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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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基本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中国境内提供第三方有机,食品,认证服务的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为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和监督管理。

2. 引用文件

ISO/IEC 导则65:1996 产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

ISO/IEC 导则2: 1996 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与定义

ISO/IEC 14050: 1998 环境管理-术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3. 定义

ISO/IEC导则65、ISO/IEC导则2: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同时本文件还包括以下定义。

3.1有机食品

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生产加工、并经独立、被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3.2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根据已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其它规范性和补充性文件~对有机,食品,进行评价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

3.3认证

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给予书面保证来证明某一明确定义的生产或加工体系经过系统的评估且符合特定要求的程序。认证以一系列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审计和终产品的检测。

3.4认可

由国家授权的权威机构依据相关准则对机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能力给予承认的一种程序。

3.5认证制度

具备一定程序规则和管理要求的制度~认证机构依据该制度来实施认证活动以决定认证文件的发布和随后的认证资格的管理保持。

3.6认证检查

认证检查是由认证机构指派的检查员根据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准对申请者的生产、加工和管理体系进行审查~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及证据~并将审查结果以检查报告的形式客观的反映给认证机构的行为。检查报告是认证机构决定是否颁发有机,食品,证书的主要依据之一。

3.7标识

出现在产品的标签上、附在产品上或显示在产品附近的书面、印刷或图解形式的表示。

3.8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的签字、符号或标识~用来证明该产品根据特定程序和标准获得认证。

3.9操作者

指生产、加工或以销售有机,食品,和认证、检查有机,食品,为目的的自然人或法人。

4.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通用准则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符合以下具体准则:

4.1.1能力

认证机构应具有充分的资源与技术能力以及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通过管理者及人员的培训和经历证明其技术能力。标准、检查与认证应覆盖产品和操作方的所有相关方面。

4.1.2 独立性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与程序应能够确保其运行不受到任何第三方利益的影响。

4.1.3 职责

认证机构应明确组织结构及各层管理者和委员会的职责。认证机构应对其管理体系内的所有活动以及分包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4.1.4 公正性与客观性

认证机构应保持公正。检查与认证活动应按照文件化程序的要求~在对相关因素做出客观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认证机构应有处理申诉的程序。

4.1.5信任度

认证机构应对其颁发的证书及其标志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并进行管理。

4.1.6质量改进与内部审核

认证机构应对持续改进其认证、检查和服务的质量做出适当安排~并制订合理的程序对其自身的发展与运行予以评价。认证机构应具备处理与认证过程相关的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

4.1.7信息获取

应公开或在适当时提供生产标准、组织机构、财务资源、获得认证的规定和程序、人员的培训安排、过程记录以及相关的信息。应公布获证操作者的清单。

4.1.8保密性

认证机构应做出安排以确保在组织的各个层次~包括各委员会与分包机构~对认证过程中获取的关于某一操作方的信息保密。

4.1.9充分参与

认证机构应有充分的程序以确保各相关方的参与。

4.1.10非歧视性

认证机构运行所依据的方针和程序以及机构管理应是非歧视性的~且不应受到国家背景、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4.2具体准则

1、以下的具体准则是根据通用准则制订的~因此应将其视为对通用准则的自然延伸。

2、对于每一个相关的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评审应不仅包括对理论内容的评审~还

应包括对方针和程序具体实施情况的评审。这些评审应能够证明高度的技术能力、一

致性与有效性。确保有机生产的一致性、获证资格的保持且符合通用准则的要求。 4.3一般要求

4.3.1方针和程序的实施

认证机构应能够证明其方针和程序的具体实施的能力、一致性与有效性。

4.3.2法规符合性

认证机构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4.3.3注册

认证机构应有文件证明其是一个法律实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认证机构应有文件说明其在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及对标志的控制。 4.3.4结构

1、认证制度应有保证公正性的文件化的结构~包括确保认证机构运行公正性的条

款,保证在制定认证制度和制度运作的方针和原则时有相关方的参与。

2、如果上述活动授权给委员会实施这些活动~该委员会应有明确的职责与程序规定。

3、认证机构应明确界定检查、认证与申诉的职能。

4.3.5利益冲突的规定

1、利益声明

认证机构应保留所有参与认证、检查与申诉处理人员的利益声明的记录。 2、签署协议

认证机构的人员如与操作方有任何家庭或是业务,贸易或咨询,的关系~应签署协议声明不介入任何与该操作方有关的决定或检查活动。如果检查员曾经为该操作者做过咨询工作~这一期间应延长至进行检查之前的两年。 3、回避任何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人员都不应参加相关认证的所有活动。 4、收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认证决定与费用的收取无关。

4.3.6保密性

认证机构应做出充分的安排以确保机构的各级人员对认证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包括制订保密方针并要求所有人员签署保密声明。

4.3.7认证机构实施的其他活动

1、总则

认证机构不能提供有可能会影响其认证过程与决定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的产品或服务。认证机构应确保其相关方的活动不会影响其认证活动的保密性、客观性与公正性。

2、市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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