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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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上没有行政级别,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类有多个劳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不干涉,其性质既具有司法性质,又具有行政色彩,介乎两者之间,然而却没有公司的性质,所以说劳动仲裁机构没有独立的性质。(二)仲裁中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职能不断退化。

大家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可能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过有的人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之后得到的结果并不是十

分的满意。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总会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有些地方做的确实不是很好,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

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上没有行政级别,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类有多个劳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不干涉,其性质既具有司法性质,又具有行政色彩,介乎两者之间,然而却没有公司的性质,所以说劳动仲裁机构没有独立的性质。这会导致多种国家力量对其管理,从而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不能独立的行使仲裁职能,也难以维护劳动者的真正权益。再者,仲裁人员在现实当中多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人员兼

任,其立场更加难以显示仲裁机构的公正性。

▲(二)仲裁中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职能不断退化。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增长,人们维权的欲望和知识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为适应这一趋势,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将工会和用人单位列入仲裁程序中来,但是由于仲裁机构的特殊性,没有独立的财政,人事等重要资源,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影响,从而也忽视了工会跟用人单位代表,也由仲裁机构人员一方具有话事权。这种三方代表怎么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剩下的只是一个空的程序,浪费人力物力,也使程序变的繁琐但却不能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显然已经违背了当初设立劳动仲裁机构的初衷。

▲二、解决方法

▲1、仲裁双方自愿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争议

处理有选择权的争议可仲裁或诉讼,一旦选择了仲裁,不能被起诉,仲裁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的情况,执行劳动仲裁主动意愿轨制已完备实际的可能性。劳动法之为公法和私法边缘的社会法。无论是自然公法和私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性。法律应当给予自由,平等,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公共权利不能干预太多,否则会引起公众的权利保护的限制和滥用私人。采取用什么形式办理劳动争议是当事人的权力,应给显示仲裁的自原准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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