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函换清洁提单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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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1、此时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则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和安全。
2、几乎各国法律对提单都作类似表诉,提单所载代表货物真实状况。
现如今,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所以就有了各种各样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比如说,清洁提单保函。
清洁提单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这个问题,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存在价值清洁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表面状况为加批注的提单。
如实地按货物表面状况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义务,也是承运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
在实践中,绝对清洁的提单是不存在的,货物表面状况不良往往表现为包装的轻微瑕疵﹑数量的少量短缺,这并不影响货物的质量,但承运人因此在提单上加批注会影响卖方结汇和提单转让,如果要求托运人更换货物,补足货物可能会耽误船期。
1、此时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则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和安全。
不可否认这为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传统的观点绝对地否定海运保函的效力,认为海运保函实质上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则成为否定海运保函效力的理论基础。
分析海运保函出现对原有提单制度的冲击,传统观点绝对否定海运保函的最大理由是保函动摇了以提单为中心建构的航运规则。
“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
”2、几乎各国法律对提单都作类似表诉,提单所载代表货物真实状况。
但是由于保函的存在并且隐蔽性强,不易发现,提单也许不能真实地反映货物装船后的状况,违反了收货人及银行对提单的合理期望,破坏提单的文义性,使提单的可靠性大为降低。
其次,因为保函存在,承运人装货时放松对货物的监督义务及航行过程中的管货义务,为海运诈骗大开方便之门。
再次,保函使托运人间接享受了责任限制。
收货人因货物与提单不符向承运人请求赔偿,承运人最多按责任限额赔偿收货人,再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托运人也只能在承运人赔偿范围内补偿给承运人。
论保函换清洁提单(doc 15页)
![论保函换清洁提单(doc 15页)](https://img.taocdn.com/s3/m/974eb5278bd63186bdebbc6b.png)
7一黄伟青(广州海事法院)一、引言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
也许是因为这种保函有如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与否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从而使予盾双方摆脱僵持的困境,避免双方一触即发的损失。
这种保函实际上对促进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长期以来,对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航运界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尚无统一的认识,因而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危害。
笔者试就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即其在法律上“有效”与“无效”以及效力范围进行探讨,以求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实践中保函效力问题不确定带来的困惑和危害也许人们对87年2月发生在黄埔港的“金马”轮案仍记忆犹新。
当时“金马”轮船长对已装船的15,274吨木薯片的外表霉迹(装船前经商品检验:符合 F.A.Q.要求。
•即良好的平均质量,严重干霉片,即表面黑内部仍白的在3-5%之间)在提单上作出批注,对此托运人不予接受,结果,导致货物返卸、船舶滞留,造成承运人直接经济损失349,552.05美元,托运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18,210.50元。
虽然该案通过诉讼,二审以托运人赔偿承运人128,226美元得于了决,•但双方在案中和案外的巨大损失已无法挽回。
事实证明,这场因提单批注而引发的纠纷使得两败俱伤,也给外贸、航运事业留下了或多或少的阴影。
类似纠纷,启示人们必须寻求解决的适当方法,以防患未燃。
的确,该案损失发生前,当事人都在寻求摆脱困境的方法,其中就提及了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托运人表示愿意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就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承运人则以这种保函的效力不确定而拒之。
双方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僵持不下,终使双方遭受惨重的后果。
究其原因,就是保函的效力不确定。
这不仅给实际工作造成危害,而且也给人们的意识和执法判断带来了困惑。
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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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
原因: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
A公司也因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实在卖方(B公司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包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
(2)A公司向承运人开据保单以换取清洁提单,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①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
②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第三章: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答案:答:无道理。
原因:因为CIF是采用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其实货物才在运输图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要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卖方单据中缺少保单,即使货物完好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第四章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
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需要维修时,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该国内用户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慎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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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所谓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所谓外表状况,指承运人凭目力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
因此,外表状况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内容存在凭目力不能发现的缺陷。
保函狭义上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声明由其承担因承运人签发该提单而引起一切损失的协议。
此种概念下的保函主体仅仅包括托运人和承运人。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时有发生。
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时,保函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避免因此产生的船期损失,从而维护了国际贸易的迅捷性。
但是,对于这一问题,各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
至今国际间没有统一的认识。
在中国,法院认为只要不存在欺诈,双方当事人之间保函是有效的。
当然,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不仅承运人不能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也不能在对第二人进行赔偿时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利益。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案例 1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所属的“奔驰”号轮承运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总公司)的5000吨白糖。
由于白糖部分脏包,”奔驰”轮大副在收货单上作了10%脏包的批注。
贸易总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顺利结汇货款,向运输公司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
保函记载:“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
船方概不负责。
”后收货人以货物有脏包为由向法院申请裁定对“奔驰”轮进行扣押致使其被扣达13天。
运输公司与贸易总公司协商未果,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总公司承担其损失。
在审理中厦门海事法院认为《汉堡规则》应得到适用。
认定承、托双方之间的保函的效力。
虽然此案承运人得到了损失的赔偿,但是不可否认,该保函给承运人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本案中适用的《汉堡规则》第17条第3款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
但除非承运人或代理其行事的人签发清洁提单,是为了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进行欺诈,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而言,应属有效。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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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摘要:保函在承运人、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发生争议时,可迅速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帮助渡过僵持期,防止由于争议不决延误时间和资金的流转,而给双方造成损失。
但这种保函自产生之初,对其效力的争议一直不断,各国所持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别,给与此相关的航运贸易带来了诸多不便。
本文从列举实际情况的角度,就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问题做出分析。
关键词:保函;效力;善意一、保函产生的原因以及保函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清洁提单对于要求货物无损坏的买方来说是理所当然的。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要求,只要没有与信用证相反的指示,银行不收买有表示货物或包装有瑕疵状态附加批注的提单。
承运人享有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权”,因此托运人为了做到信用证项下”单证严格相符”,便于及时到银行议付结汇,从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①,保证赔偿由于承运人签发该提单所引起的一切损失,使承运人同意按信用证要求出具清洁提单。
承运人”批注权”与托运人”批注不可接受”的矛盾冲突因保函的出现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
因此在航运实务中有这样的说法:保函有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
[1]由此可以为保函作如下定义: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
二、各国关于保函效力的规定保函自产生之初,就面对着其效力成立与否的问题,直到现在该问题仍争议不断。
英国认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就是承运人、托运人合谋欺诈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因此英国以”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为理论基础,从根本上否认保函的效力,并且以判例的形式确定该原则;法国明示保函对第三人绝对无效,只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有效。
《汉堡规则》第17条第2、3款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3 款规定:”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 款所批注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上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保留与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https://img.taocdn.com/s3/m/42fb906c7e21af45b307a8c4.png)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案情介绍2005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
当船方接受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在该提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
”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为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该货船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的损失。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案情分析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海商法都规定:⑴已装船提单上所作的记载必须与已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如品名、标志、外表包装、件数,或数量和体积等相符,承运人应对提单记载事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负有最终责任。
换言之,如果提单为清洁的,而到达目的港的货物是短量或者短少、包装破碎、货物受损等,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者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本案中的法国收货人作为提单的正当持有人完全有理由根据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就货提出索赔。
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汉堡规则》中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承运人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如果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的记载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办法核对提单的记载,则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与效力探析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与效力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e3042a235901020207409ccd.png)
为主体不同而构成某种特殊的合不是担保债的履行 ,所以在法 律性质上并不属于担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之规定 ,合同是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函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各 自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一项民事协议 ,其内容包含对承运人 权利及托运人负有赔偿义务的设定 ,符合合同概念 ;同时无 论是在“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主体 ”或“对主要条款达成合 意 ”上 (韩世远 , 2004) ,保函也都满足一项合同成立要件的 要求 。根据保函托运人在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但在交货时 收货人因货物实际情况与提单所载内容差异而向承运人要 求赔偿损失时 ,对承运人因与收货人争议而遭受损失时进行 赔偿 。但这种赔偿只限于一定范围 ,多限定在因签发清洁提 单而引起的损失 。对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义务而造 成的货损则不包括则内 。
在国际上 ,国际水险工会 、国际船主协会 、国际海商法协 会都不承认保函 。而《汉堡规则 》对于保函作了明确的规 定 ,其在第 4章“运输文件 ”( Transport Documents)第 17条的 第 2、3、4款首次规定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 ,仅在托运人与承 运人间具有效力 ,不能对抗第三人 ,且保函的签发不得是为 欺诈之目的 ,否则承运人不得据以主张利益 ,但其并未就欺 诈之构成做出明确的界定 。
在法律效力上 ,吕凯 ( 1994 ) 先生认为 : 托运人以保函 ( letters of indemnity) ①换取清洁提单 ,因其所具有的商业可 操作性 ,且能使当事各方利益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 ,而 为实践所广为接受 。其对货物及资金的流转也起到了积极 作用 ,因此 ,对其效力应当予以承认 。而反对者则认为 ,换取 清洁提单的保函易沦成为欺诈之工具 ,违背了国际贸易中诚 信要求 ,使提单的可靠性大为降低 ,扰乱了贸易和航运的正 常秩序 ,应该无效 (邢海宝 , 1996 ) 。而本文则认为 ,保函在 承托双方为善意的情况下应赋予法律上的效力 。但在决定 其有效或无效时应当考虑目前法在整个社会规制中的地位 、 现实需要 、国际做法与我国的实践 、善意标准的确立与法官 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诸多因素 。
试论保函的效力
![试论保函的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fa37552ebcd126fff7050bc1.png)
试论保函的效力—保函的善意第三方对抗1 引言随着国际间海运贸易的兴起并愈来愈发达,海运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函便应运而生。
而随着海运贸易的频繁,由于保函而引发的贸易纠纷也是屡见不鲜。
其实,关于保函效率问题的讨论自保函应用于海运贸易依赖就一直没有间断过,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函适应了现代海运的客观要求,对促进现代海运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造成欺诈行为的重要原因,长久以往会对海运贸易积极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对于作者本人来讲,则是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
但是,一方面,由于目前还没有一套国际统一的标准,保函实际操作还存在很大漏洞。
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必须性,导致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对抗善意第三方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通过法律条文解释来说明保函的效力以及实际应用中存在对抗善意第三方的问题。
2 保函概述2.1 保函的定义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信用机构或个人应申请人(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请求向承运人开具的、用以证明申请人(收货人)身份或使得申请人(托运人)能够用以换取提单的、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用担保凭证。
2.2 保函产生的背景保函是国际海运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的产物。
国际海运贸易产生初期,主要由一些商人兼顾现代海运贸易中“承运人”的角色,即一些商人为了海上海运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其自身也不得不从事者海运事务,而由于此时的海运贸易几乎均是以近海贸易为主,因此,此时的海运与贸易之间还不足以产生冲突。
然而,随着国际间贸易的日益发展,海运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海运与贸易一体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随着近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买卖双方即使不用面对面也能够迅速、高效地订立买卖合约,从事贸易的商人便开始逐渐退出海运的舞台,这便使海运业逐渐的从海运贸易中独立出来。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fcbd21e2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ec.png)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 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直以来,承运人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出具的提单必须反映装船时货物的真实状况,即使提单有约定,也不能排除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买卖双方签署合约,卖方出售钢管给买方。
货物装船之前,有检验机构检查,并出具报告表明,该批钢管部分锈渍(已经超越了正常的生锈范围,影响到了品质),且该报告已经作为大副收据附件。
装船后,卖方以保函换取了没有标记的清洁提单(提单内含有Retla clause条款,下文详述),同时在信用证下结汇。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与提单表述不符,收获人随即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主要焦点集中在Retla clause条款是否可以让承运人免责。
Retla clause条款内容如下:If the goods as described by the merchant are iron ,steel,metal or timber products ,the phrase”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set out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does not mean the goods were received in the case of iron ,steel or metal ,free of visible rust or moisture or in the case of timber products free from warpage breakage,chipping ,moisture,split or broken ends,stains ,decay or discoloration.nor does the carrier warrant the accuracy of any piece count provided by the merchant or the adequacy of any banding or securing.if the merchant so requests,a substitute bill of lading will be issued omitting this definition and setting forth any notations whichmay appear on the mates or tally clerks receipt.”上述大意是:针对钢铁制品等,提单注明“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并不是货物没有可看见的锈迹。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5505a2383c4bb4cf6ecd10a.png)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是海运保函中的一种,因其对提单的流通有一定的润滑剂作用,人们称其为“贸易和航运的润滑剂”。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其定义入手,分析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关键词】清洁提单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的做法在海运实务中相当普遍,它对于消除承托双方因批注提单的争执产生的僵局,缩短托运人同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批注的争议时间,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失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这是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的做法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
正确合理的运用保函,对于缓解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消除因此产生的困境,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毕竟是承托运双方妥协的结果,它可能使得一些应当批注的事项没有批注,隐瞒了货物的真实情况,对信赖提单的第三人构成欺骗。
如果出具保函就可以轻易换取清洁提单,会使提单的可靠性大大降低,扰乱了贸易和航运的正常秩序。
并一定程度上为海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海运保函的存在又对提单制度产生着严重的威胁,因此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保函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是有疑问的,但其在海运事务中又起到一定的作用,使得保函处于一个矛盾的地位。
为此学术界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多年的争议,各国以及国际商会对此也试图做出规定来加以限制,但囿于本身的缺陷及所具有的双重作用,立法上有很大的困难。
本文即是一个初学者所做的一点努力。
文章试图通过对前人思想、见解的总结和归纳,阐述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定义及法律性质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作为海运保函的一种,从形成上来看,完全是国际海运实践作用的结果。
我们知道,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受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同时也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正面没有关于货物状况批注的,称为清洁提单。
货物状况是指提单所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外表状况,货物的包数、件数、数量和体积。
论文范文—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
![论文范文—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https://img.taocdn.com/s3/m/7f075393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35.png)
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承运方作为连接发货方和收货方的桥梁其作用是无可厚非的。
尤其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承运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的提单是证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良好的有力证据并从而关系到收货人是否会同意接受货物或支付货款。
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承运方明明签发了清洁提单而货物到港后却出现“不清洁”的状况。
这背后有着怎样的原因承运方是否可以因为签发了清洁提单而就此免责呢本文将对这种现象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承运方在持有保函的情况下而签注清洁提单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是划分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界限的重要证据。
提单批注的内容为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外表状况。
承运人应该恪尽职责及时检验对货物的包装或外表状况做出准确判断评定。
“外表状况”对于包装货物主要是指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对于散货则指对货物可以通过合理的外观检验能够发现的表面状况。
“外表状况”完好可批注清洁提单反之则批注不清洁提单。
如果不谨慎行使批注权的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但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国际贸易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说承运人和托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同时对承运人来讲也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及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相同。
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状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贸易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
如果承运人进行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保证和协议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责任方承运人因向收货人或提单所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提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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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谁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2月28日,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与美国国际化工采购有限 公司签订价格条件为FOB的贸易合同。4月10日,被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 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国际化工指示, 装运船名CMACGMDELACROIXE01D,装货港上海,卸货和交付港纽约。 博联公司又将涉案货物交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运输,上海联合国际 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达飞公司签发了提单,其上载明托运人、收货人及 通知人均为博联公司,装货港、卸货港,装运船名同博联公司的提单。5 月3日,博联公司发传真给达飞公司的代理人INCHAPE,要求凭正本提单 放货。11 月6日,国际化工与博联公司之间就涉案货物下落进行传真交涉。 11月9日,环球公司发传真给原告称货物已被达飞公司无单放出。达飞公 司和博联公司均称自己已失去对涉案货物的控制。
分析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作为提单实际持有人依提单与博 联公司之间有效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博联公司不能向 原告即自己所签发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应作为承运人承担 违约的民事责任。但达飞公司与原告之间未建立直接的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关系,其作为受博联公司委托的实际承运人,仅就其与博联 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向博联公司承担凭正本提单交货 的合同义务,不应向原告承担合同项下的货物赔偿责任。原告亦未 能证明达飞公司具体实施了无单放货的侵权行为。据此判决被告博 联集团公司向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支付货款和出口退税损失, 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对原告中化江苏连云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
案例五 货代发出错误指示 货主遭受惨重损失
A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某货主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货物 抵达目的地前,货运代理得到货主电话要求(后来否认)后,指示 外代公司凭提单传真件和银行保函放货,外代在通知船公司时忽略 了要求银行保函这一重要条件,造成国外收货人提货后不付款,货 主损失惨重诉至法院。
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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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有哪些风险根据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可以知道,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批注的提单。
⽽且保函签单是发货⼈需要清洁提单,因此向承运⼈出具保函,表⽰承担因承运⼈签发清洁提单⽽引起的⼀切后果。
那么清洁提单的特征承运⼈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有哪些风险,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风险①承运⼈不能以保函对抗善意的第三⽅,因此承运⼈要赔偿收货⼈的损失,然后承运⼈根据保函向托运⼈追偿赔款。
②如果保函具有欺骗性质,则保函在承运⼈与托运⼈之间也属⽆效,承运⼈将独⾃承担责任,不能向托运⼈追偿赔款。
③承运⼈接受了具有欺骗性质的保函后,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且还会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④承运⼈投保。
如果货损早在承运⼈接受货物以前就已经发⽣“保赔协会”不负责赔偿⑤如果承运⼈是在善意的情况下接受了保函,该保函也仅对托运⼈有效。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欺诈吗所谓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就是船公司本应该根据所受托运输的有瑕疵的货物给托运⼈签发有瑕疵的⾮清洁提单,但是,托运⼈为了避免收款的障碍,⽽向船公司出具保函,保证由此出发的⼀切后果和法律责任都由托运⼈承担,⼀次换得船公司违规签发“清洁提单”——这种⾏为本⾝就是术语托运⼈对收货⼈的⼀种欺诈⾏为。
⼀旦收货⼈或开证⾏发现了这⼀点,是可以据此向托运⼈和船公司发起欺诈诉讼的。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海⽛规则和维*⽐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辜的第三⽅的需要,汉堡规则第⼀次就保函的效⼒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与托运⼈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承运⼈与托运⼈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欺骗第三⽅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则承运⼈在赔偿第三⽅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在承运⼈签发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有⼀些风险的,其中就包括了承运⼈不能以保函对抗善意的第三⽅,承运⼈接受了具有欺骗性质的保函后,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且还会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等等,因此要看好清单内容,再做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店铺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如何看待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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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胡柏翠;刘雪峰
【期刊名称】《对外经贸》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国际贸易中托运人为顺利结汇,往往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这种作法对促进航运顺利和避免经济损失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保函在法律上的效力,至今还未得到国际上的认可,国际间亦无统一的认识,因此给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带来的不小的阻碍.本文通过对国际公约及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说明不同情况下的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
【总页数】2页(P47-48)
【作者】胡柏翠;刘雪峰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0.4
【相关文献】
1.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法律问题及风险规避 [J], 陶浩峰;张燕翔
2.浅析海运贸易中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应用 [J], 郭洪庆
3.警惕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陷阱 [J], 麻坤
4.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 [J], 肖见草
5.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与效力探析 [J], 邱天;陈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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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被收货人追诉造成损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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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被收货人追诉造成损失-「案情」原告: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被告: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其公司所属“清水”轮在厦门装载被告托运的5000吨(共10万袋)白糖时,因当即发现有10%的脏包,于1990年9月5日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
按规定应在提单上作同样批注。
但被告为能迅速出口货物与及时结汇,请求原告接受其1990年9月16日作出的担保,并签发清洁提单。
因考虑到被告一时难以换货,在被告许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情况下,我公司给予被告适当的通融,签发了清洁提单。
当”清水”轮抵达科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360814.83美元,致使“清水”轮被扣达13天,我公司蒙受了很大损失。
虽然不能以保函来对抗收货人,但我公司仍从维护被告利益考虑,对外据理力争。
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赔付162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的协议。
我公司将上述赔付情况及时告知了被告,并要求被告按其承诺赔偿我公司损失。
但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只得诉诸于法律,要求被告履行保函规定的义务,赔偿上述损失。
被告在收到厦门海事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后,未作答辩。
「审判」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属“清水”轮第93航次于1990年8月26日抵厦门,9月18日承运被告托运的5000吨袋装白糖驶离该港,目的港为斯里兰卡的科伦坡港。
被告1990年5月份原定承运这批白糖的“南汇”轮因在厦门联检不合格未能成行,造成其货物长期堆放在厦门东渡码头,其间适逢台风天气,又经多次周转搬运,造成白糖部分脏包。
原告所属“清水”轮大副于9月5日在收货单上对脏包10%作了批注。
1990年9月16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被告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向原告出具保函,要求原告开出清洁提单。
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出口换清洁提单保函
![出口换清洁提单保函](https://img.taocdn.com/s3/m/c5e8b42e915f804d2b16c134.png)
出口换清洁提单保函(STANDARD FORM OF UNDERTAKING(承诺、保证)TO BE GIVEN BY SHIPPERS(托运人、发货人)IN RETURN FOR NO INSERTING ANY REMARKS ON THE BILLS OF LADING)(托运人为换清洁提单出具的保函)T×× SHIPPING CO.,LTD.The owners of the s.s /M.V ×Dear sirs,s.s./MV VSL VOY…In view of shipment of the goods the following remarks were made on the Mate’s Receipt (??)(see attached sheet)We hereby request you not to insert such remarks on the bill of lading.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complying with our above request, we hereby agree as follows:1. To indemnify you, your servants and agents and to hold all of you harmless in respect of any liability, loss or damage of whatsoever nature which you may sustain by reason of no inserting any remarks on the Bills of lading in accordance with our request.2. In the event of any proceedings being commenced against you or any of your servants or ag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issuances of clean Bill of Lading as aforesaid to provide you or them from time to time with sufficient funds to defend the same.3. If the vessel or any other vessel or property belonging to you should be arrested or detained or if the arrested or detention thereof should be threatened, to provide such bail or other security as may be required to prevent such arrest or detention or to secure the release of such vessel or property and to indemnify you in respect of any loss, damage or expenses caused by such arrest or detention whether or not the same may be justified.4. The liability of each and every person under this indemnity shall be joint or several and shall not be conditional upon your proceeding first against any person, whether or not such person is party to or liable under this indemnity.5. This indemnity shall be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English law and each and every person liable under this indemnity shall at your request submi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of England.Yours faithfullyFor and on behalf of-------------------------------ShippersFor and on behalf of---------------------bankers--------------------------------------------------------------------------------。
试论以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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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运 人 负 有 向收 货 人交 付 与提 单记 载相 符货 物 的 法 定 义 而 不 得 否 认 提单 上
, 。 ,
既 然 提单 是 浦 洁 的
,
承 运 人 就 应 向收 货 人交 付 表 而 状 况 良好 的货 物
,
有关 货 物 资料 记 载 的 正 确性 是绝 收货 人
的利益 因 此 保 函 对 于 承托 双 方也 绝对 无 效
, 。 ,
承 运 人 不 能 基 于 违法 的 保 函 而 从 托 运 人 处取 得
I 是 无 效的 在法 律 ?
, _ 。
补偿 情况
本人 认 为
违背 诚 实信 用 原 则 的 行 为
,
但 不 考 虑 海 运 业 务的 实 际
:
,
一 味认 定保 函 无 效
,
重 量 或 包 装 间题 存在 分 歧 布袋
、
、
或 承 运 人对货 物状 况 则 承 运 人 一般 要
,
存 在 怀 疑而 又 无法 加 以 核实 ( 如 货 物 装 入 桶 求 托 运人 出具 保 函
、
麻袋
集袋 箱 之 场合
。 ,
否 则就 在 提单 上载 入 不 利 于 托 运 人 的 批 注
,
在 这种 情 况 下
由于认 识 上
的 偏 差 或客 观条 件 限制 于 使 货 物及 时 起 运 的 目 的
货 物 表 面 是 否 有缺 陷在 装 船 时不 能 确定 故 实 践 中 一 般 视保 函 有效
。 。 ,
以 保 函 签发 清洁 提 单是 出
在本案中
。
,
承 运 人 明知 蚕 豆 一 类货 物 发生 了 湿 损
论用于换取清洁提单之保函的法律效力
![论用于换取清洁提单之保函的法律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57461e11fad6195f312ba6bb.png)
的规定也有未体现, 但 实践 中却较多运 用了《 汉堡规则》 关于保 但遭拒绝, 原告遂诉至法 院,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损失。针对此 函效力的相关规定。如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在“ 柳林海 ’ ’ 车 仑 案后作 类 案件 , 法 院 应判 决 保 函无 效 , 原 因 是 承运 人 对 所 收 受 的 货物 出的 《 关于保 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 的批 复》 , 针该批 复可以 中有 占总货量 1 1 %的货物外表存在严重缺陷具有 明知之故意 ,
看 出, 目前 国 际社 会 与 我 国司 法 实 践 中 均承 认将 海 运 保 函 的 效 且这 种 状 况 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不 能 为 合 同的 另一 方 所 接 受 , 因 此 应
力 以善、 恶意划分, 并区别对待的做法。但怎样 区分善意与恶意 当 认定 原告 、被 告 在 设立 保 函 时 对 第三 人 利 益 存 有 欺 诈 恶 意 ,
如 果 承运 人 因客 观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核 实 对 于 用 于换 取 清 洁 提 单 的 这类 保 函 , 自《 海 牙 规 则》 到《 维 效 力可 以 分 为两 种 情 况 , 主观上亦并 无欺诈收货人 意图, 则该 保 函对 承 运 人 斯 比规则》 都没有任 何关于其效 力的规定 。英美法传统理论观 货 物 情 况 ,
点认为保函具有欺诈 性 ,因此认 为该 保函的法律效 力是否定 和托运人有效; 反之 , 该保函无效。 的。但实践中, 法国立法进一步将保 函区分了善意与恶意 , 并对
题 做 出规 定 。
第三种 ,针对货 物状 况存在严 重瑕 疵为换取清提 单 的保
公 司( 被告) 到 黄 浦 港 装 运 袋 装 白糖 约 2 2万 包 , 货装 完 后 ,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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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黄伟青(广州海事法院)一、引言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纳。
也许是因为这种保函有如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与否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从而使予盾双方摆脱僵持的困境,幸免双方一触即发的损失。
这种保函实际上对促进经济和航运事业的进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长期以来,对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航运界各执一讲,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尚无统一的认识,因而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危害。
笔者试就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即其在法律上“有效”与“无效”以及效力范围进行探讨,以求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实践中保函效力问题不确定带来的困惑和危害也许人们对87年2月发生在黄埔港的“金马”轮案仍经历犹新。
当时“金马”轮船长对已装船的15,274吨木薯片的外表霉迹(装船前经商品检验:符合F.A.Q.要求。
•即良好的平均质量,严峻干霉片,即表面黑内部仍白的在3-5%之间)在提单上作出批注,对此托运人不予同意,结果,导致物资返卸、船舶滞留,造成承运人直接经济损失349,552.05美元,托运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18,210.50元。
尽管该案通过诉讼,二审以托运人赔偿承运人128,226美元得于了决,•但双方在案中和案外的巨大损失已无法挽回。
事实证明,这场因提单批注而引发的纠纷使得两败俱伤,也给外贸、航运事业留下了或多或少的阴影。
类似纠纷,启发人们必须寻求解决的适当方法,以防患未燃。
的确,该案损失发生前,当事人都在寻求摆脱困境的方法,其中就提及了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托运人表示情愿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就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承运人则以这种保函的效力不确定而拒之。
双方通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僵持不下,终使双方遭受惨重的后果。
究其缘故,确实是保函的效力不确定。
这不仅给实际工作造成危害,而且也给人们的意识和执法推断带来了困惑。
看来,保函担任的角色不容忽视,关键在于客观地评价和明确其法律地位,使人们对其有一个确定的认识,从而减少或幸免纠纷。
三、保函的定义及法律特征正确认识保函的定义及法律特征,将有助于正确认识保函的效力问题。
下面就三个不同的观点加以讨论。
1.传统观点英国上诉法院曾判决一宗保函纠纷案,该案情大致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桶装桔子汁有部分渗漏,托运人便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提单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同意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法院判决该保函无效,承运人遭受的损失自己承担。
理由是:承运人明知其在提单的记载是不真实的,该保函具有欺诈性。
英国作为判例制度国家,通过此判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无效,保函的约定在其当事人之间不能执行。
之后,其他国家类似的判例也相继出现,使人们对保函逐渐形成如此一种认识:“保函是一种申明失实的,意在侵权的非法协议”。
这种观点认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确实是承、托运人合谋欺诈第三者(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它对保函的效力问题没有商榷的余地,从全然上予以否定。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
2.我国学术界目前有代表性的观点•《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海商法讲义》一书中,是如此给保函定义的:“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
这种观点与传统观点有本质的区不,在于它没有完全否认保函的效力。
这是对保函认识的一个飞跃。
3.笔者意见尽管第二种观点对保函定义的认识较为接近这种保函的本质属性,但细观保函的特征,觉得仍有值得商榷的方面。
不妨先看看保函的实例:例一:“……如到卸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方(托运人)负责”。
例二:“……我公司(托运人)保证对目的港卸货时收货人提出的索赔负完全责任”。
实践中,保函往往是由托运人提供承运人同意而成立,也有些是经双方签字而成立的。
从保函的内容及其成立过程,可概括出保函的共性为:“如承运人遭受因签发清洁提单在大副收据批注范围内的损失,托运人愿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保函具备下列特征:(1)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2)托运人附条件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3)•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大副收据对物资的描述范围;(4)单务性。
•即承运人享有得到赔偿的权利而不尽任务义务;而托运人只尽赔偿的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
不难发觉,托运人对承运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是:承运人的损失发生(因此仅仅是指因签发清洁提单造成的损失)。
这确实是保函所附的条件。
其具有附条件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普遍特点:(1)尚未发生。
差不多发生的不足为条件。
(2)可能发生。
必定不能发生的不足为条件。
(3)当事人不能预知其是否发生,何时发生。
•确定发生的不足为条件。
(4)由当事人自己所选定。
•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不足为条件。
综观保函的特征和其所附条件的特点,能够给保函下如此的定义:“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
四、保函“有效”与“无效”保函是一项民事协议,是毫无疑义的。
既然是民事协议,就存在“有效”与“无效”的问题。
但何为有效?何为无效?笔者试从法律依照、如何识不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意见。
1.保函有效与否的法律依照尽管,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效力的问题的规定,但生效的“汉堡规则”对保函的效力问题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大意是:对第三方具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无效;没有欺诈的保函应视为有效。
也确实是所谓的善意保函有效;恶意保函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条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依据我国法律审查保函的效力时,首先应依照这一规定进行,符合这条规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设立的保函应承认其效力。
而依照保函所出现问题的特点,应当着重审查保函是否符合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因为保函设立时容易出现“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具体表现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这种情况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作为无效民事行为专门作了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实施这种无效民事行为而设立的保函应视为无效。
在具体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与“汉堡规则”规定的认定保函效力的原则是一致的。
我国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对保函效力的确定同意其观点,并将其原则在我国作为一种国际惯例予以适用,不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用“善意”与“恶意”来区分保函的效力是恰当的、也是值得借鉴的。
2.“善意”与“恶意”的辨不诚然,《汉堡规则》规定的仅仅是原则,不易操作,显得过于笼统,实践中识不“善意”与“恶意”还应依据具体的事实才能正确辨不。
“善意”与“恶意”作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它必定会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成其为事实,使我们通过表现的事实认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
所谓恶意是指行为人事先明知有足以阻碍其行为效力的事实存在而有意进行的行为。
恶意的构成应符合两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行为前,•明知存在有足以阻碍其行为效力的事实;(2)行为人有意行为。
“善意”是“恶意”的矛盾概念,反之则是“善意”。
承运人是出于善意依旧恶意,我们只能从他们实施行为时,也确实是设立保函时所表现的事实去观看、分析,即通过托运人提供物资的实际状况,承运人在大副收据中对物资的记载和承运人同意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等事实综合进行分析,加以识不;而不能以保函设立后所发生的事实去推断。
假如承运人明知收受的物资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显而易见(标准是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
•这一事实已足以使其行为无效),仍同意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有意行为),•就已构成恶意,结果必定会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这种保函应视为具有欺诈第三人有意的恶意保函,应否定其效力;假如承运人对其收受的物资是否符合提单的记载,无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实,或是否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难以推断(这种情况承运人对有没有阻碍其行为效力的事实,没有明知)•,承运人同意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就未构成恶意,客观上亦可能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因此这种损害通常是较轻的),这种保函应视为出于解决老实争议,没有对第三人施行欺诈的善意保函,应承认其效力。
综括起来,恶意保函是有意欺诈相信提单上对物资的描述而行事的第三人的,客观上必定给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善意保函是出于解决老实争议,是在对第三人的利益损害与否,难以预见(•因此无法预见就可不能设立保函)的情况下设立的,是没有欺诈第三人企图的。
•换句话讲是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
这种保函客观上也可能给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不应据此否定其效力。
3.对两类保函有效与否的讨论在航运实务中,就保函所涉及的对象,可将保函分为两类。
即对物资重量或件数而设立的保函和对物资表面状况而设立的保函。
尽管船长对重量或件数的批注是提单的“不知条款”而不构成不清洁提单。
但其设立时有与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相似的缘故,并存在同样的效力问题,因此本文将纳入进行讨论。
下面就两类保函的效力分不进行讨论。
(1)对物资重量或件数而设立的保函,•推断其效力可综合两个因素进行分析,即:a.承运人对其收受的物资的重量或件数是否确知(掌握有没有阻碍其行为效力的事实);b.承运人对所收受物资在提单上的记载情况(推断是否有意行为)。
假如承运人收受物资后,•确知重量或件数与托运人申报记载于提单的不一致,仍同意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签发无批注内容的提单。
这种保函已构成恶意,其效力应当否定。
但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是难以准确掌握收受物资的重量或件数的,或者对在卸货港能否按提单记载的重量或件数交货产生怀疑。
例如:散装货的水尺估算重量,因水尺计算本身确实是一个约数(其受地点、技术参数、当时环境和估算人员的素养阻碍);•还有不易清点的件杂货,特不是大宗而小件的物资;再确实是因物资的特性易变质或减量的物资等等。
诸如此类,承运人为爱护自身的利益,往往会考虑行使批注权,在提单上作出诸如“在卸港造成短少,•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的批注。
•按国际航运公会1951年4月作出的规定,这种批注尽管不构成不清洁提单,•但也未必被信用证要求所同意。
而托运人为了能使承运人放弃批注,顺利进行结汇,将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
实践中大多数承运人将会同意这种保函,按托运人申报的重量或件数签发无批注内容的提单。
这种保函设立后,尽管物资可能在卸港短卸,因而可能给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决不是保函当事人恶意串通欺诈第三人的结果。
因此,这种保函应视为有效。
广州海事法院曾判决的“柳林海”案,•确实是处理这类保函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案情大概是: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某远洋公司所属“柳林海”轮承运,物资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为16,443吨,并将其申报给承运人记载于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