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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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
13省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多地确保待遇不降低
进入10月份以来,多地密集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已有13个省份向社会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其中,多地方案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
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不降低。
多省份密集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国务院今年初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
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三季度新闻发
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工作将
继续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据悉,进入10月份以来,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等多地密集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再加上
此前已经出台方案的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等地,
目前已经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省份至少已有13个。
观察上述各地实施意见和办法,其主要内容均与“国家版”的规定一致,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
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
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不过,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的规定却有所差异。例如,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
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
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
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多地设10年过渡期确保待遇不降低
养老金并轨在地方层面上加速落地,在此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中人”普遍担
心的问题。
事实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即: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然而,对于过渡性养老金的发放问题,《决定》并没有明确。对此,地方上的实施意见进行了细化,甘肃、天津、云南等地均在意
见中明确提出,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
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
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
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此外,各地还均提出了“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
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此前表示,当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涨幅差不多在10%左右,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降低涨幅,这样增幅一大一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差”将会逐步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