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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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

第二章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第五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2018-2019】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word版本 (1页)

【2018-2019】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word版本 (1页)

【2018-2019】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导语:等来等去,终于等到新计划生育法的出台,下面小编整理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欢迎大家阅读!关于生育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这里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

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同时,对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夫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优待和奖励。

此外,还确定了终身未生育享受奖励政策的年龄界限(女方年满35周岁、男方年满40周岁),达到年龄界限即不宜再生育的按原政策享受奖励待遇,未达到年龄界限的即可以生育而不生育的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

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2018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18年度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5周岁(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

2、2018年政策口径:(1)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纳入奖扶。

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纳入奖扶。

(2)2004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

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2016年起,纳入奖扶。

3、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1月15日前)。

坚持本人申报原则,凡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评议公示(2月20日前)。

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逐户上门逐项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2月6日—2月20日。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2月20日前),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

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一式三份)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2018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8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8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提出了新的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将继续坚持全面二孩政策。

在2016年,我国正式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为更多家庭带来了生育的选择权利。

而2018年的实施方案将继续支持全面二孩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二孩,为家庭带来更多的幸福。

其次,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育观念和生育习惯。

此外,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还将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另外,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的保障。

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总之,2018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为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8取消计划生育

2018取消计划生育

2018取消计划生育
2018年取消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国家层面的一项重大改革。

这一政策的调整,旨在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性别比例失衡等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

取消计划生育政策,将
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

首先,取消计划生育政策将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过去的计划
生育政策限制了每对夫妇的生育权利,导致了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的加剧。

而取消这一政策,将使得更多的家庭有机会生育第二个孩子,从而使得我国的人口结构更加合理,减缓人口老龄化的趋势。

其次,取消计划生育政策将促进消费市场的扩大。

随着人口政
策的放开,将有更多的新生儿出生,这将带动婴儿用品、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这些产业的发展将刺激消费市场的扩大,为我国经济增长带来新的动力。

此外,取消计划生育政策也将带来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压力。

随着人口的增加,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等公共服务将面临更大
的挑战。

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投入,以保障人民的基
本权利和利益。

总的来说,取消计划生育政策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举措。

它将对我国的人口结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监管,
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8-05-31【生效时间】2018-05-31【关键词】劳工,综合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发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修订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18年取消计划生育

2018年取消计划生育

2018年取消计划生育2018年,中国政府宣布取消计划生育政策,这一决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取消计划生育政策意味着什么?对社会和家庭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首先,取消计划生育政策意味着每对夫妇可以自由选择生育的子女数量。

过去,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每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或者两个孩子,而现在取消了这一限制,夫妇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经济条件来决定生育的子女数量。

这对于那些希望有更多孩子的家庭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其次,取消计划生育政策也意味着社会老龄化问题可能会加剧。

随着人口的增长,老年人口比例将会增加,这对养老金、医疗保障等社会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政府需要制定更加全面和长远的人口政策,来应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各种挑战。

另外,取消计划生育政策也将对家庭结构和教育产生影响。

在过去,许多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这导致了“独生子女”家庭结构的普遍存在。

而现在取消了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生育的子女数量,这将对家庭结构产生影响。

同时,教育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方面,随着子女数量的增加,家庭需要面对更多的教育支出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问题。

此外,取消计划生育政策也将对妇女权益产生影响。

过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一些妇女因为怀孕而面临工作和生活的困难,而现在取消了这一政策,妇女将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可以更加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育计划。

总的来说,取消计划生育政策是一个重大的社会政策变革,将对社会、家庭和个人产生深远的影响。

政府需要制定更加全面和长远的人口政策,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同时,家庭和个人也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做出理性的选择,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做出贡献。

希望未来,取消计划生育政策能够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2018-2020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8-2020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8-2020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计划生育假指的是什么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指的是什么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指的是什么计划生育假一、什么是计划生育假视频内容计划生育假是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

计划生育取消后现在已经不存在计划生育假了我国现在鼓励三孩孩政策。

具体如下:1、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2、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3、计划生育休假不仅包含女职工产假,还包含了婚假、女职工产假、宫内放节育环、取节育环、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多种假期,女性职工视情况享有较短假期。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二、计划生育假是什么假法律常识: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具体来说计划生育假主要包括婚假、产假、放节育环假、取节育环假等。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第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3.30【实施日期】2018.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18修订)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18修订)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18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贫困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贫困村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目标管理与责任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属地管理、村(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

市人民政府与区市人民政府、区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进行评议。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西省【发布时间】2018-05-31【生效时间】2018-05-31【关键词】劳工,综合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六章保障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最新2018】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推荐word版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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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X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X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X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NO:SC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X年3月2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X年3月20日。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六章保障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18年取消计划生育

2018年取消计划生育

2018年取消计划生育2018年,中国政府宣布取消计划生育政策,这一决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取消计划生育政策意味着什么?对中国社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首先,取消计划生育政策意味着每对夫妇可以自主选择生育的子女数量。

过去的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了夫妇生育的子女数量,而现在取消了这一政策,夫妇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生活情况来决定生育的子女数量,这将为他们带来更多的自由和选择权。

其次,取消计划生育政策也意味着中国将面临人口结构的变化。

过去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劳动力供给不足的问题,而取消这一政策将为中国带来更多的劳动力和人口红利。

这将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动力。

此外,取消计划生育政策还意味着中国社会将面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挑战。

随着人口的增加,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等公共资源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如何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另外,取消计划生育政策也意味着中国将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人口政策体系。

过去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口的增长,而取消这一政策后,中国将需要建立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的人口政策,以应对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的来说,取消计划生育政策对中国社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不仅意味着个人的选择权得到了更大的尊重和保障,也意味着中国将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实现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取消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也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希望中国社会能够在取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形势下,找到更加合适的人口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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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一)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知识
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

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

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

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

(二)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
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三)计划生育知识包括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2018年计划生育知识包括的注意事项
(一)计划生育知识中的再婚夫妻生育规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26次会议24日举行,当天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内容如下:
1、根据草案,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草案规定,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
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二)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准生证应在未孕前去申请一些妈妈怀孕后或者产后才去办理二孩准生证,这其实是违法的,被称为抢生,不仅需要交一些社会抚养费,而且家人也受到行政惩罚。

此外,孩子将来户籍的办理很费劲,所以一定不要怀孕后再去办理。

(三)计划生育知识包括把握生育时间
二孩的生育是有时间规定的,如果是25到28岁之间,当一个孩子年满四岁时,就要着手去进行申请了,28岁以上只要间隔2岁,也可去申请二孩指标。

(四)计划生育知识包括户口转移到一起
因为申请准生证时候,要提供户口簿,此外还得去女方所在的户籍所在地获取相关材料,如果工作变动,无法得到工作的单位的申请审核证明,会遇到开具户籍证明的麻烦事,所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可提前将家人的户口都转到一起。

(五)计划生育知识包括准生证的换取
二孩准生证不是立即下发的,它是先拥有一个生育指标,这意味着可以怀孕了,到了怀孕后几个月后,(有些地方规定6个月以后)可以拿着指标和围产保健手册和及相关要求的材料去获取二孩准生证。

(六)计划生育知识中关于社会抚养费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

2014年11月,国务院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再度引发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有人认为社会抚养费屡次发生违法征收、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应该取消;也有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完善。

目前仍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实施普遍二胎并不等同于普遍放开,所以生育权仍旧受到限制。


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超生行为必须有强制性处罚措施,以维护国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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