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新华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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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制度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教育部确定视导司初建时的工作任务要求:

1.必须加强视导工作;必须派员下去视导,才能完成总结和研究工作。

2.今后应有系统、有重点地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的结果,加以分析批判。

3.组织各司干部,有系统地解决些重大问题,克服视导工作上的手工业方式。

视导司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视导工作,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各司可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视导司组织视导小组。

1953年,教育部确定视导司负责的工作主要是:

1.各级教育部门对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执行情况的组织视察工作;

2.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的系统视察研究工作;

3.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视导与典型调查工作;

4.有关教育方面、政策、法令、制度、编制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问题的研究工作;

5.部长交办的专题视导工作;

6.各种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工作;

7.本部各业务司、处工作情况的了解研究改进工作;

8.涉及几个业务司、处之重大问题的组织处理工作;

9.其他有关视导方面的工作。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和法规建设

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谈话时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这实际上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

1978年初,在王震副总理的建议和推荐下,王季青、苏灵扬、姚文、杨滨四位老同志来到教育部任巡视员,并在中学司设视导室。

1983年7月,在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提出了《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都要设立督导机构,并要求先试点,而后逐步实行。

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设视导室,负责巡视、检查和指导帮助全国各地的普教工作。1985年6 月教育部任命12位教育部视导员。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事业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

1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86)69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机构,负责对全国或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项问题。‛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视导室更名为国家教委督导司,这标志着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的正式恢复和重新建立。

1988年8月,国务委员、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同志批示: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教育督导制度,不仅‚督学‛,而且要‚督政‛。当前国家教委督导工作的重点是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10月,李铁映批示:‚要建立学校督导制度,建立督导条例。以法促教,依法办学。‛1991年4月,李铁映签署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8月24日,李铁映同志在中南海接见第二届国家督学时提出:‚要督导下一级政府贯彻党和国家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帮助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办好教育,为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报务‛。

1993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要建立检查、监督和奖惩制度,确保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要加强督导队伍、完善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和教育质量的检查和指导‛。

1993年机构改革,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建立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设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挂靠基础教育司。

1994年6月18日,李岚清副总理在接见国家督学时提出:‚政府要充分重视督导工作的作用。……希望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督导机构和督学的作用‛。‚我们的督导工作,要监督、指导《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和全教会有关要求和措施的贯彻实现。……实行义务教育的责任主要在政府。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要把教育包括进去。督导机构和督学要监督、督促、帮助、指导这些目标的实现。……基础教育办得怎么样,这是政府的责任,也要包括到政绩里去。同志们提出要依法进行督导,我赞成,要搞一个督导条例,使工作有据可依‛。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1996年5月11日,李岚清副总理在视察湖南省汨罗市素质教育时指出:‚实施素质教育要构建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包括有效的导向机制、有力的制约机制、科学的评估机制、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等‛。‚你们这个素质教育的评估机制已坚持12年,不容易。难能可贵,思路是好的,而且考核全市的干部都是这么做的,这个作用就大了,建议再进一步研究、完善。‛

8月19日,李岚清副总理在京、津、沪、冀、辽五省教育工作者座谈会上提出:‚坚决纠正把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数量与对学校和都是的评价、奖励挂钩的做法。要充分发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作用,对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公布检查结果、表扬课业负担轻、教学质量高的中小学校和都市,并认真总结传播他们的经验‛。

1998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8号),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成为教育部18个职能司(厅、室)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情况‛。‚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从而确立了教育督导在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制度,促进我国教育的振兴和繁荣奠定了基础。1999年8 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1999]6号)。提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从中央到地方初步形成教育督导的法规体系和依法督导的工作程序。

2000年1月3日,中编办下发了《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号)。同意将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2000年1月26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的通知》,要求加强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出更大的贡献。

2001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9条提出: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建立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十五‛期间,国家和地方要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各地十分重视教育督导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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