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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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法

律思维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律人,当别人问你你是学什么专业的

时候,你说,哦,我是学法律的,那么,你是从那些方面来显示你是学法律的呢?我想很重要的是因为在分析问题时我们采用的是一种法律思维,问题是,到底什么是法律思维呢?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这样说可能太抽象,我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前一阶段厦门的PX事件抄得很热,引起的反响也很大,那么,如果我们把这个事件拿过来分析,就可以很好的解析法律思维。关于是否要建PX厂至少反映了公共决策的四种思维方式,即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厦门市政府就PX事件所考虑的是在厦门建PX厂后所可能带来的利弊,经过权衡,它认为弊大于利,它就叫停了。这中间可能很复杂,问题也很多,但基本的逻辑还是利弊权衡。经济思维关注的是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厦门市政府一开始决定建这个PX厂,当初最基本的考虑无疑还是收益,确实,但就经济方面而言,PX项目的建设会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并会极大缓解就业压力。单就这点,我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经济实体都不会无动于衷。第三种思维方式是道德思维。如果一个人选择用道德思维方式解决问题,首先考虑道德上的善恶评价。PX厂的建立无疑会带来极大的环境问题,这事关老百姓的生活质量,而每个老百姓心里可能都会有一杆称,但凡对生活质量有点要求的,都会觉得在市区建pX厂会对自己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进而都首先会在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这又进一步引发了厦门市民把内心的不满转化为一种的抗议行动。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思维。与上面的几种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就是合法性思考,以合法性为前提来分析问题。当然,这样思维是有特定语境的,这个语境就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法律人该如何以法律思考问题,明辨是非。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活动与过程,它是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以相应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为背景,以法律概念和法律语言为思维分析工具与载体,在相对稳定的具有职业同质性的法律态度与法律立场上,通过具体运用特定的法律方法与技术,对法律现象进行观察、认识、理解、分析、综合、判断、推理与处理的专门化的认识与思维活动及其过程。就上面分析的事件而言,法律思维最根本的就是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尤其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其审批、建设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有时候,这些思维方式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单纯靠法律思维是很难解决问题的,因为这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道德,政治等。但对于法律人来说要把法律思维当作基准性思维。所谓基准性思维,就是以法律思维为前提,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大的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为何对于法律人来说要把法律思维当作基准性思维呢,因为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我们的立足点都是把问题作为法律问题提出的。那么,很自然地我们会问道,怎么理解合法性,法律思维又该如何进行呢?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我看来,关键是要有一颗红心、五手准备。这

一颗红心就是法律思维应当以什么作为思考问题的线索,五手准备就是处理好五种关系:第一种是合法性和客观性的关系,合法性和客观性矛盾时要排序,看谁优先考虑。第二种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如何处理。如果发生矛盾如何处理。第三,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的关系。第四,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的关系,如果发生矛盾如何处理。第五,理由和结论的关系。一案有好多结论,如何选择最佳结论。下面我们来逐一进行讨论。法律思维到底该如何展开,其展开的逻辑线索是什么,这应该是法律思维中最重要的规则。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分析做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换句话说,权利义务分析应该是一条贯串始终的红线。什么时候离开这条线索去考虑问题,你就可能作出一个不正确的判决。可以说,法律思维就是权利义务分析。法律问题就是权利义务问题,合法性思考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析对各种行为,利益,请求,期待做出合法性评价。为什么说权利义务的分析是法律思维的逻辑展开呢?我想这是通过对下面的五种关系的分析具体体现出来的。在权利义务分析时有一些思维陷阱必须避开,否则容易缺乏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推导不出来。有四个最常见的陷阱,应举例子才能说清,这里只能简单说说。第一种是把道德上的权利义务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混为一谈,即逻辑混淆的陷阱。不能把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混为一谈。许多中国法官道德情怀过于强烈,甚至认为判决越符合道德越好,这是人治时代的思维,不是现代法治思维的标准。法治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被强迫去做法律没要求的事,不管道德上怎么要求。法官不能要求当事人去做法律没要求的事,否则比法还大。法官要讲道德,但是有限制的,过分就不好,有限就是在合法性范围内讲道德。第二种错误是把法律上不同的权利义务混为一谈。法律的逻辑不是单线条的,实体法有实体法的逻辑,程序法有程序法的逻辑,公法有公法的逻辑,私法有私法的逻辑。这类错误是一种逻辑错位的陷阱。第三种错误是在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情况下急于寻求法律结论。客观事实不确定不影响下结论,但权利义务不确定就不能下结论了。法律思维的线索就是权利义务分析,线索要是中断了,就不能前进了,否则就掉进陷阱了。第四种错误是,在遗漏了某项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过早进行法律推理。法官首先检索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后再进行推理,不要没弄清各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就急于推理。第四种陷阱就叫逻辑理由偏颇的陷阱。

第一种关系分析:合法性优先于客观性。什么叫合法性?从法律思维角度考虑合法性,指裁判的结论与法律的内在逻辑具有一致性。结论按法律的逻辑能推导出才叫有合法性。裁判结论按法律的思维方式能推出来。客观性指裁判结论与案件的外在客观事实具有一致性。最理想是裁判结论既合法又客观,但很难在所有个案做到这点,因为合法性与客观性发生矛盾是必然的,不发生矛盾是偶然的。我的裁判结论合法又客观,能做到这点靠很多偶然性因素, 如果遇到矛盾,牺牲客观性,不能让裁判结论与法律逻辑矛盾。多年我们强调实事求是原则,这是不对的。这是司法浪漫主义,其特点就是,目的良好,但把哲学道德原则简单搬到司法领域,居然提出法院让人民满意的错误口号,违反司法规律。首先法院只为特定人民服务,人民在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不能为他们服务。这是司法被动性特点。法院通过减损一部分人利益,来增进另一部分人利益。法院追求的目标不是人民满意,而是应该经得起人民的信任。人民不满意,但却信任法院,法院不是讨好老百姓。法院应被允许作出不被公众欢迎的判决。把实事求是绝对化,不好,天底下没有绝对的原则。在认知领域,实事求是一个有效的原则,一旦离开了认知领域,实事求是原则就不一定有效,必须反实事求是。如它的第一点要求是未查明真相,不能下结论。第二点要求是无条件尊重客观事实,只要查明真相,你下的结论就必须与真相一致。第三点,不能以虚拟的事实为依据下结论。第四点,真相未查明,认识活动不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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