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解读:融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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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解读融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解读融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旨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按政府采购法的授权,依照“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创设了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暂行办法》中明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

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旨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按政府采购法的授权,依照“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创设了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暂行办法》中明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

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最新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1. 概述竞争性磋商是一种灵便的采购方式,合用于一些复杂或者高风险的采购项目。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竞争性磋商的流程,保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2. 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所有需要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活动。

3. 流程竞争性磋商的流程如下:3.1 准备阶段3.1.1 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需要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项目。

3.1.2 确定采购项目的需求和技术规格要求,并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

3.1.3 公开辟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预竞争性磋商。

3.2 竞争性磋商阶段3.2.1 潜在投标人确认参加竞争性磋商,并提交书面申请。

3.2.2 采购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3.2.3 采购人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送竞争性磋商邀请函,通知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方式、议程等信息。

3.2.4 竞争性磋商的议程应当明确,包括技术交流、商务谈判等环节。

采购人应当在每一个环节结束后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下一步操作。

3.2.5 竞争性磋商期间,采购人应当充分保护潜在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

3.2.6 采购人在考虑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商务、法律和财务等因素,并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评审结果。

3.2.7 采购人可以与潜在投标人就其提出的方案进行洽谈和商议,以进一步完善项目方案、降低成本或者提高质量等。

3.2.8 竞争性磋商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对中标方和未中标方进行反馈,并及时公示采购结果。

4. 评审标准采购人在评审潜在投标人的方案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审标准应当包括技术、商务、法律和财务等多个方面。

5. 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合法程序与中标方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价格、交货期限、验收标准等条款。

6. 附件清单6.1 招标公告6.2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6.3 竞争性磋商议程6.4 竞争性磋商记录表6.5 竞争性磋商评审意见书6.6 合同范本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公平竞争指采购活动在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放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公正处理潜在投标人的申请和投标,维护投标人的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析《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流程

简析《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流程

PPP项目法律实操(二)简析《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流程众所周知,PPP项目存在交易方式多样、合作方式多种、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参与主体众多的特点,如果采取传统的政府采购招标模式,会存在招标响应不足,或者响应文件不符合要求,具体文件不符合市场实际要求导致缺乏投标积极性,导致流标、废标等情况的发生。

为了适应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于2014年12月31日指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笔者通过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简要分析,以期能够让大家更好的理解管理办法的意义及实际操作方法,观点纯属抛砖引玉,还望指正点评。

为方便查阅,笔者就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具体流程及要求采取流程图的方式在文后展示:一、定义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磋商文件要求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解读:融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解读:融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一、引言竞争性磋商是一种法定的采购方式,主要应用于那些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达到预期采购效果的情况。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和流程,确保公平、透明的采购活动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活动,并对采购主体、磋商规则、磋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采购主体的确定在竞争性磋商中,采购主体为需求方,其应当制定明确的磋商需求和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评审机构来执行和监督磋商活动。

四、磋商规则在竞争性磋商中,采购主体应当遵循诚实、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磋商参与方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投标,并且不向任何磋商参与方提供额外的信息。

五、磋商程序竞争性磋商的程序主要包括需求确认、磋商公告、参与资格审查、技术方案提交、技术方案评审、商务谈判等环节。

1. 需求确认采购主体应当明确磋商的具体需求,并对需求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技术要求、数量、交付时间、质量标准等。

2. 磋商公告采购主体应当发布磋商公告,公告应当明确磋商的目的、范围、要求,以及相关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信息,以便供应商了解并参与磋商活动。

3. 参与资格审查采购主体应当对参与磋商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符合相关的要求和标准。

4. 技术方案提交合格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当包括对需求的理解、解决方案、技术参数、产品样品等内容。

5. 技术方案评审采购主体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公正、公平,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

6. 商务谈判在技术方案评审完成后,采购主体可以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商务谈判的内容主要包括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协商。

六、磋商结果及合同签订采购主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

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具体要求、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竞争性磋商活动,促进信息公开和竞争合理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竞争性磋商活动。

第三条:竞争性磋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利益,同时注重效益和质量的统一。

第四条:竞争性磋商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形式:一次性竞争性磋商、分阶段竞争性磋商、分项竞争性磋商。

第五条:竞争性磋商活动应当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程序第六条:竞争性磋商程序分为邀请阶段、磋商阶段和确定中标人阶段。

第七条:邀请阶段:采购单位应当向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发送邀请文件,包括项目的类型、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磋商阶段: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向采购单位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在磋商会议结束后书面确认反馈内容。

第九条:确定中标人阶段:采购单位应当根据磋商一致结果,评定供应商中标人的资格,签订合同,执行项目。

第三章:参与资格要求第十条: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履行税收、社保等方面的义务;(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参与此项目前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第四章:参与竞争性磋商的标的物要求第十一条:参与竞争性磋商的标的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建立不合理的技术壁垒;(二)符合环保、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三)价格合理、符合市场价值。

第五章: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市场调研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当在竞争性磋商前开展市场调研工作,明确项目的技术特点及需求,准确估算项目价格。

第十三条:市场调研结果将成为项目采购方式和判定合理报价的依据。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当充分并及时地公开竞争性磋商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保守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机密信息。

第七章:竞争性磋商的评判标准第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评判标准,公布在招标文件中。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14)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14)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2015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20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一款制定本办法。

,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指采购方和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建立竞争性咨询小组(以下简称“咨询小组”)进行谈判而进行的商品,项目和服务的采购。

与合格的供应商一起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

供应商根据咨询文件的要求提交回应文件和报价,采购员在经过咨询小组评估后提出候选人。

成功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应在供应商清单中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的采购,可以采用第三条竞争性谈判:(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的规格或具体要求;(3)由于无法预先确定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因此无法预先计算总价;(4)市场竞争不足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除必须依照招标法及其实施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外。

第二章咨询程序第四条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应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被分割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

在获得主管预算单位的批准后,进入地区或自治州或以上地区进行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竞争性协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协商严格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协商的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选择,邀请不少于三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或分别由购买者和评估专家提出书面建议。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的供应商可以在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务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的仓储申请收取任何费用,并且不得将供应商的图书馆用于区域和行业封锁。

如果供应商是通过购买者和评估专家的书面推荐选择的,则购买者和评估专家应发表各自的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1. 引言竞争性磋商是一种采购方式,用于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竞争性磋商的过程,确保公平、透明和合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竞争性磋商的概念、适用范围、流程以及相关的主要注意事项。

2. 概述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机构与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多轮磋商,以获得满足需求的最佳方案。

在竞争性磋商中,采购机构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磋商,并根据磋商过程中的交流和协商来确定最终选择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3. 适用范围竞争性磋商适用于以下情况:- 需求或需求规模尚未明确,无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招标或竞争性对话;- 采购需求的技术方案可灵活调整,需要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深入磋商;- 采购需求具有创新性或复杂性,需要通过交流和磋商来确定最佳解决方案。

4. 竞争性磋商流程竞争性磋商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4.1 预磋商准备阶段在预磋商准备阶段,采购机构需要完成以下任务:- 制定磋商方案和相关文件,明确磋商的目标、要求和时间进度;- 确定邀请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条件和标准;- 确定磋商的评审小组和相关人员。

4.2 邀请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机构根据预定的条件和标准,邀请符合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竞争性磋商。

邀请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公告等形式进行。

4.3 竞争性磋商会议竞争性磋商会议是磋商的核心环节,采购机构与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多次会议和交流,以比较各个方案,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会议可以通过面对面会议、方式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

4.4 提交最终方案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需要根据磋商会议的讨论和交流,提交最终的技术方案或商务方案。

采购机构将对提交的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

4.5 中标公告和合同签订采购机构在评审完成后,将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合同签订后,正式启动采购项目的实施阶段。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14号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14号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来源:财务司】【字号:大中小】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分不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看完这5点你就知道

分不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看完这5点你就知道

分不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看完这5点你就知道在招投标行业中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这三者都是政府采购方式,都是招标采购一方从多位竞争供应商中选择中标者。

在招标采购的实践过程中肯定会用到这些方式,但这些方式各有不同、各有侧重点,那么他们三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对于这个问题,知乎用户孙莹简单粗暴,直截了当的解释: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甲方邀请不特定单位前来投标,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定标;二、公开招标:甲方不能指定某某单位前来投标,也不能阻止任何满足条件的单位前来投标,满足三家即可开标,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

作为甲方来说,首选公开招标,最不担责任,而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公开招标,只有应标单位不满足三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或谈判。

知乎用户Ken Woo 则总结了这三者的相同之处和区别:一、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区别:1. 竞争性磋商对时间节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见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而竞争性谈判则相对自由;2. 竞争性磋商通过评分来确定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谈判无需评分,以价格为主导;二、公开招标,相关的技术要求均是事先确定的,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并以此为基础,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最终形成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与前两种采购方式相比,采购周期较长,各个环节的规定较为细致和严格。

通过知乎网友们的直截了当的分析还是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知半解?今天中国比地招标网来系统地给大家解说他们的区别。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可从五个大方面找区别,包括供应商确定方式、文件发放日期、澄清修改时限、评审方法、评审侧重点。

图解 政府采购方式及招投标全流程

图解 政府采购方式及招投标全流程

图解政府采购方式及招投标全流程《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因为采购形式较多,流程较为复杂,很多朋友分不清这几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流程。

下面建议流程图配合文字讲解方式,为大家深度解析招投标流程,详解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操作,这六种政府常见采购形式的区别和具体流程。

一、公开招标1、什么是公开招标?《招投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也就是说,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都必须在公共平台发布招标信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相对不容易出现串标、围标等情况,是政府机构最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

2、适用范围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采购项目,但因为其公开透明、可操作性较小,且流程复杂、成本较高,很多机构会规避此种采购方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了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以下三类:(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任何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具体流程(见下图,图片可根据需要拖动放大)二、邀请招标1、什么是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是指在招标、拍卖等采购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采购人通过公开、透明、公平的竞争性磋商程序寻求解决方案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管理办法,以下是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采购需求具有创新性、复杂性、技术难度大、需求不明确等情况下的采购。

同时,竞争性磋商的实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

二、竞争性磋商的基本流程竞争性磋商的基本流程包括需求确认、磋商准备、磋商公告、磋商文件制定、磋商实施、磋商结果评审、合同确定等环节。

其中,需求确认应明确采购需求、竞争性磋商实施方式及采购预算等相关信息,磋商公告应在政府采购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并明确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制定方式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包括竞争性磋商规则、技术要求、商务要求、评审要求、评审细则等内容,其中竞争性磋商规则是磋商的基本规则,对磋商的具体程序、场所、时间、参与人员等进行了规定。

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是采购人对于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性能、质量、规格等要求。

评审要求及评审细则则是基于采购人采购需求制订的评审原则、方法、程序等。

四、竞争性磋商实施方式竞争性磋商实施方式应通过组织面对面、电话、视频等方式,采购人与供应商就需求、技术、商务和价格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沟通和协商,以达成最优解决方案。

同时,竞争性磋商的实施应保证磋商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出现。

五、评审范围及标准竞争性磋商评审范围包括技术及质量、价格、承诺及服务、商务等方面。

评审标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的评审要求及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委员会应成员单位分别分析、研究、打分并提出建议。

六、合同确定竞争性磋商后,中标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有效的保证金及相关资质、证件等材料,同时采购人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价格。

七、充分决策和透明度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应重视公开、透明、公正等原则,充分保障采购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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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三)采购项目的预算;(四)供应商资格条件;(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臵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九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二十二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臵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第二十五条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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