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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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
1、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是否一定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不一定,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和中发〔2007〕8号文件明确,接收师、团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4、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我省对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有何特殊照顾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根据中央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相关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8〕10号),规定:为较好解决各级各部门因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带来的编制、职数问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7〕19号)规定,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实行带编分配,即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每接收安置1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就给其增加1个编制。在解决职务安排问题上,对非领导职数已满编或职数已超编的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除可按中央政策落实其领导或超职数安排非领导职务外,从2008年开始至2010年,每接收安置1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给予增核1名处级非领导职数。
6、企业接收军转干部有何规定?
中办发〔2001〕3号文件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
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6)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8、国家对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问题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
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置。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
9、在计划安置中对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要求?
广大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觉体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困难,坚持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服从组织安排,主动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国家的强盛和民族振兴作出新的贡献。
10、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1)军转干部持省军转办发的《报到通知书》和部队师以上单位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党(团)组织介绍信以及供给关系到接收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报到;
(2)凭接收单位开具的报到证明,到单位所在地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取得区人武部开具的预备役登记证明;
(3)凭省军转办开具的报到通知以及部队组织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军官转业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属省级、州市军转办办理落户证明;
(4)凭所属省级、州市军转办开具的落户证明及相关手续到落户地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1、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如何确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或绩效工资,比照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确定;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等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资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2、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对安置政策有何调整变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是针对军转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发〔2007〕8号文件对调控军转干部数量、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调整部分军转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加强军转干部培训、改进随调配偶安置办法等方面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妥善安置军转干部,解决当前军转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个文件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
在安置政策调整上,主要是: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条件恢复为20年;
(2)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转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