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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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概论一、知识点司法制度1、司法权(狭义),指法院的审判权。

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广义)。

P42、司法权具有执行权、裁判权和救济权,以及监督权。

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P63、司法权的启动上,应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

P84、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

P105、原始社会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的首领、大家族的家长、旅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包括巫师、祭司)等社会力量。

在这阶段,国家尚未产生,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和司法权。

同时,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包括家庭和家庭的力量)进行报复或恢复权利。

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为社会所普通承认和实行。

一些法人类学者将原始社会存在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或力量称之为“法院”或法院的雏形。

P146、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的特点中有司法中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中世纪的一些欧洲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P157、西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律家职业集团的成熟;民主制度的建立。

P168、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化形成于古罗马时期,但实际成长于中世纪晚期,12世纪欧洲罗马法复兴运动促进了近现代法律职业与法学的诞生。

P169、现代司法制度中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成文法典和判例法体系)P1710、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以形式合理怀和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

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不断趋向合理和文明。

P1711、1906年清政府开始进行“变法修律”依照西方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

P1812、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诉讼模式。

其特点是(1)司法的简便和常识化。

(2)可以口头起诉,通过简便的方式,就近办案。

(3)司法的民主化,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

(4)法院审理的高度职权主义,法院直接对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调查,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法考 法硕 司法方面相关知识点梳理

法考 法硕 司法方面相关知识点梳理

论述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权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审判权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的司法权;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司法权。

司法活动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专属性等特点。

(1)司法法治原则。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

前一种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围,它是已经被具有证明力的、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

后一种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认真贯彻这项原则,首先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其次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另外,还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

一方面,不能将坚持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而是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2)司法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首先,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其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初析

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初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i叁整!查塾垒三!!!竺!三望堕j||■—叠圜圆圈●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初析陈超清摘要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贯穿与司法改革的全过程,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指明方向和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我国司法改革应该坚持两个基本理念,本文对其确立的原因、具体内涵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论证。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律至上以人为本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1-03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是指贯穿于司法改革始终,并在此过程发挥着主导和支配作用的根本指导思想和理念,在设定我国司法改革目标时以此理念为价值准则。

概括来说就是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就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灵魂和精神,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指明方向和路径。

笔者建议,一、“法律至上”,“以人为本”是我国司法改革应首先确立的两项基本理念(一)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在当今社会我们探讨法律至上,其基本内涵是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是一切行为主体的最高准则。

国家之治,就是法律之治。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律的发展历程就是一部不断追求法律至上的历史。

“法律至上”的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中的“司法权优越”思想,之后被英国法律所继承,并逐渐发展成为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的司法改革走到今天依然要确立“法律至上”的基本理念,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在此笔者着重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论述:1.我国司法改革所处的特定历史环境要求我们坚持法律至上。

我国毕竟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封建文化、缺乏法治传统的大国,可以想象在这样的国家进行司法改革,法治建设的难度,无疑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全面进行法治建设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法律体系也初具规模,并把依法治国写成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可是距离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依然还很远很远。

寻其原因最核心的应该是渗透在法治国家具体制度背后的法律之上的理念的缺失。

法治中国-新常态下的大国法治试卷及答案

法治中国-新常态下的大国法治试卷及答案

法治中国—新常态下的大国法治一、填空(共15题,每题2分,共计30分)1.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必须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严格划清公与私的界限。

2.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宪法的核心精神就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力的实现。

5、法治中国的首要意义就在于强调和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6、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7、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主义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8、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及坚持司法终审9、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权威的基本前提10、行政许可设定后,经过一段时间实施,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都应当对设定的必要性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改或提出意见11、法治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用权要受监督违法要受追责12、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社会建设在线阶段的任务之一。

13、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仅需要理论框架和总体思路,还应遵循宪法原则和法治规律14、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15、坚持依法治国和医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依法治的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二、简答题(共5题,每题8分,共计40分)1、四中全会对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了哪些制度设计1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两院人财物需独立出来。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干预司法追责制度。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3.审判权执行权分离。

建立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坚持的几个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坚持的几个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坚持的几个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问题作了全面系统部署,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并指出为实现这个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

本文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对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四个原则作了一些分析与探讨。

标签:法治原则党的领导人民主体人人平等中国实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问题作了全面部署和系统规划,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

为实现这个总目标,《决定》同时还提出了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

现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来具体谈一谈我们应当坚持的几个主要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宪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形成,并由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确认的。

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建设最坚实的领导力量,是国家富强、民族进步、人民幸福的最根本保证,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离开了党的领导,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将失去正确的政治方向,宪法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将无法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将难以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将成为空谈。

因此,《决定》特别强调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也要求党必须做到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

《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法律依据(3篇)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

以下是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法律依据分析。

二、法律依据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是我国人民法院的基本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设立、职责、组织和活动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民事诉讼的原则、程序、证据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民事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对行政诉讼的原则、程序、证据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刑事诉讼的原则、程序、证据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制定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公开审判的范围、程序和方式。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建设提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库建设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方法。

三、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 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孟建柱: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和基本遵循中国网 时间:2013-11-25 内容来源: 人民日报原标题:孟建柱人民日报撰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2023年法治理论知识竞赛复习题库

2023年法治理论知识竞赛复习题库

【法治理论知识竞赛复习题库】抢答题部分1.《决定》的全称是什么?2.答: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第一部分的名称是什么?答: 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3.我国正处在什么阶段?答: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奋斗目的是什么?答: 党的十八大拟定的奋斗目的是到2023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5.依法治国的总目的是什么?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什么的主线制度?答: 保证我国人民民主专政7.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什么属性?答: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8.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需要哪两个“两手抓”?答: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 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 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9.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主线遵循是什么?答: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重点举措,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主线遵循10.什么是治国重器、善治前提?答: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1.国家宪法是通过什么程序形成的主线大法??????????????12.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普遍开展什么教育?弘扬什么精神?答: 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宪法精神13.依法保障公民权利, 要加快完善哪三个公平法律制度?答: 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什么?答 :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15.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 依法实行哪四个自我?答 :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16.完善惩办和防腐败体系, 形成哪三个“不敢”的有效机制?答: 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17.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要加大什么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答: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18.公正是什么的生命线?答:法治19.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中, 要健全哪些反馈制度?答: 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20.绝不允许办理哪些违反司法的办案之例??????????????????21.《决定》是何时通过的?22.《决定》第三部分的名称是什么?2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进入了什么阶段?24.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什么?25.社会主义法治的最主线保证是什么?26.坚持法治建设是以什么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7.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什么特权?28.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什么和什么共同发挥作用?29.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的中国实际指的是什么?30.要把什么的原则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31.坚持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坚持什么?32.坚持依法执政一方面要坚持依什么执政?33.公平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公民哪些权利不受侵犯?34.公司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什么依据的规定?35.哪三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主线保证?36.用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加快建立有效约束什么行为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37.规范公正的文明执法, 重点规范哪些执法行为?38.对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的, 给予什么处分?39.司法办案应遵循什么基本原则?40.司法办案中要坚决反对和克服哪三种恶习?41.《决定》是中央哪次全体会议通过的?42.《决定》第四部分的名称是什么?43.我国改革已进入了什么时期?44.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奋斗目的要提供什么可靠保障45.党和国家的主线所在是什么?46.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什么源泉?47.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什么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义务?48.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实现什么相得益彰?49.法治理论创新要达成什么目的?50.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什么?51.国家定为什么时间为国家宪法日?52.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应当如何?53.公平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公民哪些权利的法治化?54.依法维护什么样的市场秩序?55.惩办贪污贿赂犯罪, 把贿赂犯罪对象由什么扩大为什么?56.用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加快建立促进哪些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57.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 要加强哪方面制度建设?58.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上, 要健全哪些机关的各司其职?59.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中, 要强化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哪些权力的制度保障?60.对司法领域的腐败行为, 我们应持有什么态度?选答题1.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的, 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2.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是什么?3.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规定?4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营机制和监督体系, 应从那几个监督方面加强建设?5.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什么?6.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和国家什么?7.目前, 我国推动依法治国显现的良好状况是什么?8.法治建设的宗旨是什么?9.社会主义的法治经济是以什么为基本导向?10.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需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方面?11.推动综合执法的重点领域有哪些?12.推动政务公开坚持什么原则及公开的方面有哪些?13.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中, 把哪五个环节拟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14.《决定》从那几个方面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部署?1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做好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这件大事,关键是什么?具体讲就是要坚持什么和贯彻什么?16.在法治建设中, 存在着什么现象比较严重?群众对执法和司法反映的什么问题最为强烈?17.全面推动法治建设要达成的目的是什么?18.国家在互联网领域立法中提出的规定是什么?19.在人权司法保障中, 要健全贯彻哪些法律制度?20.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必须形成什么样的社会氛围?21.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所表现的哪六种现象违反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22.中华传统的四项美德是什么?23.推动政务公开中, 各级政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 应向社会公布哪些事项?24.在加强司法活动的监督中, 坚决破除其潜规则的两个“绝不允许”是什么?25.树立法治意识, 必须牢固树立什么样的观念?26.法制建设中, 目前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哪些突出问题?执法司法中什么现象较为突出?27.国家在重点领域立法中对保护公司有什么规定?28.推动政务公开中, 要推动哪些方面的建设?29.在加强司法活动的监督中, 对司法机关和社会媒体的要求是什么?30.建设法治中国, 要做到哪两个“必须坚持”?必答题1.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答: 依法治国, 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重要保障, 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规定, 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2)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2)

第一章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制度
• (1)司法的概念与特点
• 广义的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 孟德斯鸠 三权分立的国家 我国清朝末年 前苏联、东欧等社 会主义国家以及我国
• 司法与行政相区别 • 司法,定纷止争之权威,权利救济之终极,规则生长之源泉,秩
中国司法制度
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 对司法制度的一般概念、原则、具体制度等问题有整体把
握,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一些法律现象,并为进一步学 习各个领域的具体知识打好基础。 • 认清学习的目的和意义,从宏观层面把握司法制度的一般 理念和原则,并能从微观层面掌握具体制度的一般知识,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1
8
• 惩罚功能 • 调整功能 • 保障功能 • 服务功能 • 教育功能
5
第四节 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 司法统一原则 • 保证人权原则 • 接受监督原则
6
第五节 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 坚持党的领导 • 集体负责制 • 司法与一国两制
7
第六节 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从此揭开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 • 审判制度的改革 • 检察制度的改革
权分立的国家是指审判制度,我国则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 制度。
广义的司法制度除了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之外,还有 律师制度等司法辅助制度。详见图一。
3
第二节 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本节内容作一般了解。4来自第三节 中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 总的来说,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 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序维系之后盾,社会运作之保障,法律与社会互动之中介,法律 帝国之宫殿,公平正义之象征。 “关于《司法》——《司法》 杂志发刊词”,载徐昕主编:《司法》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

法院机构改革最新方案

法院机构改革最新方案
六、监督评估
1.建立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确保改革举措依法依规推进。
2.定期评估改革成效。各级人民法院定期对改革成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改革措施。
3.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各级人民法院主动向上级法院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问题,争取支持指导。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完)
第2篇
法院机构改革最新方案
一、引言
法院机构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方案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国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以期为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3)优化诉讼服务。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功能,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诉讼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
4.强化队伍建设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严格法官选拔标准,提高法官待遇,加强职业保障,稳定法官队伍。
(2)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适当增加司法辅助人员数量,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开展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整体素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改革正确方向。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3.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4.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举措于法有据、稳妥有序。
三、改革目标
1.优化法院机构设置,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构想(1)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构想(1)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构想(1)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方面作了大量探索和工作,取得了不少进展,有的还通过立法从法律上加以明确和规范。

但有些还只能说是初步的、形式上的一些改进。

但总体上说,目前司法制度的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制度不健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等问题引发出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已到了刻不容缓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

当然,司法改革不仅是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的事,也是法学界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义务。

为此笔者不揣冒昧,在浅析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撰文坦露感想,以期对我国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我国司法制度现状评析1.我国现有审判制度的问题法院作为国家的独立审判机关,人们追求公正的最后屏障。

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制。

这一制度在当时法官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为保证办案质量起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与发展,通过50年的实践,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益浮出。

法院不是以审判职能来进行管理,则采用行政管理的模式,这必然导致,审判案件中的“请求”“汇报”“批准”。

从而丧失了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的初衷,使其流于形式。

如审案的定不了案,定案的不审案。

审判委员会听案定案,很难了解和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

这种审判机制不但会在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上带来问题,也模糊了办案责任,大大地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也降低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同时这种机制还为说情循私者开创了门路。

我国审判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缺陷,这些缺陷极易导致司法不公,产生腐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审判未得到肯定和保护。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审判独立制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审判独立根本未能真正的独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干扰,首先,宪法和法律并未明确肯定法院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独立,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

论述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引言审判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

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以期对我国的司法体系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独立公正原则2.1 审判独立原则审判独立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司法独立旨在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的干扰和压力,只依据法律来裁判案件,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做到公正、中立,不受任何利益的影响。

2.2 公正审理原则公正审理是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正审理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判决案件。

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2.3 民主决策原则民主决策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决策权归属于全体法官,通过合议、决策的方式来确定案件的裁决结果。

这种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机制,保证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法律平等原则3.1 法律效力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法律的效力对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依法行事,不偏袒一方,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3.2 法律适用平等原则法律适用平等原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的适用必须是公正、合理的,法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判断和决策。

同样的法律适用于同样的情况,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不能因为当事人身份、社会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或歧视。

3.3 法律保障平等原则法律保障平等原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法律保障平等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司法改革考试试题

司法改革考试试题

司法改革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公正司法B. 司法独立C. 司法效率D. 司法保密2. 司法改革中,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以下哪项不是改革的重点?A. 严格选拔标准B. 强化职业培训C. 增加公务员数量D. 建立职业保障机制3. 司法改革中,以下哪项措施与提高司法透明度无关?A. 公开审判B. 司法文书公开C. 庭审直播D. 限制律师辩护权利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属于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A. 完善司法责任制B. 建立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C. 推行司法公开D. 限制法官独立审判权2. 司法改革中,以下哪些措施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性?A. 法官职业化B. 法院独立性C. 司法人员专业化D. 司法程序简化三、判断题1.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可以牺牲一定的公正性。

(错误)2. 司法改革要求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正确)3. 司法改革中,司法独立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

(错误)四、简答题1. 简述我国司法改革中,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2. 描述司法改革中,如何通过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五、论述题1. 论述司法改革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2. 分析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六、案例分析题某地区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实施了一项新的审判机制,即“快速审判”,旨在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法官为了追求审判速度,忽视了案件审理的细致性,导致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请分析该案例,并从司法改革的角度提出改进建议。

七、结束语司法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它不仅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涉及到社会观念的转变。

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我们相信我国的司法体系将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改革试点方案

司法改革试点方案
4.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预期效果
-司法公信力和公正性显著提升。
-司法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得到加强,工作积极性得到激发。
-司法公开程度和公众参与度大幅提升。
本方案旨在通过试点探索,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有效路径和宝贵经验,推动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目标和原则
改革目标:
-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公正性,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激发司法工作活力。
改革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改革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坚持法治原则,确保改革举措合法合规。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
-加强司法行政职能,提升司法服务效能。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提高司法体系的协同效率。
5.司法保障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司法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司法工作正常运转。
-加强对司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升司法工作环境。
-强化对司法人员的人身和职业安全保障。
四、实施步骤
1.筹备阶段
-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前期调研,确定试点方向和内容。
4.推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透明度。
本方案旨在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试点经验和借鉴,具体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动司法改革全面深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第2篇
司法改革试点方案
一、引言
在新时代背景下,深化司法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本方案旨在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通过试点实践,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提供借鉴和指导。

我国庭审能否引入“辩诉交易”

我国庭审能否引入“辩诉交易”

我国庭审能否引入“辩诉交易”主持人提示: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上,与会学者围绕2002年4月11日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我国第一例适用辩诉交易案件,集中研讨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

会上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交锋激烈。

辩诉交易制度利弊得失究竟如何?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主张,我国应谨慎而有限度地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他们认为,辩诉交易以诉辩双方平等地讨价还价、精心交易、达成协议、法官审查等为基本特征,具有两大鲜明的优点,一是效率特别高,突出效率,兼顾公正;二是给被告人自己处分的权利,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维护。

在中国引入辩诉交易,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即尊重当事人选择权、解决积案、提高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

具体可先搞试验,通过试验取得经验,最终由立法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行辩诉交易效果好,但提出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应着重制度建设。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辩双方之间一定的协商一直存在,并且不同利益主体协商妥协是法治社会存在的路径。

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在审判前、审判中都是存在的,但都是非制度化、非正式的“交易”。

引入辩诉交易,是对现存“交易”的制度化、法制化。

还有学者认为,应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作用,“和为贵”的思想贯穿中华传统文化始终,我国被其他国家称赞的调解制度与辩诉交易有理念上的相通之处,注重了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平衡保护,因此引入辩诉交易有理念基础。

与会学者还对以下具体问题展开了研讨:1.关于辩诉双方可否交易针对反对者关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交易在我国一般人不接受,被告人怎能与国家讨价还价”的质疑,肯定说认为,辩诉双方之间可以交易,可以讨价还价,普通程序简易审就是一种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实体为何不可以?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充分发挥了控辩双方在处理案件中的积极性,对约束目前某种程度上失控的司法权有特殊意义。

法治建设与司法体系改革

法治建设与司法体系改革

法治建设与司法体系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和司法体系的改革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

法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治理原则,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

司法体系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避免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治建设与司法体系改革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法治是一种治理模式,是一种基于法律的社会体系,其中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手段和手段。

法治的核心是法律的作用,法律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是社会治理的最高权威。

法律的作用只有在切实落实到实践中,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因此,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 以人民为中心。

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增进人民福祉。

法律应该立足于人民利益,以人民的需要为出发点,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2. 客观公正。

法律的基本准则是平等、公正。

在法律领域中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公正,并以法律和事实为唯一标准。

法律适用要独立不受干扰,任何人都不应该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干预司法机关的工作。

3. 保障法律权力。

国家机构、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保护人民的利益。

4. 维护国家安全。

法治建设需要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社会稳定中寻求平衡。

国家应该以法律方式与犯罪行为进行斗争,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

5.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应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体系改革的发展现状司法体系改革的本质是以保障民权、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从全局和长远考虑优化资源配置。

当前,司法体系改革充满着活力和动力,在经历了多轮的改革之后,司法体系逐渐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权力制约机制日益完善。

加强了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

2. 司法体系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

不断提高司法对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3. 司法便民化推进。

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让人民方便快捷地获得司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10.20•【文号】法发[1999]28号•【施行日期】1999.10.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法发[1999]2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

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积极、稳妥推进,使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应有重要作用。

一、抓住机遇,推进人民法院改革1、人民法院的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同时,由于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产生、蔓延,严重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导致法官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难以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特权观念等腐朽思想的侵蚀,人民群众对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现象和裁判不公反映强烈,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信。

--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经费困难,装备落后,物质保障不力,严重制约审判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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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改革/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但实质性的成效不甚明显。

从理论上提出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并用以指导司法改革的实践,乃保障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

因此,确立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阐述具体原则的内容、依据等就成为文中应有之意。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应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

回顾和总结这些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笔者就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如下探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领导的原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据此,笔者认为,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主要应当明确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总揽全局,就是坚持党中央对司法改革全局工作的领导。

集中精力抓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在总体上对司法改革工作予以全局指导和宏观决策。

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出发,保证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协调各方,就是从实现司法改革的方案和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规范并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人民团体以及地方党委、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等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职责及关系,使其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意味着: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领导,对各项具体改革工作不能随意干涉,要从以前习惯于依靠政策转向依法执政。

另一方面,党不应陷入纷繁琐碎的改革事务之中,包办代替司法改革职能部门的工作。

而是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改革依法进行。

第二,党要充分引导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认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对国家的重大活动和决策理应有参与权。

而且,实践也证明,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的任何工作都将一事无成。

事关全社会的司法改革更应如此。

我们必须看到,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司法改革的热情,党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司法改革的宣传力度,用正确的改革思想影响群众。

收集、反映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要求,使司法改革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同和支持。

同时注意纠正和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对司法改革的各种偏见和误解,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司法改革观。

第三,党在领导制定司法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应注意通过立法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使司法改革有法可依。

应该认识到,司法改革的方案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严格执行司法改革的方案本身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

司法改革就是让包含着党的正确主张在内的既定的司法改革方案充分发挥功能,而不是在改革中随时接受党临时提出的各种主张。

事实上,当今世界,各国政党无不希望影响司法,问题的关键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影响。

考察各国的情况,不难发现,目前较为通行的方式是政党通过议会等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牵制。

议会通过立法规定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并通过法律的实施贯彻议会的政治意图。

而这一切都是由政党来控制的。

虽然西方国家的宪法为了显示司法的权威,一般都赋予了司法机关以司法审查权。

但宪法同时又规定,议会拥有修改宪法条文的最后权力。

如果司法审查权一旦成为了阻止议会法案生效或实施的障碍,议会在必要时则会行使最后的权力,以此来制约司法权,确保议会法案的通过、实施。

应当说,这种政党对司法领导的国家化不失为第四,注重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充实司法队伍的领导层。

这事关司法改革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改革后成果能否巩固。

二、坚持司法改革系统性的原则
在司法改革系统性问题上,当前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创立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理论。

这是
司法改革的基础。

没有多数人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司法改革必然会遇到传统观念和理论以及既有司法体制的阻碍;离开了理论对司法改革的指导,衡量司法制度合理与否的具体标准便无法界定。

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形式上可谓轰轰烈烈,似乎随着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对司法改革的提出及要求,司法改革的任务就自然而然实现了。

而对究竟为什么进行司法改革、改革的目标、改革的整体设计和基本方案、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改革方案实施的方法步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缺乏深入、系统、全面的理论研究。

已有的研究成果也多不同程度地带有功利性、片面性或盲目性等局限。

可以说,我国司法改革所出现的某些混乱甚至违法,与司法改革缺乏统一规划、管理和协调不无关系。

如果说,市场经济之初,司法改革的理论和设计尚不可能在瞬间作出适应经济基础需求的回应,以致司法改革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是因为相对于经济基础的变化,司法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话。

那么,在社会转型和司法改革若干年后的今天,司法改革的理论仍然滞后于改革实践的情况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的。

在理论研究的问题上,尤其要重视调查研究的方法。

这方面,国外诸多成功的司法改革为我们提供了经验。

以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方案的设计为例,由沃尔夫勋爵领导的专家队伍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基础上,将几乎所有民事司法制度中的问题用统计数字的形式予以证实和说明, [1]与之相比,我们只能自叹不如。

第二,在司法系统的改革中,将司法体制作为改革的核心。

形式上看,司法改革所解决的是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等问题。

但从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看,除了司法机关的问题外,还涉及到社会的多个领域,其中最主要的是司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在计划经济和高度行政集权的背景下建立的,其设计的基本理念存在许多误区。

现实中许多司法不公的现象都是体制性的原因所致。

因此,司法改革除要求改革的具体内容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并与其他上层建筑相协调外,关键是从司法体制的改革入手。

第三,认真总结这些年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以资后续整体的司法改革借鉴。

司法改革本应是全社会的事情。

但迄今为止,我们所看到的主要是以司法机关为主的自身改革。

结果是司法机关各自为政,限制对方而扩充自身的权力,以致引发摩擦,形成内耗;并把司法改革作为进行权力交易的平台; [2]甚至借口司法改革进行政治炒作。

而对司法的体制等关键问题没有触动。

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改革不是任何部门或地方的专利,改革也不应仅仅着眼于一项或几项制度,忽视制度间的相互衔接,更不应将本来有联系的制度有意无意地割裂开来,依据自己的好恶决定是否改革。

司法改革发展到今天,从整体上对司法进行改革已迫在眉睫。

司法改革必须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局部服从整体、地方服从国家的原则,按国家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积极稳妥地推进。

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协调。

三、坚持司法改革依法进行的原则
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是司法改革追求的价值,也是司法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

在党提出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尤其如此。

司法本是一种对既有法律的适用,它要求司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并应用实体法解决冲突。

这也就决定了对规范司法活动的司法改革更应纳入到法定的框架内,从法律上为司法改革提供保障和平台,使既定的司法改革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同时也避免包括司法改革主体在内的任何组织在司法改革上的随意性。

因此,强调司法改革依法进行在今天就更具意义。

为此,首先要从理论上对那些类似于“改革无禁区”等似是而非的理论予以澄清。

对那些以司法改革为由而置国家法制统一于不顾,我行我素的观念和宣传应认真进行反省。

其次,司法改革的每一步,从程序到实体,都必须依法进行。

司法改革应先对现行不科学的法律予以修改,并充实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内容,使改革有法可依。

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改革首先应当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

这些年来,司法改革中出现的司法机关从上到下出台的许多突破现行立法的规定,甚至与法治的本意相悖的改革措施, [3]应坚决叫停。

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由此而造成的负面效应迟早会为我们自己所领教,我们
应及早做好防范准备。

再次,建立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

国外司法改革对此问题的解决主要采用了三种形式:一是由议会立法予以授权;二是成立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三是由议会以修改法律的方式进行改革。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考虑在党的司法改革领导机构之外,尽快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咨询等工作的国家司法改革机构。

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司法改革的方案和程序。

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然后再由国家司法改革的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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