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所诉被诉人主体不在本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仲裁委员会的上述理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应当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
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原则上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具有法定事由,一般包括超过申诉时效,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或不属于该委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找不到被诉人等为由扩大不予受理的事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申诉前调解,如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当事人正式提出仲裁申请前给予不超过15日的调解期限。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仲裁委员会超过5日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其仲裁申请时间的凭证,包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回执单、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和终止审查确认书等。
上述“5日”应指5个工作日,自仲裁委员会正式收件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案前调解的,自15日的调解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第五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和裁决尚未作出的确认书。
私自扣工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是劳动者维持生活、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来源。
在我国,工资支付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然而,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惩罚员工或其他目的,私自扣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围绕私自扣工资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私自扣工资的定义私自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集体合同的规定,擅自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私自扣工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未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工资;2. 无正当理由扣除劳动者工资;3. 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4. 任意扣除劳动者工资作为罚款;5. 未经劳动者同意,扣除工资用于缴纳罚款、赔偿金等。
三、私自扣工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不得非法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
”四、私自扣工资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处以罚款:(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普及知识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普及知识试题姓名: 单位及岗位: 成绩:注: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
一、单项选择题:1.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B.口头劳动合同订立之日C.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之日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书面劳动合同B.口头劳动合同C.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形式。
A.书面B.口头C.书面或者口头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A.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B.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C.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5.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6.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7.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1个月B.6个月C.1年8.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广东省高院、广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院、广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本通(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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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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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性案例。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劳动 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本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体条文为序, 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读 者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四章附则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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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点,编写相关实 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
目录分析
编辑说明 案例索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以执行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报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事业社团、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劳动关系具有平等、自愿、商议一致、公平、公正的特点。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措施、劳动者享有的休假、假期、福利待遇、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个人或者组织。
2. 用人单位: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经济组织,具体的形式包括企事业单位、事业社团、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平等自愿的商议达成的劳动关系约定,包含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享受的经济回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5. 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的一种保险,主要用于对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和治疗。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全文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全文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解读]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实施两年多以来在仲裁实践和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进一步明确,结束了一些问题的争议,同时在少数条款上也有所突破。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该条款具有一定突破性,扩大了人民法院对劳动者争议的受案范围。
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而使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列入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但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就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只能请求补缴相应保险,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无法补缴,造成劳动者损失无法补偿。
司法解释对此情形列入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更加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但笔者认为,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纳医疗保险的损失时,因享受医疗保险政策较为复杂,仲裁委和法院在裁决中如何明确损失赔偿额存在一定难度。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大规模的企业改制基本是以国企改制为主导进行的,这些改制又基本是以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为指导进行,大多数员工能够得到较为妥善的安置,因此法院传统上认为这属于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应有行政部门解决,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年最新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年最新8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七条劳动合同可以因下列情形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 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3.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因下列情形而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2.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九条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特殊工种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对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劳动法劳动法-2024鲜版
03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2024/3/27
12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能力和社会 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和用人单位, 不受任何歧视和限制。
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等。
2024/3/27
休息休假原则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 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原则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 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原则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过 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管理员工
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 包括安排工作任务、考核工作绩效、 处理违纪行为等。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规范员工的劳动行为和用工管理。
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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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1 2
保障员工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 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等。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工伤、失 业等方面的保障,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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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2024/3/27
16
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
依法招聘和解聘员工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 位特点,依法招聘符合条件的员工, 并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解聘员工。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加强宣传教育
2024年版劳动法第4条第4款详解与应用指南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劳动法第4条第4款详解与应用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基本含义1.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具体应用1.2.1 适用范围1.2.2 不适用范围1.3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实施指南1.3.1 员工权益保护1.3.2 企业权益保护1.4 劳动法第4条第4款违反的法律责任1.4.1 员工违反的法律责任1.4.2 企业违反的法律责任2.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案例解析2.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实例3.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相关的法律法规3.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政策解读4.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企业管理策略4.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员工权益维护5.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5.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对企业经营的影响6.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培训与宣传6.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监督与执行7.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引发的劳动争议处理7.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涉及的仲裁与诉讼8.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国际比较8.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国际发展趋势9.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在中国的实践与挑战9.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在中国的未来发展趋势10.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企业合规策略10.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企业风险管理11.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员工培训与 development11.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企业文化建设12.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社会影响12.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国家政策导向13.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企业社会责任13.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企业可持续发展14.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法律咨询与服务14.2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法律风险评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劳动法第4条第4款的基本含义1.1.1 本款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指员工按照企业的安排,在规定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劳动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doc 7页)(精华优质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6月23日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于1993年12月
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
根据该法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或者职工之间因劳动合同订立、解除、修改、执行等产生的利益关系纠纷。
该法规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通过协商、对话等方式,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解,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进行的仲裁程序,委员会由专职仲裁人和在职职工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通过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该法规还对劳动争议解决的原则、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该法规也倡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鼓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以便更加快速、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起到了调节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劳动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法司法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欠薪处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欠薪问题在我国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欠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欠薪处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途径。
本文将从欠薪的定义、欠薪的法律责任、欠薪处理的程序等方面对欠薪处理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欠薪的定义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欠薪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欠薪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付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行政责任用人单位欠薪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欠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欠薪处理的程序1.劳动者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欠薪问题,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投诉举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欠薪问题。
(3)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申请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5)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程序(1)受理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劳动者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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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咨询题的意见为了及时公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
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1、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爱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咨询题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差不多情形。
3、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咨询题(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有关用语含义的界定4、“工作时刻”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5、“休息休假”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法定休假日、法定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打算生育假等政策性假日及用人单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6、“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差不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截了当支付差不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7、“福利”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福利待遇等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8、“培训”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和依法制定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培训事项等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9、“劳动爱护”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发生的争议。
10、“劳动酬劳”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劳动酬劳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酬劳,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专门情形下支付的劳动酬劳,但不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截了当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等待遇。
11、“工伤医疗费”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应依法直截了当承担劳动者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而发生的争议。
工伤医疗费,要紧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12、“经济补偿”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关于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及额外补偿、竞业限制补偿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
13、“赔偿金”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二)关于受理范畴中有关咨询题14、下列争议,能够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1)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
(2)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
15、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1)在校学生因履行与用工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就业协议而发生的争议;(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3)其他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关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能够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
16、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组织受理后的法定调解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17、关于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予受理。
1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能够就争议事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能够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仲裁时效的适用咨询题19、劳动者到有关部门上访、投诉,且不属于该部门管辖范畴的或者向依法设置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查证属实的,均属“向有关部门要求权益救济”,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
(四)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性程序咨询题20、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当明确以下咨询题:(1)劳动者追索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金额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的要求金额,仲裁要求涉及数项内容,各项合计运算总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2)劳动者要求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作时刻、享受休息休假权益而发生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3)劳动者因要求按国家的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刻、享受休息休假权益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执行。
21、当事人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同意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应凭证和证据后终止有关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请示待批、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及其他阻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形等中止事由的,应当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能够要求当事人提供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22、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先予执行裁决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1)先予执行的裁决书;(2)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23、仲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用人单位依法申请撤销该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中止执行。
如该裁决被裁定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复原执行。
24、按照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能够向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
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调阅函件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
四、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咨询题25、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看期间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6、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7、用人单位具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运算:(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缘故被迫辞职后,再重新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2)通过设置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4)通过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28、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运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运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9、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差不多不能连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的运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运算。
3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运算基数。
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
自工作交接完成后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能够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缺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能够依据劳动者的要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3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实施后连续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抵触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3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酬劳应当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运算。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能够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
但经折算后,法定工作时刻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工资等于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35、劳动者加班费运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刻内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