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纳税额四种计算方法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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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纳税额四种计算方法的总结
增值税应纳税额四种计算方法的总结
名称公式备
注
适用范围
常见
题型
基本方法应纳增值税
额=当期销
项税额-当
期进项税额
见
附
注
一
对一般纳税
人销售货物
或提供应税
劳务
计算
题、综
合题
简易方法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
售额×征收率
(4%或6%)
见
附
注
二
1、小规模纳
税人销售货
物;2、销售
特定货物
客观
题
进口方法应纳进口增
值税=组成计
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
格=关税完税
价格+关税(+
消费税)
见
附
注
三
进口货物计算
题、综
合题
出口方法见附注四
见
附
注
四
出口货物
计算
题、综
合题
附注一对基本方法的说明:
一、当期销项税额的当期是指:(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货款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
给买方的当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②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不论货物是否收到)
③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预收货款方式
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移送当天
货物行为中第(3)
至(8)项的
上述时间限定也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二、当期进项的“当期”是指:--总的要求是:抵扣时间不得提前。具体规定按行业划分如下:
进项税额的"当期"限定--总的要求是:抵扣时间不得提前。
具体规定按行业划分如下:
行业划分抵扣时间
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全额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
三、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确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公式中税率为13%或17%,而销售额的确定是正确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
销售额中不包括:
第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第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必须注意的是:
第一,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中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是含增值税销售额,需要进行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第二,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也是必须全面掌握的内容,主要有:
1.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三种折扣折让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关键看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①如果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②这里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是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
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也发生在销货之后,作为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3.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处理:
①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帐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酒类产品除外: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
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6.销售旧车、旧货(2003年新改内容)
①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三种列举货物(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售价÷(1+4%)×4%÷2
②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同上)
③销售使用过的其它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
"其它属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a.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b.确已使用过;c.售价不超过其原值;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应按4%征收率减半计征增值税(计算公式同上)。
销售旧车,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处理中原来的规定和现在的规定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