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新华网汇总)

合集下载

2024年教育督导规则方案

2024年教育督导规则方案

2024年教育督导规则方案注:以下是一个____字的教育督导规则方案,以____年为背景。

由于篇幅限制,该规则方案仅涵盖了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指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督导的目的和原则1. 教育督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平、高质量的教育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2. 教育督导的原则是公正、客观、有效、依法依规。

第二条教育督导的范围教育督导范围包括幼儿园、基础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和监督职责第三条教育督导机构1. 中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并对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2.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省(区、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地区教育督导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

3.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县(市、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协助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条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1. 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教育督导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

2. 监督和评估学校、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教育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4. 定期发布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开教育督导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教育督导内容和方式第五条教育督导内容1. 校园安全和管理:包括学校安全制度和管理措施、教师资质和队伍建设、师生关系和学生纪律等方面。

2. 课程教学质量:包括教师教学质量、教育资源配置和利用、课程设置与实施等方面。

3. 学生成绩和评价体系:包括学生学习成绩、考试评价、学业测评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

4. 教育公平和特殊教育需求:包括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特殊儿童教育保障和支持等方面。

5. 教育改革和创新实践:包括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创新实践等方面。

第六条教育督导方式1. 定期督导:定期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督导,包括现场检查、座谈交流、文件报告等方式。

2. 专项督导:针对特定的教育问题进行督导,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督学督导检查工作制度

督学督导检查工作制度

督学督导检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我国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督学督导检查工作制度。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督学督导检查工作的任务和目标1. 任务:督学督导检查工作是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主要包括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师资队伍、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2. 目标:通过督学督导检查工作,促进学校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教育公平。

三、督学督导检查工作的组织机构1. 教育部设立督学督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督学督导检查工作的领导。

2.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督学督导检查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督学督导检查工作。

3. 学校设立督学督导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学校的自我监督和检查。

四、督学督导检查工作的对象和内容1. 对象: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学校、高等教育机构等。

2. 内容:(1)教育教学: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方法、教学质量等。

(2)管理工作:学校规章制度、校长负责制、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等。

(3)师资队伍:教师资格、教师培训、教师待遇、教师职业道德等。

(4)基础设施:校园环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安全设施等。

五、督学督导检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1. 方法: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2. 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根据教育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2)组成检查组:根据检查内容,组成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检查组。

(3)开展检查: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深入学校进行实地检查。

(4)反馈意见: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学校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5)整改落实:学校根据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教育督导机构管理制度

教育督导机构管理制度

教育督导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规范教育督导机构运行,提升教育质量,根据《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教育督导机构是指负责对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实施整体性、系统性、全面性地评估、监督、指导和促进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评估学校及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绩,监督学校及教师的工作执行情况,指导学校及教师改进工作方法和提升绩效。

第四条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服务为本、质量至上、公正公开。

第五条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体制应当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确定明确的职责权限,实行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机构领导机构、内部机构和支持机构。

第七条机构领导机构分为领导班子和机构领导组织。

领导班子由机构主要负责人、副负责人和其他领导成员组成。

机构领导组织是机构党委(总支部)、工会和团委等组织。

第八条内部机构包括教研室、考评室、培训室等。

教研室负责对学校的教学进行评估和指导;考评室负责对学校的绩效进行考核;培训室负责对教育工作者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支持机构包括办公室、财务处等。

办公室负责机构日常行政事务;财务处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具体的岗位和工作职责,并明确各岗位之间的协作关系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监督评估学校的教学工作、促进学校教学改进、培训和指导教育工作者等方面。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对机构工作的领导职责,组织开展监督评估活动,指导下属部门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机构内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履行对各自部门工作的领导职责,组织开展具体的工作任务,督促下属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责,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机构在履行自身职责时,应当尊重学校和教师的专业权威,促进教师教育的全面发展。

教育督导法规规章制度梗概

教育督导法规规章制度梗概

教育督导法规规章制度梗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督导,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教育督导是指对教育行政机关和教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教育主体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发展,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第四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德育为先,注重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教育督导工作应当注重监督学校管理和教学质量,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教育。

第六条教育督导工作应当注重现代教育理念的倡导,促进教育创新和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教育督导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推动教育信息化的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明确督导工作的职责,加强督导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教育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机构。

第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督导工作,履行职责,确保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协调和配合。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统计和分析,提高督导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教育督导内容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内容包括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师生关系等方面,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内容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工作要求,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内容应当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内容应当注重教育质量的提高,促进学校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四章教育督导方式第十八条教育督导方式包括巡视指导、督导评估、督导检查、督导评议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教育督导方式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灵活运用,确保督导工作的全面展开。

督导教学督查工作制度

督导教学督查工作制度

督导教学督查工作制度是为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督导教学督查的定义、意义、目标、内容、方式、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督导教学督查的定义与意义1. 定义督导教学督查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教学要求,对教育教学过程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过程。

2. 意义(1)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通过督导教学督查,发现教育教学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督导教学督查有助于加强对教育教学行为的监管,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

(3)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督导教学督查可以促使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推动教师专业发展。

(4)保障教育教学秩序:通过督导教学督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育教学中的矛盾和问题,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二、督导教学督查的目标与内容1. 目标(1)完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督导教学督查有助于发现教育教学管理中的不足,推动教育教学管理体系的完善。

(2)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通过督导教学督查,激发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督导教学督查关注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2. 内容(1)教育教学计划:检查教育教学计划是否符合国家课程设置要求,是否符合学校实际情况。

(2)教育教学过程:检查教师教育教学是否规范,教学方法是否得当,学生学习是否积极参与。

(3)教育教学成果:评估教育教学成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教师队伍建设:关注教师队伍的结构、素质和能力,推动教师队伍建设的优化。

(5)教育教学环境:检查教育教学环境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督导教学督查的方式与组织实施1. 方式(1)定期督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定期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2)随机督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随时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督查。

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

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

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4.09.09
【实施日期】199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
(1994年9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为适应国家教育督导团开展工作的需要,特制订如下几项工作制度,先予试行。

一、国家督学主要工作职责
1.参与教育督导团安排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2.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

3.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调研活动。

4.接受邀请,参加地方的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

5.对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工作计划、总结
1.每年年初,由督导团办公室草拟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经督导团工作会议或督导团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2.全国性的教育督导和调研活动,由督导团办公室提出具体工作方案,经督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文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督导在督促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还不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在督政方面,构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省、市、县三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

在督学方面,建立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为主组织实施,对学校进行督导的工作机制,指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三)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

国务院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国务院领导同志任主任,教育部部长和国务院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的通知-国教督[2006]18号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的通知-国教督[2006]18号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的通知(国教督[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充分发挥我国教育督导的“督政”职能,改革督导工作机制和方式,国家教育督导团决定从2006年起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并形成制度,每次围绕教育的重点工作,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价,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大力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

2005年《国家教育督导报告》的主题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点是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状况。

现将《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印发你们(《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摘要)》已于2006年2月23日向社会发布)。

请你们针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督导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附件: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状况国家教育督导团二ΟΟ六年三月十日附件: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状况(国家教育督导团2006年2月23日)义务教育关系国民素质的提高,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义务教育惠及全民,能否实现公平,为全社会广泛关注。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义务教育城乡间、地区间、学校间的差距依然存在,有些差距还在进一步扩大。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缩小义务教育差距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制度

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制度

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是指对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质量、教育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条国家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全国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教育督导工作。

二、督导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对全国基础教育督导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指导。

第六条地方设立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教育督导工作进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督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四)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督导人员的职责:(一)执行基础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任务;(二)对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三)提出基础教育督导报告和建议;(四)参与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研究和培训。

三、督导内容第九条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学校教育质量;(二)教育教学管理;(三)教师队伍建设;(四)教育资源配置;(五)基础教育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督导评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四、督导程序第十一条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督导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实施督导活动;(三)形成督导报告和建议;(四)反馈督导结果和采纳建议情况;(五)督促整改和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督导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督导的目标、内容、方法、时间、地点、人员等事项。

第十三条督导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汇报;(二)查阅资料;(三)实地查看;(四)访谈师生和家长;(五)其他必要的督导方式。

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三篇)

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三篇)

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和监督教育教学过程的制度安排,旨在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学生的学习成果。

以下是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的一些要点:1. 设立监督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的督查工作。

这些监督机构通常由教育专家和行政人员组成。

2. 制定督查标准:监督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制定教育教学工作的督查标准和指标。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教师教学水平、教育教学设施、学生学习情况等。

3. 规定督查频率:监督机构规定教育教学工作的督查频率,通常是每学期或每年进行一次。

督查工作可以通过实地走访、听课、查阅教学资料等方式进行。

4. 督查程序:督查机构在进行督查时,通常会事先通知被督查学校,确定督查时间和方式。

在督查过程中,督查人员会进行观察、评估和记录,并给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5. 督查结果与奖惩:督查机构根据督查结果,对学校和相关人员进行评价和奖惩。

督查结果可以作为学校行政管理的依据,也可以用于提供优秀教育教学案例。

通过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可以提高教育质量、激励教师教学、促进学校管理和发展。

同时,督查制度也应注重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督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二)是指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

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督查目标与指标:明确督查的目标和评估的指标,例如教育教学质量、师资力量、课程设置等方面的要求。

2. 督查对象与范围:确定被督查的学校范围和具体对象,例如各级学校、教育机构等。

3. 督查方式与频次:确定督查的方式和频次,可以包括定期督查、不定期督查、专项督查等形式。

4. 督查组织与人员:明确督查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可以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专家组、督查员等。

5. 督查内容与方法: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和评估方法,例如教学观摩、听课评课、课程评估等。

教育督导检查工作制度

教育督导检查工作制度

教育督导检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教育督导检查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综合评价与专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教育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组织机构教育督导检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全国教育督导检查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督导队伍,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督导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督导内容教育督导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确保教育改革发展举措落到实处。

(二)教育资源配置。

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城乡、区域之间教育资源均衡。

(三)教育质量管理。

检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标准,教育教学质量是否得到提高,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如何。

(四)教师队伍建设。

检查教师招聘、培训、待遇等方面政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教师队伍结构是否合理,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是否得到提高。

(五)学生资助政策。

检查学生资助政策是否得到落实,贫困家庭学生是否得到有效资助,确保教育公平。

(六)校园安全工作。

检查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等方面工作情况,确保校园安全。

四、督导程序教育督导检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方案。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督导检查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对象、时间、方式和具体要求。

(二)组织实施。

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督导检查方案,组织督导队伍进行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访谈等方式进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国教督〔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国教督〔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特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教育督导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督导问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教育督导督查工作制度

教育督导督查工作制度

教育督导督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育督导督查工作坚持以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提高质量、促进公平为导向,依法依规开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教育督导督查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督查工作。

第四条教育督导督查工作主要包括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五条教育督导督查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督查工作的科学研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二、组织机构第七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设立教育督导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育督导督查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教育督导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教育督导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

第九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教育督导督查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督查工作。

第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督查工作队伍的培训和建设,提高教育督导督查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工作的需要,制定教育督导督查工作计划,明确督查内容、时间、地点、方式和人员等。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计划,组成教育督导督查组,对相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进行现场督查。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督查组应当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被督查单位的教育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督查组应当对被督查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教育督导督查组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审核,形成督查报告,报请相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教育督导督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提高教育督导督查工作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根据中国政府网17日公布的国务院令,《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督[1996]6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督[1996]6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1996年5月29日教督[1996]6号)现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

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是当前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环节。

《几点意见》所提各项任务、要求,请各地务必结合实际,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督学行为准则》是规范督学行为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组织督学反复学习,自觉遵守。

附件:一、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二、督学行为准则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重建十多年来,督导机构逐步健全,督导队伍不断壮大。

截止1995年底,全国已有教育督导人员24170人,其中专职督学8025人,兼职督学13858人(含特约教育督导员1290人),教育督导行政人员2287人。

他们在教育督导实践中,不辞辛苦,勤奋工作,为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重视加强基础教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一批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同志,以他们深厚的业务基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教育督导岗位上开拓进取,艰苦创业,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建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将教育督导制度确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教育逐步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育行政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必将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对教育督导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

2024年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

2024年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

2024年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教育教学工作是教育系统的核心任务,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

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必须完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查制度。

本文将从背景、目标、内容、方式、实施过程、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对2024年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进行详细论述。

一、背景教育教学工作是国家发展的基础,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领域。

近年来,教育改革一直是我国的重要议题,在推进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模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衡,教师队伍建设不够完善,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必须建立科学的督查制度。

二、目标2024年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通过督查,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 促进教育公平:通过督查,确保各地区、各学校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保障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

3. 增强教师专业素养:通过督查,指导教师教学,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和素质。

4. 推动教育改革:通过督查,发现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为教育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内容2024年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师队伍建设:包括教师的招聘、培养和评价等方面的督查。

2. 教材教辅:包括教材编写、选用和使用等方面的督查。

3. 教学质量:包括课堂教学、学生成绩评价等方面的督查。

4. 学生发展:包括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督查。

5. 教育经费使用:包括教育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的督查。

四、方式2024年教育教学工作督查制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考核评估:通过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评价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2. 抽查检查:随机抽查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检查学校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教学活动。

3. 调研调查:对教学工作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调研调查,了解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

教育改革督查督办最新制度

教育改革督查督办最新制度

教育改革督查督办最新制度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教育改革督查督办的最新制度。

教育改革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方针,而督查督办则是确保教育改革顺利推进的有效手段。

最新制度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教育改革的督导与督促,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目标
- 确保教育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 发现和解决教育改革中的问题和困难
- 监督和指导各级教育部门的工作
主要内容
1. 设立督查督办机构:成立专门的教育改革督查督办机构,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和管理督查督办工作。

2. 制定督查督办规定:明确督查督办的范围、方式、程序和标准,确保督查督办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3. 加强督查督办力量建设:提高督查督办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其执法公正、高效和严谨。

4. 强化信息化支持:建立健全教育改革督查督办的信息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科学依据。

5. 定期发布督查督办结果:按照一定周期,对教育改革的督查督办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作用与意义
- 提高教育改革的效果和质量,推动教育事业长远发展。

- 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执行力,加大对教育改革的支持力度。

- 加强教育部门的内部管理,规范教育改革实施过程。

- 增强社会对教育改革的信心和认可度。

结论
最新制度的出台对于推进教育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可以确保教育改革任务的落实与完成情况,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这也是对教育部门的一种监督和指导,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

教育督导规定

教育督导规定

教育督导规定教育,乃国之大计、党之大计。

为了保障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教育督导规定应运而生。

它就像一盏明灯,为教育的前行之路照亮方向;又似一把尺子,衡量着教育实践的成效与不足。

教育督导规定,旨在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教育事业不断进步。

首先,教育督导规定明确了督导的职责和范围。

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涵盖了教育的各个领域和环节。

督导人员要对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这就要求督导人员具备丰富的教育经验、专业的知识储备和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其次,教育督导规定强调了督导的程序和方法。

督导工作不是随意的、主观的,而是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公正、客观、科学。

在督导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了解被督导单位的基本情况;督导过程中,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收集全面、准确的信息;督导结束后,要及时撰写督导报告,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

再者,教育督导规定注重结果的运用。

督导结果不仅仅是一份报告,更是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对于督导中发现的优秀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督促被督导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同时,督导结果还应与教育资源的分配、学校的评价、校长和教师的考核等挂钩,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然而,在教育督导规定的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比如,部分地区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视不够,督导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督导结果的运用不够充分等。

为了更好地落实教育督导规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增强其接受督导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

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

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教育部确定视导司初建时的工作任务要求:1.必须加强视导工作;必须派员下去视导,才能完成总结和研究工作。

2.今后应有系统、有重点地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的结果,加以分析批判。

3.组织各司干部,有系统地解决些重大问题,克服视导工作上的手工业方式。

视导司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视导工作,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

各司可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视导司组织视导小组。

1953年,教育部确定视导司负责的工作主要是:1.各级教育部门对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执行情况的组织视察工作;2.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的系统视察研究工作;3.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视导与典型调查工作;4.有关教育方面、政策、法令、制度、编制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问题的研究工作;5.部长交办的专题视导工作;6.各种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工作;7.本部各业务司、处工作情况的了解研究改进工作;8.涉及几个业务司、处之重大问题的组织处理工作;9.其他有关视导方面的工作。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和法规建设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谈话时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

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

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

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

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

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

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

‛这实际上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

1978年初,在王震副总理的建议和推荐下,王季青、苏灵扬、姚文、杨滨四位老同志来到教育部任巡视员,并在中学司设视导室。

1983年7月,在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提出了《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

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都要设立督导机构,并要求先试点,而后逐步实行。

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设视导室,负责巡视、检查和指导帮助全国各地的普教工作。

1985年6 月教育部任命12位教育部视导员。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事业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

‛1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86)69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

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机构,负责对全国或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项问题。

‛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视导室更名为国家教委督导司,这标志着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的正式恢复和重新建立。

1988年8月,国务委员、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同志批示: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教育督导制度,不仅‚督学‛,而且要‚督政‛。

当前国家教委督导工作的重点是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

10月,李铁映批示:‚要建立学校督导制度,建立督导条例。

以法促教,依法办学。

‛1991年4月,李铁映签署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8月24日,李铁映同志在中南海接见第二届国家督学时提出:‚要督导下一级政府贯彻党和国家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督导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帮助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办好教育,为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报务‛。

1993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提出:‚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要建立检查、监督和奖惩制度,确保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

‚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

要加强督导队伍、完善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和教育质量的检查和指导‛。

1993年机构改革,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建立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设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挂靠基础教育司。

1994年6月18日,李岚清副总理在接见国家督学时提出:‚政府要充分重视督导工作的作用。

……希望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督导机构和督学的作用‛。

‚我们的督导工作,要监督、指导《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和全教会有关要求和措施的贯彻实现。

……实行义务教育的责任主要在政府。

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要把教育包括进去。

督导机构和督学要监督、督促、帮助、指导这些目标的实现。

……基础教育办得怎么样,这是政府的责任,也要包括到政绩里去。

同志们提出要依法进行督导,我赞成,要搞一个督导条例,使工作有据可依‛。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1996年5月11日,李岚清副总理在视察湖南省汨罗市素质教育时指出:‚实施素质教育要构建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包括有效的导向机制、有力的制约机制、科学的评估机制、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等‛。

‚你们这个素质教育的评估机制已坚持12年,不容易。

难能可贵,思路是好的,而且考核全市的干部都是这么做的,这个作用就大了,建议再进一步研究、完善。

‛8月19日,李岚清副总理在京、津、沪、冀、辽五省教育工作者座谈会上提出:‚坚决纠正把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数量与对学校和都是的评价、奖励挂钩的做法。

要充分发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作用,对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公布检查结果、表扬课业负担轻、教学质量高的中小学校和都市,并认真总结传播他们的经验‛。

1998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8号),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成为教育部18个职能司(厅、室)之一。

其主要职责是: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情况‛。

‚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

从而确立了教育督导在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制度,促进我国教育的振兴和繁荣奠定了基础。

1999年8 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1999]6号)。

提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从中央到地方初步形成教育督导的法规体系和依法督导的工作程序。

2000年1月3日,中编办下发了《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号)。

同意将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2000年1月26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的通知》,要求加强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出更大的贡献。

2001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9条提出: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建立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

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

‚十五‛期间,国家和地方要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各地十分重视教育督导法规建设。

自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后,1998年7月14日厦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也通过了《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随着1998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后,相继湖南省、辽宁、上海、陕西、重庆、新疆、天津、内蒙古、山东、湖北、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山西、云南、青海、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出台了《教育督导规定》。

特别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8月25日经批准了《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后,于2001年12月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三、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自1986年以来,建立了国家、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逐步建立。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成立了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

98.5%的地(市)级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其中91.1%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全国共有2716个县建立督导室,其中人民政府称谓的占82.7%。

各地十分重视督导队伍建设。

西藏、广西、辽宁等省、自治区分管教育的副省长和副主席兼任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总督学。

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主任、副主任或正、副厅级领导兼任教育督导室主任或总督学,同时设若干名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6个计划单列市教育督导室主任均为正、副厅级领导。

全国共有专(兼)职教育督导人员46245人,其中专职督导人员19984人(含专职督学9033人),兼职督学26261人(含教育部聘请的总督学顾问、国家督学及各级督导机构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特约教育督导员5116人)。

为加强国家一级督学队伍建设,1991年12月,国家教委制订了《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

至今已聘任了七届302位国家督学,现任第七届国家督学99人,其中含省部级总督学顾问5人,民主党派特约教育督导员4 人。

为提高督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自1987年以来,国家教委委托华北、华东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全国地市以上督导人员岗前培训班;各省也负责开展对县区督学的培训工作,各级督学基本上接受了一次以上培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