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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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级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苏州中级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苏州中级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3•【分类】其他正文苏州中级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一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浙江某网络公司、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系第10741055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被告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中销售的魔力裤突出标注了“MOLY VIVI”标识。

网店页面显示,该款产品月销量15余万。

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据此认为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侵权产品销量巨大,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所在商品链接共产生249条交易记录,所涉交易数量达172263件,但实际成交数量仅196件,成交金额7599.4元。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魔力裤侵害了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恶意刷单”行为且客观上加大了侵权商品被搜索、关注的概率,扩大了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权益的损害。

本案虽不能以刷单所得数据作为认定侵权产品销售数额的依据,但对于“恶意刷单”此种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作为侵权行为恶劣程度的考量因素并施以惩罚性赔偿。

以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正品合理利润乘以侵权产品实际销量再施以惩罚性赔偿,确定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侵权赔偿数额为3.5万元;另结合本案维权实际情况酌定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合理开支1.5万元。

尽管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300万元的赔偿请求仅获得小部分的支持,但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虚构交易数据的行为导致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对侵权规模判断错误而提出高额赔偿。

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应当就其不诚信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诉讼费用由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全部负担。

综上,判令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31820元。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18)苏01民初3450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0.01.14裁判规则饮品行业的经营者未经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饮品的瓶身、瓶盖上的标识与商标所有人所有的商标相似,足以让相关领域的消费者混淆的,构成商标权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正文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1民初3450号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SouthcorpBrandsPtyLimited),住所地澳大利亚3006,南岸,皇后大桥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安娜?加布里尔?吉布森,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龙,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丹枫路**雪峰银座**/div>法定代表人:韩焱燚,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社布兰兹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庄园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正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两次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9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社布兰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张照龙,被告华夏庄园公司、杭州正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到庭参与诉讼。

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19年4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 “新百伦”诉中禁令最高限额司法惩罚案案号:苏州中院(2017)苏05司惩001号江苏高院(2017)苏司惩复19号江苏高院(2018)苏司惩复4号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吴江区松陵镇新平衡鞋店【裁判要旨】审查诉中禁令所需具备的条件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格、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合理的担保数额等。

对于何谓“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从申请人的市场份额是否可能被大量抢占、申请人的商誉是否可能遭到贬损、损害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进行处罚。

【基本案情】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于1970年1月1日在美国注册成立,享有第4207906号“NEW BALANCE”、第G944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最重要的装潢设计是“鞋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消费者亦称New Balance运动鞋为“N字鞋”。

这一装潢已由多个生效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新平衡公司授权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生产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并对侵犯新平衡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2014年,本案被告郑朝忠在美国成立名为“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其将该公司名称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目录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例二:“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三: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四:“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新疆某啤酒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天津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五: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七:分装种子侵权案——天津某种子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南京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八: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九: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例十:“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基本案情】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

后,某制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他人。

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下篇)

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下篇)

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下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1•【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下篇)2020年,无锡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坚决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司法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切实发挥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活力的职能作用,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现向社会公布十起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06 借字号搭商标便车屡罚不改从严惩处——侵犯“三九”品牌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案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在行业中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某药业公司、某保健品公司(公司名称中有“三九”二字)均曾因侵害涉案商标而在2018年、2019年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且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胡某。

2019年12月3日,原告购买到某保健品公司委托某药业公司生产的“杜仲雄花片”,该产品外包装盒及说明书上均突出使用了“三九保健”字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此前已经被法院认定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理应知晓涉案注册商标及其品牌知名度,此次的涉案行为显然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涉案商品包装盒及说明书等处标注的“三九保健”标识与涉案商标均构成近似,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某保健品公司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某药业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就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等。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16•【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二:材料公司诉朱某、王某、刘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三: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案例四:建设公司诉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五:文化公司诉金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六:建设公司诉房产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关键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债权出资抵销【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材料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之前。

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

2022年6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

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该股东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以破产条件为标准)时不能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抵销,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莱雅公司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

莱雅公司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

莱雅公司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09)苏民三终字第016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1.03.24裁判规则如果两个外文商标的组成字母虽有区别,但其发音相同或近似,且普通消费者对两者的视觉印象也相同或近似,则应认定该两个商标属于相同或近似。

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予以注册,致使该企业名称的使用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与商标权人具有特定联系,应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莱雅公司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苏民三终字第0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聿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东竹,江苏星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香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培明,江苏星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雅公司(L’OREAL)。

法定代表人林赛·欧文-约内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玲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建东,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莲妮公司)、上诉人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欧莱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雅公司(L’OREAL)(以下简称莱雅公司)、原审被告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润发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知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民事案件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钓鱼台别墅”楼盘商标侵权纠纷案——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引入现有设计作为近似性判断基准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滕州市奥森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5、准确理解设置催告程序立法精神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6、网站发布模式影响侵权认定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磊若软件公司诉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7、司法直接认定非公知信息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首美创新方案有限公司、首美安全系统设备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8、涉独创性与侵权行为认定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通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西安民展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启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行政案件9、不服商标侵权认定的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南京东赤商贸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玻特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刑事案件10、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案号:南京中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号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11号原告: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典型意义】本案重点在于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的把握问题。

王广贤、莫继强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广贤、莫继强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广贤、莫继强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5【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24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达贾黛舒王巧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广贤;莫继强;江苏华航物业服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广贤莫继强江苏华航物业服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广贤莫继强【当事人-公司】江苏华航物业服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陆晨霏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晨霏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晨霏【代理律所】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广贤【被告】莫继强;江苏华航物业服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江山名洲第二届业委会未经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并不能代表业主从事民事活动。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代理合同侵权回避民事主体资格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反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王广贤提交六组证据,一、《江山名洲项目物业管理公开招标报名企业名单公示》《镇江市江山名洲小区物业公开招标入围企业名单公示》《江山名洲项目物业管理(二次)公开招标报名企业名单公示》《关于江山名洲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莫继强利用私刻印章的手段,与华航公司签订无权代理协议,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川蓝光公司。

二、莫继强《答辩状》、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法律释明函》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一审法官明知莫继强没有提起反诉请求,却在庭审时诱导莫继强提交《反诉状》,而又拒绝受理《反诉状》。

三、王广贤提交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一审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通知》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一审法官没有依法受理王广贤提交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

四、一审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变更程序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一审法官制作变更审案程序裁定书的行为不合法。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5•【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民事案件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合资关系终止后仍继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字号被判高额赔偿——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5.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6.非遗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赵树宪诉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行政案件7.许诺销售行为不适用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纠纷刑事案件8.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9.为非法运营私服游戏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10.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被告人吕某龙等侵犯著作权、被告人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案例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索引】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基本案情】闪速推公司专门为他人有偿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排序靠前等特点,将相关推广网页发布到一些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与搜索关键词关联;或者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和图片等信息,从网上扒取同行业网站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再将“垃圾页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网站,与业内搜索关键词相关联。

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苏11民辖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刚符合群朱云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江苏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国净环保公司和大族激光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后因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本案系因合同引发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净环保公司和大族激光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后因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本案系因合同引发的诉讼。

上诉人主张以侵权为由,主张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大族激光公司所提供的产品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为大族激光公司,大族激光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

江苏省高院五件惩罚性赔偿案例

江苏省高院五件惩罚性赔偿案例

江苏省高院五件惩罚性赔偿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高院五件惩罚性赔偿案例案例1新商标法修订后国内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小米”驰名商标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信息】案号:南京中院(2018)苏01民初3207号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13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原名中山米家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麦大亮【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不宜机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具体时间节点等相关内容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商标法规定的各项驰名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对驰名事实作出客观、全面认定。

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确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为基数,在法定倍数范围内酌定损害赔偿额。

在确定具体惩罚倍数时,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

【基本案情】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先后成立于2010年3月、2010年8月。

2010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申请注册“小米”商标。

2011年4月,“小米”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等。

此后还陆续申请注册了“”“智米”等一系列商标。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通过“硬件+软件+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小米手机打造成互联网品牌手机。

自2010年以来,先后获得一系列行业内的多项全国性荣誉,各大主流报纸、期刊、网络媒体等均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及其小米手机进行持续、广泛地宣传报道。

在商业宣传时,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还使用了经典的宣传语“为发烧而生”“做生活中的艺术品”、醒目的橙白配色等方式。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孙飞诉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3.苏州某激光公司与苏州某光电公司、朱某、胡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肖绕、陈晓华、沈兆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6.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苏州长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案7.新百伦中国公司诉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诉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9.吴江区松陵镇绿旺服装店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10.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赵某仁、赵某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苏州中院(2019)苏05知初214号】【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典型案例。

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直接侵权的情况下,产品零部件提供者在符合客观用途和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应判定构成帮助侵权。

在客观用途的判定上,若行为人未举证证明该零部件具有非实质性侵权用途,则推定该零部件为实施涉案专利的专用部件。

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摘要】拉某酒庄系“LAFITE”商标、“CHATEAULAFITEROTHSCHILD”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

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LAFITE”与“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

2005年4月1日,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拉菲庄园”商标。

此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在生产、进口、销售葡萄酒的过程中使用了“拉菲庄园”“LAFEIMANOR”等标识,并在网站、交易文书中进行宣传推广。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拉菲庄园”商标。

拉某酒庄遂将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在申请注册及使用“拉菲庄园”商标的过程中存在对拉某酒庄涉案商标的攀附恶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赖利益,其使用“拉菲庄园”“LAFEIMANOR”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宣传中夸大“拉菲庄园”葡萄酒的历史传承及知名度构成虚假宣传。

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据拉某酒庄的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

与江苏苏净集团 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与江苏苏净集团 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7-04-29??当事人: 计根龙、钱宝荣 ??法官: ??文号:(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计根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泉,江苏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路1号桥。

法定代表人钱宝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军,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林,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因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净集团)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7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根龙、委托代理人陈春泉、苏净集团委托代理人高军、张建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净集团一审诉称:“苏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早在1982年就由苏净集团的前身苏州净化设备厂(以下简称净化设备厂)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

苏净集团在行业中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产业,承担了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曾获四项国家重点新产品和七项江苏高新技术产品,还获两项全国科技大会奖及六项科技进步奖。

“苏净”品牌从2002-2006年连续被评为“江苏省名牌产品”和被认定为“中国电子行业知名品牌”;2003年获苏州市知名商标和2004-2007年江苏省着名商标称号。

“苏净”产品历年来在国家重点工程及世界500强等公司纷纷被采用,其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行榜首,2005年被认定为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

苏州鼎盛食品公司不服苏州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苏州鼎盛食品公司不服苏州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苏州鼎盛食品公司不服苏州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0
【摘要】【裁判摘要】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商标近似应当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中,是否造成市场混淆,通常情况下,不仅包括现实的混淆,也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总页数】6页(P36-41)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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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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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目录案例1 汽车生产厂家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被处罚—某品牌汽车生产厂家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案例2 驾培机构统一经营并根据各自车辆数分配收入被处罚—9家驾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案例3 水务公司限定房地产企业只能与其指定的设计、监理和工程施工单位进行交易被处罚—某水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案例4 协会要求会员单位协调统一大米销售价格被处罚—某大米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案案例5 擅自使用国外知名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与该企业存在某种联系被处罚—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案例6 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被处罚—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案例7 明知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员工、前员工仍然使用其泄露的工艺配方和客户信息被处罚—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8 发布虚假“种草笔记”构成虚假宣传被处罚—扬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案例9 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好评构成刷单炒信行为被处罚—胡某某刷单炒信案案例10 手机游戏比赛中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被处罚—宜兴某文化互娱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案例1汽车生产厂家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被处罚——某品牌汽车生产厂家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某品牌汽车涉嫌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该品牌汽车生产厂家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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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7-04-29??当事人: 计根龙、钱宝荣 ??法官: ??文号:(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计根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泉,江苏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路1号桥。

法定代表人钱宝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军,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林,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因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净集团)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7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根龙、委托代理人陈春泉、苏净集团委托代理人高军、张建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净集团一审诉称:“苏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早在1982年就由苏净集团的前身苏州净化设备厂(以下简称净化设备厂)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

苏净集团在行业中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产业,承担了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曾获四项国家重点新产品和七项江苏高新技术产品,还获两项全国科技大会奖及六项科技进步奖。

“苏净”品牌从2002-2006年连续被评为“江苏省名牌产品”和被认定为“中国电子行业知名品牌”;2003年获苏州市知名商标和2004-2007年江苏省着名商标称号。

“苏净”产品历年来在国家重点工程及世界500强等公司纷纷被采用,其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行榜首,2005年被认定为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

近五年来苏净集团生产的“苏净”产品在年产量、年销量、利税额、市场占有率四项指标在全国同行居第一,销售区遍及全国所有省、市及自治区。

因此,“苏净”商标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商标已连续使用超过24年,且一直持续投入广告宣传,近五年来投入广告费用达533.28万元以上,另外还投入科技攻关和产品开发费用达6044万元。

经过二十多年经营,其使用“苏净”商标已在全国拥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

设备公司在1992年设立后,明知“苏净”商标在全国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却在营销中突出宣传“苏净公司”、“苏净技术”和“苏净产品”,特别在产品广告页中,在未注册商标“SZ”图形下面突出使用“苏净”字样。

成都市青羊区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均证实了其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吴中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设备公司至今仍在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且事实上已经误导了相关公众。

由于“苏净”系注册商标中的显着部分,而设备公司却用“苏净技术”、“苏州净化”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苏净集团有某种联系,其行为已构成对苏净集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请求法院判令:一、认定“苏净”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判令设备公司停止对“苏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三、判令设备公司就其侵权消除影响,向苏净集团公开赔礼道歉;四、判令设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承担苏净集团因本案而发生的证据保全公证费1160元,律师代理费109600元及其它调查费用10210元。

设备公司一审辩称:“苏净”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苏净”文字也不是该商标中的显着部分;设备公司没有突出使用“苏净技术”、“苏州净化”、“苏净”等字样。

“苏州净化”、“苏净”是其企业名称的简称,因此设备公司的有关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相关公众只要尽合理注意义务就不会出现混淆。

一审法院查明:净化设备厂于1980年8月由苏州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更名而来,1994年以净化设备厂为核心层企业组建了苏州苏净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设计开发空气净化设备、水处理设备、气体纯化设备、空调设备等。

1997年苏州苏净集团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净集团,净化设备厂作为第二名称予以保留。

1982年3月15日,净化设备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SJ”图形和中文“苏净”组成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空气净化设备、监测仪器,注册证号为154832。

该商标在1993年3月续展时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1类。

1998年6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苏净集团。

2002年10月2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

净化设备厂于1994年1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气体净化器、气体分离器等商品上又注册了相同的“苏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号为673519,有效期至2004年1月13日。

1998年6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苏净集团。

2003年9月1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1月13日。

在净化设备厂及苏净集团二十多年的发展经营中,先后被国家质量管理部门、科学技术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各级机构授予“质量管理奖企业”、“火炬计划优秀高新技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在本行业中享有良好声誉。

其生产的“苏净”牌净化设备产品质量稳定,多次荣获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授予的各项荣誉。

“苏净”牌商标亦先后获得江苏省着名商标、江苏名牌产品、中国电子行业知名品牌等多项荣誉称号,“苏净”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显着性。

设备公司于1992年12月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净化设备及配件制造、加工、经销、维修等。

设备公司在2002年其制作并散发的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描述该公司“创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经多年的不断开发及产品完善,由原来的小公司变成了目前净化设备行业中领先公司之一。

1980年后期,本公司开发利用的层流型全无菌空调净化系统,被称为高等级净化室设计方面革命化的独特系统”等等。

设备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显着标注了“苏净技术为高科技服务”、“苏州净化名牌之星”,在其产品上还显着标注了“苏州净化”字样。

庭审中设备公司称其1980年后期就拥有层流型全无菌空调净化系统,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2002年3月5日,山西省科学器材公司致函苏净集团业务员王萍,称年初设备公司的张晓枫来山西推销超净工作台,她说和你是一个集团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也是一样。

多年来我们公司一直销售的超净台就是你厂的,对用户宣传的也是苏净这个牌子,张晓枫来山西后,好多用户将你们两家混为一体。

但是通过我们售后发现他们的产品外观质量同你厂的相差好多,但第一次使用的用户没有比较,也就不太了解,造成用户对苏净的产品也就是这个样子的影响,这也对你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很大影响。

2002年8月23日,昆明中元科华经贸有限公司致函苏净集团及苏州安泰空气技术有限公司,称该公司把设备公司误认为是苏净集团下属的分公司,设备公司发过来的设备型号与我公司中标的设备型号不一致,质量上达不到要求。

2006年2月1日,山西英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致函苏净集团,称其看到一本苏州净化的产品样本,特来函询问设备公司是你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还是净化设备厂改制后的企业,二者实在难以分清。

2006年4月9日,四川横断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干文清发邮件至苏净集团投诉,称其向成都科协仪器公司购买的标注设备公司生产的HS-1300型水平层流双人净化工作台的质量有问题,要求成都代理处的季先生和蒋经理来维修,但对方态度很恶劣,同时提供了该产品的照片。

庭审中设备公司确认该产品系其生产,季先生和蒋经理系其经销商处的维修人员。

再查明,设备公司2002年利润7865.14元,2003年利润104257.38元,2004年利润213473.8元。

苏净集团为制止侵权支出了差旅费10210元,公证费1200元,代理费109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设备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苏净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及“苏净”商标是否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苏净集团对“苏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

本案中“苏净”系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同时“苏净”又系苏净集团的字号,故从汉字的读音习惯和含义来讲,该组合商标的显着部分为“苏净”两字。

本案中“苏净”品牌经过净化设备厂及苏净集团二十多年的经营培育,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声誉,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着性。

设备公司未经同意,在其宣传册显着位置突出标注“苏净技术为高科技服务”等字样,其中“苏净”字样与苏净集团商标中的显着部分“苏净”两字相同,设备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苏净集团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故苏净集团指控设备公司侵犯其“苏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

设备公司辩称认为其使用“苏净”字样是其公司名称简称,但是,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从上述规定可知某些企业可以在牌匾上简化企业名称,但须报主管机关备案,而设备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向法院提供其向主管机关备案的证据,故其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苏净集团要求认定苏净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依法为驰名商标提供较一般注册商标更特殊的法律保护,包括禁止在与已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从而误导公众的行为,以及在与未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从而导致混淆的行为。

设备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苏净集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净化设备等相关产品,无须借助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依据现有证据,已经足以对本案作出裁判,故本案中对于苏净商标是否驰名一节,已无必要进行审理。

二、关于设备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设备公司与苏净集团系同业竞争者,如上所述,苏净品牌的净化设备产品经过净化设备厂及苏净集团二十多年的苦心经营,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设备公司在其成立时就应知道有净化设备厂及“苏净”商标存在,但设备公司在其网站及宣传册中声称其企业创立于八十年代,并于80年后期就开发了层流型全无菌空调净化系统,对其企业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结合在其广告宣传及产品设备上均突出标注“苏州净化名牌之星”、“苏州净化为高科技服务”及其在产品设备上均突出标注“苏州净化”等字样的行为,足以说明设备公司主观上明显有攀附的恶意,设备公司的行为不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苏净品牌存在某种联系,造成产品来源的混淆,而且亦会将设备公司和真正具有二十多年历史的净化设备厂及苏净集团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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