无道理。

第二点,董文认为“英语在构词层面不具备‘整体+部分’式的复合词形式”,此论与事实不符。Benczes(2006:160-162)专门论述了英语新创复合词“整体-部分”、“部分-整体”、“部分-部分”三种关系。单“整体-部分”式复合词的用例就有duckfoot(鸭脚)、spoonhandle(汤匙柄)、bookcover(书皮)、doorknob(门把)、windowpane(窗玻璃)、TV-screen(电视屏幕)、shoelace(鞋带)、lambskin(小羊皮)、partyleader(党首)、eyelid

(眼皮)。Benczes的个别用例或许不是很典型,但整体看来足以证明英语在构词层面存在“整体+部分”式的复合词形式,因而董文的相关论断有所偏颇。“语言研究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赵元任先生所说的‘说有易,说无难’,也就是在考察语言现象时要小心求索,一时找不到例证不等于永远找不到,更不能因此轻易否定某一现象的存在。”(石定栩,2003)。

在董文的启发下,我们还有其他思考:1)虽然整体-部分关系是常见的语义关系,但是汉语学界对该语义关系的基本类型、判断标准等论述甚少;再者整体-部分语义关系与其他诸如类别关系、主体-附件关系、空间关系、领属关系的纠葛与分界也非常有必要弄清楚。2)董文列举了三种句法现象以证明整体-部分关系在句法上具有突显性,而我们感兴趣的是,汉语中还有其他表现整体-部分的句法形式存在。关于标记词“部分”的多种功用也值得探讨。有感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深入探讨汉语怎样表达整体-部分语义关系。

一Wp关系的类型及其与相关语义关系的纠葛、分界

众多语言学家、逻辑学家、心理认知学家都极为关注自然语言的语义关系问题。整体-部分语义关系就是其中常见的一种,当人们说“X是Y的一部分”、“X是Y的部分”、“Y的部分是X”、“Y的一部分是X”时,就在描述整体-部分语义关系,如“头是身体的一部分、屋顶是房屋的一部分”等。为行文简洁考虑,下面把整体-部分语义关系称为Wp 关系,其中“W”是whole的缩写,“p”是part的缩写。

Croft & Cruse(2004:151-163)认为Wp关系总要涉及两个物体,部分总是相对于整体而言,部分并不是任意的范畴,它具有一定大小、规模并且具备一定的功能。部分是自然的而不是任意的“碎片”(pieces)。(Cruse,1986:157-160;董秀芳,2009a)也就是说,Wp关系中的部分必须是自然切割的具有一定功能的部分。如“玻璃碎片”不再是“玻璃杯”的部分,“鱼头、鱼身、鱼肚、鱼尾”都是“鱼”的部分。部分有常规部分和非常规部分之分,本文只考虑常规部分,不讨论“一个长有六个指头的人、没有脚踏板的自行车”之类非常规用例是否体现Wp关系。部分与非部分之间应该有所间隔和连接,影响间隔与连接的因素非常复杂,如形状、颜色、质地、材料、内部结构、版面、可拆分性、自主移动性等。

1.1关于Wp关系的判断标准

欲知Wp关系类型,必须先确定判断标准。在Cruse(1986:157-180)的基础上,董秀芳(2009b)认为如下两条标准合起来才是判断与之间是否具有Wp关系的形式框架:1)有

2)是的一部分

我们认为该界定还有深究的必要。我们认为标准2)可以单独地、自然地鉴定Wp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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