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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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一、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西周时期,在立法、司法领域起指导作用的,是在夏、商两代“天罚”和“天讨”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理论。
,二,政治复杂性表现在:
第一,商朝末年,以着名暴君商纣王为首的商王朝统治集团倒行逆施,毫不恤民,最终导致民怨沸腾,社会动荡,商代末年强大的殷商帝国很快分崩离析,一朝瓦解。
第二,周族原本是商王朝统治下的一个诸侯国。
第三,在西周政权建立之初,还有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这就是进行反商革命合理性的问题。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二,为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西周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原则和制度:
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其三,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从宏观上看,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一,“周公制礼”——经过周公制礼之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在西周时期,“礼”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吕刑”——记载了周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既不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三,“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表明西周已经有比较完整的刑书,作为统治阶级定罪科刑的依据。
,四,“遗训”和“殷彝”
殷彝是指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
遗训是指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
第二节周礼的礼及礼刑关系
一、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和言行规范的总称。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一方面继承了这种社群关系内部秩序规定的传统,一方面发展为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各种人际关系的行为仪节。
“五礼”——吉,是指祭祀之礼,、嘉,是指冠婚之礼,、宾,是指迎宾之礼,、军,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是指丧葬之礼,。
“六礼”——冠,是指成年之礼,、婚、丧、祭、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相间。
“九礼”——冠、婚、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指诸侯之间聘享之礼,、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
周礼的作用如下:
第一、周礼的规范性毋庸质疑。
第二,周礼的国家意志性也极为明显。
第三,周礼也具有很强烈的国家意志性。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四、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三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不孝不友
,二, 犯王命
,三, 放弑其君
,四, 杀越人于货
,五, 群饮
,六, 违背盟誓
,七, 失农时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
,一, 圜土之制
,二, “嘉石之制”
,三, 赎刑
,四, 流刑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一, 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 所有权
,二, 债和契约
二、婚姻继承制度
,一, 婚姻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除了遵循“一夫一妻多妾制”之外,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则: 其一、同姓不婚
其二、父母之命,媒约之言
——一夫一妻、同性不婚及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
项实质要件。
婚姻六礼:
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名——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主庙以问吉凶。
3、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叫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6、亲迎——在确定日期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二, 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
七出——也就是西周时期男子休妻的七项条件: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尚有娘家可回,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依,、与更三年丧,是
指女子嫁入夫家后,曾与丈夫一起对公婆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尚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
,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由于宗法制度的要求,占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是宗桃继承。亦即身份、地位的继承。
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司法机关
1、周王
2、中央司法官员
3、地方司法官员
,二,主要诉讼制度
1、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
2、告诉与审理
3、五听——气听、色听、目听、辞听、耳听。
4、证据制度——不仅要求当事人的陈述或口供而且还要求有相关的物证、书证来印证。
5、“读鞫”制度——当众宣读判决、“乞鞫”制度——在宣读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
2、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三,西周时期的监狱
西周时期,监狱仍称为“圜土”,又称为“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