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站运营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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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站运营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20100325 甲方(委托方):太仓市某电镀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苏州市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环保局有关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的规定,甲方将污水站委托给乙方运营管理,乙方愿意承担,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团结协作的精神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1、甲方将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全权委托给乙方负责,主要包括为处理站配置合格的操作、维修人员,提供设备维修和设备保养,为污水处理站配制所需药剂,保证污水处理站的正常运行和污水达到以下约定标准排放。乙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具有相应的污水处理及运营资质,具备《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等资格证书且经年检合格,签署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运营证书的复印件。

2、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

3、污水处理站进水指标为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范围内的原有乙方工程设计方案所列数据。

4、污水处理后排放标准及要求:

处理后的水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重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32/1072-2007。

(1)电镀生产废水达标排放出水指标为:

(2)电镀生产废水处理后50 %供甲方循环回收利用。

二、费用及支付方法:

1、污水处理费

(1)单价:

甲方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范围内的污水量,乙方必须全部处理,污水处理费按污水处理单价 11.30 元/立方米(含税单价)进行计费;

上述单价执行期限为1年,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1年后的单价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按太仓市同行业的平均单价计算。

(2)处理污水量确认:在运营期内,甲方每月以当月总进水表显示的用水量(总进水表位于厂大门南侧道路旁三个自来水公司的水表)为乙方处理污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回用水计量及单价双方另行商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来水总水表和出水流量计计量经检测合格、计量准确。乙方开始运营后,甲乙双方应在每月的 25 日共同对上一个月的出水量进行抄录确认,水量以立方米为单位进行计算。

(3)污水处理费的支付: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本月25日至次月的24日为一个运营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的污水处理费发票(发票金额为每个运营月污水处理费扣除该运营月应付甲方水电费后的差额,其中:50%为17%的增值税发票;50%为普通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该发票后的5日内付款。

(4)基本水量:乙方月基本污水处理量以2010年5月25日至6月24日一个月的污水量为依据再协商。

2、水电费

乙方在进行污水处理时由甲方提供用水及用电便利,乙方按照下列单价和方式向甲方支付水电费:

(1)水费单价:2.55元/吨;电费单价:1.00元/度。(水电费单价为不含税单价)

(2)水电用量确认:甲方已在附件一标注的位置(详见附件一)为乙方进行污水处理安装用水、用电计量表,用于计量乙方每月用水及用电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该水、电表计量经检测合格、计量准确。在乙方开始运营前,双方应对计量表所显示的水量及电量原始值进行确认,未经甲方确认而乙方擅自运营的,乙方应按照计量表所显示实际计量数向甲方支付水费和电费;乙方开始运营后,甲乙双方应在每月的25日共同对乙方上一个运营月的用水量及用电量进行抄录确认,一方在另一方通知后不配合进行抄录确认的,通知方有权单方进行抄录确认。

(3)水电费的支付:乙方应在向甲方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向甲方支付该运营月的全部水电费;乙方每月应支付给甲方的水电费,甲方在当月应付给乙方的污水处理费中直接扣除。

3、更改出水排放标准的费用

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或国家及政府新标准,造成乙方运行费用增加或减少的,甲乙双方应就污水处理费等相关费用另行协商。

三、双方的主要责任:

1、甲方的主要责任:

甲方应确保按水质的分类规定收集和输送污水至合同附件二中的污水处理项目指

定接收点(详见附件二),并确保污水量不超过设计处理规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所需的水、电以及工人的食宿等便利,费用乙方承担,并按约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

2、乙方的主要责任

从开始运营之日起,乙方应确保连续不间断的接受和处理污水,并保证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国家及本合同约定的出水质量标准后,全部排放至甲方指定的蓄水池。

乙方处理后的排放出水标准及处理污水能力达不到国家和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直接和间接损失。

甲方若发现乙方将处理后的排放出水偷排到甲方指定的蓄水池以外的他处时,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除应赔偿甲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赔偿甲方间接损失。

乙方负责甲方污水处理站内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管理及维修和保养费用(包括人工费、药剂费及设施、设备更换及维修所需材料费等)由乙方承担,但污水处理站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更换、维修的材料所有权均属甲方,乙方若给甲方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乙方应配置合格的操作、维修等人员为甲方进行污水处理,确保污水处理的正常进

行,乙方配备的上述人员须和乙方存在劳动关系且上述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用、工伤赔偿费用等所有用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须确保上述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出入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假如进水水量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规模,或者进水指标达不到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范围内的最大限度处理指标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提出拟采取的对超量污水及超进水指标污水进行处理的建议,以便甲方应及时进行确认,并在甲方确认前尽力进行污水处理,乙方在履行通知和建议义务后对该因素产生的污水处理结果不承担责任。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每月对该厂出水进行正常检测发生的水质监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非正常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予以积极协调和提供技术支持,尽量避免非正常检测费用的发生,在线监测仪的维护由甲方负责。

2、在运营期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乙方工作人员进入厂区的证件由甲方解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厂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检查和监督。

4、污水处理当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由乙方负责按环保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不在污水处理站内的设备:包括电器、变电站、厂区污水管和雨水管出现损坏,由甲方负责承担。

五、违约及责任:

1、乙方运营期间,应保证甲方的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处理工艺执行,保证污水处理达到约定标准。如造成甲方设备设施损坏,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和赔偿,并不得影响污水处理。

2、甲方应保证水、电的正常供应,如甲方水、电供应不及时或不正常,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污水处理不达标,因甲方原因所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应按约及时支付对方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如一方逾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另一方可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若发现乙方将处理后的排放出水偷排到甲方指定的蓄水池以外的它处时或乙方处理的污水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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