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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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二〇一四年九月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 号

乙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 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总则

(一)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优先推荐乙方作为其重点优势产业客户的业务合作伙伴及选择乙方提供的各类保险金融服务。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客户之一,并根据甲方发展规划,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保险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

(二)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需由甲方系统和乙方系统另行签订业务协议,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甲方系统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其本级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单位,乙方系统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二、合作内容

(一)“三农”服务合作

甲、乙双方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和经验,互相支持对方拓展服务领域和内容,共同打造“三农”服务综合平台。甲方利用其流通网络优势,积极支持乙方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保险金融服务。乙方发挥其专业优势,积极支持甲方探索开展农村互助保险业务。乙方下属公司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商业保险时,积极推介甲方系统的产品和服务。甲、乙双方

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对保险金融创新的政策支持,积极开发推广符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保险金融产品。双方共同努力,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和小额信贷保险,服务平安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财产保险合作

甲方系统在选择各类公务用车、自有资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以及责任、信用、仓储、货物运输保险等保险保障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作为承保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根据甲方系统的个性需求,积极提供专属的保障方案和优惠的保险条件。

(三)人身保险合作

甲方系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提供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境外救援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产品和服务。乙方下属公司利用先进的健康管理技术、强大的医疗服务资源和专业的健康服务队伍,为甲方系统提供从健康评估到诊疗管理等多项健康管理服务。甲方系统在建立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提供理财和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乙方下属公司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并充分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甲方系统量身设计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障计划。

(四)保险代理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甲方系统优先接受乙方下属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等业务。乙方积极支持甲方系统申请或收购保险经纪公司。甲方系统在代理业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客户推荐乙方下属公

司的产品。甲方系统作为兼业保险代理人需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获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五)投融资合作

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投融资合作。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发挥资产管理、资本运作的专业优势,积极为甲方系统提供投融资服务。乙方及其下属公司通过发起设立保险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保监会允许的保险投资产品,为甲方系统募集资金,积极提供优质资产管理服务。甲方系统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的投融资服务提供支持与协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为甲方发起设立保险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保监会允许的保险投资产品;甲方系统在建立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作为年金投资管理人;乙方下属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六)其他合作

甲、乙双方发挥各自的人才优势,相互选派人员进行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增进双方理解互信。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积极为甲方系统提供风险管理、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保险经纪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甲方系统在选择保险经纪服务公司时,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为保险经纪人或保险顾问。

三、合作协调机制

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协调机制,定期沟通合作进展情况,保证合作顺利推进。涉及甲方的合作协调事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负责;涉及乙方的合作协调事宜,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

四、其他事宜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且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二)双方对合作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合作中获取的对方机密信息。

(三)双方同意合作范围不局限于本协议载明条款,在其他可能存在合作机会的业务领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涉及的具体合作由各自业务对口部门和单位进行对接。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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